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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
不要在司法科學中念舊
by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常務監事 葉建廷
關心冤案的朋友,對於紐約卡多索法學院成立的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想必不陌生。於一九九二年成立的無辜計畫,其任務是協助申冤者聲請DNA鑑定,透過DNA平反冤錯,至今已超過三百七十五起平反案件。在成功透過DNA救濟多起冤案後,無辜計畫於二○一二年成立一個重要的工作部門:策略性訴訟部門(Strategy Litigation department),以「避免垃圾科學進入美國法庭」為核心目標,即便案件仍在訴訟中,也可能受理介入,不以判決確定為限,甚至不論被告是否真實無辜,只要檢察官起訴證據牽涉瑕疵科學,就有策略性訴訟部門參與的可能性。
對於一個以冤案救濟為宗旨的組織而言,把資源運用於「沒有冤的案件」似乎難以想像。然而,根據美國學者布蘭登.葛瑞特(Brandon Garrett)在二○一一年針對美國兩百五十起DNA平反案件的研究,有百分之七十四牽涉到科學證據,許多平反者都被法庭上不可靠的鑑定方法而被判罪,例如毛髮比對、咬痕比對(bite-mark comparison)、指紋比對等,苦坐多年冤獄後,才經由DNA平反。換個方向思考,這些錯誤科學讓無辜被告要付出如此嚴重代價,如果能盡可能減少錯誤科學的使用,自然就能減少冤錯。「糾錯也要防錯」,這正是無辜計畫成立策略性訴訟部門的緣由。
咬痕比對源自美國一九七○年的刑事鑑識實務,發現被害人身上可能的齒痕傷勢,再製作嫌疑人齒模,由聲稱具有比對專業的牙醫,藉由觀察齒模與咬痕之間有無相似或相異之處,作出比對結論,究竟被害人身上的傷口是誰咬的。這群專家們於一九七六年成立美國法醫牙科學會(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Odontology),並為牙醫們從事認證,專家們也發表期刊論文,介紹案例與比對方法。有專家、有方法,還有專業社群,這時候咬痕比對看來是如此「科學」!沒想到在多年之後,DNA鑑定結果排除涉案,證明那些被比對相符的「行為人」,其實是冤案被害人。
本書作者克里斯•法布里坎特(Chris Fabricant)自二○一二年起開始在紐約無辜計畫服務,策略性訴訟部門創立後擔任該部門主任,而本書,可以說是該部門運作多年下來的重要成果,以三位冤案被告漫長的平反故事,帶領大家認識以下這兩個問題:「咬痕比對如何從法庭上的專業意見,變成垃圾科學?這些帶有社會知名度的破案牙醫,如何造成冤案?」克里斯的文字流暢,讀者們可以迅速地隨著書寫,進入這位冤案救援律師的工作日常——如何受理案件?如何在法庭上與專家抗衡?又如何讓冤案得以進展?
回望台灣,二○一五年再審開啟,改判無罪的呂介閔冤案,正是受到咬痕比對所誤的冤錯案。專家出具報告指出被害人身上咬痕,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為呂介閔所留下,而且是一個具有報復性的、故意的大力咬痕,法院以此專家意見認定呂介閔故佈疑陣,判決有罪。所幸,呂介閔堅持清白,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為呂介閔發動DNA再鑑定,新鑑定結果排除呂介閔,檢察官並參考美國近年來發展,援引美國國家科學院報告二○○九年的NAS報告《提升美國司法科學:前進之路》(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A Path Forward),指出咬痕不可採信,為呂介閔聲請再審,開創了近年來檢察官為重大刑事案件聲請再審的先例(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一七九號刑事裁定),台美兩國的冤案救援行動,在呂介閔案的平反上有了重要的交集:質疑咬痕比對的科學性,並透過DNA平反,而且還是由檢察官重啟調查。
本書有許多的冤案故事,有令人心碎的遺憾,也有讓人振奮的魔幻時刻。關注冤案的朋友們在閱讀之時,應該都能聯想到台灣的冤案救援行動。對於從事制度改革的夥伴,本書同樣值得推薦。在此,我想特別提到德州的一項特殊冤案救濟制度,二○一三年,德州立法規範,如果在監收容人可以證明當初判有罪的科學證據有瑕疵,即應給予再審的機會,成為全美率先創立此制度的一州。這個制度,在本書稱作「垃圾科學令狀」(Junk Science Writ)。在冤案救援的世界中,最常面臨的課題是必須回應「科學證據不科學,並不代表被告就是無辜」,救援團隊得拿出一翻兩瞪眼的清白證據,才有可能說服法院。德州這項垃圾科學令狀制度的重要性在於,一旦有罪判決援引的科學證據基礎受到動搖,就不能容忍無辜被告繼續困在舊科學裡面。我想到此時此刻正向法院提出第四次再審聲請的呂金鎧先生,當初判決有罪確定的證據,其中有一份是一九九四年的「DNA-HLA-DQα」報告,鑑別力較差,時至今日他仍被迫困在這份鑑定報告裡面。有多少無辜被告因為舊科學而被無奈定罪,我們無從計數。德州這個制度警醒了我們,不要在司法科學中念舊!
科學進展日新月異,以今非古自屬當然。期待有朝一日台灣引進這類制度,不讓垃圾科學困住被告,並讓無辜之人都得以平反,並重獲自由。是為序。
推薦序
質疑科學證據是法律人的工作
by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金孟華
法律上有一個概念叫做「法安定性原則」,該原則強調的是一個國家的法律規範必須要穩定,不要朝令夕改,這樣人民才會信賴法律、信賴政府的施政,如此才能建立一個安定的法秩序。法安定性原則也影響著司法對於法律的解釋與操作,實務工作者在處理個案紛爭的時候,如果遇到法律上的疑義,所有人都會去尋找過去的實務見解看看能不能獲得解答,司法就是透過實務見解取得穩定性。
然而,法律人尊重前例的習慣遇上科學證據會產生嚴重的問題。首先,法律人如果把法安定性的習慣運用到科學證據上,很容易會產生一種「以前可以使用的證據,現在就可以使用」的預設立場。因此,許多過往使用的科學證據很容易在未經嚴格檢驗的情況下,在個案中持續被使用。此外,大多數的法律人對於司法科學,乃至於科學整體都感到陌生,因此雖然法律上已有機制檢驗進入法庭的所有證據,但實際上這些機制在遇到科學證據時,其效果都會遭到打折。第三,許多科學證據存在本身的目的就是為了服務司法,鮮少有其他的用途,本書中提到的如咬痕、工具痕跡、毛髮或纖維比對、火場鑑識等等,都幾乎是這種專門為了司法而存在的技術,因此只要做為使用者的司法,對於證據的品質是可以接受的,司法科學證據不一定會像其他科學領域一樣不斷創新精進。
綜合前述,法律人在評價證據時,習慣沿用過往的前例,這樣的預設模式在法律人欠缺能力檢驗科學證據,以及科學證據本身缺乏創新精進的動力的情況下,最後的結果就是本書中所提到的諸多可信度存疑的(偽)科學證據在法庭中不斷被使用。
我國過往的司法改革討論,多半將重心放在法庭中的「人」身上,比方說因為不信任法官,所以從職權進行主義修改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讓兩造有更大的空間主導證據調查的進行;現在隨著國民法官法的實施,更進一步傾向於當事人進行,減縮法官的主導能力。這些變革雖然都是重要的,但是如果法律人對於科學證據的態度沒有改變,關注法庭中的分工與角色對於證據檢驗的品質似乎沒有直接的幫助,我們只是將指責的對象從過往的法官移轉到兩造,然後再讓國民法官一起承擔罵聲罷了。
過去這幾年,只要有機會都會前往美國參與無辜計畫舉辦的年會,每年科學證據都一定會是年會主題之一,站在台上講述科學證據的專家不一定都是科學背景出身的人,很多時候是承辦案件的律師、檢察官、法官。這些法律人有一種辦過某種案件,使用過某種科學證據,執行過專家的交互詰問,就可以來討論科學證據的自信與能力。
我想我們的法律人也可以做得到。在個案中對不懂的議題進行了解,竭力找出不同的可能性並進行說服,本來就是法律人的專業。針對法律議題,過往的實務見解固然重要,但是法律人本來就是在做挑戰實務見解的工作。隨著時間經過,實務見解會隨著個案中的辯論而改變,而法律就是在這個試煉的過程中,不斷進步。期待法律人透過本書認識到科學證據的本質與限制以後,也可以把科學證據的可信與否比擬作法律的辯論,讓每一場審判都使科學證據接受試煉,追求個案正義的同時,也敦促科學證據的持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