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共政策理論
1-1 公共政策的意義
就實務上的意義來說,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存在的歷史與人類政府存在的時間一樣久,可說人類政府存在之目的,就在於處理各種公共事務,使人民過得更加幸福。但就學術上的意義而言,公共政策做為一個獨立的學科,是在1951年美國學者拉斯威爾(Harold D. Lasswell)與賴納(Daniel Lerner)合著《政策科學:範圍與方法的最近發展》(The Policy Scienc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Scope and Method)之後,才使公共政策成為一門具有系統分析的學科,日後也發展出許多具有科學價值的專業定義。
一、國外知名學者的定義
1.伊斯頓(David Easton)
公共政策就是「政府對社會價值進行權威性的分配」。進一步闡述其義,社會價值指的是社會上一切人們所欲追求的有價值的事物,而政府因具有公權力,故可以對其進行管制及干預。
2.戴伊(Thomas Dye)
公共政策就是「政府選擇作為或不作為的任何行動」。意指政府針對民眾所關心的公共問題,可以選擇予以回應並加以解決(作為),例如人民希望政府解決失業問題,政府規劃「擴大公共服務就業方案」以聘僱失業者;但政府也可以選擇予以拒絕或放任(不作為),例如政府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但無論作與不作,都經過縝密的政策規劃,故都是公共政策。
二、國內知名學者的定義
1.吳定教授
吳定教授綜合上述國外知名學者的定義,認為公共政策指政府機關為解決某項公共問題或滿足公眾需求,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相關活動。它包含數項要點:
(1)公共政策主要是由政府機關所制定的。
(2)公共政策包括政府機關對某項問題或需求,決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所有相關活動。
(3)制定公共政策的主要目的在解決公共問題或滿足公眾需求。
(4)政府機關如決定作為,即以各種活動表示公共政策的內涵。如法律、行政命令、規章、方案、計畫、細則、服務、產品等。
2.曹俊漢教授
曹俊漢教授認為公共政策包含三個要素:
1.一個政治的目標、目的與承諾。
2.實現或達成這些目標的方法。
3.方法適用後所產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