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一場不公平的投資風暴
李永然律師
2016年8月,商業周刊以封面標題「3700家中小企業財務風暴」為題,點出人民幣TRF在台灣引燃的災情,就像一把熊熊烈燄將台灣許多家中小企業燒得哀鴻遍野。追根究底,原因在於銀行業者傳統存放款業務利潤太低(因存款與放款利差甚微),而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獲利較高(如手續費、佣金等收入),再加上當時(2014年至2015年間)市場上普遍看好人民幣匯率走勢,銀行業者乃大舉向各中小企業推薦並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提高獲利。
而成為銀行業者大舉銷售人民幣TRF的對象,都是體質良好、營運狀況甚佳之中小企業,在理財專員三寸不爛之舌及舌燦蓮花的推薦下,將人民幣TRF此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包裝成企業的避險、投資利器,讓投資人誤認人民幣TRF是企業營運的一盞明燈,殊不知中小企業吞下的是一顆裹著彩色糖衣的迷魂毒藥丸,一步步走向埋著地雷的道路,卻不知人民幣TRF的權利義務架構是如此不對等、不公平(獲利有限、風險無限)。
人民幣TRF風暴點燃中小企業的營運危機,使得許多原是台灣經濟發展重要砥柱的中小企業面臨愁雲慘霧的財務困境,有的甚至因此倒閉,許多企業主幾十年來的心血均付之一炬、一夕成空,甚至負債累累,更迫使受僱於中小企業之員工因公司倒閉而面臨失業窘境,無不影響到台灣經濟發展能力。
審視銀行在推薦銷售人民幣TRF過程,常有未審慎評估銷售對象之營運性質、是否具有風險承擔能力,或未對銷售對象(即投資人、中小企業)充分告知「風險」,甚至是完全未告知或蒙蔽投資人民幣TRF之風險。尤有甚者,銀行業者反替非適格投資人創造適格投資之假象(如提供一條龍服務,提供公司從開戶、製作財務報表、董事會議紀錄等服務),或透過海外分行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銷售人民幣TRF等類此衍生性金融商品,以規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或係將此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推薦給投資屬性不相符合的投資人(將高風險投資商品推薦給保守型投資人),如屬前揭情形下導致投資人造成損失,銀行業者理應責無旁貸地對投資人負起賠償責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針對此次人民幣TRF風暴,數次對銀行業者開罰,裁罰金額由數百萬元至千萬元台幣不等,但金管會的行政裁罰措施僅能針對銀行業者過去不當銷售之行為及敦促銀行業者未來銷售金融商品程序及方式之改善,對於面對損失甚鉅之投資人來說,並無法實質填補其鉅額損失及債務。
對於中小企業、投資人因銀行業者不當銷售人民幣TRF等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所遭受之損失,雖可透過「訴訟」、「仲裁」、「金融消費評議程序」等尋求法律救濟,然而因為投資人本身對於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架構及內容的陌生,未能清楚並完整地向法官、仲裁人或評議委員呈現銀行業者於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缺失,而銀行業者擁有專業金融知識,且將交易文件外觀合法化,以致於本質上屬不可歸責投資人之投資損失,投資人竟無法藉由合法途徑獲得救濟及賠償,產生此種不公、不義、不公平之結果,對訴訟、仲裁及金融消費評議制度而言,無非是種恥辱。
再者,人民幣TRF此種先天不公平的契約架構,使投資人處於「獲利有限、虧損無限」的地位,更要妥適處理。否則投資人締約當時既處於資訊不對等、談判能力不足之地位,對此種人民幣TRF定型化契約根本無從與銀行磋商,在面對金融消費爭議時,又無法清楚完整呈現契約不公平之處,而成為「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情況。
本書為使因銀行不當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遭受損害之投資人能夠全面清楚、了解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內容、特性,及面對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所生糾紛可如何尋求救濟,彙集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針對人民幣TRF交易相關規範與爭議、受害投資人如何依法救濟等專文,並分析比較各救濟途徑之利弊得失,更收錄立委、金管會針對人民幣TRF風暴之會議結論、函釋,說明銀行業者違反何種規範及法院相關判決等資料,希冀能提供受害投資人完整及全面性之資訊,俾益於受害投資人選擇最有效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方法,值本書出版之際,得以先睹為快,特撰本序,以茲記事。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
2017年(民國106年)5月25日
一場不公平的投資風暴
李永然律師
2016年8月,商業周刊以封面標題「3700家中小企業財務風暴」為題,點出人民幣TRF在台灣引燃的災情,就像一把熊熊烈燄將台灣許多家中小企業燒得哀鴻遍野。追根究底,原因在於銀行業者傳統存放款業務利潤太低(因存款與放款利差甚微),而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獲利較高(如手續費、佣金等收入),再加上當時(2014年至2015年間)市場上普遍看好人民幣匯率走勢,銀行業者乃大舉向各中小企業推薦並銷售人民幣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提高獲利。
而成為銀行業者大舉銷售人民幣TRF的對象,都是體質良好...
目錄
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完善法令規範,健全監理機制/賴浩敏前司法院長
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應慎重處理/劉承武檢察官
建立制度、落實法律,才是遏止爭議的良方/江永昌立法委員
一、提案要求金管會修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業法人客戶的認定辦法
二、提案要求金管會對於銀行的缺失裁罰要落實「一行為一罰」
三、對於銀行及理專不當銷售的處罰與監理,金管會責無旁貸
台灣何時才能記取血淋淋的教訓/余宛如立法委員
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有疏失/賴昇濱總召
一場不公平的投資風暴/李永然律師
1.專家說法
銀行從事TRF交易相關規範與爭議之探討/郭土木教授
壹、前言
貳、銀行以自有資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規範
參、銀行辦理境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規範
肆、銀行從事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
伍、結論與建議
面對TRF風暴來襲,受害投資人如何依法救濟?
/李永然律師、彭郁欣律師
一、前言
二、TRF這種金融商品的設計,先天上不利於投資人
三、TRF的契約及其銷售手法對於投資人有太多不公平
四、TRF之投資人的法律救濟之道
五、結語
淺述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爭議及其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林貴卿律師
一、問題意識
二、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
三、爭議緣由
四、主管機關金管會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強化監理措施
五、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六、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處機制及評議制度
七、結論
TRF投資受害人之糾紛解決法律途徑解析/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前言
二、人民幣TRF概述
三、人民幣TRF爭議問題
四、投資受害人之法律救濟途徑
五、結語
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缺失之修法方向──江永昌立委一罪一罰提案
之回應/許啟龍律師、張雅蘋律師
壹、前言
貳、TRF銷售缺失之態樣
參、專業投資人之認定
肆、數行為數罰
伍、結論
2.他們的陳情
遞出第一份陳情函
第二波陳情
受害聯盟認為銀行未落實金管會函文內容
董事會議紀錄銀行涉嫌登載不實,請檢查局協助調查
銀行各項違失能否立即啟動金檢調查及約談,求助曾銘宗立委
陳情蔡英文總統
劉承武檢察官也是被陳情人
3.立委的回應
吳秉叡立委發函金管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金管會函覆吳秉叡委員
曾銘宗立委舉辦三次協調會
林岱樺立委函請金管會協助處理
採一罪一罰、數行為數罰原則
4.金管會的回應
金管會對銀行的要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2.03.12銀局(外)字第1025000054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04.15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36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05.01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7 1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06.17金管銀外字第1030016193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5.12金管法字第1040054646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04.12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175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09.02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394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10.14金管銀外字第1050025233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10.24金管銀外字第1050025362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10.28金管銀外字第1050025604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12.9金管銀外字第1050109046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12.27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662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21日召開「銀行辦理複雜性高
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處理相關事宜」會議有關105年9月
30日前爭議案件之處理原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2.14金管銀外字第10600014010號函
5.違反了什麼?
金管會銀行局研議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風險管理規範
強化本國銀行銷售TRF監理措施
本國銀行銷售TRF間有違失,經審計部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
謀改善,該會已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
及程序管理辦法,強化監理措施,以維護客戶權益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6.媒體報導
TRF行騙手法 反映金管會死角
銀行幫企業做假財報,要查!為賣TRF折腰,金管會啟動專案金檢
TRF金檢,金管會鎖定三新標的,包括KYC、風險權數、董事會紀錄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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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涉詐欺?辦房貸竟變買TRF
人民幣再跌,2000家企業恐倒閉,TRF踩雷驚爆200億損失大戶
公司董娘玩TRF,把丈夫事業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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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餘震,四銀行送檢調
銀行怨TRF客戶 有錢買跑車沒能力賠錢
7.銀行被金管會處罰
銀行裁罰表
核處應予糾正案
處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並停止交易案
處新台幣四百萬元罰鍰及糾正案
8.受害聯盟這麼說
銀行為什麼要賣TRF?/TOM
銀行賣TRF的原因
TRF不適合一般企業承作
受害金額可能至數千億台幣
遠遠落後國外的台灣TRF真相,金管會要做的事還很多!/TOM
9.附錄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
金融機構客戶之分類與保護──以香港為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一、前言
二、「專業投資者」的定義
三、「專業投資者」的豁免(註3)
四、非專業投資者
五、非專業投資者所受的保護
六、衍生性商品的處理
七、消費者責任
八、小結
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完善法令規範,健全監理機制/賴浩敏前司法院長
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應慎重處理/劉承武檢察官
建立制度、落實法律,才是遏止爭議的良方/江永昌立法委員
一、提案要求金管會修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業法人客戶的認定辦法
二、提案要求金管會對於銀行的缺失裁罰要落實「一行為一罰」
三、對於銀行及理專不當銷售的處罰與監理,金管會責無旁貸
台灣何時才能記取血淋淋的教訓/余宛如立法委員
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有疏失/賴昇濱總召
一場不公平的投資風暴/李永然律師
1.專家說法
銀行從事TRF交易相關規範與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