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探討非典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保護,分析對象包括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的相關指引與規範,以及德、英、美、韓、日與我國的相關政策,根據研究發現,提出我國未來政策建議。
本研究有以下主要發現:
一、國際勞工組織1994年的「部分時間工作公約」強調部份工時工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應與全時工絕對平等;1997年的「私營就業服務機構公約」要求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共同分擔派遣勞工的安全衛生保護與傷病補償責任。
二、歐盟於1991年為非典型僱用關係適用1989年的「安全衛生架構指令」而制定「非典型勞工安全衛生指令」,要求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共同負擔派遣勞工的安全衛生責任;1997年的「部分工時工作架構協議指令」、1999年的「定期契約工作架構協議指令」與2008年的「派遣工作指令」揭櫫非典型勞工安全衛生保護與傷病補償的非歧視原則。
三、本研究探討的六國都有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於非典型勞工,日、韓與我國尚有「勞動基準法」規範雇主安全衛生責任。英、德、日、韓四國均有非典型僱用專法,尤其,德、日、韓三國利用勞動派遣法釐清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的個別責任與共同責任。英國目前雖無勞動派遣專法,但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所有雇主有責任在其事業單位保障非其僱用但會受到風險暴露人員的安全衛生,使派遣勞工在要派機構受到與正職員工同樣的保護;政府也發布「派遣勞工的安全與健康」文件,依據法令釐清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的個別責任與共同責任。
四、美國利用「共同雇主」概念,彌補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勞動派遣適用上的困難;職業安全衛生覆審委員會對相關案件裁定以及法院判例採取的「控制權準則」,有助於規範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的安全衛生責任歸屬。
五、本研究探討的六國中,非典型勞工職災補償責任都在雇主,所以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責任在派遣機構;在美國法中的「共同雇主」概念也應用在職災補償上,派遣機構負主要雇主責任,要派機構負次要雇主責任。
本研究建議,單從職業安全衛生角度,我國實需訂定保護非典型勞工的專法,尤其是針對派遣勞工,明訂適用哪些基本保護法規、何時與如何適用、哪些人在哪些事項上負擔哪些責任等等。在專法制定之前,政府可要求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的契約中,必須訂定安全衛生與職災補償條款,明確記載雙方的個別責任與共同責任,並報地方勞政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