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姜偉的《罪過形式論》一書是其1992年群眾出版社的《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一書的再版,該書是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一本書在出版16年以後再版,說明這本書的學術生命力仍然存在,這是值得慶賀的。
罪過形式,這是十分中國化的一種表述。它是對俄BHHa一詞的翻譯,相當于德文的schuld一詞或者英文的fault一詞。現在,該詞越來越多地被翻譯 為責任或者罪責。盡管表述形式有所不同,但罪過是指犯罪的主觀條件,而罪過形式則是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的上位概念,對此並無爭議。本書第一版書名是《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第二版改為《罪過形式論》,第二版的書名更為簡潔,因而也更為可取。
在犯罪構成各個要件中,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最為復雜的,也是刑法理論上的難點。我以為,這種復雜性主要在于如何處理罪過之中的心理要素與規範要 素的關系。關于罪過中的心理要素與規範要素的分離,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隨著心理責任論向規範責任論的轉變而得以完成。但在蘇俄犯罪構成理論 中,對于在罪過中引入歸責要素始終持一種排斥的態麥。美國著名刑法學家弗萊徹曾提出了一個“無歸責的罪過”的命題,經過對蘇聯法律理論與英美法律理論的比較研究,弗萊徹指出:
仔細觀察蘇聯法律理論和英美法律思想近來對歸責的態度,可以得知它們之間的相似性比我們預想的要多。兩種法律制度都尋求培植一種沒有歸責概念的刑事責任理論。蘇聯曾經努力培植一種‘無歸責的罪過’的理論,對該理論的研究特別能夠說明問題。這一理論不僅闡明了其法理的政治基礎,而且有助于理解英美法律思想中的同步發生的運動。
弗萊徹教授關于蘇俄刑法學中的罪過是一種“無歸責的罪過”的觀察是十分獨到的,正是這種“無歸責的罪過”與大陸法系刑法學中的“有歸責的罪過”,即規範責任論區別開來。當然,弗萊徹教授關于蘇俄刑法學中的罪過理論與英美刑法學中的罪過論之間具有相似性的觀點,有待于進一步考察。在此,我之所以引述弗萊徹教授的上述論斷,主要是基于我國刑法學中的罪過理論與蘇俄刑法學中的罪過理論之間的傳承關系。蘇俄的犯罪構成理論在20世紀50年代初傳入我國,罪過理論亦隨之傳入。姜偉在本書中提及彭仲文譯、上海大東書局1950年印刷的蘇聯司法部全蘇法學研究所孟沙金教授主編的《蘇聯刑法總論》(上、下冊)一書,是最早把故意與過失譯為罪過的。該書明確地將罪過理解為一種心理關系,尤其是對于德國的規範責任論進行了批判,指出:
依照他們(指新康德派——引者注)的意見,罪過問題和一切法律邵門一樣。是屬于純粹規範科學的研究,在原則上和屬于實在世界的一切部門完全一致。用這種觀點來看,罪過只是人的行為違反規範法令或禁令的消極的評價。把罪過作為評價範疇的康德式的認識,乃是主觀唯心論的認識。把罪過作為純粹評價範疇的觀念,在當代資產階級的刑法著作中,頗為盛行,不過,在這里,並非對罪過作這樣認識的一切人都意識到其實際的哲學基礎。康德派關于罪過的理論,將應當與實在相隔離,並否定罪過為犯罪主體對其行為之心理關系,在政治關系來說,這乃是為資產階級法院在確定罪過時之武斷行為作辯護。
在這一論述中,可以明顯地看出蘇俄學者以建立在實在論基礎之上的心理罪過論對抗所謂新康德派建立在規範論基礎之上的規範責任論的格局。我國在20蘭紀80年代初刑法學恢復重建以後,基本上沿襲了心理罪過論,對于故意與過失的罪過並無深入研究。在權威的刑法教科書中,把故意和過失看作是行為人的兩種不同的心理態度,是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因此,當時我國刑法學中的罪過理論只不過是對刑法學關于故意與過失規定的簡單解讀而已,並沒有形成具有學術性的理論觀點。在這樣一個學術背景下,姜偉在本書中對罪過理論的全面而深入的理論建構,可以說是我國刑法學中的罪過理論的開山之作。從姜偉的這本書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作者如何立足于原有的基本理論框架,不斷地填充各種理論內容,並對心理罪過向以心理罪過為基礎的歸責理論的形成的過程作出了卓越的學術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