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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教出殺人犯Ⅲ》和我在監所服務受刑人的經驗可以看到,接納是協助的第一步。當受刑人開始感受到自己的疼痛,才能理解被害人的傷痛;當一個人開始珍視自己,才能體會他人生命的重量。」
─── 巫馥彤|獄政工會理事
「本書告訴我們,多一點寬容少一點仇恨,多一點協助關懷少一點排擠淘汰。我國多年來採取兩極化刑事政策。受刑人在沒有真正反省的情況下,直接被拋棄到冷漠的社會。等在他們面前的將來,或許只有再犯或默默在公園中等死。此際,『穿著囚服的國民』這個標語,正發出揶揄的冷笑。」
─── 李茂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人都有被聆聽、被認同、被愛的需求。透過聆聽,讓心裡的傷痕在負面情緒的偽裝水位退去後,真正被看見。但在這個凡事從速的社會,何其困難?本書的概念與技巧,同樣迫切需要傳授給所有身陷於家庭、親子關係困境當中的成年人們。」
─── 黃致豪|執業律師/司法心理學研究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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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1
多一點寬容,少一點仇恨;多一點協助關懷,少一點排擠淘汰
─── 李茂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已逝日本京都立命館大學教授岡本茂樹本是臨床教育學的專家,去世前幾年將自己在少年院(我國的矯正學校)與監獄中輔導犯罪者的經驗書寫成冊,結果一炮而紅,成了著名的矯正教育專家。
最初的第一本是二〇一三年年初的《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可能更生嗎?:一個人真的無法改變嗎?》(無期懲役囚の更生は可能か—本当に人は変わることはないのだろうか)。這本是學術書籍,雖然論述完整,禁得起學術考驗,但是並沒有引起轟動。幾個月後,岡本茂樹教授改變策略,將自己的論點用簡潔鮮明的標語表達出來,並且以「新書」(口袋書)的方式出版,這就是造成轟動的《教孩子反省就是教成罪犯》(反省させると犯罪者になります),臺灣翻譯成《教出殺人犯Ⅰ:你以為的反省,只會讓人變得更壞》。而其生前最後一本書是一年後的二〇一四年的口袋書《兇惡的罪犯才有辦法更生》(凶悪犯罪者こそ更生します),臺灣翻譯成《教出殺人犯Ⅲ:治好心裡的傷,才是真正的教育》。至於《教出殺人犯Ⅱ:「好孩子」與犯罪的距離》則是遺著。
岡本茂樹教授生前最後兩本口袋書,出版間隔不過年餘,所以基本論調看起來幾乎一模一樣,只不過一本敘述非行少年,另一本討論長刑期兇惡犯罪人的更生。但是仔細看完後,就會發覺兩者在處遇策略所強調的重點其實有所差異。
簡而言之,非行少年因為是未成年人,陷入犯罪淵藪的期間不是很長,欲發現其犯罪原因並將之去除,並不是很困難之事,也因為仍舊年輕,社會復歸方面也較容易獲得資源。反之,被標示為LB的長刑期、犯罪傾向嚴重的受刑人,則身陷犯罪頗長一段時間,犯罪成因複雜,再加上長期被關在監獄,社會資源已經斷絕,其更生可能性極低,並不難想像。如果將岡本教授的論點分成前後兩段,亦即促成真實反省與更生兩個階段,可以觀察到非行少年的處遇著重前階段,而長刑期嚴重犯罪人不論是哪個階段,都會碰到較為棘手的狀況。
延續著前一本書《教出殺人犯Ⅰ》,岡本茂樹教授於本書中仍舊強調直接要求犯罪人反省,沒辦法促進其更生。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為長年累積下來的壓力或負面情緒。有些人是因為過於強硬的教養,有些人或許是因為家暴、霸凌等,原因不一而足,若不適度引導他們宣洩負面情緒,在內心充滿怨憤或錯誤觀念的情形下,無法將新的正面情緒植入其心中,而這個正面情緒正是對被害人或其遺屬產生歉意,進而反省自己過去錯誤的基礎。於這個階段,岡本教授建議採取諮商或角色書信療法來進行處遇。雖然不見得一定有效,但愈是長久的積壓,一旦成功,力道則愈是強烈,受刑人將可穩健踏出更生的第一步。
不過,下一步可能更加艱困。受刑人長期生活在單調的監獄中,一切都是按表操課,甚難培養出正常的人際關係。於此,岡本教授建議採取團體療法或書信交換的處遇手段,除了培養受刑人理解他人的能力外,亦能發展出依賴他人甚至被人信賴、依賴的正面情緒。人在尊重他人的同時,才會感受到受尊重的氛圍。以往我們強調尊嚴時,通常只主張作為一般人或一個人的尊嚴,這叫「人性尊嚴」或「個人尊嚴」。然而,如今我們應該強調的是人際關係的尊嚴,只有在照護他人的同時,也受到他人照護的情況下,才會感受到受尊重,這叫作「關懷的尊嚴」。
在監獄中,因為戒護保安的需求,一般而言不會鼓勵這種關懷尊嚴的建設,這或許是監獄生活的宿命。所謂「教化為先,戒護第一」的監獄行刑鐵則,通常是單方面強制反省,然後嚴格限制受刑人間的互動往來。岡本教授憑藉著在監獄服務多年的經驗,自然知道這些侷限,所以才在書中最後建議幾項獄方能採取的對策,企圖改造監獄的文化。舉凡監獄官的改造、階段性行刑、更生後的前受刑人協力,以及前述的晤談、集團療法等,都是從事監所研究者耳熟能詳的建議。然而,多年來這些都是鏡花水月,足見監獄圍牆的厚實。
當然,以上所論僅是關於長刑期受刑人的心理建設而已,這些受刑人的更生還有更大的障礙,就是出獄後的人際關係建設與社會資源調節,這就牽涉到整體社會氛圍和政府機關的態度了。
我國多年來採取兩極化刑事政策,對於嚴重的犯罪人或累犯,均展現出淘汰或不友善的態度。長刑期和受刑人人口老化都已是燃眉之急。但是政府除了強化給養與醫療外,並無多少積極策略。這些受刑人在沒有真正反省的情況下,直接被拋棄到冷漠的社會。等在他們面前的將來,或許只有再犯或默默在公園中等死。此際,「穿著囚服的國民」這個標語,正發出揶揄的冷笑。
本書告訴我們,多一點寬容少一點仇恨,多一點協助關懷少一點排擠淘汰,社會才會健全成長。然而,人心與人性的改造,真的是很困難。
推薦序2
看似更生指南的教養守則:從看見心裡的傷開始
─── 黃致豪|執業律師/司法心理學研究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我曾有位鑄下大錯、傷害過許多人,而被司法體系與社會公論共指為「毋庸在意程序瑕疵,應速審速決」的當事人。判決確定後,為了平息社會公論,法務部很快將他送上刑場槍決。其時,距離判決確定僅短短十八日。
最高法院破例提訊這位當事人到法院進行最終言詞辯論(俗稱生死辯)的那一天,我們辯護律師團實際上已經與當事人相處有數年光陰。但我們並不知道,當天他會在法庭上憑著自己的意氣發言。
當天辯論主軸用白話的說法,自然是「被告該不該死」;若以法庭中矯揉造作的「偽」法律術語來說,則是「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辯論。之所以說「教化可能性」是偽法律術語,是因為綜觀臺灣法律,其實從未有過此一名詞,自然也無從定義,更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把這種不確定的概念拿來和剝奪生命的判決做出連結的空間。
這位當事人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除了對被害人與家屬,以及社會表達歉意之外,還花費相當的時間在法官面前指陳受刑人在監所中所受的非人待遇,實則讓這些螻蟻般的受刑人根本無從反省、表達歉意,哪怕想用自己僅剩的勞力方式贖罪亦不可得。
在言詞辯論時,我在最高法院合議庭面前提到「教化可能性」這件事。我說:如果法院對「教化可能性」這個概念是認真的,也試圖尋索一個理由給予罪大惡極的犯罪者一個更生機會,那麼被告在法庭上的發言或許已經證實了教化可能性是存在的。數年的囚獄時光,讓他看見了生而為人的荒謬與困境;從堅持己見到公開道歉,從冷漠無情到心繫他人。最後,他甚至願意用自己人生最後一段公開發言的時光,將受刑人的遭遇公開揭露。
我繼續向合議庭說:我們沒有人想淡化被告所鑄下的大錯、造成的傷害;但如果庭上的各位真心有意思考教化可能性是什麼,我想被告的發言可以看作是他乾涸心田裡長出的一葉嫩芽。
但我沒有機會向法院訴說的,則是我們辯護律師團的成員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透過仔細的蒐證、訪談、無數次律見所看見的被告與他心裡的傷。
逝者俱往,但當事人對被害人與社會造成的傷害影響至今想必仍在。因為這個案件也深受社會撻伐的我,卻也還記得在某次律見時,被告對我細細、悠然地陳述他二十歲之前人生的所有細節 ─── 那些恨意,那些不理解與疏離,以及對於那些願意接住他生命的高中導師與同學們的感慕。
氣力放盡的我,只是靜靜地聽。
聆聽很難。
嚴格說來,《教出殺人犯Ⅲ》這本著作所提出的兩個重點並不難理解:「治好心裡的傷,才是真正的教育(化)」以及「人都有被聆聽、被注意、被認同、被愛的需求」。
從上述主軸出發,作者論及更生矯治可能性所提出的重點步驟,包括以傾聽為始、讓更生者全面宣洩負面情緒(亦即犯罪時所賦予自己的「正當化」事由)等實踐方法,其實都與近代司法心理學相關研究結果和主張殊途同歸,包括認知會談(cognitive interview)、行為矯治理論,乃至認知行為療法(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CBT)宗師貝克醫師(Dr. Aaron D. Beck)所提出的「理解加害者的憤怒」(可參見《忿恨的囚徒》[Prisoners of Hate]一書)等。
這些重要的研究與主張都在在訴說同一件事:人是有可能改變的。但當事人找到自主改變的動力與契機之前,需要對自己的困境(包括不知道自己所犯下的錯、假性反省/懺悔,有如書中美達大和的案例)有所覺察。要出現那樣的覺察,首先必須讓他有機會把內心的「負面情緒」排光。這一切,始於聆聽。透過聆聽的方式,讓這些人心裡的傷痕在負面情緒的偽裝水位退去後,真正被看見。
聆聽二字,說來輕易,但在這個眾生不等、凡事從速的社會,何其困難?尤其是面對那些身陷囹圄,一路行來早已習慣被他人否定也否定自己的受刑人,又有誰願意聆聽?
就此以言,向來對於教化資源錙銖必較的臺灣矯治機關,如果真的在意「矯治」二字,或許確實有必要認真考慮作者在本書之末所提出的五點建議。但在那之外,我更想進一步指明的是:本書所提到的相關基礎概念與步驟技巧,或許同樣迫切需要傳授給所有身陷於家庭、親子關係困境當中的成年人們。
畢竟,對那些需要面對自己生命傷痕,正面凝視身旁惡水的人們,如果可以在他們即將跌出這張稀疏的社會安全網之際,透過聆聽而減少一個未來的犯罪人,那就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