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臺灣的身心障礙者福利是傳統社會救濟中最早的領域之一。早在清帝國統治臺灣時期的乾隆元年(1736年),即興建有彰化養濟院於東門外八卦山麓,以收容痲瘋與殘疾者為主,收容定員為46人,是當時臺灣唯一收容痲瘋病患的處所,故俗稱「癩病營」。此後,清帝國治臺對於廢疾者的救濟責任分工歸屬普濟堂。例如:清乾隆12年(1747年)於臺南市城隍廟邊設臺灣縣普濟堂。清乾隆52年(1787年),林爽文起義,地方騷亂,臺灣縣普濟堂中貧苦者悉避難離去。隔年事定,堂中僅剩盲人13名。地方遂以「十三寮」稱之,可證當時普濟堂有收容盲人。
日治臺灣時期,於明治32年(1899年)頒布《慈惠堂規則》14條,將清帝國統治臺灣時所興建的養濟院、普濟堂,改名慈惠堂,收容對象包括:(1)獨身無告者、(2)殘疾者、(3)病傷者、(4)老衰者、(5)幼弱者、(6)寡婦之守節者。亦即,殘疾者是慈惠堂的服務對象之一。
近代臺灣身心障礙者福利的興辦,與清末西方傳教士來臺宣教息息相關。1891年來自蘇格蘭格拉斯哥基督長老教會的甘為霖醫師(Dr. William Campbell MD)於臺南府城洪公祠開設盲人學校「訓瞽堂」,是為臺灣盲人教育的先驅。1897年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下令在臺南慈惠院創立官辦盲人學校(後改為臺南州立盲啞學校,臺南啟聰學校前身)。隨著西方傳教士與西醫傳來,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已從機構安置,跨出到教育與訓練的一大步。
國民政府遷臺後,歐美宗教團體持續贊助臺灣的身心障礙服務,並引進現代身心障礙服務機構。例如:1951年,在美國海外盲人基金會紐約總會的資助下,臺灣盲人重建院設立於臺北縣新莊鎮,迄今仍持續運作。隨後,身心障礙者福利團體或組織也陸續組成,例如:1953年,臺灣省聾啞福利協進會成立,會址設在雲林斗六,全省各地設有分會。自1970年代起,各地方分會紛紛獨立成為縣市聾啞福利協進會。1953年12月,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創立,會址設在臺中市,全國各地亦均設有分會。1957年陳五福醫師在宜蘭縣羅東鎮設立「慕光盲人習藝所」,1960年易名為「慕光盲人福利館」,1974年改名為現在的「慕光盲人重建中心」,並遷至冬山鄉。
至於身心障礙者的福利優惠,則直到1971年5月4日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代表人張明樹請願,懇請修訂辦法補助殘廢者搭乘車船,之後才有《臺灣省殘廢者乘搭車船優待辦法》的公布,1976年修正為《臺灣省殘障者乘搭車船優待辦法》。此應是政府首次將身心障礙者補助納入施政。
因於1950-1960年代的小兒麻痺流行,臺灣的殘障養護機構大量出現,主要收容對象為小兒麻痺兒童。其中大部分是基督教或天主教會所設立,資金來源大多數是國外教會捐助。例如:1958年由德國基督教宣教士差會於花蓮下美崙創設的畢士大(Bethesda)盲女習藝班,專收盲女童,給以教養與職業訓練。時逢小兒麻痺大流行,該院增收小兒麻痺女童,並為其進行矯正手術、復健、指導手工製作、毛衣編織、洋裁學習等技藝。之後有基督教行道會捐設的屏東基督教醫院小兒痲痺兒童之家(1963年)、屏東伯大尼之家(Bethany Home)(1963年)、埔里基督教醫院小兒麻痺之家(1966年)、西德女教士差會屏東盲女習藝所兼收小兒麻痺女童(1968年)、天主教新竹寶山德蘭小兒麻痺服務中心(1968年)、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1970年)、宜蘭縣礁溪鄉文聲復健院(1970年)、臺東基督教阿色弗兒童之家(1971年)等。
1970年代臺灣也引進啟智教育與多重殘障者的收容照顧。例如:臺南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1974年)、苗栗頭屋天主教主愛啟智中心(1976年)、基督教門諾會附設花蓮黎明啟智中心(1977年)、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1977年)、高雄市天主教樂仁啟智中心(1978年)、天主教澎湖教區惠民啟智中心(1980年)等。
1980年的《殘障福利法》則是立法保障身心障礙者福利的開始。該法後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97年),歷次修法將身心障礙者的範圍擴大、分類也越來越複雜。直到再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年)之後,參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從2012年起,我國身心障礙者的定義、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悉依ICF(愛惜福)規定。
1987年臺灣解除戒嚴。同年,因於臺北捷運系統設計中並未有無障礙設計,中華民國傷殘重建協會、伊甸殘障福利事業基金會等團體前往捷運局溝通,得到極其荒謬的答覆。身障團體轉向市府陳情,此為殘障福利團體針對殘障議題發聲的頭一遭。接著,針對當時的大專聯考一半以上的科系設限殘障者不得報考,伊甸殘障福利事業基金會與導航基金會、陽光基金會聯名向教育部反映,得到的答案依然是以慈善之名行隔離之實。同時,發行了37年的「愛國獎券」宣布停售,當時靠賣「愛國獎券」為生的兩萬多名殘障者,頓時失去生計。這些事件引發身心障礙團體首次大結盟,73個殘障團體組成「促進殘障福利法修法行動委員會」,這也就是1990年成立的「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的前身,並促成《殘障福利法》第一次修正。
2006年12月3日聯合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及其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於2008年5月3日生效。我國除了於2007年7月11日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外,也特別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CRPD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該施行法自2014年12月3日起施行。政府並從2015年起著手撰寫《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家報告》,邀請國際審查委員組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來臺審查。至今(2023年)已完成兩次國際審查,並提出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作為我國改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重要參考。從此,我國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不只接受國際贊助,也納入國際社會監督,遵行CRPD的八大原則。
綜觀我國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已從慈善施捨、隔離保護、復健與福利,到權益保障。其主要推手,首先,歸功於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傳教士的引進觀念、贊助資金、推動服務;接著,許多身心障礙者或家長組成的團體以自身的苦難經驗發聲爭取;進而,專業工作者的加入支持。身心障礙服務是一個高度跨專業的領域,其團隊工作組成除了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特殊教育、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員外,還需要有廣大的教保員、就業服務人員、職業重建人員、訓練員、照顧服務人員、個人助理、同儕支持員、輔具評估人員、輔具維修技術人員等的加入。其中,社會工作者扮演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需求評估、資源整合、服務連結、服務提供、組織與支持、倡議等重要的角色。因此,充實身心障礙社會工作者的知能,是提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關鍵。
於是,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策劃將身心障礙實施領域納入社會工作手冊之一。起初邀請林惠芳祕書長擔綱主編,作者群從2021年7月開始撰稿。然好事多磨,有部分章節作者因各種原因,無法如期交稿,致編輯工作拖延。眼見本書出版遙遙無期,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取得惠芳同意,於2022年底,請我接手編輯工作。除了補寫章節之外,也協助調整章節順序、補充遺漏、修正文字等。因為出版在即,無暇補完欠缺章節,只好將少數章節割愛。
各位作者的大作,有部分被增補、刪減、修正。身為主編原則上,盡量尊重原作者的構思架構、書寫風格、內容鋪陳。但是,也必須從讀者的角度,將文字不夠通順、詞義不易理解,或是闡述不夠精準、知識引介落伍等明顯瑕疵,加以修改,讓這本書好上加好。
除了感謝惠芳於前期的規劃、邀稿的辛勞外,也要感謝各位作者配合撰稿,依期完工。你們的知識貢獻,將對我國身心障礙社會工作的發展有莫大的助益。另外,各位諮詢委員提供寶貴的建議,均一一交由作者修正,豐富了本書的內容,更吻合實務現場經驗。此外,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的陳怡如小姐,從催稿到協助核對諮詢委員的建議是否被作者納入修正等,是本書得以趕進度順利出版的另一大功臣。最後,感謝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已退休的陳念祖副總編輯慨然應允出版本書,及新接手的李貴年副總編輯的接力協助,何富珊小姐費心編輯,讓本書主編換手之後,仍然順利進行。
即使經過主編逐字逐句閱讀核對,仍不敢保證完全沒有瑕疵。如果文章還有缺失,章節作者與我都要負責,還請讀者不吝指正。
林萬億
寫於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