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服務過的客戶,涵蓋A咖歌手、超級名模、知名電影、電視明星、天王級綜藝主持人與時尚名人……
沒有他,有些人才華可能被埋沒、事業走不下去、傳奇不會發生
從簽約到代言,小蝦米對抗大鯨魚,默默無名到一鳴驚人
他是幕後推手,無形的力量
成功大明星的背後,都有一位律師
◎幕後推手首度走上紅毯
大明星、時尚名人、法學教授、知名作家、網路達人一致盛讚推薦(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A-Lin、F.I.R.陳建寧、牛奶、王能君、沈光遠、吳怡霖、侯吉諒、陳佐鎮、郭品超、郭采潔、喬宜思、莊明雄、謝哲勝、黃韻玲、溫慶珠、楊偉龍、鄭雲龍、劉瑄庭、龔建嘉
◎明星背後的推手
他去坎城參加影展,沒有走紅毯,卻一腳跨進娛樂圈,成為全球201位娛樂專業律師唯一一位華人。
知名音樂製作公司「友善的狗」有難,陷入合約紛爭,他以奇招出擊,成功解圍;
他為媒體大亨梅鐸開山闢路,舉辦選秀賽,意圖建立華文音樂部隊,卻開始在娛樂圈愈陷愈深:
.亞洲男子天團Energy與經紀人鬧翻,為他們另找東家是他的解法
.明星、藝人、模特兒的合約要他過目把關,才能放心工作、代言,因為他知道哪些眉角要掌握
.明星和公司、廠商、媒體之間起摩擦,也得他出面,不撂狠話卻能把事喬好,是他才有的本事
◎網路崛起,為內容經濟時代打先鋒
放眼國際,跨國娛樂產業的操盤手許多都是律師出身,層層把關,為內容經濟奠定運作基礎,制定遊戲規則。
不過,國際唱片公司老總調侃他:「你怎麼會跟盜匪站在一起?!」那是二○○○年前後,數位內容剛崛起的年代,線上音樂下載正夯,五大國際音樂大廠控告ezPeer侵權,他為ezPeer打訴訟,這場官司從2002年一路勝訴到2011年,此役打響他的名聲,他開始經手網路平台客戶,包括為電玩直播DJ接洽線上公播音樂歌曲授權事宜。
他是律師,可是為什麼也像經紀人、商業顧問,有些時候還跳下來自己操盤,更多時候看起來就是在喬事?其實不是所有律師都要上法庭,在國外,包括娛樂產業律師在內的所有商業律師,都是以中間人的角色在運作;此外,他對法律專業有其堅持:
.法律,是維持人類生活秩序的最低門檻,而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靈丹
.法律沒有好人與壞人之別,即使是殺人犯,法律針對的也只是他一次性的行為
.法律建構的前提是不能用主觀判斷
也因此,與其上法庭,讓法官為兩造當事人做決定,他更傾向協談合作創造多贏,勝過踩在別人頭上唯我獨尊。他擅長以戰略分析方式因應,研究如何佈局、如何作戰,站在客戶整體生活利益權衡利弊得失。律師就像是軍師,有好的謀略才能為客戶爭取到最大贏面。
在網路無遠弗屆,創新應用層出不窮的今天,法律不應該變成新商業模式的箝制,而律師的角色就是在不違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朝向彼此都能獲得最大利益的方向,促進合作。這是他捍衛ezPeer的初衷,也是娛樂當道、內容經濟為王的時代,每個人都應該具備的法律觀念。
◎全球201位娛樂律師唯一一位台灣人
娛樂法(entertainment law)涵蓋範圍廣泛,除了五光十色的影視流行音樂產業,還包括出版、廣告、戲劇、網路與媒體,以及電玩、運動賽事等。智慧財產權是這個新興領域的核心範疇,隨著網路崛起,創作媒介與發表平台日新月異,創新商業模式層出不窮,挑戰既有法律規範,國際娛樂專業律師因此形成聯盟,為人類的創意爭取法律空間。本書作者陳鎮宏律師是WWL全球201位娛樂律師唯一一位台灣人。
本書特色:
1.全球201位娛樂律師唯一一位台灣人,首度著書介紹「娛樂法律」這個重要的新興領域。
2.以華人娛樂產業的實例,分享實戰經驗,揭露今日蓬勃的娛樂產業背後人與法律的運作與角力。
3.每篇附錄必備法律常識。
作者簡介:
陳鎮宏
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律師、專利師考試及格,1991年起執業律師迄今,現為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創辦及合夥律師,擅長商業合約及布局智慧財產權,榮列英國WWL運動及娛樂法律年報,是全球201位娛樂專業律師之一,為唯一入榜的華人律師。
陳心怡
台大政治系畢業,曾任記者,紀錄片作品《被俘虜的人生》考掘家國歷史與家庭關係,直視傷痕,獲得無數佳評。現為文字與影像工作者。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推薦序】
◎一窺娛樂產業的商業機密和角力(牛奶.經紀人)
真正與陳律師接觸,是在以前參與的團體Energy碰上合約糾紛的時候。當時我們每週都花上許多時間溝通,討論各種解決及可行的方案。印象最深刻的是,當時陳律師發現一句合約內的文字解釋,讓我們主張的立場更加穩固,所以後來並沒有進入審理的程序,也喬出雙方都滿意的方案,讓合約可以順利的移轉。
之後我轉型到幕後,自行創立公司,陳律師一直都是我公司的法律顧問,為我在合約上把關。很慶幸自己在年輕時就了解到簽定合約及辨識法條文字的重要性。
陳律師除了法律領域上的專業,也因為有實際操作娛樂行業事務的經驗,從中所累積的跨領域技能,讓他在處理案件時顯得更客觀,而且能夠站在委託者的立場去找到最好的解決方式。如同本書最後一篇的一段話:「律師應當站在當事人最佳的生活利益,絕對不是律師自己的利益。」
這是一本累積二十年實務操作經驗的娛樂法律工具書,如果你對娛樂行業,或是平時被稱為商業機密的合約內容及角力有興趣,此書肯定值得擁有。
◎他是稀有品種的娛樂律師(沈光遠.友善的狗、「春浪」音樂節負責人)
我認識陳鎮宏是在「友善的狗」第一代公司(友善的狗唱片公司)的時候,當時他在一間知名的律師事務所工作,年輕有為且對娛樂產業顯示求知的熱忱。之後「友善的狗」唱片公司開始和他有工作上的合作,我記得他非常認真地摸索整個娛樂工業的所有產業鏈,特別是智慧財產權。他甚至和我一起出席法國MIDEM的全球唱片展,我看到他和全球各地的「娛樂律師」打成一片,十年的實戰經驗終於讓他成為台灣這個領域的權威律師。這一切都出自他對這個娛樂產業的興趣,以及後天的努力和磨練。
Bradley最讓我讚嘆的不只是他在這個領域的專業,也包括他打官司的本事!在我入社會二十五年工作中,曾經和國際唱片公司打過官司,也曾和個人打過官司,牽涉的金額數字都不小,而他都交出讓人很滿意的成績單。法庭上他頭腦清楚、攻防準確,真的讓我印象非常深刻!這方面我很佩服他。
另外他的英文能力也很強,既有娛樂產業的專業、外語能力強,法庭上又這麼能打仗,真的不容易,我只能說他是「稀有品種」的娛樂律師。
◎藝人的合約保護牆(郭品超.演員、模特兒、歌手)
我以模特兒、歌手、演員不同的身分入行二十年,簽訂過的演藝經紀合約無數!台灣的、香港的、內地的;模特兒公司、戲劇製作公司、唱片公司、知名娛樂產業公司。有的合約兩張A4就搞定,有的合約多達二十幾頁的A4。合約的內容包羅萬象,有的條款讓人無法想像,一定會在合約裡面出現的藝人違約賠償金額,從幾十萬到上億元都有。
以前,我以為所有合約都只能從「合約文字是否有失誤」來審視,因為合約裡面如果沒有必須執行「淺規則」的要求,就算經紀公司的拆成比高達百分之九十,就算藝人方只有配合的義務而沒有要求的權力,律師都覺得:「合約沒問題!」畢竟都是我同意且願意的。乍看之下好像沒問題,但是,這樣的合約對藝人的演藝生涯有保障嗎?這樣的合約是平等且合理的嗎?
陳律師是藝人的一道保護牆,在處理藝人演藝經紀合約時,他總是站在藝人的立場,以圓融的詮釋來解釋經紀公司與藝人的異議,達成雙方的共識,但最終一定會以藝人為最大收益者的簽約條件,來進行合約的擬定與審視。所有的不合理一定要合理化,所有的保障一定要被文字體現,這就是陳律師教給我的理念,也是我需要的「藝人經紀合約」。真的很謝謝他!
◎文創產業的福音(陳建寧.F.I.R.飛兒樂團團長)
流行音樂是一個日趨成熟的產業,相形之下,法務、財務、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議題愈來愈重要,有了這些專業的輔助,娛樂產業才得以蓬勃發展,甚至推廣到國際。
我與陳律師合作超過十五年,無論藝人經紀、演唱會、智慧財產權或文創產業,對於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發展,陳律師都有非常專業的見解和經驗。流行音樂娛樂圈最特別之處,在於這是一個圍繞人與無形資產結構所形成的產業,因此,很多經驗法則和法律的見解,與其他產業截然不同。陳律師每每都能針對不同的個案,提出一針見血的解決方案,因此在業界頗負盛名。
不論藝人或公司都需要法律上的專業建議和服務,多年來陳律師幫我處理很多法律上的相關重要事務,讓我們音樂人在創作之際,可以沒有後顧之憂,我非常謝謝他的幫助。
恭喜陳律師將他多年的演藝圈法律經驗編寫成書並出版發行,真的是文創產業的一大福音,尤其是想要進入演藝圈的年輕朋友,一定要熟知法律上的合約意義,並且尋求專業的法律顧問,才能建立良好的溝通與發展方向。最後,期待這本書能幫助更多流行產業的朋友,一起開創華語文創的新高峰。
◎陳律師一直都在(黃韻玲.音樂創作人)
從「友善的狗」時期一直到現在,我的海海人生中,不論是版權、婚姻、合約、行車糾紛等等,陳律師都在。
讀著陳律師的初稿,彷彿看見那幾年「流行音樂工業」曾有過的美好年代。
話說認識那麼久,我卻從來沒聽他唱過一首歌,但是,我相信他必定有顆搖滾的心,用力捍衛著創作人的心血。
辛苦你了,謝謝你!
名人推薦:【推薦序】
◎一窺娛樂產業的商業機密和角力(牛奶.經紀人)
真正與陳律師接觸,是在以前參與的團體Energy碰上合約糾紛的時候。當時我們每週都花上許多時間溝通,討論各種解決及可行的方案。印象最深刻的是,當時陳律師發現一句合約內的文字解釋,讓我們主張的立場更加穩固,所以後來並沒有進入審理的程序,也喬出雙方都滿意的方案,讓合約可以順利的移轉。
之後我轉型到幕後,自行創立公司,陳律師一直都是我公司的法律顧問,為我在合約上把關。很慶幸自己在年輕時就了解到簽定合約及辨識法條文字的重要性。
陳律師除了法...
章節試閱
【第一章】我是怎麼踏入娛樂圈──法律系畢業的非典型律師(節錄)
世上百分之八十的律師不必上法院
大學畢業後,我很幸運地考取法官及律師資格。自己還算是乖乖牌,學生生活頗乏味,我總是幻想畢業後可以一邊工作、一邊遊玩、一邊享受,這才是人生,如果一直留在台北工作到老死,就太可惜了。法官可以依志願分發區域,藉由法官的工作到外島偏鄉遊歷個幾年,膩了就再換,不是豐富又精采嗎?
轉念又再想到,念法律系的英文通常都不太好,主要原因是中文教材都看不完了,根本沒空理原文書,再者,英美法也不是國考範圍,學生沒事自然不會去讀英文判例或者學術資料。想要鍛鍊英文,律師的機會比法官多一些,於是我先保留法官資格,去找了一家外國的律師事務所工作。
沒去不知道,去了才發現自己英文有多糟。有次我在事務所接到國外客戶的電話,對方問我:Do you know my phone number?我一時傻了,什麼是phone number啊?腦子不斷重複這幾個字,急歸急、字都認得,可是絞盡腦汁、抓破頭就是想不出什麼意思,好糗!
在那邊泡了兩年,除了修補phone number這種小學基本能力以外,在跟客戶接觸的過程裡,我有一個重大新發現—除了台灣以外,全世界竟然有百分之八十的律師不必上法院!外國電影、電視影集裡那些律師和法官犀利交鋒的場面,難道都是騙人的?但是如果不上法院,律師都在幹嘛?原來,訴訟只是國外律師工作的一小部分,這跟台灣對律師這一行的想像很不一樣,連我這個執業菜鳥都以為律師就該一直出庭打官司。這個新發現讓我很慶幸,不善言詞的我應該和律師業很合拍。
簡單來說,律師可依工作性質分為訴訟律師與商業律師,我們以為律師都要上法院,是因為我們對律師的印象只停留在訴訟律師。一般來說,只要沒遇上倒楣事、沒有法律爭議,沒人會想跟律師有牽扯,畢竟上法院不是令人愉快的事。反而是我們比較陌生的商業律師,才是現代經濟社會的生活重心。舉凡開公司、合作結盟、買賣版權、創作,以及近年來人們比較有意識的智慧財產權,都是商業律師的處理範疇。
訴訟律師,顧名思義就是以訴訟來解決爭議,法院是訴訟律師的戰場,勝敗都在那裡見真章,多年下來,我常看到法律系的學長、學弟為了捍衛當事者的權益,太投入而忘了自己是代理人,為求勝訴而不惜損害對同道的尊重,也忘了彼此曾有的情誼,血淋淋的殺戮令人不勝唏噓。商業律師的思考方式完全相反,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因為就算官司打贏了,可能只是你投入龐大的時間和心力換來的結果,還落得一身疲累與心傷,很難說究竟是贏還是輸?站在客戶立場,商業律師要達成的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關係,而是要盡可能找到彼此最大利益的折衝點。
律師角色的區分,是我在這家事務所學到最珍貴的經驗,但這邊的實務工作都偏向商業合作,我仍希望磨練一下自己打官司的能力,因此在學姊的引薦下,我轉職到東吳大學前校長端木愷所創辦的事務所,並在先進廖修三大律師的指導之下工作,希望增加訴訟經驗,結果,不僅沒有「如願」打官司,反而誤入到現在還賴以維生的娛樂產業律師身分。
我也去坎城參展,不過沒走紅毯……
法國坎城,是我職涯轉折與奠定日後娛樂產業律師基礎的關鍵。「友善的狗」是前滾石音樂總監沈光遠與音樂製作人羅紘武創立的音樂公司,當時包括周華健、趙傳、黃韻玲、黃品源、林強、陳珊妮、羅大佑、張宇、蔡琴、那英等知名歌手,都曾與他們合作過,是優質的音樂團隊。一九九四年,他們跟國際知名唱片公司有些合約問題,所以找到我們事務所。當時事務所的人力很簡單,只有老闆跟我兩人是律師,我要先幫老闆過濾案件,所以會跟客戶有第一線接觸,因此跟「友善的狗」結下深厚緣分。
法國坎城每年一、二月都會舉辦國際唱片展,稱為MIDEM,這是國際音樂盛會。台灣媒體報導都聚焦在流行音樂上,並以「流行音樂圈的奧林匹克」稱之,但事實上,MIDEM的內容五花八門,不只流行音樂,古典音樂、音樂劇、廣播,甚至模特兒都有。大品牌的唱片公司來此,是為了行銷品牌形象,真正做生意的都是小品牌。展覽期間還有各種研討會、音樂會、演唱會,有的免費、有的要買票,《鐘樓怪人》歌劇英文版首演就是在這裡登場。位於法國南部、鄰地中海的坎城,是法國中世紀貴族的度假勝地,如今是世界聞名的文化商業重鎮,性質有點類似世貿中心,不只影展,唱片節、電視節、廣告節,甚至不動產商業協會、免稅與旅遊零售協會等都固定在那裡辦展。
「友善的狗」因為口碑好,沈光遠想開拓國際市場,希望找一些規模較大的國際買主合作,把他們的版權賣到國外。當時有五大唱片公司及國際版權公司等對「友善的狗」有興趣,沈光遠與負責國際事務的鄒雄邀我一起前往坎城,協助他們把合約搞定。當時我才執業第四年,嚴格說來仍是法律界的新生,不過我的好奇心遠遠大過緊張,心中對坎城只有影展與紅毯群星走秀的印象,想不到有這麼一天,我竟然也會到坎城「參展」!
我身負重任要幫「友善的狗」處理國際合約,但是到了展覽現場看到形形色色的攤位,當下就傻了!我以為要談合約,理所當然穿西裝打領帶,可是放眼望去,幾乎沒人跟我一樣,男的帥、女的美,個個身材高䠷、面容姣好,我認為他們都是藝人,這從火辣裝扮就可以知道。那幾年歐洲女性流行穿著極薄的黑色薄紗,不僅內衣清晰可見,連胸部都很明顯,加上外國人的尺寸又比較大,我尷尬得不知道視線要往哪裡放。老外朋友告訴我,一定要大方欣賞,並稱讚對方:Pretty shape!(曲線很美)她們會覺得被恭維,但是我根本說不出口。還有女生穿著超短熱褲,露出屁股,有的幾乎是大半顆,這樣的場景,即使在台北夜店也不常看到;男的則是留長髮、戴耳環,有的人還滿身刺青。有那麼片刻,我不知道自己身處派對還是商展?
主辦單位給了厚厚一大包資料,介紹參展廠商,還有各種研討會、表演活動。在這些資料裡,我發現一本冊子上面印了entertainment lawyer、entertainment law,娛樂律師?娛樂法?每個字我都認得,可是到底是什麼意思,我完全毫無頭緒。更玄的是,負責的單位叫「娛樂律師協會」,這又是什麼組織?娛樂這兩個字在華人看來很low,我念書時雖不特別傑出,好歹從第一學府法律系畢業、考上律師,怎麼會沾上娛樂的邊?國外竟然還有獨立法律、專門律師,甚至協會組織?我真的完全搞不清楚狀況,活像劉姥姥進大觀園。
超級巨星身價,企業營業額望塵莫及
後來我才知道那些穿著勁爆的人,根本不是藝人,幾乎都是律師,國外的娛樂產業律師習慣把自己打扮得像藝人一樣。第一次到MIDEM讓我大開眼界,就像探索新世界一樣,怎麼也沒想到,之後我竟然連續去了坎城好幾年,一九九七年還被主辦單位邀去香港MIDEM ASIA當演講者之一,不知不覺成為娛樂產業律師的一員。
究竟什麼是娛樂律師?什麼又是娛樂產業?為了解惑,我花了三萬多元買回一套原文書,研究後才明白國外定義的「娛樂」(entertainment)範圍之廣──唱片、電視、電影、廣播不在話下,電影院也是,這十年興起的模特兒更是娛樂產業一大項目,已有律師專門接洽模特兒,規模可見一斑。書籍出版也算在娛樂產業裡,跟我們的「文化事業」定義很不同。
……
國外不少娛樂產業的高層不是律師就是會計師,像是華納唱片亞太地區二○一四年之前的總裁Lachie Rutherford,是澳洲律師,在業界有「九命怪貓」之稱,在娛樂業待了十幾年,而且一直都在華納。顯見這圈子的律師參與程度之高,跟其他領域的律師與客戶,或者產業間的關係相當不同。
在接觸娛樂產業前,我對音樂毫無概念,程度只停留在民歌、余光、Air Supply等大家耳熟能詳的人物或歌曲,因此去MIDEM談版權、跟著客戶聽他們尚未發表的新專輯,我完全當成好玩的事。後來決定要自立門戶時,先拈量手上的客戶能否撐起一間事務所?算算只有七、八個,但娛樂圈就占了一半,我就這麼誤打誤撞地成了娛樂產業律師。
【第二章】友善的狗誤入死胡同——獨家代理合約起爭議,如何解套?(節錄)
「友善的狗」年輕讀者可能不知道,但四、五、六年級的人就算不熟悉,也一定聽過。它雖然是唱片業裡的小蝦米,但是因為製作音樂品質相當好,曾是國際五大知名唱片爭取合作的對象。有一次,「友善的狗」差點落入官司爭議。
沈光遠和羅紘武在一九九一年共同創立「友善的狗」。同樣熱愛音樂的兩人,自高中時期就是好朋友,進大學後便一起成立「紅螞蟻合唱團」,沈光遠是團長,人稱「小孩」的羅紘武是主唱。紅螞蟻發行過兩張專輯,〈愛情釀的酒〉是經典名歌,羅紘武入伍後樂團解散。退伍後,這對拍檔隨即進入滾石唱片擔任音樂製作,一路走到音樂總監。在那個唱片業大好的年代,兩人為了拓展音樂創作風格,決定離開當時台灣唱片業龍頭滾石唱片的羽翼保護,獨立成長,「友善的狗」就這麼誕生了。
……
對沈光遠和羅紘武來說,不論是內容製作還是挖掘歌手都不成問題,他們的困難是行銷與取得通路,因此必須跟大型唱片公司合作,透過大公司的行銷資源才能更有效率把音樂賣出去,而唱片公司也樂得省下一部分音樂製作的成本。
後來某國際知名唱片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看上了「友善的狗」,雙方談了之後很合拍,決定合作,由「友善的狗」負責製作唱片母帶,然後授權A公司獨家代理販售。那時候台灣娛樂界對於合約內容還沒現在這麼重視,也不太仰賴律師,做生意大多靠一個信用,彼此說好就好,當然就民法的精神來說也是如此,只要雙方合意,合約即生效,這就是「契約自由原則」。
「友善的狗」與A公司談好之後,簽署了中文備忘錄,沈光遠覺得文字沒問題,也讓他的律師母親看過,確認無誤後雙方就簽約了。後來A公司拿出英文合約要再簽,沈光遠理所當然認為英文合約就是中文翻譯,是一樣的東西,因而沒進一步確認,這就埋下日後爭議的地雷。
預付款變保證金進退兩難
原來,當時在中文備忘錄裡寫的是「保證金」,對方先付給「友善的狗」每張專輯兩百萬元,不管唱片賣得如何,都不用退還,但是轉成英文合約後,卻變成「預付款」,完全沒有「保證金」這個字,也就是說,萬一賣不到兩百萬元這個金額,對方就要跟「友善的狗」追討剩餘款項。「友善的狗」的確有疏失在前,因為他們沒有再度確認英文合約內容,沒有發現保證金變成預付款,就在合約上簽字,導致A公司有文章可做。
「友善的狗」覺得自己基於信任對方,沒在「中文翻譯英文」上花力氣字斟句酌,而且商場上口頭的善意與默契在台灣一直行得通,怎知遇上國際公司被反將了一軍?就合約來說,「友善的狗」確實位居劣勢,如果當時「友善的狗」在簽約後立即發現問題,還可以說是「急迫、輕率、沒經驗」,但他們是在合約簽了一年後才發現這問題,就很難據此主張。如果「友善的狗」嚥不下這口氣,認為自己是這場不公平遊戲的受害者,上法院告對方詐欺,法律上當然可以主張,但因為舉證困難,官司打贏的機率很小。如果退「預付款」投降呢?偏偏唱片賣得不如預期,「友善的狗」即使想還也還不起,他們真的身陷舉步維艱、進退兩難的困境。
……
「友善的狗」當時的狀況看起來像走入死胡同,沒得解。我自己枯坐在辦公室裡想戰略也沒用,就常常跑去找沈光遠閒聊,順便了解一下他們的業務內容、營運狀況,看看裡頭有沒有什麼線索,這過程還滿像褔爾摩斯辦案。
欠錢、還錢,沒錢、拿貨抵,這是做生意很簡單的道理,我們心裡就盤算──「友善的狗」有什麼貨可以抵一下?即使沒拿出放大鏡在辦公室裡觀察蛛絲馬跡,還是被我們發現公司正好代理發行一套古典音樂鋼琴──大師現場演奏專輯,這時我回頭研究了一下合約內容。Bingo!我們找到對方一個漏洞。
A公司雖然把「保證金」改為「預付款」,但是合約上並未載明得是「友善的狗」自己製作的音樂才行,因此「別人的音樂」自然也可以算在內。其次,這一套專輯當時還沒規畫要一次套裝發行,還是獨立一張一張發行,在這節骨眼上,為了跟A公司談判,我建議他們分成數張,一整套是兩百萬,一張也是兩百萬,當然要選擇後者,發行愈多,「友善的狗」能向A公司要的預付款也愈高。畢竟我們居位弱勢在先,自然要想辦法模糊空間、盡可能做文章、先喊先贏。我賊嗎?講白一點,如果A公司真的站得住腳,任憑我們怎麼宣示自然沒用,一切直接法庭上見,所以「友善的狗」當然要在垂死前奮力掙扎一下,至少有機會拿到救生圈,而不是直接溺斃。
我們把發行這些古典音樂鋼琴演奏專輯系列的唱片數量與「預付款」估算出來,發公司函要求對方付錢。A公司沒想到我們會來這招,傻了。老實說,當時我也沒把握這樣喊有沒有用,但是回到民法基本精神,合約上沒有載明不行、法律上也沒說不可以的,就是可以。至於合不合乎道德,是另一回事。讀者先別以為我耍嘴皮、玩心機,我希望大家先回來思考人類社會之所以要建立法律的最初動機。法律,是維持人類生活秩序的最低門檻,而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靈丹,因此道德問題該從教育著手,而不是法律直接涉入。
……
◎法律小教室 契約自由原則
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亦即契約只要當事人間合意即生效,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介入才算數。這是基於西方自由經濟市場而來的思維,相信雙方是在平等、自由與守信的前提下締約,國家給予人與人之間最大的交易空間。契約自由的極致,就會有莎翁小說《威尼斯商人》裡割肉履約的情節,當然現實面也曾有奴隸販賣的事情,畢竟民法第1條就載明:「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依據某個特定時空的風俗習慣,這些都不是錯事,然而演變至今,生而平等的人權意識抬頭,在契約自由原則裡,國家也提出一些必須由法律介入合約才會生效的例外情況,例如:婚姻,不論是過去的公開儀式或是現在的登記制,都不是你我兩人說了算;收養子女,要經過法院認可;不動產買賣,不是你賣給我就成立,必須經過登記確認權利移轉才生效;消費者保護法也規定哪些契約一定要註明某些內容讓消費者知道。這些都是契約自由原則的例外,目的是為了不違反社會利益與公共利益。所以,現在就算你自願當奴隸,國家也會說不行!
【第一章】我是怎麼踏入娛樂圈──法律系畢業的非典型律師(節錄)
世上百分之八十的律師不必上法院
大學畢業後,我很幸運地考取法官及律師資格。自己還算是乖乖牌,學生生活頗乏味,我總是幻想畢業後可以一邊工作、一邊遊玩、一邊享受,這才是人生,如果一直留在台北工作到老死,就太可惜了。法官可以依志願分發區域,藉由法官的工作到外島偏鄉遊歷個幾年,膩了就再換,不是豐富又精采嗎?
轉念又再想到,念法律系的英文通常都不太好,主要原因是中文教材都看不完了,根本沒空理原文書,再者,英美法也不是國考範圍,學生沒事自然不會...
目錄
推薦序
自序
第一章
我是怎麼踏入娛樂圈——法律系畢業的非典型律師
第二章
友善的狗誤入死胡同——獨家代理合約起爭議,如何解套?
第三章
律師不好好做,竟然賣起重金屬音樂?!——娛樂律師的角色功能無遠弗屆
第四章
梅鐸找我辦選秀賽——從音樂圈跨入電視界,摸透娛樂產業生態
第五章
為最殺男子舞蹈天團Energy找新東家——如何化解藝人和經紀公司之間的爭執
第六章
沒歌可唱,還能算是歌手嗎?——創作型歌手特別夯是有道理的,淺談音樂版權
第七章
為ezPeer打官司,掀起台灣音樂版權大戰——纏訟九年,我從「為虎作倀」搖身一變成為業界先知
第八章
梁弘志作詞作曲的〈請跟我來〉版權歸屬何方?——音樂版權實務運作,為什麼辦趴踢放音樂需要付公播費?付給誰?
第九章
網路DJ直播放音樂怎樣不違法?——為不斷創新的網路商業模式捍衛適法空間
第十章
女明星、她的代言廠商和她的律師——不用撂狠話,大家都沒輸,律師喬事靠本事
第十一章
巨星很好賺?——為藝人代言合約把關,處處都是眉角
第十二章
媒體造謠毀謗,藝人要不要告?——藝人與媒體的愛恨情仇,從法律層面來分析
第十三章
與女明星鬥智,自己反成被告!——好律師不會只在意法庭論輸贏
第十四章
我在春浪當過看門狗——跨國表演活動授權合約背後權與錢的角力
第十五章
歌手要來台灣過水才會紅!——協助香港英皇在台灣成立分公司
第十六章
不去EMI當法務長,守著自己的小律師樓——律師不只捍衛法律,也要權衡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推薦序
自序
第一章
我是怎麼踏入娛樂圈——法律系畢業的非典型律師
第二章
友善的狗誤入死胡同——獨家代理合約起爭議,如何解套?
第三章
律師不好好做,竟然賣起重金屬音樂?!——娛樂律師的角色功能無遠弗屆
第四章
梅鐸找我辦選秀賽——從音樂圈跨入電視界,摸透娛樂產業生態
第五章
為最殺男子舞蹈天團Energy找新東家——如何化解藝人和經紀公司之間的爭執
第六章
沒歌可唱,還能算是歌手嗎?——創作型歌手特別夯是有道理的,淺談音樂版權
第七章
為ezPeer打官司,掀起台灣音樂版權大戰——纏訟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