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試閱】法意識的概念地圖:從認知模板出發,經由拆解文化圖式到突破法律霸權(摘錄)
法律的制定與實踐,本意是實行社會正義與公平,然而在社會真實情況與日常生活中,卻演變成法律霸權。霸權來自於不平等結構,而有史以來不平等現象與結構自然存在於所有社會之中,法律在社會中實踐,法律自然會受到不平等結構的制約或影響。我們經常聽到「法律保障懂法律的人」這句話,也有不少人相信「法律保障有權力的人」。然而,不平等的結構與權力通常不是來自於特定人刻意地營造或操作,而是來自於歷史與人性的自然形成,甚至往往是經由人們的參與,在個人追求與主體建構中形成。本章專注於法意識研究:既然不平等的現象與結構普遍存在,然而,現代人對不平等現象容忍度越來越小,抵抗法律不平等的社會實踐漸趨重要,在這個順從或抵抗法律的實踐過程中,人們體驗或使用法律的法意識,究竟形成怎樣的關於平等與自由的意義建構,又賦予人們何種挑戰既有權力的能動與侷限。本章藉由法意識研究,從最基本的認知出發,經由完整的法意識概念地圖,拆解法律霸權的邏輯與建構,從而提出突破法律霸權的關鍵。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實踐
法律實踐充斥於日常生活,不論是過馬路、買東西、辦公事、談交易、繳稅款,都牽涉到法規,也都有可能引發糾紛。合法與非法的界線無所不在。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是指,日常生活中,人們遇到事件時,與法律相關的所思所想,及衍生出來的態度和行為,主要集中在合法與非法界線的默認、閃避與協商。這些思維與行動構成了針對事件意義的法意識,當人們的法意識變得形式化、穩定化和機構化,這些意義就會成為話語系統的一部分,限制並約束人們未來生活與文化的意義創造。法律實踐因此是一種生活與文化的實踐,是參與者在社會關係中,體現人際互動和規範思維,並且創造文化意義的過程。
法律作為一種文化實踐,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反映出某種共識或秩序。舉例而言,台灣許多住宅門口常見民眾以花盆或三角錐占據非其所有地,作為自家的停車位,那麼,其他人會怎麼看待或詮釋這種情況?法律與其有何關聯?大部分的人會選擇沉默,此種法意識的內容有幾個可能:如果花盆主人平常敦親睦鄰,那麼鄰居比較會體諒他停車的需求;也許占地行為源於四十年前鄰里集體違建時的推擠結果,現在若打破行之有年的默契,會被當成找碴與不合群;說不定,這不只是強占空地的問題,或許強占者會因為一點小事惡言相向,鄰居有可能不想惹事上身;沉默有時甚至意味著某種鄰里共識,當這位置上沒有停車,花盆主人同意其他人放上聯絡電話就可以暫停,形成一個放花盆者可以優先停車的默契。這些形成默契的秩序也不是不會改變,當鄰里搬入新成員,上述默契可能會被打破,但打破者則會被評價為自私自利。當鄰里之間有其他摩擦,占地行為也可能會成為鄰里爭議,此時圍繞著合法非法的敘事就會改變,但糾紛的解決還是取決於雙方協商過程是否彼此尊重,而達到相互承認的情狀。
法意識絕非純粹個人內在的心理活動,而是隱藏在日常生活與衝突中,人們解釋衝突的論述系統(discourse),在此論述系統之下,不論是沉默、敘事默契,或相互承認,這些關於法意識的描述,都是人們的思維行動與法律產生關連的模式。在糾紛的互動及協商過程中,人們的敘事(narrative)呈現了體驗、理解與運用法律的方式,包括想像法律制度、運用法律邏輯等,與法律相關的感知、決策,及其背後的世界觀。而在編排故事、甚至說謊等解釋衝突的敘事中,權力扮演重要角色,這些呈現在敘事的論述觀點都是權力鑲嵌於認知模板的方式。
由於社會的多元化發展,認知模板形成也有多元化的現象。而在經常彼此矛盾的多元認知模板間,人們法意識的認知與解釋不一定會完全依循某個特定認知模板,甚至會以另一個模板為基礎去進行抵抗。整體而言,人們依循與抵抗認知模板的思維與行動,形塑了法律作為一種文化實踐的樣貌。因此,權力的認知模板形塑了敘事觀點,多元化的認知模板衍生出多樣化的法意識,而在人們多樣化的法意識之文化實踐中,同時也建構了社會關係。
綜合而言,法意識研究描繪人們在生活中遇到糾紛時,如何在多元認知模板的文法結構間,編寫或改寫規範與法律的論述。在描繪糾紛時,研究者通過探索文化默契、自我與他人互動模式,以及私人與公共利益定位等秩序狀態,剖析人們的道德責任感,如何在賦予事件意義之際,由於採用了權力的認知模板,進而參與了權力的再製。此時,研究者必須考察法律的傳統與文化及其當代發展,進一步探問社會權力如何與當代法律共構,個體又如何在延續與斷裂間,既依循又抵抗法律。因此,法意識研究致力於探討特定場域中關於法律的意義建構,以及此種意義所構成的社會關係,既剖析社會不平等結構,同時也理解法律作為文化實踐,此文化實踐挑戰社會結構的可能與侷限。
本章所稱法意識的「法」,侷限於國家法(或稱西方現代法、實定法),因此法意識就是人們對於國家法的意識。而法意識的「意識」,其範圍依據研究的問題而有所不同:量化研究受限於問卷調查的形式,法意識指的是民眾對於法律是否公正的看法;質化研究則依據方法論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設定,研究者多半採詮釋主義的取徑,指的是人們在結構下的感受與認知、行動與意向、道德與責任。
本章將回顧法意識研究的重要的問題意識。接下來將逐步討論法律概念與論證的不平等、剖析不平等資源與文化圖式如何建構「法律性」、指出隱身在主體建構的「法律性」不平等結構,以及描繪不平等文化圖式與法文化的變遷,最後總結法意識研究的未來。
當我們在糾紛裡尋找法律身影,經歷到法律概念與論證的不平等
法意識研究起源於法人類學的糾紛過程(disputing process),研究糾紛過程中雙方的感受、表達與實踐,尤其是糾紛的解決方式。一篇發表於一九八O年的著名文章帶來了突破性的發展,標題為〈糾紛的興起與轉變:命名、歸罪、主張⋯⋯〉(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文中費爾斯坦爾(Williams L. F. Felstiner)等人將糾紛發展描繪為一種「線性」的主觀認知轉變歷程,從「命名」傷害或不利益,到探問原因而「歸罪」其他人,最後尋求第三人協助而有所「主張」,指出同一個事件,在不同階段會有不同解釋。例如,一個沒有抽菸史的人咳嗽了大半年,被檢查出得了肺癌,一開始唉聲嘆氣情緒低落,此時尚未進入「命名」階段;但後來聽說鄰居多人也有類似症狀,還有人得了肺癌,抬頭看到黑煙,於是便將大家的病症「歸罪」於隔壁工廠;經過眾人努力蒐集資料,一致覺得工廠老闆違法排放,應該要對大家的健康受損負起賠償責任,所以向工廠老闆「主張」或到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敘事主角對於自己病症的解釋經歷了一段認知轉變的過程,從自認倒楣得病,到老闆黑心,最後請求法院給予公正的審判。這種糾紛過程的發展不必然順暢,陳昭如與張晉芬發現人們主觀認知的差異,她們以量化數據的方法研究勞動待遇,研究成果顯示,客觀的不公平不一定會反映在勞動者的法意識,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例如性別因素。
進入法院之後,糾紛從「問題」轉變為「案件」,民眾經常會感到自己失去對事件解釋的控制權。法人類學家梅里(Sally Engle Merry)在一九九O年出版了經典論著《訴訟的話語:美國社會底層的法律意識》(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 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Class Americans),這本書採取人類學田野調查的方式,研究了美國麻州初審法院的案例,包括鄰居地界糾紛、父母子女管教衝突、夫妻暴力或協議破裂等。梅里的研究指出,初級法院與民眾存在著話語邏輯的落差:民眾帶著想望走進法院時,大致運用了權利與證據的法律話語,但是法院書記官就像刁難人的守門員,經常將之界定為非法律案件,轉而應用道德話語或治療話語,勸告雙方互相讓步。這個研究的核心是「權力」的概念——生活中的困擾進到法院之後,法律的權力凌駕了當事者的權利——法院人員以其權力重新改寫了糾紛的意義與相關人的責任倫理。
從法律語言的角度可以進一步解釋人們失去詮釋權力的過程,而由於法律人的邏輯與論證模式不同於一般民眾,法律的權力改寫有時會產生不正義的結果。王曉丹研究法律論證的不平等,以關鍵詞搜尋特定時間內家暴離婚的判決,發現法律論證假設當事者為獨立於他人、不受他人影響的個體,且法律論證採取「線性」的時間與因果推論,有別於受暴婦女「循環式」與「關係式」的思維邏輯,這最終造成了法律無法涵蓋受暴婦女以家庭為中心、考量小孩與整體家庭狀況的訴求,因而產生性別不平等的結果。再舉一例,吳豪人著眼於法律概念的不平等,指出國家法立基於西方現代市民法的世界觀,本身預設了人與土地及人與環境的「個人所有」概念,這與原住民族歷史和習慣的「集體總有」概念相違背,而法律的強制性作為殖民主義的一環,對於原住民族的文化與發展造成巨大的不正義。上述研究都顯示出,司法或法律背後的法律意識不只與人民的法意識有差距,真正的關鍵在於,二者的論證邏輯與概念內涵之差異造成對弱勢群體的不正義,深刻影響了法律權力的合法正當性。
雖然因為種種歷史及文化的條件環境,形成了法律論證與概念的不平等,但是整體而言,法律的合法正當性還是未受到嚴厲質疑,這牽涉到人們看待法律的信念結構。若要進一步探究此種法律合法正當性的信念結構,則必須進入人們的主觀世界,討論人們如何想像、感受與體驗法律。因此,法律與社會研究必須深究,法律實踐文化中人們主觀意識的呈現與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