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一場不公平的投資風暴
李永然律師
2016年8月,商業周刊以封面標題「3700家中小企業財務風暴」為題,點出人民幣TRF在台灣引燃的災情,就像一把熊熊烈燄將台灣許多家中小企業燒得哀鴻遍野。追根究底,原因在於銀行業者傳統存放款業務利潤太低(因存款與放款利差甚微),而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獲利較高(如手續費、佣金等收入),再加上當時(2014年至2015年間)市場上普遍看好人民幣匯率走勢,銀行業者乃大舉向各中小企業推薦並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提高獲利。
而成為銀行業者大舉銷售人民幣TRF的對象,都是體質良好、營運狀況甚佳之中小企業,在理財專員三寸不爛之舌及舌燦蓮花的推薦下,將人民幣TRF此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包裝成企業的避險、投資利器,讓投資人誤認人民幣TRF是企業營運的一盞明燈,殊不知中小企業吞下的是一顆裹著彩色糖衣的迷魂毒藥丸,一步步走向埋著地雷的道路,卻不知人民幣TRF的權利義務架構是如此不對等、不公平(獲利有限、風險無限)。
人民幣TRF風暴點燃中小企業的營運危機,使得許多原是台灣經濟發展重要砥柱的中小企業面臨愁雲慘霧的財務困境,有的甚至因此倒閉,許多企業主幾十年來的心血均付之一炬、一夕成空,甚至負債累累,更迫使受僱於中小企業之員工因公司倒閉而面臨失業窘境,無不影響到台灣經濟發展能力。
審視銀行在推薦銷售人民幣TRF過程,常有未審慎評估銷售對象之營運性質、是否具有風險承擔能力,或未對銷售對象(即投資人、中小企業)充分告知「風險」,甚至是完全未告知或蒙蔽投資人民幣TRF之風險。尤有甚者,銀行業者反替非適格投資人創造適格投資之假象(如提供一條龍服務,提供公司從開戶、製作財務報表、董事會議紀錄等服務),或透過海外分行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銷售人民幣TRF等類此衍生性金融商品,以規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或係將此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推薦給投資屬性不相符合的投資人(將高風險投資商品推薦給保守型投資人),如屬前揭情形下導致投資人造成損失,銀行業者理應責無旁貸地對投資人負起賠償責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針對此次人民幣TRF風暴,數次對銀行業者開罰,裁罰金額由數百萬元至千萬元台幣不等,但金管會的行政裁罰措施僅能針對銀行業者過去不當銷售之行為及敦促銀行業者未來銷售金融商品程序及方式之改善,對於面對損失甚鉅之投資人來說,並無法實質填補其鉅額損失及債務。
對於中小企業、投資人因銀行業者不當銷售人民幣TRF等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所遭受之損失,雖可透過「訴訟」、「仲裁」、「金融消費評議程序」等尋求法律救濟,然而因為投資人本身對於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架構及內容的陌生,未能清楚並完整地向法官、仲裁人或評議委員呈現銀行業者於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缺失,而銀行業者擁有專業金融知識,且將交易文件外觀合法化,以致於本質上屬不可歸責投資人之投資損失,投資人竟無法藉由合法途徑獲得救濟及賠償,產生此種不公、不義、不公平之結果,對訴訟、仲裁及金融消費評議制度而言,無非是種恥辱。
再者,人民幣TRF此種先天不公平的契約架構,使投資人處於「獲利有限、虧損無限」的地位,更要妥適處理。否則投資人締約當時既處於資訊不對等、談判能力不足之地位,對此種人民幣TRF定型化契約根本無從與銀行磋商,在面對金融消費爭議時,又無法清楚完整呈現契約不公平之處,而成為「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情況。
本書為使因銀行不當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遭受損害之投資人能夠全面清楚、了解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內容、特性,及面對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所生糾紛可如何尋求救濟,彙集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針對人民幣TRF交易相關規範與爭議、受害投資人如何依法救濟等專文,並分析比較各救濟途徑之利弊得失,更收錄立委、金管會針對人民幣TRF風暴之會議結論、函釋,說明銀行業者違反何種規範及法院相關判決等資料,希冀能提供受害投資人完整及全面性之資訊,俾益於受害投資人選擇最有效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方法,值本書出版之際,得以先睹為快,特撰本序,以茲記事。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
2017年(民國1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