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話
刑法是明定「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效果內容」,且具有強制力的社會生活規範。現行體例之編訂係繼受歐陸刑法之立法例,區分為總則與分則。
刑法總則在論述犯罪成立之重要理論與基礎要素的一般性規定,傳統上又可細分為法例、犯罪論、刑罰論及保安處分等四個領域,茲略述其意旨如下:
一、法例部分,在探討罪刑法定原則、刑法在人事時地之效力、刑法之用語及刑法總則適用之範圍。
二、犯罪論部分,係刑法總則之核心關鍵,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與錯誤、行為之涵義與因果關係、加重結果犯、責任能力之類型、阻卻違法之事由、未遂犯之分類與效力、正犯與共犯之定義與效力、罪數之論計與競合之裁判。
三、刑罰論部分,則在規定刑罰之種類與適用、刑罰之加減與免除、刑罰之易科與折抵、刑罰之執行與消滅、緩刑、假釋與時效。一百零五年七月起,將沒收及易刑之規定獨立成章,使刑罰體系更為完備,而沒收之效力兼及行為人以外之之不法利得。
四、保安處分部分,係基於達成刑事政策之罪責報應與危險預防之目的,在刑罰之外另定具有刑法效果的一種制裁方式,演繹出現行雙軌制之體例,成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其主要探討者,為各種保安處分之意義、種類及其宣告等相關規定。
至於刑法分則部分,在通說上亦稱為刑法各論,又可區分為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之三種犯罪的各種態樣、刑罰範圍及追訴條件。其講授之重點則應側重在詮釋法條要件,闡述體系內容,援引學說精髓與提供實務判解。
在刑法分則之學習過程中,必然亦會遭遇諸多困頓與疑惑,尤其是學習者欠缺社會真實生活之經驗,亦無司法實務運作之歷練,無從確知抽象法條所得涵攝的事項與範圍,極須借助個案實例加以講解分析,才能使學習者從中領悟法條文字之真諦。
多年來在大專院校教授刑法課程,發覺新鮮人初學之際,對於抽象文言且空泛縹渺的條文內容,雖經三讀,亦不知其真意所指為何,有如小和尚念經,有口無心;對於各種高深枯燥又艱澀紊亂的各家理論,更是喟然嘆曰:「仰之彌高,鑽之彌堅,瞻之在前,忽焉在後」,就像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往往在學期中途就充滿挫折與失望,對於刑法之蹤跡,雖有心追尋並跟進,但因步調偏離錯亂,身陷五里霧之中而無法跟上,前程一片茫然。法海無涯,何去何從,只能抱著隨波逐流,寄望期末即可解脫,畢業就是抵岸。阿彌陀佛,阿們,眾神保庇,天佑臺灣。
基於前揭種種,為使刑法學習者經由選擇題的演練,檢測學習的效果與瞭解實例的題型,促使編者蒐集國家考試與警大入學之刑法選擇題,予以綜合分析,歸納排列,疑題闡釋,補充論述,彙整成冊,以利研習,達成順利應試金榜題名之目標。使在校養成中的莘莘學子,日後出任司法警察之際,應能有效達成維護治安的使命。
切記,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臺前歡慶豐收。編者願與各位共勉之。
林培仁敬上
2016.9.30.寒露之前
歲次丙申肖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