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落實民國(下同)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立法院於100年5月20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CEDAW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均應符合CEDAW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於本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行政院於101年6月21日函頒「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以辦理CEDAW相關教育訓練、宣導及法規措施檢視之配套工作。
性別主流化的具體落實,性別融入法典化過程,西方國家所認定的「性騷擾」如何影響我國體制,並且含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範疇,本書以「性騷擾」相關實定法制做為敘述,提供讀者關於我國性騷擾法制實務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