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國土計畫法自2016年制定後,歷經了兩次修正及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以來,雖已有若干都市計劃法制相關論著,惟針對我國國土計畫進行體系性分析並檢討各級國土計畫與其他計畫法制,乃至與各類開發管制法制間交錯適用關係之專論甚少。
本書之主要內容為我國國土計畫法制度以及土地空間利用相關計畫法理與實務爭議問題等之分析檢討,涵蓋修法後中央與地方國土計畫法制之分析、都市更新、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間之關聯與運用,更論及迄今較少被論述之景觀計畫、防災計畫、海域區開發及殯葬用地管制法制等議題,可彌補並充實計畫法學欠缺前開相關專論之缺憾,甚有參考價值。
本書除從計畫法原理細膩梳理我國各層級國土計畫之法律性質與民眾參與之可行性與必要性外,對於德國景觀法制之引介及景觀計畫所衍生之都市計畫爭訟,亦有深入之剖析與探討,對都市計畫法規之解釋及實務運作產生之爭議,析論完整明晰,是迄今少見之景觀法制專論。至於都市更新計畫爭訟中公共利益之具體化認定及相關之爭訟途徑,則延續補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所示之正當行政程序意涵並有進一步細膩之檢討,可予積極評價。
在面臨因應氣候變遷、高齡社會課題之今日,本書關於防災計畫、殯葬與海域開發等國土空間利用管制法制議題已為預見之深入探討,實具參考價值,亦可見作者對未來重要法學議題具前瞻視野,展現其研究深度與能量。整體來說,本書主題立論明確並體系化呈現各章內容,從計畫法總論、計畫法制上下位階規範、再至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景觀、海域區開發、殯葬用地等各領域計畫法規之具體檢討,各章內容皆環扣本書主題,且作者論述清晰縝密,首尾相連,於探討我國國土計畫法制及相關法律爭議問題之際,亦同時引述國外相關法制與學說以為借鑑,並提出可能之解決方向,讀者應可獲致相當引導與啟發。
珍玲是我任職於法務部時,經當時的青年輔導委員會推薦面試任用之海外學人,其聰敏好學,理解力與反應力均甚佳,於理律法律事務所服務後,因考上教育部公費留考,遂又負笈至德國福萊堡大學公法研究所攻讀計畫法制,嗣後一心專研土地及計畫法制問題。嗣司法院大法官第742號解釋要求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故司法院成立「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本人時任召集人,珍玲因其計畫法制專業亦擔任修法委員,除提供其與劉如慧、 傅玲靜教授合譯之德國建設法中譯文供比較參考外,並提供諸多計畫法制實務及理論見解,對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法制之建置,甚有貢獻。其於2019年將其擔任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期間所遇之土地利用爭議問題,以案例解說之方式,擇要寫成《案例土地利用法》一書,以利相關領域學生及實務工作者理解與應用。今又將其歷年有關計畫法制爭議問題之論文,依計畫法原理與體系重新整理集結成書,並請余為之作序,余甚樂為推薦,並期本書之刊行對我國計畫法制之健全有所助益。
林錫堯
2024年12月
推薦序
珍玲教授用功極勤而研究慧識獨具,原為我素所熟知。但她邀我為近日大作《計畫法原理與爭議問題研究》寫序時,又一次提供了意想不到的驚喜。因為,對法學研究而言,從國土規劃到區域計畫到都市計畫,都是人跡罕至的冷門領域,她像是一位踽踽獨行的歌者,本著拓荒墾殖、開路領航的不懈精神,一路譜奏吟唱出曲調新穎而動聽的新歌。
不問可知,我是外行的聽眾之一;但要領略珍玲教授寬闊的眼界與深懷宏識的胸襟,其實並不困難,也無障礙。她豐富的知識,顯然是深受其取經之地,德國法制的啟迪與影響。由於我國相關立法稀缺而只是倚賴行政機關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況並不鮮見,珍玲教授能以他山之石攻錯,每個議題都可提出平實而易懂的建議;對於在相關法制領域中一路逢山開道遇水造橋卻常感捉襟見肘的我國歷史經驗而言,自是空谷足音,她深思熟慮的觀點,都很值得細細咀嚼。
我除了贊賞之外,也還懷有更多的期許。本書提到的爭議問題,雖然總是以保障公共福祉與正當權利為依歸,但更多是涉及立法論中的政策選擇,偏重於行政管制的角度謀求制度的建立,行文立意明顯。如果思考接著可以再行著力耕耘的題目,宜否進一步觀照釐清此中關於居民權利(如居住權、如土地所有權)的社會法界限,包括界限的界限,還有對新興權利(例如都市計畫中空間利益或景觀利益有無做為權利主張的可能性)的新生問題為深入剖析與討論,或許都不失為粉絲讀者對於珍玲教授下一部大著主題可有的合理期待。
在人類迫切需要重新學習如何與自然環境和諧共生的今天,珍玲教授續出蘊蓄而更上層樓,也值得盼望,是以為序。
李念祖
2024年11月
推薦序
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之前,都市計畫如屬行政處分類別者,民眾如有權益受損,可經由訴願、行政訴訟來爭取應有權益,但如屬法規性質,則不得提出訴願與訴訟;但都市計畫是行政法規或行政命令卻有諸多爭議,因此早期的都市計畫工作者較少考量行政訴訟之事。自行政訴訟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以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方式,規範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後,都市計畫工作人員開始認真地思考行政訴訟的問題。
王珍玲教授早期留學德國,從事法學之研究,學有專精,回國後服務於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對於土地重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國土計畫等相關法規均有深入的研究與涉獵,屬於跨領域研究型的學者(法學與都市計畫),然都市計畫之施行,除法規之外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規劃實務」,王教授為法界學者,規劃實務經驗不多,但卻積極地參與各種都市計畫實務的委員會與研討會,並與資深都市計畫工作者討論及執行相關的研究計畫,以補足其規劃實務經驗。
今王教授將其多年的研究成果與工作經驗累積發表成書── 《計畫法原理與爭議問題研究》,不論在理論的闡述、法院判例的引用、國外法令的介紹、爭議的解決方法等,均有深入淺出的說明,實為目前從事都市計畫工作的人員或準備從事都市計畫訴訟的法律人士必讀的一本書。
王教授於本書即將出版之際,寄該書原稿給我,請我為該書寫序,余閱後樂與為之。
周宜強
2024年11月
自 序
我國國土(空間)法制闕漏甚多,自2016年公布國土計畫法,迄今已逾十年,卻遲未施行,又因爭議甚多,致2024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6年,即延至2031年,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並廢止區域計畫法。
作者自2000年通過教育部公費留考,於2002年負笈德國,師從德國Freiburg大學公法研究所計畫法教授Herr Professor Rainer Wahl研讀計畫法學,倏忽也已二十餘年,期間作者曾參與國土計畫法立法工作,深知該法利益衝突之大、立法過程之艱辛、通過之不易。該法雖非完善,至少跨出全國國土與資源規劃法制化之一步。
本書構想始於2019年,多數專論亦於該年之前即已發表,作者以本土案例演繹計畫法原理,再與德國法相較,為體系化之分析與介紹,俾利相關領域,無論學術研究或實務工作者,能更清楚明瞭台灣土地爭議之癥結所在,並期能擷取國外制度長處,完善國內相關法制,以治台灣國土相關弊病,然雜事纏身,本書之出版因而一再遲延,終於2025年付梓。
此書之作成要感謝的人太多,在此無法一一列舉,僅能總括地對成就此書的所有人、事、物致謝。特別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在作者延宕十幾年後之不棄,德、法友人Hans & Sonia Fiedler之支持與鼓勵,這本書才終於得以問世。
願此書對台灣破碎的國土能有些微助益,並將此書獻給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
王珍玲 謹識
2025年春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