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神的屬性
如果第四章的問題是:神是可知的嗎?本章的問題則是:神可被定義嗎?如果定義是指“表達人或事的主要本質的字詞或片語”,那麼神就不可被定義了,因為沒有任何字或詞可以表達神基本的本質,沒有任何人能夠構思出神的定義。
然而,如果定義是描述性的,那麼我們便可以定義神,只不過是無法盡述而已。事實上,大多數定義都是描述性的。其中一個最著名的例子是《威斯敏斯特信仰問答》,其中對神的描述為“他的本體是靈、無限、永恆和不變,他是能力、聖潔、公義、良善及真理”(問題4)。《威斯敏斯特信條》則有更詳細的描述,增加了更多屬性,如愛、憐憫及自由。因此,定義只能列述一些神的屬性而已。
屬性是一個主體固有的特性,借此主體加以驗明、辨別或分析。大部分的神學家會將本章命名為“神的屬性”。筆者卻喜歡說是“神的完全”,因為所有神的特質或屬性都是完全的。他的屬性就是他的完全。
壹.神屬性的特徵
神的屬性並非組成神的零件,每一項都是形容他整個的本質。例如愛並非神本性的一部分;神的存在就是愛,神可能在一個時間只顯示一種特性,但沒有一種特性是獨立或比較優越的,就算當他彰顯他的震怒時,他仍然是愛。當他展示他的愛時,並沒有放棄他的聖潔。
神是超乎他屬性的總和的。就算我們將聖經中所有的神的屬性都列出,仍然不足以盡述神的奇妙,因為他是深不可測的。就算我們能完整地列出他的屬性,也無法測透這些屬性完全的意義,因為有限的人不可能完全地理解無限的神。
我們透過啟示得以知道神的屬性,那是神向人的啟示,並非人將這些屬性加諸於神。當然人類可以構想神的屬性是什麼,不過,若不是從神啟示而來的,便不能保證其真確性。
神的屬性適用于聖父、聖子及聖靈,因為這些屬性是描述三一神的本性,因此適用於三一神的個別位格。
貳.神屬性的類別
大多數的神學都將神的屬性加以分類。
一.非道德(或自然)與道德的屬性
非道德屬性,例如自存及無限,屬於神的本性;道德的屬性,例如公義及聖潔,屬於他的意志。不過所謂非道德的特性都是宇宙間最道德之存在體的特性,而所有道德的屬性都源自神的本性。
二.絕對與相對的
絕對屬性與神本身之本質有關(例如永生、無限);而相對屬性則為與被造物有關的本質(例如:全知)。這同樣只是人為的分類,因為事實上,他所有的屬性都與他的創造有關。
三.不可傳遞與可傳遞的
前者是只屬於神的(例如:永生、無限),而後者是指人在相對或有限程度上亦擁有的(例如:智慧、公義)。但人類如在有限的程度上擁有這些可傳遞的屬性,並不是因為神向人傳遞了這些屬性,而是因為人是按神的形象被造。
分類可能有一些用處,不過依筆者所見,其用處實在不大。有一些屬性很容易可以歸類,不過另外有些屬性卻不是那麼容易分類的。聖潔通常被歸入為可傳遞的類別中,但神的聖潔則絕對不可能是人可以擁有的。全知肯定是不可傳達的,但人類的確只有有限的知識。因此分類通常都比較武斷,而非明顯可見的。重要的是我們應當研究屬性的本身,而並非研究其分類。
三.神屬性的概覽
我們按照(a)意義,(b)經文,(c)應用及/或有關問題,將有關神的十四個屬性排列如下。
一.永恆
1. 意義。永恆的屬性意指神的存在是沒有窮盡的。按我們對時間的觀念而言,他的存在是古往今來無窮延伸的,是不受任何阻礙或限制的。伯可夫結合這些意念,將永恆定義為“神的存在乃是超越所有時間的限制,在一個不可分割的現在之中。”1
神的永恆及自存乃是互相關連的。神學家常用自我存在(aseity)一詞去形容自存,亦即神倚靠a se(自己)。如果神的存在是無窮無盡的,那麼他就從來未曾有過一個開始,他也不需要有成因,他是無窮無盡的自存者。
2. 經文。詩九○2“從亙古到永遠”及創二一33的“永生神”(El Olam,其原文意指“永恆的神”)反映出神的永恆性。
3. 問題。永恆的神與事件的更迭有什麼關係?神是永恆的存在,他看過去和將來如同現在一般清晰。他在永恆之中看到所有更迭的事件,卻絕不受那些事件的限制。例如啟六9-11記載天上的景象,殉道者問要等多久主才審判住在地上的人、給他們伸流血之冤時,主回答說要他們等待片時,亦即等待某些事件在地上發生了。
4. 結論。神的永恆帶給我們安慰,叫我們可以相信他從不曾、也不會停止存在。因此,我們可肯定他一直在掌管及保守萬有。
二.自由
1. 意義。神完全獨立于他所創造的萬有之上。
2. 經文。當以賽亞問誰可指示主、教導他或指教他時,以賽亞預期的答案是“沒有人”,因神是自由的,獨立于他所創造萬物之上的(賽四○13-14)。
3. 問題。神會被任何東西所限制嗎?答案通常是神只受其本性所限制;例如神受他的聖潔所限制,以致他絕不會犯罪。但限制一詞與神完全的屬性豈能相容?在神完全的屬性裡是沒有限制的。
4. 應用。神是自由的,所以他不會在任何情況下欠我們任何東西;除非他選擇去擔負一個責任,除非他選擇為我們作任何事情,否則他毋須如此行。所以,我們絕不能說神欠了我們什麼。
三.聖潔
1. 意義。聖經中常以負面的方式,將聖潔與相對的、非絕對的標準相比,意指與所有的世俗或不潔之物分別出來。對神而言,聖潔不但意指他從所有不潔或邪惡之物分別出來,還正面的意指神是純潔的,與所有其他的事物截然不同。
舉例而言,健康意指什麼?不但是指沒有疾病,也正面地意指精神飽滿。聖潔是指沒有邪惡、滿有公義。神的聖潔是指他的存在本體、意志與行為的純潔。
2. 經文。神在舊約裡的屬性(利一一44;書二四19;詩九九3,5,9;賽四○25;哈一12)。新約亦借著直述(約一七11;彼前一15)、頌贊(啟四8)以及神就是光的比喻(約壹一5)來描述神的聖潔。
3. 應用。神絕對的、本有的聖潔意指罪人必須與他分隔,除非另有方法可使他們成聖,這個方法已因耶穌基督十字架大功而成就了。
信徒對神聖潔持有正確的觀念時,應該使他對自己的罪更加敏感(賽六3,5;路五8)。神的聖潔成為信徒生命及行為的準則(約壹一7)。我們應該停止那些無益的討論,就是在基督徒生活中那些是可行的?那些是不可行的?行為的準則可用一個簡單的問題“是否聖潔?”加以衡量,這就是信徒的準則,就算不能常常達到這標準,也絕不應妥協。
四.不變
1. 意義。不變意指神是不能改變的,因此也是不會改變的。這並非說神是靜止不動或是無所作為的,而是指他絕不矛盾、不成長、不發展。
2. 經文。瑪三6及雅一17。注意前節的不變保證神必保存以色列民。
3. 問題。神若是不變的,我們怎能說他後悔呢?(創六6;拿三10)。假設神本身真的有過改變,那麼他就不是不變的,或者不是全能的,或兩者皆不是了。很多人用擬人法去解釋這些經文。即用人性的用語去解釋非人性的事物。從神計畫的漸進啟示看,他似乎的確有所改變。但這只不過是從人的角度而言,因為神的永恆計畫與他一樣是不會改變的。
因此,上述經文只能解釋為神感到難過或悲傷,不包括任何改變的成分。
4. 與神有關的結論。“如果自存改變,就會變成倚賴他物而存在;如果永恆改變,則會變成受時間限制;如果完全改變,則會變成不完全;神亦變成非神。”2 神的不變性卻向我們保證神的屬性是絕對不會改變的。
5. 與我們有關的結論。神的不變性使我們得著安慰與保證,因為神的應許絕不落空(瑪三6;提後二13)。同時,神的不變提醒我們神對罪的態度是不改變的。因此,神是絕不可能被勸誘或妥協而致改變的。
五.無限
1. 意義。無限意指神是沒有界限、不受限制的。神不受宇宙或時空限制。但這並不是說他是零散地分佈在宇宙中,這裡一部分,那裡一部分。“我們要理解神的無限乃指其程度而非指其範圍。”3
2. 經文。所羅門在獻殿時,承認神的無限(王上八27);保羅用神這個屬性去駁斥雅典人所信奉的假神(徒一七24-28)。
3. 觀察。這種屬性有時會被視為廣大無限,但有別于全在,因為這裡強調神的超越性(神不受空間限制),而全在則強調神的同在性(神處處皆在)。
六.愛
1. 意義。正如許多基督教術語一樣,有關此屬性的討論亦多於其定義,甚至連字典都無甚説明。愛包含情愛及糾正。父母不止是擁抱兒女,他們同時也糾正兒女,二者都是父母之愛的流露。再者,父母這樣做是相信他們所作的都是在彼時彼地對孩子最好的。愛尋求被愛者的好處。什麼是好處呢?在於神,就是聖潔的屬性,以及所有包含在這個概念裡的意義:在神裡面的愛是指尋求他屬性的至善和至榮,這表示在神裡面沒有像在人裡面的那種自私。
2. 經文。聖經明說“神就是愛”(約壹四8)。在“愛”之前沒有冠詞,顯示愛便是神的本性。在“神”之前有冠詞,顯示這句是不能顛倒的;不能反過來說“愛就是神”(但這卻是基督教科學會的主張)。
3. 應用。由於三一神的每一位元都擁有所有屬性,在三一神內必有愛的交流(這對人而言實在不可思議)。
神是愛,因此他能愛罪人,這就是恩典(弗二4-8)。神這分愛已澆灌在信徒心中(羅五5)。
神在施行管教時彰顯他對他的兒女的愛(來一二6)。
4. 一些相關詞語。與愛密切相關的詞語包括良善、憐憫、長久忍耐和恩典,其間雖可有所區分,但毋須細分。良善可定義為神對他所造萬物的慈愛關懷(徒一四17)。憐憫是他良善中的一面,使他憐惜及同情(弗二4;雅五11)。長久忍耐是指被激怒之時的自製(彼前三20;彼後三15)。恩典是神的恩寵,是人所不配得的,主要借著耶穌基督的其人其事而向人顯明。這些概念都互有關聯,都是源於神的愛。
5. 異端。普救派的異端源自對神屬性不平衡的觀念,認為既然神是愛,所以他最終必定拯救全人類。但神的愛是不能與他其他的屬性(如聖潔和公義)分割的。因此,愛不能罔顧聖潔,去救那些因拒絕基督而死在自己罪中的人。此外,普救派實際上沒有一個正確的愛的定義,因為他們只看見其情愛的一面,而沒有看見其糾正的一面。最後,普救派與聖經的直接陳述互相矛盾(參:可九45-48)。
七.全能
1. 意義。全能意指神擁有所有能力,能夠作任何與他本性一致的事情。事實上,若他並沒有選擇去做所有與他本性吻合的事情,最終原因只有他自己知道。
2. 經文。“全能”在聖經中只用來指神,曾出現五十六次,是全能這一概念的基礎。神曾向亞伯拉罕(創一七1)、摩西(出六3)、信徒(林後六18)啟示,也在啟示錄中多次向約翰(一8;一九6)啟示:他自己就是那全能者。
3. 問題。全能有沒有限制?答案是有的,可分為兩方面:自然的限制及自加的限制。自然的限制包括因與神性情相悖而導致神不能作的事情。他不能說謊(多一2)、他不能被惡試探(雅一13)、他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自加的限制包括那些他沒有選擇將之包含在他計畫內的事情,而這些事情未必與他的性情發生衝突。他沒有選擇愛惜他兒子不為眾人舍了;他沒有選擇必然拯救全人類;舊約時,他沒有選擇所有民族成為他的子民;他沒有選上以掃;他沒有選擇免雅各不死(徒一二2)。雖然他可以作上述任何一件事情而與他全能的本質沒有任何衝突,但在他的計畫裡,他卻沒有選擇去作這些事。
一些問題如:神可否使2+2=6,並無損他全能的特質。這個問題實際上不是能力的問題,而是算術上的問題。這樣的人不如乾脆問核子爆炸可否使2+2=6。更重要的是,神不能視錯誤為正確。
4. 結論。過去,神的能力可以在創造中被看見(詩三三9),他托住萬有(來一3),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詩一一四)。但他大能最偉大的彰顯是在使基督從死裡復活(林後一三4)。對信徒而言,神的能力與福音(羅一16)、信徒蒙保守(彼前一5)、身體得贖的盼望(林前六14)、日常生活中尋求神的旨意(弗一9),都息息相關。
八.全在
1. 意義。全在意指神隨時以他完全的本體存在於各處。
2. 經文。大衛在詩一三九7-11中問及是否有任何讓人可以躲避神的地方?答案是沒有,因為他是全在、不受空間所限制(8節)、無畏於速度(9節)、不受黑暗影響(11,12節)的。
3. 聲明。正如在定義裡所提,全在不是指神分散在宇宙間,好像是這裡一部分、那裡一部分似的。他完全的本體存在於每一處,最好的例子便是主住在每一個信徒的裡面。
全在並非指他的存在沒有程度上的差異。他在他的寶座上(啟四2)、在所羅門的聖殿裡(代下七2)、在信徒裡(加二20)的存在,當然與他在火湖(啟一四10)裡的存在不同。雖然在火湖裡的人是離開了神的面(帖後一9,prosopon),但卻永不會與全在的神分隔(啟一四10,enopion)。神顯然不再與他們相交(因神會向火湖裡的惡人轉臉),但他要內住在信徒裡面,與信徒相交。
全在與視宇宙間萬物都為神的泛神論有別。泛神論一詞最先由英國自然神論家托蘭德(1670-1722年)於1705年採用,當時他宣導“神是宇宙的精神或靈魂”。這個異端的錯誤在於未將創造者與受造物加以區分,而這卻正是聖經的第一節所明明教導的區別。
全在與過程神學家(process theologians)所提倡的泛神論亦有所不同,他們認為神滲透進整個宇宙,卻仍然有餘。全在的確指神存在於各處,但並非指散佈或滲透進宇宙。再者,神也並非如過程神學所教導的一樣,一直是在演變進化中。
4. 結論。無人能躲避神,因為神是全在的。這對未信者而言是警告,對信徒則為安慰,叫信徒因著神的全在,可以在生活的每個境況中操練與他同在的經歷。
九.全知
1. 意義。全知意指神能毫不費力地、清楚地知道萬事,無論是真實的或可能發生的都包括在內。陶恕寫道:
“神立時及毫不費力地知道所有的事及每一件事、所有的思想及每一個思想、所有的心靈及每一個心靈、所有的生物及每一個生物、所有的受造物及每一個受造物、所有多元體及每個多元體、所有律法及每條律法、所有關係、所有原因、所有意念、所有奧妙、所有謎語、所有感受、所有欲望、每個不可告人的秘密、所有王權及領土、所有性格,以及所有在天上、地下、運行中、空間、時間、生命、死亡、美善、邪惡、天堂與地獄中能見與不能見的事物。”
“因為神完全知道萬事,他不會知道一件事比另一件事更多,因為神同樣知道每件事,他從不發現任何事,他從不驚奇或讚歎,他從不為任何事而不知如何是好,也從不尋找資料或發問(除了為人類的好處而循循善誘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