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生態系統是一個整體,基於大氣環流以及水的流動,影響所及的範圍,顯然無法侷限於人為所劃定的疆界,因此不論在何處發生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均屬於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全球性問題。雖然許多國家已制定與環境相關的國內法,但有鑑於環境問題的跨界性與國際性,問題的最終解決仍必須以「命運共同體」為基本視角,透過共同努力創建國際規則以適之。未來國際環境爭端之產生將會越來越頻繁,國際間對於國際環境爭端之解決必然更加重視,本書即在研究如何利用「國際仲裁」此種爭端解決方式,使國際環境爭端獲得更妥適的解決,希望藉此達到有效處理國際環境爭端作出貢獻,並且催生我國《國際環境仲裁法學》之發展。
作者簡介:
鄒純忻 律師∕法學博士
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曾任社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長,現任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董事長。博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並擁有東吳大學法學碩士以及政治大學EMBA高級管理碩士學位。主要執業領域為工程、不動產及智慧財產方面爭議,且擔任多個公、協會法律顧問,包括全國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推薦序
會長序
自2020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及國際風雲變幻,面臨嚴峻挑戰,咱們法律人面對人類命運共同體、全球治理與大城市市場治理理論與實踐變革、國際公共衛生安全與醫療倫理、國際民商事新秩序、俄羅斯烏克蘭與以色列黎巴嫩戰爭、國際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和公司治理
(Governance)(簡稱ESG)三個面向具體化等諸問題。在台灣有識者面對未來十年「兩岸三地四法域五大洲」之複雜問題,共同加強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及國際仲裁法(合稱「六國法」),繼往開來,共同為「六國法」之理論與實務而努力!
台灣國際私法學會監事鄒純忻博士著《國際環境仲裁法理論與實務》乙書,即是長期精進「六國法」理論與實務之結晶,應具體說明者:一則就自「實體國際法學」調整到「程序國際法學」之學術視角:在「人體構造論中」兩腳為「或審或裁原則」,即爭議解決方式有訴訟、仲裁、和解、調解(Conciliation)、迷你法庭(Mini-trial)、爭議審查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技術性專家鑑定(Technical Expert Appraisal)、爭議顧問(Dispute Advisor)等,凡是用「訴訟」以外之方式解決紛爭,概可稱為紛爭解決可替代模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本書集中在《國際環境仲裁法學》之理論體系,敬佩願為我國《國際環境仲裁法學》催生的雄心壯志!
二則就ESG在國際環境法的發展而言:自1960及1970年代重視勞工權利問題,推出「責任投資原則」,1999年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Kofi Anan)倡議將「營利」自公司主觀角度轉換為客觀「群體利益」思維。迨至2004年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rt)首次具體化為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個面向,ESG標準逐漸形成,許多投資機構開始發布ESG報告,ESG評分系統也應運而生。又在2015年,聯合國發布《2030永續發展議程》(United Nation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設立以2030年「永續發展」為目標之17項質性發展目標(SDG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實質強化ESG相關資訊揭露義務。2022年11月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在極端氣候肆虐全球,如何補償過去、適應當下、應對未來,如何「三管齊下」以人為本拯救氣候,應對氣候危機/Mitigation、提升氣候適應力及韌性/Adaptation & Resilience,以及補償氣候損失和損害/Loss & Damage。又聯合國對「淨零」2050年發展目標主要集中在實現環境永續發展性,企業更減少碳足跡及碳中和,實現淨零排放,並採用可再生能源,資源回收和循環經濟為主流;科技與創新方面,利用人工智慧和大數據等技術提升ESG
數據之收集與報告能力,從而更好地監測和評估ESG表現。
三則就社會責任與碳排氣候變遷因應政策與法制而言:我國在2018年8月《公司法》第1條增訂第2項謂:「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蓋公司在法律設計上被賦予法人格後,除了能成為交易主體外,另一層面意義在於公司能永續經營,有17世紀成立至今數百年之公司,其經濟影響力亦日漸深遠,已經是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之商業組織。尤其大型企業,更可與國家平起平坐,其決策之影響力,常及於消費者、員工、股東,甚至一般民眾。舉凡企業所造成環境污染、劣質黑心產品造成消費者身心受損害等,不一而足。且中外多數國家均認為公司有社會責任,其社會責任內涵包括:公司法令遵守;應考量倫理因素,採行一般被認為係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其次《公司法》第20條及《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已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中「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履行社會責任,鑑於推動公司社會責任已為國際潮流及趨勢,導入公司應善盡社會責任之理念;且2015年7月《氣候變遷因應法》以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依第四章「減量對策」,2024年8月政府公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之碳費三項子法,2025年1月1日公告生效,2026年5月繳交2025年排放量碳費。充分表現國際環境問題之全球性,因為生態系統是一個整體,不論在何處發生之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均係影響人類生存發展之人類命運共同體。
台灣國際私法學會會長 賴來焜
於2024年10月南京老門東漫心府
會長序
自2020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及國際風雲變幻,面臨嚴峻挑戰,咱們法律人面對人類命運共同體、全球治理與大城市市場治理理論與實踐變革、國際公共衛生安全與醫療倫理、國際民商事新秩序、俄羅斯烏克蘭與以色列黎巴嫩戰爭、國際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和公司治理
(Governance)(簡稱ESG)三個面向具體化等諸問題。在台灣有識者面對未來十年「兩岸三地四法域五大洲」之複雜問題,共同加強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及國際仲裁法(合稱「六國法」),繼往開來,共同為「...
作者序
自序
自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出,並於聯合國第四十二屆大會公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提出了永續發展的概念:所謂「永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發展。而永續發展的三大面向,包括了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由於近年來嚴重異常之天氣變化,在全世界產生頻繁之驟雨、洪澇、乾旱、熱浪等問題,使得氣候災害更加嚴重且普遍,因此,其中環境保護成為目前最急需處理的問題。然而,環境問題若只從國內法之角度處理,肯定是不夠的,問題最終解決必須躍至國際領域,以「命運共同體」為基本視角,透過共同努力創建國際規則,讓整個國際社會一同面對如此嚴峻之環境問題,始能有效遏止地球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而繼續惡化,朝向永續發展之目標前進。
揆諸本書《國際環境仲裁法理論與實踐》,即旨在研究如何利用「國際仲裁」此種爭端解決方式,使國際環境爭端能更加妥適地解決,使地球環境能有更好的保護。因為我們只有一個地球,任何人都無法自身於事外。而本書將國際環境爭端以仲裁解決之方式稱為「國際環境仲裁」。因為國際環境爭端具有以下與其他的國際爭端不同之特點:一、跨界性:環境爭端往往因為大氣環流以及水的流動而具有跨界性;二、不確定性與不特定性:許多環境危害具有潛伏性,短時間內無法顯現,非但損害之不確定性高,受害對象也相當不特定;三、不可逆轉性:一旦造成環境損害,經常是不可逆轉的;四、各領域之相互交錯性:國際環境爭端往往會涉及生物、天文、地理、化學,甚至是遺傳工程領域,也會同時與海洋法、國際水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發展法、國際投資法等相互交錯,因此國際環境爭端往往與其他領域之爭議緊密相關;五、高度科學技術性:環境問題之解決需要高度之科學技術;六、整體性:國際環境爭端如何有效解決,卻又不至於造成更嚴重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環環相扣;七、適用主體多樣性:國際環境爭端涉及之主體,不僅只有國家,尚包括了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自然人與法人;八、全球性:由於生態系統是一個整體,因此不論在何處所發生之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均係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全球性問題。
基於以上國際環境爭端之特點,國際仲裁在解決國際環境爭端方面更具優勢與特色,包括解決了《國際法院規約》關於程序主體之限制問題,加上國際仲裁程序較為靈活的特色,將可使得國際環境爭端之解決更有效率。
然而,國際仲裁在面對國際環境爭端之特點,仍存有一定之挑戰,諸如:公域環境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且人煙稀少,甚至沒有直接受害人,如何透過國際仲裁遏止公域環境污染或破壞之行為?再者,由於氣候變遷具有不確定性,國際仲裁無法在此發揮作用,但是否有機會透過國際投資仲裁之方式,產生間接強制國家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之結果,而讓國際仲裁在此議題上發揮一定之作用?值得探討。
最後,由於國際間並無專門處理國際環境爭端之常設機構,導致國際環境爭端往往會尋求其他之爭端解決機構,但是這些機構成立之目的若非基於環境保護,往往會忽略了環境保護之重要性,但不論是經濟發展或人權保障,均與環境保護是相輔相成之議題,不可偏廢,沒有良好之生活環境為基礎,經濟如何高度發展也是枉然。因此,本書認為若能有專門為國際環境爭端設置的常設仲裁機構,受理涉及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個人之國際環境爭端,制定適合解決國際環境爭端之仲裁規則,從國際環境法之觀點妥適解決國際環境爭端,方能朝向永續發展之目標前進。
鄒純忻
2024年8月1日
自序
自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出,並於聯合國第四十二屆大會公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提出了永續發展的概念:所謂「永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發展。而永續發展的三大面向,包括了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由於近年來嚴重異常之天氣變化,在全世界產生頻繁之驟雨、洪澇、乾旱、熱浪等問題,使得氣候災害更加嚴重且普遍,因此,其中環境保護成為目前最急需處理的問題。然而,環境問題若只從國內法之角度處理,肯定是不夠的,問題最終解決必須躍至國際領域,以「命運共...
目錄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為我國《國際環境仲裁法學》催生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法學之體系論
第二章 基礎論:國際環境仲裁之概述
第一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界定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特點
第三章 主體論:國際環境仲裁之主體資格及適格問題
第一節 仲裁主體論之總說
第二節 國家
第三節 政府間國際組織
第四節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第五節 個人
第四章 標的論: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標的(客體)論之總說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協議成立與生效
第三節 國際環境仲裁協議之範圍
第五章 程序論: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程序
第一節 仲裁程序論之總說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規則研究
第三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人資格及選任
第四節 國際環境仲裁臨時措施之研究
第五節 國際環境仲裁關於實體法之適用問題
第六章 國際環境仲裁存在之問題及建議
第一節 公域環境之損害問題
第二節 以國際投資仲裁解決國際環境爭端之問題
第三節 氣候變遷議題與國際仲裁之結合
第四節 國際環境仲裁中心之創建
第七章 結論:共同打造與國際接軌的環境仲裁法
參考文獻
附錄一 仲裁法
附錄二 國際法院規約
附錄三 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後記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為我國《國際環境仲裁法學》催生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法學之體系論
第二章 基礎論:國際環境仲裁之概述
第一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界定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特點
第三章 主體論:國際環境仲裁之主體資格及適格問題
第一節 仲裁主體論之總說
第二節 國家
第三節 政府間國際組織
第四節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第五節 個人
第四章 標的論: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標的(客體)論之總說
第二節 國際環境仲裁之仲裁協議成立與生效
第三節 國際環境仲裁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