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檢定說明
壹‧檢定規範說明
一、本術科測試試題分三站實施,三站測試成績皆須及格方能取得術科合格資格。
第一站:殯葬文書技能實作。
第二站:洗身、穿衣及化妝技能實作。
第三站:靈堂布置技能實作。
二、檢定時間:
第一站:50分鐘。
第二站:70分鐘。
第三站:40分鐘。
三、監評人數(含評審長)計6人,各站分配如下:
1.殯葬文書技能監評人員:1名。
2.洗身、穿衣及化妝技能監評人員:3名。
3.靈堂布置技能監評人員:2名。
四、第一站「殯葬文書技能實作」測試之試題數5題,依題意之情境撰寫魂帛(靈位牌)、魂幡、碑文、骨灰罐銘文、傳統訃聞。開始測試時,由監評人員公開徵求應檢人代表自5題中抽出1題實施測試。測試用之5題測試題目、參考答案及其作答用之答案紙規格,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於測試前寄給術科委辦單位印製辦理。
五、第二站「洗身、穿衣及化妝技能實作」測試分「洗身、穿衣技能」和「化妝技能」二類。測試前由監評人員公開徵求應檢人代表抽出以「男性」或「女性」之遺體方式擇一實施測試,處理順序為:洗身→穿衣→化妝。
(一)洗身、穿衣技能:分準備工作、洗身、穿衣三部分,應檢人於測試前須完成準備工作,測試時先對假人之服裝模特兒做洗身技能實作後,再做穿衣技能實作。
(二)化妝技能:每一應檢人自備模特兒1名(男、女皆可),模特兒須素面。化妝技能測試沿續洗身、穿衣技能測試時,應檢人代表所抽出遺體性別之方式實施測試,如應檢人代表之前抽出以「男性」之遺體方式實施測試,而應檢人之模特兒若為「女性」,仍應以「男性」之遺體方式進行化妝技能之處理,反之亦然。
六、第三站「靈堂布置技能實作」測試,應檢人只能以術科場地提供之器材、物件,參加檢測,不得自行攜帶任何工具器物。
七、受檢人應於承辦單位排定之時間到達指定之地點報到,逾時15分鐘以上者,不得要求進場受測。
八、受檢人於受檢日前10天收到承辦單位寄送之試題及資料,請詳細閱讀。
貳‧術科測試應檢須知
一、應檢人應於測試前10分鐘內辦妥報到手續:
(一)攜帶身分證、准考證及術科測試通知單。
(二)「洗身、穿衣及化妝技能實作」測試,測試通知單需填寫模特兒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洗身、穿衣及化妝技能實作」術科測試,應檢人應自備模特兒1名,於報到及測試時接受檢查,其條件為:
(一)年滿15歲以上,應帶身分證(或下列證件之一:居留證、工作證、護照、駕照……等)。
(二)不得紋眼線、紋眉、紋唇。
(三)以素面應檢,並一律著長褲。
三、應檢人所帶模特兒須符合上列三項條件並通過檢查,違反者該測試中「化妝」該單項分數以零分計分。
四、「洗身、穿衣及化妝技能實作」術科測試於報到時發給模特兒號碼牌(號碼牌應於該測試完畢離開測試站時交回)。
五、測試過程中,不得與模特兒交談,模特兒亦不得給應檢人任何提醒或協助,否則立即取消應檢資格。
六、應檢人及模特兒,於測試中因故要離開試場時,須經現場監評人員核准,並派員陪同始可離開,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並不另加給時間。
七、應檢人及模特兒之服裝儀容應整齊,長髮應以化妝髮帶紮妥;不得佩戴會干擾測試進行的珠寶及飾物。
八、應檢人不得攜帶規定(參見第7~8頁)以外的器材入場,否則相關項目的成績不予計分。
九、應檢人所帶化妝品及保養品均應合法(合法化妝品的含意參見第6頁),並有明確標示,否則相關項目的成績予以扣分。
十、應檢人依組別和測試號碼參加測試,同時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疑義,應即告知監評人員處理,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