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話
這本教材、講議或是試題習作(姑且稱之),全文約四十餘萬字,是我為我的學生們而編撰,以提供應試之須求,並充為聯繫之橋樑,請傾聽我的心路過程:
民國七十三年,我從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順利進入刑事警察局司法科服務,並在警察大學及警察專校兼授法律課程,八十一年升任刑事局偵查科組長職務,適逢臺灣警專招考學科教官,經由著作審查、課程試講、質問答詢及口試評核等後,於八十二年改任臺灣警專刑事警察科的專任教官。
民國八十五年,受命教導當時進七期(與專十四期同年)學生《刑事訴訟法》課程,於闡釋刑事訴訟之目的及各種訴訟原則與訴訟制度之際,就以憲政理念(保障人民權利)為奠基,分析「保障人民權利」與「發現犯罪事實」相互間之關連性及其平衡點,論述刑事訴訟法如何實踐憲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訴訟法定原則之三面關係(控訴原則與不告不理)在古今中外的推演中,又是經歷何等的構想嘗試與檢驗對證。
期中考之後的某日,班代與二位同學連袂到研究室看我,名為討論考題之疑義,但是話題一開,卻是:「請教官於上課時除了教授刑訴法之外,希望在《刑法》及《憲法》也能抽點時間幫我們指導警察特考,及警大甄試的作答技巧與資料整理。」
經不起這三位有實務經驗的優秀基層員警(目前均已警大畢業,任職中高階警政要職)輪番吹捧,一時忘了自己的健康真象,竟然應諾每週二晚上加課,針對「法學與警察」為範圍,以《刑法與刑訴法》及《憲法》為軸心,兼論犯罪調查、執勤服務與進修應試之各種相關議題。幾年下來後,師生之間各有成長與收穫,真應證了「教學相長」的真諦,更累積了許多講義與題庫。
星移斗轉,時光飛逝。直到九十一年,進十九期同學為參加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得知我研究室裡有許多累積下來的影印講義,為期攜帶方便,容易閱讀,又派出代表進行遊說,「教唆」教官將資料請廠商打字編輯、製版印刷、裝訂成冊,而且提出:「如果有需要,他們願幫忙。」的附加條件。適逢寒假加上春假的課餘空檔,在一陣繁複的校對整理之後,《刑事法學輯略》終能先後成書,也獲得大家的支持與鼓勵。
專二十期行政科同學在校期間,本人奉命指導部分教授班之「刑法總則」與「刑事訴訟法」課程,為能順利通過警察特考,依法派任警察官職務,更利用晚自習時間集中輔導,講授《刑法與刑訴法》之體系架構、實務判解、申論應答等觀念及技能。課後,部分同學到研究室討論問題,竟然「窺視到」書櫃裡的《憲法應試檔案》;於是,又多了一份工作:「認識憲法及題解研判」。幸好,多虧同學們發憤圖強,特考及格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六,更有挑戰三等通過的佳音。
斗轉星移,白駒過隙,最近十年之間,諸多法規大幅增修,解釋亦如春筍出土,瞬間光耀繽紛,令人目不暇給。九十九年十二月前緣,昔日之畢業同學回校探訪,彙尋警大二技及警佐班之應試資訊,懇詢:「可否幫助蒐集?資料何時印好?」當時內心深處突然泛起陣陣漣漪(真是苦命)。好吧,再下海一次,經過規劃編撰,《警大二技及警佐班之攻略》系列總算付梓,期許能為警專之畢業生增益國家考試及警大甄試測驗之成效。
民國一百年的寒假,教官在學校將歷年國家考試的大法官釋字試題逐一選讀,並就其相關釋字之解釋文或理由書重點提示,依釋字文號排列,期收研習效果。經專二十八期同學於特考檢驗時,掃除大法官釋字之恐懼感,得以順利應試,並均獲得高分,於警察特考分流之第一年即能旗開得勝,高達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同學榜上有名。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於教授專三十一期同學一年級下學期的期中考時,奉調派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三年有餘,經轉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一年三月,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復返校接替警監教官一職;旋踵之際,再改任警政署警監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這段警察司法實務之焠礪,增益教官對警政法規之體認,對於日後的教學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為使基層同仁於勤餘進修,參與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學系,或各類警佐班之入學甄試,蒐集警察大學及國家考試之憲法試題,依據憲法 架構,分別歸類並提列司法院解釋意旨,以供參酌,拓廣理解憲法保障人權與實現國家目的之真諦。經應試同仁告知:「耐心看完之後,對於憲法之體系結構、考試重點,尤其是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與內涵,終能撥雲見月,豁然開朗。」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臺前歡慶豐收。
《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
教官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金榜題名》 《萬事如意》
林培仁 敬上
2017年3月20日春分之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