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在手,法條隨時掌握。
專營輔導國家考試的三民輔考,將班內學生的口袋搶分法寶《法學知識小法典》推薦給所有面對艱澀法條,煩惱準備方向的各位考生。這本全新改版的《法學知識小法典》(書號:9786267579336)收集了國家考試中,最常出現的六大類法規,每一條法規,還貼心附上了相關試題,讓你可以快速掌握條文運用,先看法規,再解試題,便是最理想的準備模式。
本書三大亮點:
★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25種法學知識法規彙整!
★內嵌十年相關歷屆試題,即時演練,掌握命題趨勢!
【適用對象】
這本《法學知識小法典》適用: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高考三級)、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各類科。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高員三級及員級各類科。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關務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移民行政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族特考)三等及四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海巡特考)三等各類科。
.公務人員民航人員考試(民航特考)三等各類科。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條文嗎?
.法學知識考得又廣又雜,哪些法條最愛考?
.大法官解釋加上新制憲法裁判,篇篇都像萬言書,誰來幫我去蕪存菁?
一、市場見證
本書自2016年初版以來即成為三民補習班高普考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為了回應考生對最新法規之殷切渴求,本書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已第13次改版,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每逢考季更往往常駐考試用書暢銷排行榜。
二、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種類法規的使命,趙雍老師根據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憲法暨中央地方體制法規、民法、刑法、財經相關法律、勞動與社會法、性別相關法律」六大類25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三、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趙雍老師親自研究102~111年高考三級/普考/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三等/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司法三等/司法四等/地特三等/地特四等/關務&身障三等/關務&身障四等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不只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還可以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立刻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了考場不想帶大包小包的書嗎?帶上這本立刻讓你神清氣爽,輕鬆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
1.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
增收由原大法官會議制度改制,以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法庭方式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憲法訴訟案件,從111.01.04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原「大法官解釋」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
2.地方制度法(113.08.07修正)
為保障山地原住民參政權及解決縣(市)因人口減少導致議員名額驟減之問題。爰修正第33條增訂無山地鄉縣(市)的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名額,並調整計算縣(市)議員席次人口級距,從原本縣(市)80萬人以下,放寬改為扣除原住民人口在70萬人以下,非原住民議員的名額不得超過43人等規定,希望降低人口減少對地方政治的衝擊。
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13.06.24修正)(新修正條文暫停適用)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規定,已於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後暫停適用,於此特別提醒。
4.中華民國刑法(113.06.24修正)(新修正條文暫停適用)
為配合國會擴權法案及落實立法院聽證調查權爰增訂刑法第141-1條藐視國會罪,以促使公務員於受質詢時能據實陳述,以使國會能夠善盡監督行政官員之職權。然此條規定,已於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後暫停適用,考生請多多注意!
5.勞動基準法(113.07.31修正)
為鼓勵高齡勞工能續留職場,另一方面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希望藉此對於高齡勞工能有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之修正。
6.家庭暴力防治法(112.12.06修正)
(1)延長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
增設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此外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第15條)
(2)增訂家暴被害人性影像之保護措施
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及違反時之罰責。(第14條、61條)
(3)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措施
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及相關扶助措施,增列準用本法第三章刑事程序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被害人經濟補助等相關規定。(第63-1條)
(4)強化再犯預防措施
擴大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之範圍,除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命令得聲請或命羈押外,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騷擾、跟蹤、聯繫或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特定距離之命令,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方即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第32條)
(5)增訂童年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
增訂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限制戶籍查閱,且前開童年創傷經驗如持續影響其日常生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或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第58-2條)
(6)保障同性婚姻權益
參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有關姻親的規定,修正本法所定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俾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本法保護。(第3條)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趙雍
長期與公法學界及實務人士維持良好互動,並積極參與國內相關學會及律師公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隨時掌握公法修法最新趨勢,以祈著作與時俱進。
.現職:
三民輔考簽約作者
.學歷:
國立大學法律研究所
.經歷:
大學約聘講師
目錄
憲法暨中央地方體制法規
重要大法官解釋(舊制)/憲法法庭判決
中華民國憲法(36.01.0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06.10)
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
地方制度法(節錄)(113.08.07)
行政院組織法(節錄)(112.04.2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節錄)(113.06.24)
憲法訴訟法(節錄)(112.06.21)
監察法(節錄)(110.01.20)
公民投票法(節錄)(108.06.2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節錄)(112.06.0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12.06.09)
行政程序法(節錄)(110.01.20)
行政罰法(節錄)(111.06.15)
國家賠償法(108.12.18)
民法
民法(節錄)(110.01.20)
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節錄)(113.06.24)
財經相關法律
公司法(節錄)(110.12.29)
消費者保護法(節錄)(104.06.17)
著作權法(節錄)(111.06.15)
勞動與社會法
勞動基準法(節錄)(113.07.31)
勞工保險條例(節錄)(110.04.28)
全民健康保險法(節錄)(112.06.28)
性別相關法律
性別平等工作法(節錄)(112.12.16)
家庭暴力防治法(節錄)(110.01.27)
憲法暨中央地方體制法規
重要大法官解釋(舊制)/憲法法庭判決
中華民國憲法(36.01.0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06.10)
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
地方制度法(節錄)(113.08.07)
行政院組織法(節錄)(112.04.2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節錄)(113.06.24)
憲法訴訟法(節錄)(112.06.21)
監察法(節錄)(110.01.20)
公民投票法(節錄)(108.06.2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節錄)(112.06.0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12.06.09)
行政程序法(節錄)(110.01.20)
行政罰法(節錄)(111.06.15)
國家賠償法(108.12.18)
民法
民法(節錄)(110.01.20)
刑法
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