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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序
序 言
譯 序
給不熟悉法律的讀者
序章 大眾媒體與大眾媒體法/1
Ⅰ 大眾媒體與表現自由的歷史/1
1 大眾媒體的發達/1
2 表現自由的歷史/2
Ⅱ 日本大眾媒體與表現自由的歷史/4
1 日本大眾媒體的發展/4
2 明治憲法/5
3 戰 敗/7
4 戰後到現在/9
Ⅲ 日本大眾媒體之現況/10
第一部
第一章 大眾媒體的表現與報導自由/19
Ⅰ 表現自由的保障/19
1 表現自由所及之範圍/19
2 表現自由之保障意義/19
Ⅱ 大眾媒體之表現與報導自由/20
1 大眾媒體的表現自由/20
2 大眾媒體與國民「知的權利」/21
3 大眾媒體的報導自由/24
4 大眾媒體居於優越的地位?/25
Ⅲ 保障表現自由的理由何在?/28
1 表現自由的價值/28
2 「思想的自由市場」論/29
3 民主主義程序論/30
第二章 媒體之表現與報導自由的界限/33
Ⅰ 表現自由也有界限的問題/33
1 表現自由也受公共福祉的制約/33
2 何種情形得以限制表現自由?-最高法院的看法/34
Ⅱ 何種情況允許表現的自由受限制?/38
1 美國的經驗/38
2 法院對表現自由的保障負有特別的責任/40
3 表現自由的限制若是無法符合嚴格基準,就不應存在/42
4 限制表現自由需符合什麼樣的基準?/44
Ⅲ 規制表現自由的法律所適用的特別基準/46
1 規制表現自由的法律所適用的特別基準/46
2 過度廣泛理論/46
3 明確性理論/47
4 LRA準則/48
5 程序保障的必要性/49
第三章 檢閱之禁止/51
Ⅰ 不得實施檢閱/51
1 禁止檢閱之意義/51
2 最高法院的立場/52
3 「檢閱的禁止」應如何解釋?/53
Ⅱ 禁止檢閱的具體事例/55
1 稅關檢查/55
2 受刑人的閱讀禁止/56
3 教科書檢定/57
4 法院的事前停止命令/59
5 疑似檢閱之其他事例/62
第二部
第四章 基於表現與報導內容之限制/69
Ⅰ 基於表現與報導內容之限制應符合的基準/69
1 基於表現、報導內容之限制,原則上應禁止/69
2 最具壓制性的限制-對特定見解思想的扼殺/71
Ⅱ 威脅國家安全的報導/72
Ⅲ 破壞治安/74
1 違法行為的煽動/74
2 令人不快之言論/77
Ⅳ 真實的報導/78
Ⅴ 確保公正選舉的限制/80
1 選舉與表現自由/80
2 有關選舉之報導的限制/81
3 限制選舉報導、表現的合憲性/82
第五章 名譽毀損/87
Ⅰ 何謂名譽毀損?/87
1 刑法上之誹謗罪/87
2 民法上之名譽毀損/89
3 限制毀損他人名譽之表現的合憲性/91
Ⅱ 成立名譽毀損之情形/93
1 名譽之毀損/93
2 對死者名譽之毀損/96
Ⅲ 免責要件/98
1 與公共利害有關之事實/98
2 為增進公益之目的/102
3 真實性的證明/103
4 足證內容為真實之相當證據/105
5 「公正評論」/109
6 證明責任/111
Ⅳ 何種救濟方法可行?/112
1 損害賠償/112
2 其他救濟手段/113
3 除去侵害請求權/114
第六章 其他個人權利的侵害/119
Ⅰ 個人生命、身體的侵害/119
Ⅱ 隱私權利的侵害/119
1 隱私權/119
2 隱私權利的權利性質/120
3 如何思考隱私權的問題?/122
Ⅲ 隱私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與救濟/124
1 構成隱私權侵害之要件/124
2 隱私權侵害之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125
3 表現自由與新聞報導自由之免責/126
4 真實姓名的報導/129
5 肖像權/132
6 隱私權利受侵害之救濟/134
7 隱私侵害與人權救濟/136
Ⅳ 顯然造成精神上苦痛之報導/137
1 侮辱性質之表現/137
2 媒體之報導所造成之精神上的苦痛/139
Ⅴ 差別的表現/141
1 人種差別的表現/141
2 性差別表現與色情文藝/142
第七章 猥褻之表現/145
Ⅰ 猥褻表現之禁止/145
1 刑法第一七五條/145
2 為什麼猥褻性表現之禁止可行?
-最高法院多數意見之立場/146
3 少數意見的立場/147
4 猥褻性表現能否禁止?-再考/149
Ⅱ 何謂猥褻表現?/151
1 猥褻之定義/151
2 目前猥褻性質之判定基準/152
3 兒童色情表現/154
第八章 其他因表現、報導導致之問題/157
Ⅰ 廣告是否也受保護?/157
1 政府對於廣告之限制/157
2 廣告限制之合憲性/158
Ⅱ 著作權與公開發表的權利/160
1 著作權/161
2 公開發表的權利/164
Ⅲ 以青少年保護為目的對表現與報導所為之限制/166
1 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規定之有害圖書的限制/166
2 以保護青少年為理由而限制表現自由之合憲性/167
Ⅳ 教科書檢定/169
Ⅴ 接受公正裁判的權利/170
第九章 對於表現、報導內容之中立性質上的限制/173
Ⅰ 政府對於無關表現、報導內容之中立性質上的規制,
究竟可以到什麼程度?/173
Ⅱ 表現內容中立性質上之相關規制事例/174
1 有關報紙、雜誌、書籍販賣之限制/174
2 因獨占禁止之觀點所作成之限制/175
第三部
第十章 採訪自由/181
Ⅰ 採訪自由亦受憲法保護/181
1 採訪自由/181
2 採訪自由之界限/182
Ⅱ 因報導與採訪之內容而限制採訪自由之情形/184
1 國家機密之保護/184
2 唆使國家公務員洩漏機密/184
3 侵入住宅與隱私侵害/187
Ⅲ 非因報導內容或採訪內容之制約/189
1 教唆、煽動以及唆使他人違法/189
2 因採訪造成之個人身體之傷害/190
3 集團性過度採訪/191
Ⅳ 對將來之採訪活動顯然會造成困難之措施/191
1 消息來源之強制公開/191
2 文書提出命令與強制作證/195
3 大眾媒體之搜索與扣押/197
第十一章 請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201
Ⅰ 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之權利保障/201
1 國民知的權利與政府資訊的公開/201
2 日本「知的權利」之保障/201
3 接近國會的權利/203
4 接近行政資訊之權利/204
Ⅱ 接近法院的權利/206
1 審判之公開與接近法院之權利/206
2 法庭內採訪/208
3 法庭內之照相攝影/209
4 法庭內之紀錄/211
5 法庭內之電視採訪/212
6 接近裁判紀錄之權利/211
Ⅲ 接近政府資訊之差別待遇/213
1 接近政府資訊之差別待遇不應存在/214
2 有關表現、報導以及採訪之理由的差別/215
3 非因表現、報導或採訪相關理由而受差別待遇
之情形/217
Ⅳ 資訊公開制度/218
1 資訊公開法、資訊公開自治條例/218
2 資訊公開請求權/219
3 公開原則與程序/219
4 公開之例外/221
5 例外事由-個人資訊/222
6 例外事由-法人資訊/222
7 例外事由-有關國家安全與外交之資訊/223
8 例外事由-有關公共安全之資訊/224
9 例外事由-意思形成過程之資訊/224
10 例外事由-行政執行資訊/225
11 獨立行政法人等/226
12 資訊公開與大眾媒體/227
第四部
第十二章 傳播自由與新興媒體之自由/231
Ⅰ 傳播自由與其規制/231
1 傳播規制之歷史與現狀/231
2 傳播制度概略/232
3 傳播之自由與其規制的容許性/234
4 視聽大眾的權利/236
Ⅱ 傳播之表現與報導內容之規制/237
1 傳播之表現與報導內容之規制範圍/237
2 公正的必要性/237
3 妨害「公安及善良風俗」之表現/238
4 傳播之正確性與客觀性/239
5 名譽毀損、隱私權以及其他個人權利之侵害/241
6 選舉與傳播/242
7 傳播與著作權/243
Ⅲ 非基於表現或報導內容之規制/243
1 傳播執照制度/243
2 非基於表現或報導內容之規制事例/244
Ⅳ 新媒體與表現的自由/246
1 新媒體的發達/246
2 有線電視/246
3 衛星傳播/247
第十三章 網際網路/251
Ⅰ 網際網路之發達與網際網路上之表現/251
1 網際網路/251
2 網際網路與表現的自由/252
3 表現自由之保護的認定/254
Ⅱ 各種具體案例/256
1 名譽毀損與隱私的侵害/256
2 猥褻性表現與兒童性表現/258
3 著作權之侵害/259
4 青少年之保護/260
Ⅲ 伺服器公司的責任/262
第五部
終章 對大眾媒體之接近權與社會的責任/267
Ⅰ 大眾媒體作為一種社會性權力/267
Ⅱ 大眾媒體之社會責任論/268
Ⅲ 近用權/269
1 近用權之意義與展開/269
2 對報紙等媒體之近用權/271
3 限定的近用權之保障/273
Ⅳ 大眾媒體之自主規制/275
1 自主規制之法律性質/276
2 自主規制之問題/277
Ⅴ 大眾媒體侵害人權時之行政救濟/279
Ⅵ 大眾媒體之編輯權以及其內部的自由/279
1 編輯權/279
2 內部自由論與社會對大眾媒體之監督/280
譯者序
近來因媒體報導產生的社會爭議不斷。相繼有政治人物、演藝人員等公眾人物,或者是一般市民,以權利受侵害為由提起民刑事訴訟案件。有趣的是同樣也有政治人物、演藝人員等公眾人物,甚至是一般市民,以媒體為舞台,盡情展現其才賣力演出。媒體的表現在我國可說是應驗了一句老話,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類似的情形在其他國家也是層出不窮。此時此刻,媒體在現代社會與國家中,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與功能?接收資訊的國民,應如何看待媒體?政府又該扮演什麼角色與功能?凡此種種問題,誠如治水問題一般,社會各方見解紛紛出籠,不但理論各不相同,實現的方法亦是五花八門各有奇招。然而,不可否認的,目前已經沒有人認為媒體不應該存在,而且,一般民主國家更進一步地普遍認為,媒體的存在與自由,是檢證國家是否民主自由的基本條件,即便媒體可能侵害人民的權利或妨害公益,但這些問題都只不過是權利間之調整與政府如何規範的問題而已,並不妨礙媒體擁有表現自由的本質。
有感於我國各種大眾媒體雖蓬勃發展,但卻屢傳大眾媒體之採訪與報導妨礙或甚至侵害人民權利利益之情形,不禁感慨,因而有翻譯本書之初步構想。譯者希望本書之翻譯,能作為各界思考相關情況或案例時之參考。事實上,本書是譯者翻譯的第一本書,著手翻譯之初,雖然深知現階段專業書籍的翻譯工作在台灣並未受到重視,也面臨教學和研究工作的雙重壓力,但是譯者本著「回饋栽培自己的故鄉-台灣」和「回報松井教授栽培之恩」的兩大初衷,堅持完成本書的翻譯工作。
本書是譯者在日本國立大阪大學留學期間的指導老師-松井茂記教授近年來著作之一。松井教授在日本是以研究憲法學理論聞名的學者,尤以程序理論與司法審查理論更有其獨到見解。除此之外,松井教授並鑽研資訊公開、大眾媒體相關法制,近年來並進行醫療與法方面之研究,並且參與相關之司法與行政實務工作。由本書之寫作鋪陳方式,讀者應可瞭解松井教授對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期待與理解。本書從憲法學權利保障之角度,兼顧「理論」與「實務」兩個面向,觀察大眾媒體與政府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並輔以日本各級法院之判決、判例與憲法解釋,來詮釋大眾媒體在現今社會所展現之各種角色與功能,最後終至勾勒出憲法學對大眾媒體之期待與法律定位。作者由實務之角度切入各種媒體相關法律事件,說明法律實務界之見解,並以批判的手法帶出學界之意見,使讀者能從各種面向思考媒體與法律之關係,並進而深入瞭解媒體法制的基本精神。
本書的翻譯過程中,譯者曾經面臨時間不足、專業術語如何中譯等各種困難。所幸在許多友人和研究所同學的協助下,逐一獲得解決。本書之所以能夠克服各種困難順利出版,特別要感謝下列人士:首先是元照出版公司在出版事務方面的協調與協助,以及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張博富、張宇林、許楹和等諸位同學的辛苦協助校稿。最後,要感謝家人在翻譯和校稿的漫長日子裡能給予譯者支持與鼓勵。
儘管本書經過多次校稿,然而仍不免出現錯誤、遺漏或其他不盡完善之處,因此希望在本書出版之後,能得到各界的迴響和指正,譯者由衷感謝。
蕭淑芬謹識於東海大學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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