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陽光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夏雨告知,季青才知道承租人王水擅自在其租屋違規經營餐廳。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未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用途。如有違法,同法第九十條即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季青深恐遭到波及,致使被課高額罰鍰,決定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回復原狀,但此信函該如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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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國麟的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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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176 | 自撰存證信函之租賃糾紛
作者:孫慧敏、趙國麟 出版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02-09-01 語言:繁體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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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國麟為康熙四十八年進士。康熙五十八年,授直隸長垣知縣。雍正二年,擢永平知府。三遷至福建布政使,調河南。雍正八年升任福建巡撫。後調安徽。
乾隆三年,國麟升任刑部尚書,調禮部,兼領國子監。四年,授文華殿大學士,兼禮部尚書。乾隆六年請求引退,被乾隆帝挽留。不久被彈劾,降職為禮部侍郎。乾隆七年,又升尚書。國麟又欲引退,未被允許;數月後,再次申請,乾隆帝不悅,奪其官職,改在咸安宮效力。直到乾隆八年,方準許國麟返回故里。乾隆十五年,到京師為乾隆帝祝壽,賜禮部尚書頭銜。次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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