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七版序
本書修訂六版於一○五年八月出版發行未及一年,本法修正增訂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強制辯護規定,辯護人在此程序中,並有閱覽卷證之權限。自九十五年五月修法初步增訂智障被告於偵查程序中之強制辯護規定,並於一○二年一月及一○四年一月兩度修正擴大適用對象以來,此次之修正堪稱進步立法,具有重要意義。且本法第三六條限制第三審上訴之規定,業經司法院作成限縮合憲之解釋(釋字752號解釋),對於該條之適用,產生重大變更。又最高法院取得遷臺前之南京檔案資料,與先前出版之判例要旨核對,發現其中所刊二十六年至三十五年間若干判例字號有誤,業經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訂正,本書內容引述之相關判例字號及附錄三索引,自應查核訂正。爰針對上述情形,連同若干相關法規之修正,以及其他在教學中發現尚需增刪之處,併予修訂,以期本書內容適時更新,俾利讀者參閱應用。
朱石炎謹識
一○六年八月
自序
顧自大學畢業以來,迄今四十餘年,曾經從事檢察、審判及法務行政、司法行政等工作,其間兼任大學教職講授刑事法課程,已逾三十寒暑。由於工作及教學所需,經常涉獵刑事訴訟法論著並探討相關實務問題,亟思編寫講義,奈因公務羈絆,時輟時續。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自公職退休後,有暇彙整資料,得以撰成本書。
依憲法第八條規定,對於人民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均應依照法定程序行之。刑事訴訟法乃係追訴、處罰犯罪之程序法,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程序公正適法,並求發見真實,進而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務須恪遵嚴守。
關於刑事訴訟模式,有職權進行與當事人進行之分,又有所謂犯罪防制與正當程序之別,後者著重於控、辯雙方地位及其與法院間相互關係,前者出自目的論取向。然而,現代各國刑事訴訟法制,咸持融合態度,採取調和模式,已無徹底的職權進行模式之存在,更無完全不顧正當程序之情形出現。邇來部分人士倡言改革,不察原委,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應衡酌本國國情,以逐步淡化職權進行色彩,加強控方舉證責任,強化法庭活動,並使控辯兩造地位趨於對等為改進之方向,不可盲從他國法制,以免枘鑿不合。
本書依循法典編章順序,以條次為邊碼,係章節論述與條文釋義之結合。為求節省篇幅,引用相關判解或決議,均僅載明年份字號,不予附錄。每頁內文附註,一律隨頁列印,便利對照參考。全書力求體例創新,易於閱讀。惟坊間名著甚豐,本書祇盼能供初學者參考之用而已,尚祈先進有以教之。
朱石炎謹識
九十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