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陽光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夏雨告知,季青才知道承租人王水擅自在其租屋違規經營餐廳。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未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用途。如有違法,同法第九十條即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季青深恐遭到波及,致使被課高額罰鍰,決定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回復原狀,但此信函該如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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