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一月三日為刑事訴訟法制史的重要里程碑,立法院革 命性地修改搜索扣押相關法律規定。七月一日以後檢察官不再有 搜索權、職權搜索廢止、附帶搜索範圍擴大、增訂同意搜索規定 等,這些正好都是我過去所撰論文提出的主張,學者的思想能成 為法律的內容,令人振奮!
這本論文集是在不同的時空環境下所完成,對我有特殊的意 義。有數篇論文是在一月三日修改刑事訴訟法前完成,有些在其 後完成。有些是在台灣蒐集資料,在日本完成;有些則在日本蒐 集資料,在台灣完成。
本書八篇論文仍持續我這幾年的研究重心-基本人權及審判 制度。第一章「搜索扣押之客體」在討論新聞媒體、律師事務是 否得搜索,以及日記是否得扣押等問題。第二章討論「一目瞭然」 法則,針對現行法扣押規定之不完善及實務作法之不當,提出評 論與建議,希望能成為將來立法的參考。第三章「緊急搜索」在 完稿送雜誌社後,立法院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只好拿回來重寫。 新修訂的緊急搜索規定不盡理想,很遺憾自己不能早一點完成此 篇論文。
與搜索扣押比較,路檢盤查對一般人民的影響更大,更值得 重視與研究。人民走在街上,政府是否得任意攔阻盤查、詢問姓 名地址、暫時不准離去?人民駕駛汽機車於道路上,政府是否得任 意要求停車、檢查汽機車行李箱、要求接受酒精測試?被搜索扣押 之人,一般而言,僅為少數人,且多多少少有相當程度的「可責 性」;反之,被路檢盤查者,常為多數、無任何可責性之人民。 然而,搜索扣押已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但路檢盤查卻無。憲法保 障人民隱私及行動自由,是否只要基於維護治安之名,一切都應 該退讓。但就另一方面而言,絕大多數民眾卻又期待政府嚴厲打 擊犯罪,藉路檢盤查防制犯罪未萌。這些問題與人民息息相關, 我也想了很久,一直到最近才有比較成熟的看法,在第四章及第 五章有深入的探討。
除基本人權外,近來最重要的發展為審判制度的革新。板橋 地方法院在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實驗當人進行主義「精神」 的審判,為期一年。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士林及苗栗地方法院 檢察署推動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在這兩個法院再也聽不到「如 起訴書、依法論科」的八字真言。這些發展,令學者及實務人士, 既興奮又緊張。本書第六章即在評論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計劃, 第八章則針對板橋地方法院之實驗作實證研究。
第八章之實證研究,是我最喜愛的論文之一。自從在美國接 觸當事人進行主義開始,我就一直思我國是否適合改採當事人進 主義,也寫了好幾篇論文從理論文探討,但一直無成熟的見解。 這篇實證研究,不但印證了自己過去所作的理論推演,也使自己 對未來改革方向有更明確的看法。此外,這篇文章耗費了許多人 力、時間。針對板橋地方法院之實驗,我帶領臺大法律研究所朱 敏信、王瑜玲、劉芳伶、許□達四位學生,共訪問十一位法官、 六位檢察官、二十一位辯護人、我與學生不斷往返於法院、檢察 署及律師事務,進行訪問錄音、將錄音譯成文字、歸納整理,去 年暑假赴日本東京大學作學術訪問前,仍未能完成,只好帶著龐 雜的資料在東京大學的研究室完成此一報告,終生難忘。實證研 究非常辛苦,國內刑事訴訟領域鮮有此方面的研究,希望本文能 拋磚引玉,將來有更多的實證研究。
第七章「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係在日本觀察訪問及蒐集資 料,最後在臺灣完成。在美國攻讀博士時,就對日本所謂的「準 當事人進行主義」非常好奇。執業律師三年,我對「職權主義」 審判頗為熟悉;在美留學,對「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審判亦有概 念,唯獨「準當事人進行主義」這個名詞困感我許久。八十九年 六月,有幸獲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之資助,至東京觀察日本刑 事審判實務。三個多月期間,我穿梭於法院、檢察官辦公室、律 師事務所、法學教授研究室、觀察無數刑事審判,訪問許多法官 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終於解開我多年的疑感。返國後完成 此文,希望與國人一起分享觀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