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序(上冊)
本書四版自2019年9月發行後,迄今已屆滿三年,我國刑法典、刑事司法實務以及刑法學三方面,亦呈現相當程度的變遷。
第一,有關刑法典的修法方面,在四版發行後,除總則的修法外,分則的修法大多集中於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而侵害個人法益犯罪的修法,絕大多數是文字的調整與罰金的提高;惟近年來刑法修改次數堪稱世界第一,同時似乎不少是受到民粹思維的影響,以致相當不利於法的安定性,且對於法的正當性亦難免有可議之處。
第二,有關刑事司法實務方面,從查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等多數裁判後可發現,隨著臺灣刑法學術水平的提升以及學說見解的多元化,對於同種類的犯罪,司法實務的論述內容有相當程度的充實與多樣性,亦可從中瞭解到,係不同程度地受到日本或德國甚至是美國刑法法理的影響,以致呈現出判決間之論述上的歧異,此種現象實令筆者亦喜亦憂,既對於判決品質的充實與提升感到欣喜,亦對於尚未充分理解各國刑法規定與法理學說差異性的因素而逕行加以引用,導致適用上扞格不入的現象深感憂心,因為此已涉及我國刑法學相當棘手的繼受法之根本難題。
第三,有關我國刑法學方面,由於自國內外取得刑法學博士而任教於各大學的優秀學者人數增加,高質量的刑法論著亦逐年出現,惟多年來我國刑法學界以留德學者佔大多數的情況下,所撰寫的論文或教科書,皆大量引用德國刑法法理(學說)而展現論著內容的充實與品質,不過以其所引用的外國學說,能否妥適解讀(適用)我國刑法規定,既令人多所思慮與存疑之外,對於該學說實則有支持與反對之見解,其內部又存在不同的主張而尚未被提及或介紹,以刑法分則為例,我國刑法第275條加功自殺罪,有「教唆自殺」、「幫助自殺」以及「囑託殺人」、「得承諾殺人」等四類型,而德國加功自殺罪僅有第216條「受囑託殺人罪」與第217條「業務上幫助自殺罪」的規定而已;又例如我國第339條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廣義),有第1項的「取財罪」與第2項的「得利罪」之分,而德國僅有第253條「恐嚇得利罪」與第263條「詐欺得利罪」,並無「取財罪」的規定,因此有關德國財產犯的相關理論,能否妥適解讀我國財產犯的規定,實值得深思;再以刑法總則的「客觀歸責理論」與「犯罪支配理論」為例,在德國刑法學界反對該等理論而採其他理論者為數不少,而且即便是支持該等理論,其內部亦存在各種不同的主張,然而國內所引述或介紹之論著,似乎令人誤以為德國有關客觀歸責與共同正犯的學說,就僅有「客觀歸責理論」與「犯罪支配理論」,更誤以為僅有Roxin所主張的「客觀歸責理論」與「犯罪支配理論」而已,如此一來,不僅限制了刑法學習者的思考視野,亦限縮了刑事司法實務所得以參考吸收的法理範疇,甚至誤解了所參考的法理內容。筆者從事刑法學教學研究以來,最感棘手而無法釋懷的此類難題,企盼我刑法學界優秀的中青代學者早日從整體性思考的角度,妥適梳理此等問題。
由於刑事司法實務就具體個案的裁判內容,對刑法各論而言,乃極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材料,亦為本書非常重要的成分,因此司法實務的更新自然成為增修版本必須不遺餘力的重要工作,四版發行至今雖僅有三年,相關裁判數量相當龐大,內容愈加充實而多元,以筆者一人之力查閱、分析、檢討、引用,難免會有遺漏未察覺的重要裁判(以高院判決為例,多數參閱臺灣高院),或許對於引用的判決見解有所誤解,若讀者不吝指正或提供寶貴意見,讓本書內容得以更為確實而周延,乃筆者之幸。
本書五版之出版,幸蒙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並分別取得各大學法學碩士與律師資格的優秀學生蔡佩諮(清大)、施采妍(台北大)、蔡東辰(高大)、蔡宜峻(政大)協助收集相關論文等資料,又承蒙元照出版公司萬先生及其優秀團隊全力支持而得以順利付梓,特此表達深摯的謝忱。
筆者謹識於永和無知齋
2022年9月中秋前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