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民主是政治正確的唯一選擇
民主的定義:涉及所有個體利益的行為,所有個體共同抉擇—一致或多數原則。所謂一致原則即兩個(含兩個)以上少數個體共同抉擇一項事物時適用的原則。例如婚姻需當事「雙方」一致通過,還有三個及以上少數個體的「一票否決制」,都適用於民主中的「一致原則」(三個及以上少數個體,也適用多數原則)。當個體數量無法達成一致時,就都適用民主中的「多數原則」。所以,涉及所有個體利益行為的「所有個體」是個變量:
婚姻一般只涉及兩個人,所以只在你們兩個人之間民主協商「並『民主抉擇』」就行了,別人無權干涉;合夥做事可能涉及到三個、五個、八個人……他們各自之間民主協商、並抉擇即可;涉及到一個企業全體員工利益的行為,那就要由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來抉擇;涉及到全體人民利益的行為(比如稅收的徵收與使用),就要由全體人民或其選舉委託的代表來共同抉擇。由此可知:生活在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的一生,都是在與其他(她)的人,包括家庭成員、社會各團體、各組織機構之「利益互動的一生」。而在涉及到每一個人的利益互動時,「每一個人」都會自發地主張自己的訴求,即我的願望!—這是一種本能,出於生存、追求的需要,與生俱來。並且這些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互動所能採取的方式只有兩種:文明的民主抉擇或野蠻的專制強迫。
經人類實踐表明:文明的民主方式,是協調與解決各利益體間利益互動之合理(不違背邏輯)的方式,且此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呵護、激勵著社會各利益體對文化發展的直接推動作用,所以它完全符合了人類社會發展的邏輯方向,因而它是正確的方式—並由此被世人所普遍接受。野蠻的專制方式則最大限度地壓制、阻礙著社會各利益體對文化發展的直接推動作用,為此它完全違背了人類社會發展的邏輯方向,所以它是錯誤(不符法則)的方式—並因此被世人所普遍的抵制。
政治的定義:社會各團體(政)間利益的協調與安排(治)。不光是「社會各團體間利益的協調與安排」叫政治,團體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利益之協調與安排,本質上也叫政治;即只要是社會各利益體間的「利益」之協調與安排,就都可以叫做政治。為此政治的簡約定義就叫「利益的安排。」—連接本文第一自然段中所述「生活在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的一生,都是在與其他(她)的人,包括家庭成員、各社會團體、各組織機構之『利益互動的一生。』」—這就等於說:我們每一個人的一生,本質上都是政治的一生。且在此政治,即利益互動的一生中,所有人所能採取的方式只有「文明的民主與野蠻的專制」,前者已被人類社會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方式,後者是錯誤的方式。
綜上即可推導出如下的結論:政治既然是「利益的安排」,且這種安排所能採取的方式「只有」文明的民主與野蠻的專制,而前者又是正確之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邏輯方向—所以民主的方式就是「政治『正確』」之唯一的選擇!因為「正確」的定義是:邏輯的存在。
還要特別強調的是:由於政治的定義是「利益的安排」,文明的定義是「人類行為民主化」,則「政治文明」就= 利益安排民主化。所以所有主張「政治文明」的人們以及政黨都不應該反對—利益安排民主化!
狹義自由和廣義自由及與民主的關係
引言:哈耶克先生以及之前、之後的學者們主張的「自由」不是真正(純本原)的自由。其實質是受制於「民主之法制」環境下的:人與人、人與組織、人與自然之間的文明互動,本質上屬於廣義自由。本人不是經濟學家,不知哈耶克先生以其「不正確」的對「自由」二字的理解作為其理論的基礎,會否對其學術體系產生某些不利的影響,或對宏觀經濟活動,以及人們對「自由」的觀念產生誤導?希望不至。
一、對「自由」二字的剖析
「自由」是個體的,因為「自」字指定的範圍就是「個體本身」,個體的「這個本身」個體由(順隨)之。如果一個個體的行為涉及到了任何其他的個體,它就超越了「自」的範疇。當一個個體的行為超越了「自身」涉及到其它個體時,請問:這個個體的行為「還能夠」任其由之嗎??所以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才常常出現這樣的用語:「一個人」自由自在的多好啊;「一個人」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歌詞中也有「孤獨的」自由、「放棄自由」喜歡兩個人……主體都是單數。最能說明自由本質內涵的莫過於「思想自由」、「心靈自由」一類的表述:
因為沒有外化為行動的思想、心靈「只能限於個體本身」,而個體本身的思想與心靈是不會受到任何約束的(可以受到影響),它想不自由都不行—辦不到!否則何來「胡思亂想」、「異想天開」之語呢?而且人們常說的「創作自由」在現實中也都是以個體為終端完成的;即便是所謂的「集體創作」其在實施的過程中也都是將「集體創作的標的分解後」由各個個體以獨立的形式完成而匯總的結果。所以自由的定義就是:只涉及個體本身的行為,個體各自抉擇—隨心所欲,我行我素。也就是說:自由是你自己對你自己的隨心所欲。
二、狹義自由和廣義自由之於民主的關係
生命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自主訴求的過程。訴求的定義:要達成的心願。它分為兩個方向:一是個體對內(自身對自身)的訴求;二是個體對外(為滿足自身願望而求諸於外界)的訴求。
個體對內的訴求諸如:我要吃、吃多少;我要睡、睡多久;我要穿什麼衣服、造什麼髮型;我要聽什麼樂曲、看什麼節目、寫點兒什麼;我要借酒消愁、一醉方休;甚至我要自殘、自殺—這一切都是個體自己對自己的訴求,無需尋求別人的首肯,因而它屬於狹義(只限於自身)的自由。定義如上:只涉及個體本身的行為,個體各自抉擇—隨心所欲,我行我素。其行為結果雖然會對別人產生這樣、那樣的影響,但對於一個個體「自己對自己」的決意行徑而言,在理論上別人是無能為力的。至於其與民主的關係、就理論而言無關,但實際上它是受限於一定的物質基礎的。如果沒有基本(人居、醫療、教育無憂)的物質保障,作為狹義的自由還能剩下什麼?只能是壓抑的心境、度日的艱辛,甚至於沿街乞討、四處流浪、致病等死或絕望棄生(亦如楊元元們;搜索「上海海事大學自殺研究楊元元」)的自由。而基本的物質保障於廣大民眾的制度基礎就是民主—它能在最短的歷史時期內,將基本的物質保障(基本幸福)最廣泛的實現於大眾。只有最大範圍地將「基本幸福」覆蓋於民眾,才能最大限度地拓展廣大個體之自由選擇與想像的空間,進而提高人類社會文化創新與發展的機率。
個體對外的訴求即是個體的心願需要借助於外界的回應來達成。例如:你需要的生活用品、你需要的各種服務;你需要表達的觀點、你需要出版的作品;你需要的商業合作、你需要的結社組團;你需要的情人、你需要的夥伴……上述一切之你所要達成的心願,都需要對方的回應來得以確認。生活用品與各種服務需與對方達成等價互換;觀點表達與作品出版需按社會廣泛認可的規則行事;商業合作與結社組團需是協議共商與利益共享;夥伴需是志趣相投、情人需要相互依戀。如此,凡需借助外在因素來達成你個人訴求的時候,你都不能像「你自己對你自己之訴求時」那樣的我行我素,你都要按照一定的、社會廣泛認可的規則(包括對動物及自然界),或依某些個體(交朋友與找戀人)的個人心願來與之互動;任何突破社會規則、強迫對方按照你個人意志行事的行為,都屬於野蠻的行徑。而「社會廣泛認可的規則」就是民主的法制,即文明。個體自覺「習慣」於文明的生存環境裡,其與外界的互動「自然」就會有未被約束的隨心所欲感:習慣成自然—這就是廣義(面對一切)的自由,其定義為「文明的互動」。藉此,就廣義自由而言,其「文明的互動」根本就離不開民主的制度。而在專制的制度環境下,公共空間的各種互動關係之權利是不平等的:被專制一方的訴求是被普遍地「強制」限制的,專制一方的訴求是由他們自己說了算的。加之專制的法律所呈現出的原則化之空泛,為不確定而隨意的人治提供了制度支持:規矩不明、抉擇難行,摸石過河、戰戰兢兢—斷然不會有條理清晰下的隨心所欲感。這就是身處專制制度下的人們,普遍沒有自由感的緣由,並且它還必然施害於民間「文明互動」的遍及程度,正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是也!
民主之於廣義自由的必然性還充分地展現在各地區、各民族、各國家之人們,為爭取自身權利的運動中表露無遺的那句標誌性的口號裡:民主、自由—「民主的」自由!而美國東海岸的那座女神,一手高擎著的是自由之火,一手握攬的則是《獨立宣言》;其《宣言》產生的背景及主旨內容,就是要擺脫專制統治,建立一個以「民主之法制」為根基的自由之國。
幸福與幸福指數及苦難與苦難指數
—實踐人類幸福的具體操作模型
幸福的定義:脫離困境的穩定生存。苦難的定義:陷入困境而無法擺脫。
困境的定義:缺乏人權要素保障的生存。人權的定義:本能之上的訴求。
一、動物的幸福與苦難
動物有三項本能的訴求,一是溫飽:「溫」指氣候適宜,「飽」指食能果腹;其次是穩定的棲息地:沒有穩定的駐足之地,四處遊蕩、在途奔波……既消耗體力又不安全;再次就是交配訴求:紓解本能以滿足性慾並繁衍後代。滿足了上述三項訴求,動物的幸福就實現了。所以我們看到:在現實世界中只要人們能滿足動物的這三項(尤其是前兩項)訴求,基本上任何動物都可以飼養、家養—與人共處!雖然也會發生一些飼養、家養動物傷人、死人的事件,但人與人之間也有此類事情發生:關鍵是偶發還是普發以及人類能不能因此而承受。
動物的幸福標準確定了以後,其是否苦難就一目了然了。身處溫度不宜之地遭受嚴寒、酷暑的折磨,得不到獵物或半饑半飽而食不果腹;沒有穩定的棲身地到處流浪;發情期找不到或競爭不到交配對象使之焦躁、不安。—凡處上述「困境」(尤其是第一、第二項)而不得改變,動物就在苦難當中了。我們可以將其得不到滿足的基本訴求項越多,確定為它們的苦難指數越高。
那麼交配訴求得不到滿足,苦難指數一級;沒有穩定的棲身地,苦難指數二級;溫飽不能解決苦難指數三級—兩者或三者兼而有之,那它們就快「級」死了。至於動物有沒有幸福指數?應該沒有。因為動物沒有創造文化的能力,為此也就不會「刺激出」本能以外的需求。所以它們「只能有」基於生存—活在哪兒的訴求,不會進化(發展、改變)出超越此外的其他「追求」!則一切非文化動物,都只能享有「脫離困境」的幸福,不會擁有幸福之上的指數幸福。動物的幸福與苦難之標準的確定,是為與之生理構造和生存本能最為靠近的人類提供一個參照系;以此建立起「人類」之幸福與苦難及其指數的指標體系。
二、人的基本幸福
動物的三項訴求是動物賴以生存的基本權利。而作為「動物人」的我們其賴以生存的基本權利和其它動物一樣,也是溫飽、穩定的棲息地和交配訴求;滿足了這三項訴求,「動物人」的幸福也就達到了。因為這三項訴求是一切動物賴以生存的「本能要求」。但作為「人動物」我們與動物的本質區別是擁有了「創造文化」的能力,由此進化(發展、改變)出的基本訴求就脫離了動物,形成了「人的」基本權利訴求:那就是人居、醫療、教育無憂—從而超越了其它動物的基本訴求使之與其區別開來而成為人類!
第一個區別是「人居」,目的是防禦侵害、抵擋寒暑、私密衛生。防禦侵害即房屋要有一定的堅固度,不能來點兒洪水就垮一堆,五、六級地震就塌一片,以及阻擋他人或野獸的入侵。抵擋寒暑即房屋要有一定的保溫性,不能冬天風一吹就吹透了,夏天一曬就成蒸籠了。私密衛生是指人居不能像動物那樣,不分間隔的窩兒著住!以四口之家為例:夫婦與孩子、孩子與孩子要分室,這樣個人需要自由獨處時便可在各自的房間私密;而客廳(或含餐廳)是家人、友客聚集的「家庭公共空間」;衛生間應分設兩處,以避免時點上的使用緊張或病患者的交叉感染—這樣四口之家的人居基礎標準應該是三室一廳兩衛(使用面積人均至少不低於15至20 平米;一般國家的人口密度,地貌狀況都能滿足此要求)。第二個區別是醫療,目的是提高人的生存機率和生存質量,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的生理疾苦。若染病、受傷而得不到醫治,人就會像野生動物一樣,任憑傷病的擺佈、折磨,毫無抵禦或減輕痛苦的可能,以致終身受難或痛苦而亡。第三個區別是教育,學習文化、創造文化、傳承文化是人類社會延續發展之所必須。沒有文化就沒有人類,這是人與動物的本質區別,所以人類的定義是「有文化的動物」。而文化傳承的廣度和深度,決定著人們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承擔一定職責時所必要的素質準備。以當代(信息社會)人類發展的總體水平而言,人們受教育的程度宏觀上應當普遍地達到大學程度,以便能夠比較順利地參與到推動社會文化發展的進程當中去。當上述人居、醫療、教育__無憂,加之週末逛逛公園、集市、賣場、博物館、運動場,看看電影、文藝演出、體育賽事以及假期的郊遊或旅遊—現代社會(工業時期)人們的基本幸福就達到了!其重大意義在於:它實現了超越「一般動物」本能訴求(溫飽、穩定的棲息地、性需求)之上的「人的」基本訴求(人居、醫療、教育無憂);從而實現了超越「一般動物」幸福之上的「人的」基本幸福。所以,一切國家之各級議會、政府,都應以使最廣大的民眾家庭之生活標準,達到此一基本幸福為「根本的」執政考核目標。—因為你們是「人的」政府,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保底」之責!(即宏觀地講:每一屆政府都應使達到基本幸福標準的家庭之數量逐步增加,而不是不變,更不能減少,作為任內工作的基本點。)
人類有沒有幸福指數呢?—有!因為人類不僅具有創造文化的能力,而且這種能力是邏輯而持續的,為此它就可以邏輯且持續地引導著人們「逐級增長」的需求延展……從而進化出:滿足了人類基本幸福訴求之上的「新的追求滿足」—人類幸福的指數滿足。
三、人的幸福指數
在上述基本幸福之上的物質文化滿足,就是幸福的指數滿足;我大致把它分為如下四級:以期涵蓋現代工業社會和正在轉向當代信息社會的各個階段(階段越發達,基礎標準相應提高)。一級:事業進步、收入提高,負擔得起租金較高住房,或自有商品房人均20 平米以上,舒適、寬敞;兩台中檔私家車,醫療、教育有一定選擇的空間;每年2 至3 次境外遠遊。
二級:高檔或獨棟自有住房,及一至二處境內、外景區或大都會房產;就醫和子女教育均可選擇自費;私家車二台高檔、穿飾講究、聚會就餐多為高檔場所;每年兩次以上境內、外景區度假。
三級:購置或有能力購置私人飛機、遊艇,自我享用基本隨心所欲。經常參與一些慈善拍賣,以及捐資或集資組建各類慈善組織。
頂級:以自有財富或可以以自有財富獨資組建大型基金會(2013 福布斯全球富豪榜,淨資產10 億美元以上的1426 位)。—幫助同類以致它類(動物等)或生態環境擺脫困境,此乃人之所以為萬靈之長的責任所在。至善之至,幸莫大焉!上述只是個大致的劃分,實情可以此為參考有個浮動區間。重點是要厘清什麼叫做「幸福」及其指數,而不是不著邊際地滿大街逮著誰問誰:你幸福嗎?—莫名其妙!此外上述各級幸福指標也可以折合成貨幣計算,因為不是所有收入達到標準的人都是按照我所描繪的那樣去物質的生活。可能就有那麼一些收入不錯的人,由於職業、性格等原因而一天到晚的宅在家裡悠悠,或者滿世界的遊走……你能因此說他(她)不達標嗎?但是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幣值不同、購買力各異,所以以實物和享受服務的次數作為標準,更易於在全球範圍內通行此一指標體系;以貨幣計算更適合於貨幣一體化的地區。
精神幸福:主要是指愛情、親情、友情、職業、興趣、追求是否無礙,以免因此陷入精神困境。當人們在物質上已經擺脫了困境,尤其是進入了指數級別,那麼精神困境宏觀上亦不復存在(絕症、災禍、服刑等另當別論)。因為在此物質基礎上誰還找不到個情人、組建不了個家庭以實現愛情?!或者關愛不起父母、養不了個孩子以滿足親情?!還是沒有幾個好友或閨蜜以獲得友情呢?!而且有此等收入的職業一般你不太滿意也接受了,沒大興趣也不煩了;若是沒有更吸引你的追求使你在所不惜,你可以安身立命了。—責任你的職業、愛護你的家庭、公益你的社區,繼而慈善困境中的人們。如此你就是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對人類文化傳承盡了職責的人:無愧你「人的」一生的人!
環境幸福:應由獨立、專業的環評機構制定相應於人體的、人類可為的、公共環境實施標準,以及對實施環境標準的檢查、監督。當我們置身於碧草、藍天、青山、綠水之間,你就擺脫了環境危害,滿足於生態的美好—實現了人生的全面幸福。
四、人的苦難及苦難指數
在基本幸福的基礎上,如果經濟收入下降,不但最基本的休閒、娛樂均無力承擔,連每天必要的基本營養飲食都要計算;財務處於拮据之態、精神焦慮、心情壓抑,甚至時而需要借錢敷衍幾日—你已經步入了「為繼不易」之困境切近的狀態。如果收入狀況繼續惡化下去,任何一項「基本需求」的支付發生了問題,又缺少或斷掉了社保的支撐:你就陷入了困境,置身於苦難之中。
比如一、因經濟困難無法就學;或者二、醫保匱乏而小疾不免,擔心大病;以及三、所居因陋就簡,享受不到保障性住房,或房租艱難承受與擁擠不堪。三者居其一,苦難指數一級;兩項疊加,苦難指數二級;三項滿貫,苦難指數三級。至此人就達至了動物的幸福狀態:只求溫飽,有個棲身之所,偶有性交。再往下……人就步入了動物的苦難指數:顛沛流離、四處覓食、饑寒交迫、朝不保夕—以致尊嚴難保、人格盡失。這類群體數量的增加而且得不到遏制,就是社會倒退的明顯標誌!
綜上,這一「人類幸福的具體操作模型」雖然是靜態的,人生是動態的,但你動態的人生再起伏,也脫離不了我靜態模型的涵蓋。當絕大多數人(95% 強。因為宏觀地講:在公正之民主、法制的環境中,絕大多數個體都能獲得與其自身社會定位相宜的文化財富)生活在基本幸福至指數頂級之間,應是一個比較(與只求溫飽的苦難社會比)符合理想(邏輯推測)的社會狀態。這樣極少數由各種原因導致生活拮据或因病症,以及各種災禍受困的個體,就有條件受到來自政府及社會廣泛而有力的物質救助。
另外有必要進行一些相關的立法,以制約,甚至禁止那些無度與虛耗的消費行徑。因為人的慾望可以無限,但資源和生態是相對不變的。所以即使你有財力買一排名車、置數棟豪宅,又或是壘一個故宮、砌一座白宮……對不起:要麼課以重稅,直至法律杜絕—繳多少稅也不行!嗜貪富貴、浪擲奢華,是對自身無節的墮落、對財富肆意的揮霍、對資源可恥的糟蹋:愧對哺育我們的大自然!
作為一個人,我們對物質財富的享用應該是有限度的、恰當的、適可而止的;但作為人類的一員,我們對文化發展的探索與追求應該是無限的、永不停止的—這是我們人類存在的目的與對宇宙「可能的」意義(被客觀世界所需要)。
老婆老媽先救誰 狗該不該被食用
—倫理、道德與法律
開宗明義:什麼是倫理、道德?西方古今哲學家、思想家一直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先是把倫理與道德混為一談,後來雖試著加以區分但仍然涇渭不明;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亦如此。
倫理與道德是兩個本質不同的概念:前者事關次序,後者事關善惡;前者隨勢應時可以變不行為行,後者無論何時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本文旨在闡明倫理與道德的本質區別,分清兩者之涇渭,分立《倫理學》與《道德學》—改變兩者混淆的現狀。
一、什麼是倫理
老婆、老媽同時掉進水裡,作為媽媽的兒子和老婆的丈夫你先救誰?據說這是個考驗男人內心情感取捨的「經典刁鑽難題」。百度了一下,答案百出:先救媽的、先救老婆的、我救老婆、讓我爸救我媽;誰離得近先救誰、把水都喝乾了的;救一個然後陪著另一個殉葬或者乾脆一起死的;老婆可以再找,媽只有一個的;以及以生命的長短來計算和東西方家庭觀之不同所導致先救哪一個的。還有列舉安徽青年郭某的實例(2012 年7 月25 日《楚天金報》:母親妻子一同墮河 男子先救妻子引父親不滿),也有臭罵出題者愚蠢、無聊的。
表面上看這是個進退維谷,兩難選擇之刁鑽,以致陰險的情感測試,「且」條件是人為「限定死」的,即沒有任何其他附加條件:什麼誰近先救誰呀、我救老婆我爸救我媽、把水喝乾了、陪著一起死……等等。此題給定的條件就是兩個待救的人與你的距離完全一樣,你只能先救其中一個,另一個可能溺亡—而你還得活著。如果附加了其他條件,此題還能稱之為「經典刁鑽的難題」嗎?現實中安徽郭某先救了他老婆這一例證,其實際情形超出了此題給定的條件,小夥依現狀(老婆離他近)做出了符合邏輯的施救,由此得到的結果(答案)已與此題無關了。而本質上此題的答案是有著客觀、現實之內在的邏輯依據的:就是面對災難時的人類,應該依據「什麼」來讓渡「生的權利」?答案是「倫理」!—什麼叫倫理?定義:次序的邏輯。即在面對災難時讓渡「生的權利」是按照一定的邏輯次序的。「此一」次序在現實中的客觀呈現是由弱到強的;就是說讓渡「生的權利」最先予最弱的個體,然後次之,再次之。那麼就人類社會而言個體的由弱到強分為幾個層次呢?大致四個:孩子、老人、中青年女人、中青年男人。此一「次序的邏輯」不論是在泰坦尼克的沉沒,還是在雅安、汶川、唐山的災難中(大人把生的希望留給孩子、男人把生的希望留給女人、成年人救護老人)都得到了印證。這就是人們在災難面前讓渡「生的權利」之一般的原則。特殊情況下此一「次序的邏輯」也是以一般原則為基礎所做的變通。例如美國災難片《天崩地裂》中有這樣一個場景:「中年的男女主人公在災難來臨之際去接兩個孩子和孩子們的奶奶共出災區時需坐船出逃一段路程,快到地點時,小船要沉了,若有一個人跳到由於岩漿入水而充滿硫酸的河裡,小船就不會馬上沉沒。如果按倫理即『次序的邏輯』之一般原則,孩子最弱、老人次弱、孩子媽第三,則男主人公應該下船;可男主人公下了船就只能由孩子媽帶著三個都需要照護的老幼如何沖出災區呢?如果孩子媽下船男主人公面臨同樣的問題;只有體能最好的男女主人公同時存在,一個負責上岸後駕車往外沖,一個負責照護那三個弱者之中的兩個,才有脫離險境的最大可能;所以,只能在老人與孩子之間進行選擇。按照『次序的邏輯』保護孩子優先,為此影片中呈現出老人家毅然決然地跳下了充滿硫酸的河水中,把『生的權利』讓渡給了孩子們。」—這依然吻合了倫理原則。那麼依照倫理那個所謂「經典刁鑽難題」之正確的答案就是:你先救你媽!
為此答案如果你相親相愛的老婆感到很失落、很傷心、甚至很憤怒……你就對她許下這樣的諾言:「親,假如我和妳親愛的老爸同時掉進水裡妳一定要先救妳老爸,為此我下輩子一定還娶妳,因為妳尊重倫理!」—而且理論上所有的女人都是未來的老媽,所有的男人都是未來的老爸!!
當然,違反倫理的行徑也是有榜樣的:比如《泰坦尼克》裡的那個富賈,像賊一樣的溜進了為著拯救婦女與孩子們的生命之船;還有在火災面前棄孩子們的安危於後,高喊著讓「領導」先走的馬弁!
二、什麼是道德及與倫理的區別
道德的定義:心、行之美善。心術、行為謂之「道」;美在這裡是「稱讚、讚揚」之意—與後面的「善」連接起來就是被__稱讚為善的即為「德」—與前面的「心、行」連接起來即「心術、行為,被稱讚為善的就是『道德』」。「有利」而為的道德是職業之德(職業道德),你應該恪盡職守;「無利」而為的
道德是無責之德(不能強求),人自當慈悲為懷。法律約束你不許為惡,此乃德之底線,人不應逾越;仁愛自發你可以為善,惻隱之心大家量力而行。傷害到你基本生存現狀的善舉它就超越了「一般的」道德範疇那叫崇高(終極至上);為了偉大(第一位的)的目標而「奉獻自己」就是犧牲—所以因公平而正義的事業獻身那就值得讚頌;為了一根木頭或幾隻豬、羊而殞命你就不能宣揚!道德的本質是「心、行,向善而不能為惡」,為此凡是不損害他、她人「實際」利益的行為一般都不違反道德。這樣婚外戀、同性戀、安樂死,以致性交易……就都屬於違反了「倫理」而非道德(違背他、她人意志除外)。只違反倫理,不違反道德,一般只作為公眾的談資而不會引起公憤,因為「興趣」的轉移是人性的本能,你我都在其中。所以婚外戀、同性戀、安樂死、性交易……等,很難達成共識而為全世界所普遍入罪,以致入法;但違反道德的行徑則都會招致譴責而引起公憤。為此法律禁止一切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即便是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垃圾,理論上也都在禁止之列(損害公眾利益);只因監管難以周到而主要靠個體的道德自覺。總之法律不能強迫你為善,因為「善的」本質排斥強迫;但禁止你作惡,因為「惡的」本質是陰、損、壞德。如此,違反倫理面臨的是次序的調整,比如婚外戀的你是離婚後再與他、她人來往,還是斷掉與他、她人的關係,回到你原來的家庭次序中;亦或是隨著社會不同時期之「人文觀念的改變(我們對我們行為看法的改變)」將不倫理—倫理化:合法化同性戀、安樂死、性交易等(乃至未來廢棄一夫一妻)來調整倫理次序;但是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則「永遠」都會被人們所唾棄而不容於世。所以婚外戀也好、安樂死也罷……只會引起公議;但把商品房說成是「剛需」,同時不提供必要、充分的保障房、廉租房—以此驅使、逼迫著廣大民眾嘔心瀝血地去購買或租賃高價商品房而付出沉重的代價:就是十足的缺德並必然引起公憤!
綜上,對落難女童小悅悅的視而不見屬於道德淪喪(沉沒、拋棄)—能善不善;而老婆老媽不知先救哪一個那是倫理無章(沒了規程)—次序亂了。人與動物,人與自然環境的關係也是如此:吃不吃動物、吃什麼動物,以及利用什麼資源、怎樣利用資源,屬於倫理規則;而友善動物、愛護環境,還是虐殺動物、糟蹋自然,就是道德文章。為此道德的作用基礎於倫理,尤其其宏觀的定位決定著整個世道的運行趨向。比如政治的定義是「利益的安排」,則「政治倫理」就是「利益安排之次序的邏輯」。
那麼一個社會「利益安排之次序的邏輯」應該以什麼為先呢?當然是以保障「『人的』基本權利」訴求—人居、醫療、教育無憂為先。但如果「利益安排者」以滿足「一己之私」為先,那麼此「利益安排之次序的邏輯」,即政治倫理就必然遭到踐踏:使得廣大民眾之基本的「人生」訴求得不到適時、應有的物質保障。
並且「我」字當頭只顧滿足「一己私利」之缺德的政治倫理也會上行下效地蔓延於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不擇手段、竊取公利,壟斷掠奪、盤剝民眾、虛假蠱惑、欺詐橫行……而且樂此不疲就會成為此一世道的價值取向。所以宏觀道德制約著微觀道德,政治的「心術」決定著「行為」的方向;以「德」治國就不能「強加意志」,因為「強迫即惡」,違背「善的」主張!
三、倫理、道德與法律的關係
法律的定義:仿效的規則。它規範的都是人類的行為;而人類所有的行為都包括在倫理與道德的行為之中。由此規範人們行為的法律在本質上也就此分為兩類:倫理法與道德法—則其法理來源也就必然以「倫理與道德」之行為的不同性質作為根據。
那麼依上述(一)、(二)所論之倫理與道德的不同性質,其法律規範的內容之調整與變化在原則上呈現的只是「倫理法」的調整與變化。因為次序的「習俗」多為時代的產物,所以倫理「順時」而變:比如原來違法的同性戀、安樂死……現在合法了;而心、行的「善惡」是本性使然,為此道德「必須」恪守:即原來屬於犯罪的搶劫、詐騙、強姦、殺人……現在還是犯罪,只是懲罰的方式有了改變(從車裂、淩遲變為槍斃、注射,或千百年的刑期)。這樣,人類的法律之發展、變化的定律就是:順時倫理,恪守道德!而倫理的三個原則是:一,守序(時務);二,理解(寬容);三,應變(更新)。道德的三個標準是:一,禁惡(底線);二,行善(博愛);三,崇高(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