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子曰:「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人不知而不慍,不亦君子乎。」
2015年11月28日國立臺北大學於三峽舉辦法國馬賽大學 Jean-Marie PONTIER(彭惕業)教授榮退祝賀研討會。
學而時習之
2006年教育部實施第一期五年之全國大學評鑑之際,Pontier 教授是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於校自評階段,兩位外聘評鑑委員之一(另一位是前東京大學小早川光郎教授)。2007年12月,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由何之邁院長率團,偕國際法研究中心徐慧怡主任及本人赴法,與時任艾克斯馬賽第三大學行政法中心主任的Pontier教授,締結交流協定;從此開啟了臺北大學法律學院與艾克斯馬賽大學之交流活動,至今邁入第十年。
Pontier教授每次來臺總是行程滿檔(就地主國而言,此似非待客之道),但教授總不以為意。一方面或因法國的教授養成過程,除「精」之外,亦有其「博」;另一方面,或因我們所給予的題目,他剛好長期關注與研究;且主要應在於其法學、政治學涵養精湛所致,更何況每次演講、座談主題,主要均為有關法國法制之論述。因此,每次演講、座談,教授針對主題娓娓道來,如數家珍,聽眾反應熱烈,賓主盡歡。
以交流之初的活動為例,2007年11月,主辦單位基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中央政府體制修改為近似法國憲政上之雙首長制,然該如何圓順地運行;其次、獨立機關,特別是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其定位如何,當時在我國憲政上實際運行已產生問題,而又尚未完全解決者。再者,憲法多元文化政策之落實,具體的文化組織該扮演如何角色,也是必須關注的重要課題。而活動之具體實施,則由以下之學校與機關舉辦:
即於國立臺北大學(講題:「法國憲法與政治體制──以法國總統與總理之職權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講題:「法國之文化組織及其定位」)、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講題:「法國憲法與政治體制──以法國總統與總理之職權為中心」)、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講題:「法國之文化組織及其定位」)及於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講題:「視聽傳播最高評議委員會(CSA):其職權與法體系上的地位」)等機關學校,共作五場演講與座談,並與國內法學界人士為意見之討論與交流。除前述學術機構之主管外,Pontier教授並與臺北大學侯崇文校長、司法院賴英照院長、司法院前副院長城仲模教授、NCC蘇永欽主任委員、臺大法學院蔡明誠 院長、司法院李震山大法官、中央研究院湯德宗所長、國立臺北 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所長周志宏教授與許志雄政務委員等,廣泛交換意見。
接著,2010年關於我國與法國行政訴訟之研討會,則在 臺北大學三峽校區舉行,並由前司法院翁岳生院長作主題演講, 彭鳳至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曾華松前大法官、廖義男前大法官、 林錫堯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陳敏大法官、黃茂榮大法官等主持參與各場研討會。法國方面,除Pontier教授外,另有M. ROUX Emmanuel(尼姆大學副校長)、Mme. DEGUERGUE Maryse(巴黎第一大學公法學院院長)、M. DUVAL Christian(艾克斯政治學院院長)、M. Yves Luchaire(艾克斯政治學院教授)、M. Luc Derepas(法國Conseil d’État評定官)、M. Samuel Deliancourt (法國克雷蒙菲宏地方行政法院法官),以及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部教授興津征雄等學者專家共襄盛舉。
爾後,Pontier教授先後於臺北大學、政治大學演講法國之法學教育;考試院演講有關法國公務員制度;監察院作有關法國人權保護官之演講;與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們座談行政救濟制度問題等。先後與政大陳惠馨院長就法學教育改革、考選部董保城部長就考試制度變革、賴浩敏院長就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監察委員李復甸就行政監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蔡進田院長就行政訴訟爭議問題等,深入交換意見。其他參與這些活動者,有東吳大學潘維大校長、法學院洪家殷院長、林三欽副院長、李貴英教授、程明修教授、政治學系吳志中教授;中正大學法學院蕭文生院長、郝鳳鳴前院長、李仁淼教授、王韻茹教授;中山大學徐正戎院長、臺灣大學葛克昌教授、陳忠五副院長、陳淳文教授;高雄大學張永明教授;政治大學詹鎮榮教授、許耀明教授、翁燕菁教授、吳秦雯教授;成功大學許育典 院長、陳思廷教授;輔仁大學張懿云院長、吳志光教授、黃源浩 教授;銘傳大學汪渡村院長、陳世民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所 王必芳教授、吳宗謀教授;東海大學黃啟禎教授、林恩瑋教授、 許曉芬教授;南臺科技大學曾雅真教授;李山明檢察官、Olivier(貝頎瑋)律師、邱基峻律師、陳雅憶律師等學者專家。至於各項來自臺北大學何志欽校長與薛富井前校長的人力、物力之大力支持,自不在話下。這期間,Pontier教授亦參與有關臺灣與法國、 日本之原子能法制之研討交流,包含原子能委員會蔡春鴻主委、日本一橋大學高橋滋副校長、久留米大學周倩教授、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林昱梅教授、東華大學賴宇松教授、清華大學高銘志教授、東吳大學宮文祥教授、胡博硯教授、輔仁大學陳信安教授、邱晨教授等亦大力支持及參與。
有朋自遠方來
Pontier教授生於南法Manosque小鎮(地屬普羅旺斯),出身於家境相對貧困的家庭。他是非常虔誠的天主教徒,又學識淵博,通曉宗教、歷史、地理、建築、音樂、美術等知識。目前為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名譽教授,曾任法國馬賽第三大學及巴黎第一大學公法、行政法、地方自治法及文化法教授;亦曾任馬賽第三大學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艾克斯馬賽第三大學博士學院主任;法學政治社會學系主任。專長領域為憲法、行政法及地方自治法、媒體法,文化法等,是法國唯一一本文化法教科書的作者;此外另著有三十幾本專書,326篇專論、著作等。尤其令人印象深刻者有:
一、創辦圓桌論壇
Pontier教授承接自1978年開始舉辦的歐洲圓桌論壇(Table Ronde Européen),今年已是第三十八年,其研討會之成果年年出版,已出版38期,所討論議題涵蓋公法各領域,如轉型中之歐洲行政訴訟制度(2009)、歐洲之獨立行政機關(2008)、歐洲之國會與行政(2006)、歐洲公務員制度之發展(2003)等。固定參與者來自法、德、英、義、西、葡、希、荷、比、盧、瑞士、瑞典、 挪威、捷克等國學者、專家,亞洲則有來自臺灣、日本、大陸、 韓國、泰國之學者經常出席,而近十年,幾乎每年都參與此一論壇的臺灣學者為其指導弟子之臺北大學張惠東教授。
二、持續舉辦原子能法相關法制之國際研討會
2011年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前之2010年,Pontier教授即已開始規劃實施此議題,並獲得法國政府之支持補助。2010年10月研討會之主題為「核能訴訟(Le Contentieux du Nucléaire)」、2011年10月之討論主題「核能安全(La Sûreté Nucléaire)」,至今已連續舉辦六屆,其他討論議題尚包括:游離輻射防護、核廢料處理、核子損害賠償法制以及能源轉型與核能利用等。
人不知而不慍——學界對法國法少了一點關注?
近年來我國公法領域特別是憲法與行政法領域,在法制建構上與實務上或比較法上之法理論述,均有令人矚目之進展,但國內相較於對德國、美國、日本等其他外國公法相關學術討論之引介,與各該國學者之邀請來訪,法國公法學者來臺親自現身說法者,在十年前當時之時空環境,實屬鳳毛麟爪,因此,Pontier教授之持續訪臺,誠屬難能可貴,而足以彌補國內公法學界比較法上營養「失衡」之情況。
眾所周知,法國為行政法的母國,知名的法國公法學者 Jean Rivero曾說,美國的違憲審查、英國的刑事訴訟、瑞典的行政監察使(Ombudsman)制度以及法國的行政法學,都可以在自由法治社會所創造的偉大典範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國內學界對法國法似乎少了一點關注,甚為可惜!茲舉二例:
一、司法院大法官於2000年10月26日及2008年12月5日,分別作出釋字第516號以及第652號解釋,其主要意旨為,國家因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權,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其補償不僅須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其理由為,此項補償乃係因財產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為減少財產所有人之損害,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上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云。但此所謂儘速發給,依現行法制,即土地法第233條規定,徵收土地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而在一定情況下,尚可延後發給。此對照兩百多年前之法國人權宣言規定,即可知法國憲法關於財產權保障之先進性。換言之,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屬現行憲法之一部分,其第17條明文指出,財產權(所有權,La propriété)係神聖不可侵之權利,任何人未經適法地確認為公的必要,且未經適當及「事前的補償」者,不得被剝奪其財產權。
二、關於法國之能源政策與核電廠之管理,及法國政府與民眾溝通之哲學,值得吾人學習。法國之核能發電所占其國內能源供需之比例,居世界之冠。法國國民對核能發電雖存在著有不同之看法者,但大抵能透過理性溝通及論辯,或採取訴訟救濟之手段解決;因此不會如其他國家般,因民眾反對核能發電,採取激烈手段抗爭,導致付出巨大之社會成本與耗費國家資源。2011年10月本人赴法國參與研討會,有機會參訪由法國政府斥資上億臺幣,在Marcoule地方所興建之核能發電博物館,其中即包含核能發電過程中受游離輻射污染之用具、服飾、裝備等的模型,以及事後之處理過程的詳盡說明,現場並有核能發電相關科學專業之解說、也有工作人員在場、更包括電腦E化之模擬與操作。參觀當天,人聲鼎沸,特別是中、小學生更是將展覽館擠得滿滿的。
Marcoule之核能發電博物館,似乎正是法國政府與國民溝通之最好媒介,它告訴民眾,核電廠發電為其日常生活一部分;雖潛藏危險,但法國政府有能力加以處理與控制,且其對潛藏風險之處理與對應之預防措施,均透明地展示給全體國民與大眾。無怪乎全世界目前除北歐之瑞典與德國等極少數國家外,發展核能發電之先進國家均苦於無法尋獲核廢料最終處置之廠址;相對地,法國則幾年前已正式將核廢料最終處置地點選在距離巴黎東方只有數十公里之Nancy附近(距離名城史特拉斯堡亦不遠),但卻較少聽聞環保團體或反核人士之激烈反對聲音,此在我國誠難想像。法國政府就核能發電相關資訊加以透明化,事前溝通並主動與民眾說明所採取之如上作法,值得各國學習。是以,法國能於2006年即已制定世界上少有的法律位階之「核能安全與資訊透明法」,也就不足為奇。
鳶飛戾天,魚躍于淵
中庸曰:君子之道,費而隱;及其至也,雖聖人亦有所不知焉。學問浩瀚,亦復如此。面對全球化之現狀,其不僅對全球各國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產生重大影響,且具體地,氣候變遷、環境保護、經濟犯罪、恐怖活動、傳染疾病、食品安全、天災、戰禍及難民等問題,更逾越國界,各國殆不可能超越如此大環境之影響而故步自封,獨善其身,全球人類可說正處於共存共榮之時代。為解決人類社會所面臨之共同問題,以學術交流等方式,經由國際間互動,交換解決問題、風險管理與防範措施採行之經驗,誠有必要。而我國學界、實務界與法國間之法學交流,相信在Pontier教授這些年來熱心支持與所奠立之基礎下,未來定能更加活絡與發展。
Pontier教授2013年參訪臺北大學圖書館及法學院後,發現法文法學文獻相對較少,慨然應允退休後,將其研究室內所有圖書,贈予臺北大學。其贈書,如今已上架陳列於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包括憲法、行政法、地方制度法、文化法、原子能法、政治學等領域,共335冊。
感謝
2015年9月,Pontier教授從艾克斯馬賽大學榮退,本書編輯委員會特邀集教授之同僚、門生、故舊,撰文集結成冊,藉申賀忱。並對其過去長久以來多次來臺,以及對於臺灣與法國法學交流及學術研究之卓越貢獻,致上最崇高之敬意。
本書以「法之橋:臺灣與法國之法學交會」為題,涵蓋「憲法與國家」、「一般法律原則」、「文化法」、「環境、核能與風險行政」、「行政合作法」、「管制與社會連帶」等六大領域,共計27篇論文。本論文之完成,除感謝參與寫稿與翻譯之學者外,亦須感謝以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林超駿院長、陳彥良主任為首所組成的編輯委員會,成員包含郭玲惠前院長、徐慧怡前院長、張文郁前院長、陳榮傳前主任、林國彬前主任、法專所前所長鄭逸哲老師,以及法律學院張心悌、姜炳俊、侯岳宏、杜怡靜、向明恩、王震宇、陳愛娥、張惠東、黃銘輝、高仁川及其他幕後默默幫忙之老師、助教們。在此謹向所有編輯委員,以及參與本論文規劃與執行之所有先進,尤其元照出版公司與其同仁之鼎力支持,敬申謝忱。
又就讀臺北大學及東吳大學法律系、所之周逸濱(Chou Yi-pin)、黃義偉(Huang Yi-wei)、王鼎棫(Wang Ting-yu)、 陳仲妮(Chen Chung-ni)、李欣儒(Li Hsin-ju)、康家穎(Kang Chia-ying)、陳長文(Chen Chang-wen)、陳惟中(Chen Wei-chung)、陳映君(Chen Ying-chun)、邱明慈(Chiu Ming-tzu)、黃微雯(Huang Wei-wen)、洪婉珩(Hung Wan-heng)、顏子涵(Yen Tzu-han)、林柏漢(Lin Po-han)、張浩倫(Chang Hao-lun)、黃伊平(Huang Yi-ping)、洪立齊(Hung Li-chi)、駱鵬年(Luo Peng-nian)、王祐穠(Wang Yu-nung)、李宛臻(Lee Wan-chen)、施涵綾(Shih Han-ling)、陳琬瑩(Chen Wan-ying)、 雷兆衡(Lei Chao-heng)、李佳穎(Lee Chia-ying)、翁詩涵(Weng Shih-han)、洪婕筠(Hung Jie-yun)、黃新崴(Huang Hsin-wei)、蘇珮綺(Su Pei-chi)、鄭之瑀(Cheng Jy-yeu)、 陳聖方(Chen Sheng-fang)、施怡安(Shih I-an)、曾傑國(Chan Je-cao)、陳德穎(Chen Te-ying)、葉妤婷(Yeh Yu-ting)同學,協助本書之編輯、聯繫與Pontier教授參訪相關活動之執行事宜,備極辛勞;貝頎瑋博士慨允將本序文翻譯成法文,至表感謝!
陳春生
2016年2月26日
於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