序言
勞動法在學理上被認為是「特別私法」,意即勞動法事實上延續以《民法》為代表之私法價值觀念,其本質上為一種「私法」關係,但也具有不同於一般私法的特殊性。私法以「權利主體」觀念為出發點,作為特別私法的勞動法與一般私法的共同交集就是肯定與關心權利主體的「主體性」。
一般私法視權利主體的「主體性」為理所當然,勞動法則留意到勞工權利主體的「主體性」,與私法預設所有權利主體均平等自由的應然理念存在明顯落差,需要設法發展規範,來確保勞方權利主體所應有的自主性。
一般人常會說勞動法在保護弱勢勞工,其實這說法並不精準。如前所述,勞動法之規範任務在貫徹落實主體法的理念,設法提升、回復勞方主體因受制於「從屬性」無法正常發揮之對等自治機能。因為契約關係預設了雙邊競爭牽制關係,交由雙邊當事人對等、自主決定來為自己的權益把關,然而「勞動從屬性」的存在,讓勞動契約傾斜變質成雇主單方主導支配狀態,需要設法矯正。所以勞動法的各種立法手段,都是為了實質貫徹主體法精神,保護勞工只是一種表現徵象,非其本質目的。
如立基於主體法的角度,所謂「勞動基準」概念的內涵理解,除了「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之外,也應包括「勞資互動的最低基準」,如此才能整合集體、個體,兼顧「勞動條件」的決定結果以及決定過程,分就程序及實體來設想落實主體法的合宜規範。
不同於一般私法,勞動法的「特別」之處在於,察覺到勞資實力懸殊,需要設法重建勞資當事人間之對等力量,同時適度防範與矯正勞資當事人力量不對等導致所有不利狀態全往弱勢方傾斜的不當自治結果。所以,不再像一般私法主要以個體主體為中心,僅以個別契約作為私法自治平台,而逐漸摸索出由國家制定勞動保護法,以及參採工會運動發展事實所轉換形成的集體勞動法等分支領域,來實現讓勞資公平競爭的自治秩序。
為了重建勞資當事人間之對等力量,勞動法就勞方當事人主體,採取個別勞工以及工會組織這種雙重主體的體制安排,也因此發展出個體勞動法與集體勞動法兩大領域。集體勞動法領域以協助勞工自主形成工會組織、匯聚爭取、維護自身利益所需的力量,以及向雇主展開各種抗議、爭取、交涉、協商、爭議施壓等相關工會活動為其規範內容。個體勞動法領域主要由以勞動關係之成立、合理內容及終結等為規範內容的勞動契約法,以及由國家介入干預、建立最低基準、採行公權力處理措施的勞動保護法,代表性法律如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構成。
用籃球賽區別進攻端與防守端的術語來說,集體勞動法是屬於進攻端的勞動法,想讓勞工集結群體力量以爭議行為施壓作後盾,較為對等的協商爭取勞動條件的改善。個體勞動法特別是勞動保護法則為防守端的勞動法,則用強行規定、以國家公權力防守維護勞工所應享有的最低基準權益。
勞動基準法可謂是勞動法防守端中最為重要的法律,其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深受社會與經濟發展影響,在勞雇關係實務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該法的實際適用不斷積累龐雜的實務、學理資訊,需要作系統地整理,以便見樹又見林的瞭解全貌並掌握細節。因此,臺灣勞動法學會特別企劃勞動基準法實務爭點一書,彙整該法主要爭點相關實務見解及學說理論,來為各界提供理想的工具書。
本書的完成要特別感謝李柏毅律師長期協助聯繫協調工作,各爭點議題之撰寫者在繁忙工作之餘撥出寶貴時間群策群力完成著述,宣揚臺灣勞動法學會關心勞動法理論與實務發展以及推廣勞動法學教育的組織初衷。勞動法是攸關全民成家立業、安居樂業的重要法律,需要全民一起學習與關注,本會將持續努力耕耘,讓更多人學會勞動法,也因學勞動法而相會!
臺灣勞動法學會第十一屆理事長
陳建文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