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臺港澳關係
1.1、定位
1.1.1 「九七」後香港及「九九」後澳門的地位
1.2、港澳政策與交流現況
1.2.1 臺港澳關係現狀
1.2.2 臺港澳交流情況
1.3、身分認定
1.3.1 港澳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如何界定
1.3.2 「九七」、「九九」後之香港、澳門居民是否視為大陸地區
人民
1.3.3 「九七」、「九九」後之香港、澳門居民是否具有華僑身分
1.3.4 港澳居民原持有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是否受效期影響;如何
辦理查證
1.3.5 國人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否被認定具有雙重國
籍;能否在國內擔任公職
1.4、文書驗證
1.4.1 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如何辦理驗證,所需時間及費用
第2章 入出境與居留定居
2.1、護照與簽證
2.1.1 國人護照逾期失效或遺失,如何由大陸地區搭機或經港澳
轉機返國
2.1.2 國人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即將逾期,如何換發
2.1.3 國人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可否申
請中華民國護照
2.1.4 國人持觀光簽證進入香港,應注意哪些事項
2.1.5 國人持護照赴澳門,應注意哪些事項
2.1.6 香港居民於「九七」後或澳門居民於「九九」後可否申辦
中華民國護照
2.2、國人赴港澳
2.2.1 目前國人赴港澳有無限制;一般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可否赴
港澳探親、探病或旅遊
2.2.2 國人赴港澳旅遊購物應注意事項;遇糾紛之申訴或請求協
助管道
2.2.3 港澳法律禁止攜帶赴港澳(含經由港澳轉赴第三地)之物
品
2.2.4 國人赴港澳打工、旅遊,應注意哪些事項
2.3、港澳居民來臺
2.3.1 「九七」後香港居民及「九九」後澳門居民申請來臺之入
出境規定
2.3.2 港澳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應申請何種入臺證
2.3.3 港澳居民如何申請來臺停留,其程序及費用如何
2.3.4 港澳居民經許可來臺停留,其入出境許可之種類、效期及
停留期限
2.3.5 港澳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30日內離境,其適用對象、
應備文件、申請程序及費用
2.3.6 港澳居民申請網路簽證之條件及費用
2.3.7 港澳居民因特殊事故急須來臺,應如何辦理
2.3.8 港澳居民在臺逾期停留之影響
2.3.9 港澳居民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時之求助管道
2.4、港澳居民來臺居留定居
2.4.1 港澳居民如何申請來臺居留,須符合那些要件
2.4.2 港澳居民申請在臺居留所需保證人之資格及辦理手續
2.4.3 港澳居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條件及效用
2.4.4 港澳居民經核准在臺居留後,居留期間有無出入境限制
2.4.5 港澳居民與國人結婚後在臺設籍定居之規定;若於居留期
間離婚,是否仍可申請在臺設籍定居
2.4.6 港澳居民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
2.4.7 港澳居民申請在臺定居經許可者,可否不在預定申報戶籍
地設籍或居住
2.4.8 在臺原有戶籍之港澳居民如何申請入出境
2.4.9 港澳居民可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2.4.10港澳居民在臺有無兵役問題
第3章 就業
3.1、聘僱許可
3.1.1 港澳居民可否在臺工作
3.1.2 未取得華僑身分之港澳居民如何申請聘僱許可
3.1.3 取得華僑身分之港澳居民如何申請聘僱許可
3.1.4 取得華僑身分之港澳居民若欲來臺工作,是否須在香港、澳門提出申請
3.1.5 取得華僑身分但未取得居留證及未取得華僑身分之港澳居民申請聘僱許可所須檢附之健康檢查證明,是否限定特定醫院開立
3.1.6 取得華僑身分之港澳居民聘僱許可的效期多久,期滿如何申請延期
3.1.7 港澳居民(不含國人配偶)可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3.1.8 與設有戶籍國人結婚之港澳配偶獲准居留在臺工作,可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3.1.9 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之子女得否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稚園就讀
3.2、非法聘僱之罰則
3.2.1 港澳居民若未經許可在臺工作將有何處罰
3.2.2 國人非法僱用港澳居民在臺工作者應負何種責任
3.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3.1 港澳居民可否參加臺灣地區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第4章 就學
4.1、資格認定與入學
4.1.1 港澳居民可否來臺就學,是否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門出生
4.1.2 不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者得否來臺就學
4.1.3 港澳居民可否來臺就讀研究所碩、博士班
4.2、學歷檢覈及採認
4.2.1 香港或澳門的學歷如何檢覈及採認
4.2.2 教育部認可學歷之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有哪些
4.2.3 香港是否採認我國大學學歷
4.3、在臺生活輔導及照顧
4.3.1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是否仍享有僑保及健保
4.3.2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可否申請獎助學金
4.3.3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可否申請工讀,工讀所得是否要課稅
4.4、畢業後之就業與居留
4.4.1 港澳居民來臺就學,畢業後得否留臺工作及申請在臺居留
第5章 經貿交通與文化交流
5.1、交通
5.1.1 港澳居民如何報考我國駕照,所需證明文件為何
5.2、稅務與金融
5.2.1 國人若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是否須合併報繳所得稅
5.2.2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港澳來源所得,如何報繳所得稅
5.2.3 港澳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須否課徵所得稅
5.2.4 港澳法人、團體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如何申報所得稅
5.2.5 港澳居民在臺如何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結匯事宜
5.2.6 港澳居民得否在臺金融機構開設新臺幣帳戶
5.3、國人赴港澳投資與事業經營
5.3.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欲前往港澳投資,須否向有關機關申請
5.4、港澳居民、法人團體來臺投資與事業經營
5.4.1 港澳居民、法人、團體應如何辦理來臺投資
5.4.2 港澳金融保險機構可否申請來臺設立據點
5.4.3 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可否在臺營業,有無特別限制
5.4.4 港澳居民得否在臺購買房地產
5.5、大眾傳播事業
5.5.1 香港或澳門新聞紙、雜誌可否在臺公開銷售
5.5.2 香港及澳門之圖書、有聲出版品可否來臺銷售或發行
5.5.3 香港及澳門的電影片可否來臺播映
5.5.4 香港及澳門的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及頻道節目可否來臺播映
5.6、智慧財產權保護
5.6.1 港澳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在臺可否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5.6.2 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在香港或澳門可否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5.6.3 港澳居民或法人團體可否在臺申請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
附錄 一、各項業務主管機關洽詢電話表 二、駐港澳機構洽詢電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