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如何學習法律
一、前 言
本書主要在於引導讀者認識臺灣現階段的法律。臺灣從一九八七年解嚴以來,法律歷經許多的變動1。從一九九一年到二○○五年憲法增修條文共歷經七次修訂;另外,各種基本法規範例如民法、刑法或者訴訟法都歷經許多修正,例如民法債編在一九九九年立法院通過大幅度的修法;民法物權編也在二○一○年歷經重大修改;另外,親屬編從一九八五年六月以後至今(二○一五年)歷經十七次的修法。民法繼承編更在二○○九年從無限制繼承改為限定繼承;傳統社會中父債子還的觀念,逐漸在臺灣法律系統中消失。
面對二十多年來臺灣法律的重大變動,一般人想要全面認識臺灣現有的法律體系有很大的困難。本書除了將跟讀者說明我國法律體系外,並在本章介紹讀者幾個跟法律有關的重要網站。讀者在閱讀本書之後,應該有能力在生活中遇到各種法律問題時,主動蓃集最新立法資料或相關判決,瞭解自己的問題跟臺灣法律系統的關連性。
作者也在此建議,運用本書的教師們,嘗試發展下面四種重要學習法律方法:案例學習法、對話式學習法、數位學習法及理論跟實務結合的學習法。透過將法律跟生活及專業領域結合來認識臺灣的法律系統,並且認識當代社會對於專業法律與專業倫理的要求。
二、學習法律的方法
(一)認識法律案例
由於臺灣的法律主要學習自外國,因此法律系統同時受到美國、德國與日本等國法律的影響。很多法律的教科書引用的案例是外國的教科書的案例。本書建議想要學習法律的人,透過學習運用臺灣司法院裁判書的網站,透過特定跟自己關心的事務相接近的法院判決,認識臺灣本土案例跟法律的運用關係。
(二)透過對話認識法律、解讀法律
所謂對話式學習法律是指教師或學習法律的人要練習脫離傳統期待教學者獨白式教授與接受知識的方法。透過對話認識法律、解讀法律是指透過學習者彼此對話,認識法律文字。學習者也可以透過法律案例,互相學習針對法律規定跟案例的關係,表達個人意見的互動情境。這種學習主要在培養學習者跟教師或者學習者間彼此對話的能力,達到透過溝通在具體案件中認識法律規範的目標。
(三)透過數位學習,交換認識法律的心得
目前很多學校都提供有數位學習(elearning)的系統。這個系統可以幫助學習者在課堂之外,積極地學習相關課程的內容並互相透過發言,練習表達意見,達到互相學習的目標。數位學習網系統可以使學生發展出主動學習及彼此對話的學習習慣。另外,一般人也可以透過臉書或部落格,跟朋友交換對於法律的認識、分享解讀法律心得。
(四)結合理論跟實務認識法律
所謂結合理論跟實務認識法律,主要建議學習法律的人要瞭解法律規範如何實踐及影響我們。人民要瞭解有解釋法律權限的人會如何解釋法律。例如法官會在具體案件如何審判。因此,讀者要嘗試學習如何從司法院網站或行政機關網站,尋找相關判決書或行政作業的流程。如此,才能深入瞭解發生法律糾紛時,法院或行政機關可能審判或做出處分的方向。
以上四種學習法律的方法,是希望讓學習者瞭解法律規範在真實生活中運作的情形,甚至進而思考法律在社會的功能與意義。
三、認識臺灣的法律系統:立法、司法與行政下的法律系統
作者認為要認識臺灣的法律,必須從下面三個方向進行,也就是當代社會法治國原則下,強調的三權分立:立法、司法與行政。
(一)認識立法──發展尋找法律的能力
對於人民來說,學習法律的第一步應該是培養尋找自己所關心事情的相關法規範的能力。究竟要如何找到自己所關心事情的法規範,作者建議讀者先從網路開始尋找。想要認識臺灣法律的人不妨嘗試發展出上網尋找法律的能力。例如想要瞭解目前有關消費者保護的規定,可以用「消費者保護法」等關鍵字,在不同的網頁搜尋相關法規。
但是在搜尋法規時,永遠要注意自己找到的法規是否是最新的法規。因為找到過時的法規,可能影響你的認知,也影響你解決問題的方法。找到法規之後,如果要打官司或加以運用,最好還是要請教法律專業人士,確認自己找到的法規是否是最新法規,是否可以適用自己想要運用的法律案件。由於書籍的出版受到作者與出版社各種溝通與出版業務的影響,以至於書籍出版與立法院的立法進度永遠會有落差的時候。因此,建議讀者在參考任何紙本書時,可以進一步透過網路瞭解書中所提到的相關法規資料是否是最新的規範。因為,臺灣的立法院近年來各種修法非常頻繁。也因此本章提供下面幾個網頁,讓讀者可以自己隨時尋找最新法律的內容,發展出搜尋法規的能力。
重要法律網頁:
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法務部法律系統網站:http://law.moj.gov.tw/
(二)認識司法──蓃集各種法院判決的能力
在生活中,多數人雖然每天面對法律,但並不會深刻瞭解法律存在對於生活的影響。一旦人民生活中發生糾紛,想要透過法院的系統解決糾紛時,往往會想知道法院可能如何判決。目前臺灣的司法院網站提供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判決。除判決書因為牽涉未成年人或者牽涉性侵害等案件,基於保護當事人隱私權,因此不公布外;多數案件,往往可以透過關鍵字搜尋,找到相關判決。因此,學習如何找到跟自己關心的案件相類似的法院判決書,是本書建議讀者要發展的能力。
作者認為透過尋找法院判決書,可以協助人民瞭解自己在特定案件可能的法律處境。當然也可以瞭解,如果決定要打官司,法院可能的判決結果。不過,由於法律經常修改,對於法律內容的理解可能因為時代變動而改變,有些看似相同的案件,有可能因為案件細節的不同而影響法官判決的決定。因此,讀者不要以為自己找到的判決書,當然會跟自己的案件有相同審判結果。
搜尋判決書的網頁: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三)認識行政與法律的關係──日常生活中的法規範
在生活中,法律會跟人民生活最有接觸的地方通常不會是法院,而是各種行政機關。例如人民為了買賣房屋,不一定需要上法院,但為了移轉登記,卻一定要到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或戶籍謄本。另外,人民可能因為停車要繳停車費,根據縣市政府的停車管理規則,選擇到停車管理處或到便利商店繳停車費。或者人民因為教育相關事務,要跟自己所在的縣市政府的教育局,或者大學生要到教育部跟相關主管機關交涉教育相關事務。此時,人民要瞭解的法律不僅僅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還包括行政機關所發布通過的各種命令或法規。
這時候就要到相關縣市政府的單位或者行政院下的其他單位,瞭解相關法規。而在數位的時代,目前多數行政單位會將自己主管事務的法規放到單位的網頁上。例如教育部網頁上有將近三百種法規(法律與命令),其中法律有五十二種,命令有三百一十種;另外還有六百種行政規則。人民如果想要瞭解教育相關法規範,不妨考慮到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網站查詢。如果你所在的地方政府或者你所要聯繫的主管機關的網頁上缺乏相關法規的資訊,不妨透過網路信箱提出要求,如此將可改善臺灣現階段尚有一些公家機關法規資料不公開的狀況,相信對於臺灣民主法治的發展有所幫助。
利用本書的教師可以考慮如何設計相關作業,讓參與課程的學生透過實作,共同參與臺灣法治化的歷程。
教育部法規相關網頁:http://www.edu.tw/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23092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http://www.law.taipei.gov.tw/
四、結 論
本章主要在於引導讀者,透過網路資源,認識臺灣現階段的法律體系。不過讀者在嘗試利用網路資源尋找自己關心的網頁時,必須瞭解臺灣法規範有其自成一套的體系。因此,不是找到法規或找到自己認為重要的法律條文時,就找到解決問題的法律答案。
因為,當代法規範,有所謂法律位階理論,也就是憲法是最高規範,法律與命令不可以違背憲法精神,否則無效。另外,法律背後也有許多原則,例如所謂依法行政、法律優位、法律保留等原則以及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立法可以溯及既往原則等等,都是在運用法律時要瞭解的。
另外,在解讀法律時,也必須運用各種法釋義學與法學方法;也就是會牽涉到語言運用、邏輯問題以及行政慣例等。因此,建議讀者牽涉到法律問題時,除了自己蒐集相關法律資訊外,還是有必要尋找法律專家協助。如果,因為經濟狀況不佳,不妨學習運用公共資源保障自己的權益。目前政府設立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經濟狀況不好的人民打官司,主張法律保障的權利。另外,很多地方法院或縣市政府也有法律諮詢的單位,人民應該學習去運用各種資源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權益,也可以透過積極參與,提出建議,修改臺灣的法律,使我們社會的法律,可以朝向更保障人權,落實民主法治的方向發展。
習題
1.請問在當代臺灣社會,學習法律的方法有哪些?
2.請問何謂法律案例?
3.請問臺灣有哪些網站提供法律相關的資料?
4.請問在臺灣的人民可以透過哪些方法認識法律的理論與實務?
5.請問要認識臺灣的立法狀況可以在哪些網頁找到相關資料?如何運用關鍵字?
6.請問在臺灣如何收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判決與相關法律文件?
7.請問如何從行政的角度認識臺灣法律?
8.如果沒有錢要打官司,在臺灣有哪些協助的管道?
第二章 法律與生活的關係
一、前 言
在瞭解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及相關學說之前,本書想先介紹一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件,以便幫助讀者瞭解法律與生活的關係。近日以來臺灣有多起因為酒醉駕車發生車禍,造成無辜第三人受害的新聞,因此,立法院不斷的修法,希望人民在喝酒之後,不要開車上路,以免因為注意力減弱造成對於他人或自己的傷害。二○一三年六月總統公布刑法修正條文,根據新的規定,駕駛酒精濃度達零點二五毫克就構成犯罪,駕車者可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廿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重傷可能被處最高七年徒刑;一旦因此致人於死,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交通部配合刑法修正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臺灣所有汽、機車駕駛,均適用零點一五毫克的酒測標準,只要超標,將可能受到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的罰鍰1。事實上在臺灣目前發生車禍的狀況不僅是因為酒醉駕車,還包括許多其他的情況,一旦發生車禍,將牽涉許多相關法律規定。目前臺灣各地方政府警察局網頁上均有教導人民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處理的說明。例如臺北市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中說明:「凡在本市市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2下面透過一個車禍案例說明法律與生活的關係。
在臺北上午八點左右,一個職業婦女王太太帶著她五歲的女兒小美要到幼稚園上學。在過街時,小美走在媽媽的前面,突然之間從旁邊的巷子,有一個十八歲的青年大順騎著重型機車飛快的鑽出來。小美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上,小腿骨折,經送醫急救,住院一個月,始恢復健康,醫療費用約三十萬元。王太太經此事件,每日惡夢連連,精神恍惚。警察在做筆錄時,發現大順並無機車駕駛執照。他的父母在其十八歲生日當天,應其要求買了一輛新機車給大順做生日禮物。大順雖計畫去考駕照,但始終尚未去公路監理機關報名參加機車駕駛執照的考試。
本案例牽涉多項法律問題,包括刑法的傷害罪、民法的損害賠償問題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領駕駛執照駕車的處罰規定,也包括健康保險法、勞工相關法規。茲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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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此一修法的詳細狀況請見二○一三年六月臺灣各大媒體的報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修法討論,請參考立法院公報第102卷26期64-126頁;129-194頁及第38期1212-1213頁。
2請參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網頁關於交通事故處理須知。
二、本案與刑法的關係
由於大順駕駛重型機車撞倒小美,使得小美小腿骨折,因此大順顯然觸犯刑法傷害罪。我國刑法在第二十三章中將傷害罪分為普通傷害罪、重傷罪、義憤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等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至二百八十四條)。但是,由於大順並非故意傷害小美,因此本案只要考慮大順究竟是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普通過失傷害罪,或是後段之過失重傷罪即可。如果是普通過失傷害罪的話,那麼法院可以判處大順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是過失致重傷,那麼大順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究竟小美小腿骨折是屬於重傷或輕傷,主要規定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依法院實務上的見解認為「所謂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一肢以上之機能完全喪失其效用而言,若臂骨雖經折斷,但醫治結果仍能舉動而僅不能照常者,祇可認為減衰機能,與毀敗全肢機能有別。」
在本例中,由於小美於住院治療一個月恢復健康,因此可確定小美的傷勢尚未達刑法重傷程度。所以,大順顯然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普通過失傷害罪。而由於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普通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如果大順在駕車肇事之後,態度誠懇取得有告訴權的小美及小美父母的諒解或和解賠錢了事,那麼小美及小美的父母不提出告訴,則大順就不至於受到刑法判刑的制裁。如果小美及小美的父母堅持提出告訴,那麼大順將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到刑事審判而受到判決。
三、本案之民法損害賠償之關係
由於大順無駕駛執照且超速駕駛,造成小美小腿骨折,王太太精神恍惚、衰弱,因此本案將考慮民法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七、一百九十三及一百九十五條等有關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西元二○○○年(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另外,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目前在臺灣各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中往往可以看到許多跟車禍有關的損害賠償判決案件。在判決書中,當事人往往會主張下列權利。例如:
(一)醫療費用,有時會加上醫療器材及醫療用品費用及後續追蹤治療費用(例如回診費用與交通費用)。
(二)工作收入損失。
(三)家屬看護費用,雖然有時受害人由家屬照顧,但家屬事實上也因此必須犧牲工作照顧受害者,因此也是一種損害3。
(四)精神上損失。
在本案中,如果小美及其母親要求大順賠償新臺幣五十萬元。小美及王太太之要求不一定需要經過法院訴訟。有可能大順及其父母會主動和小美、王太太討論和解的可能,並取得一致同意的金額賠償,例如新臺幣四十八萬,那麼這個車禍事件便不需要到法院處理。當然大順如果想免去受到刑事告訴,不妨在和解書上記明,小美及其父母均放棄其對大順的刑事告訴權。
大順的父母可能心存僥倖,認為反正大順又沒有財產,如果不私下和解,頂多該重型機車被查封拍賣罷了。如果大順的父母這樣想,那麼其如意算盤可能打錯了。因為大順尚未滿二十歲,依我國民法規定,他尚未成年(假設大順尚未結婚),因此其法定代理人(即大順之父母),在本案之情形下,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與大順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4。也就是說,小美及其母親5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同時要求大順及其父母負損害賠償責任。小美及王太太為了減省訴訟費用及程序,不妨首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刑事告訴,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編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大順及其父母負上述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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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於判決書查詢部分打上車禍損害賠償獲侵權損害賠償的關鍵字,就可以找到各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有關車禍事件的刑事判決或民事判決。遇到車禍相關事件,讀者不妨先上網查詢自己生活所在地的法院在車禍案件的一般判決情形。
4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由於大順的父母明知大順無駕駛執照,竟然買機車給他並任由其騎車上路,基本上在監督大順上已有疏懈。
5王太太之精神恍惚,事實上亦算是一種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