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汀最早關注的就是對於感覺與料理論(sense data theory)的批評。眾所皆知,感覺與料一向是英國經驗論的核心概念之一。早在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的理論中,由感覺所經驗到的東西一直被認為是人類之得以認知外在世界的媒介。洛克宣稱:我們所有的觀念皆可分解為來自感官經驗所知覺到的簡單觀念。依照傳統經驗論的說法,當我們對某一物理個體(physical objects)有著某種知覺經驗時,在經驗的當下,認知主體即同時性地擁有對該個體所呈現著的某些現象之知曉。這些以現象狀態呈現著的個體及其所具有的性質或關係之投射(projection),就是所謂的感覺與料。經驗論者相信對這些感覺與料的知曉足以說明我們何以能獲得外在世界物理個體的知識。
羅素(Russell 1912, 1914, 1914a)嘗試利用感覺與料的理論來作為他的親知理論(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的基礎。概略而言,這個理論包括下面若干論旨:(1)感覺與料是一種真實的存有,但既非我們所知覺的物理個體之部分,亦非獨立存在的抽象實存體,也不是認知主體所掌握的思緒,更不是認知主體對命題認知的態度所呈現的意向性對象(intentional objects)。(2)感覺與料這種存有可以直接關聯到認知主體的意識;而認知主體可以藉由這個關聯來知曉某一物理個體具有該感覺與料所直接呈顯著的性質。這正是一般現象論(phenomenalism)的基本概念。對這些感覺與料的知曉行動是認知主體與生俱來的基本能力。(3)感覺與料,作為一個存有的個體,有別於認知主體對該感覺與料的知曉行動。(4)我們對於某一感覺與料的知曉行為是一種認知狀態,但它並不能獲致一般的事實知識。(這最多只是康德所謂的經驗內容。)(5)感覺與料具有明確的性質,但對於每一認知主體而言,對於感覺與料的知曉是私有的。(這種知識論的客觀性問題正是感覺與料理論一直難以回應的課題。)
羅素(Russell 1918)進一步利用感覺與料所獲致的知識來建構他的邏輯原子論。簡單地說,整個世界,或者更廣泛地指實存域整體,就是感覺與料依邏輯形式所建構而成的。但羅素很快就體認到這個進路有著根本的困難。無論如何,物理個體不能被解釋為「以由實際經驗到的(感覺與料)為基本元素」所構成的複合體。羅素在《心智的分析》一書中已明確的放棄這個理論(Russell 1921,詳見Russell 1959)。但諷刺的是其後的邏輯經驗論者卻一直奉此為圭臬,特別是卡納普在《世界的邏輯結構》(Carnap 1928),更具體的把外在世界當作是感覺與料的建構體(the external world as a logical construct of sense data)。艾耶爾(A. J. Ayer, 1910-1989)在《語言、真與邏輯》(Ayer 1936)一書中信心滿滿地宣稱所有主要的哲學問題都可以在邏輯經驗論裡處理妥當,特別是在說明檢證原則(principle of verification)的合法性之後,強調所有有意義的述句都可以化約為利用感官經驗來說明。艾耶爾與大多數的邏輯經驗論學者一樣直截了當地把感覺與料的知曉當作我們知識與信念的基礎。在《經驗知識的基礎》(Ayer 1940)他認為這些感覺與料可用來區分感覺經驗與物質,從而區分表象與實存域。但他認為感覺與料應理解為概念式的構作(conceptual constructs)或邏輯虛構(logical fictions)。如此一來,我們對感覺與料的知曉顯然超越檢證原則的應用範圍。訴諸感覺與料這種缺乏任何檢證基礎的基礎論正是蒯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 1908-2000)在〈經驗論的兩個教條〉(Quine 1951)中所批判的第二個教條──所有的知識都可化約為感覺與料。
奧斯汀在《感覺與感覺所知體》(Austin 1962a)一書中,應用意義之使用理論對感覺與料理論有強烈的批評。奧斯汀開宗明義地宣示:這個(即感覺與料理論)是典型的學究式觀點,拘泥於少數幾個過度簡化的使用之字詞……我們日常語詞的使用遠比哲學家所認知的更精巧微妙,而且能用來做更多的區分。(Austin 1962b: 3)依他的瞭解,感覺與料理論的主要根據之一在於我們無法區分幻覺與如實的(verdical)經驗。這兩者的確都會呈現在我們的感官經驗中。因而,我們需要感覺與料這種客觀的實存體來保證我們所經驗到的是真實的存在,而非幻覺。換句話說,我們得以有客觀且真確的如實經驗正是根源於認知主體對感覺與料的知曉,而這卻是幻覺所缺乏的。但奧斯汀認為常識上我們的確知道幻覺與如實的經驗是不同的。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會用不同的詞彙與不同的方式來敘說這兩種迥然相異的經驗。比如說,我們用「看起來好像是」(looks)來描述幻覺──「水中的筷子看起來好像是彎的」,而不是「水中的筷子是彎的」。相對地,我們會用「是」(to be)來描述如實的經驗──「我手上的這根筷子是彎的」。依奧斯汀從常識的觀點來看,感覺與料的設定(to be posited)只是一種專職假設(ad hoc)而已。
(2) 真、使用、與意義
奧斯汀在〈真〉(Austin 1950)一文中,也嘗試應用維根斯坦的使用理論來說明真之概念。奧斯汀一方面揚棄「真之冗餘論」(redundant theory of truth),強調「真」是一個實質的概念,但是另一方面,他又不認為真之理論(theory of truth)需要提供對真之性質的分析與研究。而且,他進一步的主張具有真假值的並非語句(sentence),而是述句(statement)──「a statement is what is true」。對奧斯汀來說,一個述句的功能在於「描述」(describe)某一個事態(state of affair)或「陳述」(state)某一事實與判斷。從而,述句必須或者為真、或者為假。因此,嚴格說來,「真」不是一個語意概念;他所關心的是一個述句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可以被宣稱為真。但是跟塔斯基(Tarski 1933, 1944)的真之條件理論的語意學不同的是,他不認為語言跟世界的關係可以透過所謂的真值條件來說明。雖然他並不認為羅素與維根斯坦所謂的對應於事實是錯的,但基本上他並不支持古典對應理論(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對奧斯汀來講,述句之為真與否,取決於溝通的狀態下,說話者對於「真」這個述詞(predicate)的使用。承襲著常識論之觀點,奧斯汀自然而然地預設著我們有可以用來溝通的日常語言,包括相當數量的字彙與詞句。而且,作為外在世界的實在論者,奧斯汀相信我們有個具體存在的物理世界,其中充斥著各式各樣的物理個體以及個體之間的關聯所呈現之情境(situations)與事件(events)。有關這些情境與事件的資訊正是我們藉著語言所要溝通的。在這個基礎之上,奧斯汀所嘗試要說明的是我們如何藉著使用「真」這個述詞來建構語言跟情境與事件之間的關聯。
奧斯汀在《如何以言語行事》(Austin 1962b)所揭櫫的是:我們不只是利用「自然」語言來陳述事實或斷言某些確認的判斷,我們同時也藉著敘說(utter)一個語言表式(expression),特別是一個語句,這個言說動作(speech act)來實踐說話者在敘說(uttering)時的意向性行動。奧斯汀首先區分語言表式本身(an expression)、語言表式的使用(a use of an expression)、以及語言表式的敘說(an utterance of an expression)。基本上一個語言表式(無論是字、詞、子句或語句)本身只是一串沒有意義的語言記號的組合而已(a particular string of symbols in the alphabet of the language in use)。只有當我們實際上使用一個語言表式來指稱個體∕實存體或陳述某個事實,這個語言表式,特別是語句,才具有意義。具有特定使用的語句通常稱為述句(statements)。換句話說,述句是已經被詮釋過的語句(interpreted sentences),有意義的語句。至於一個敘說指的是當有人在特定的時空情境下藉著敘說該語言表式來陳述某個事實。因此,對奧斯汀來講,我們所關注的是:對於每一個敘說本身而言,說話者所意想呈現著的才是該敘說本身完整的意義。從這個觀點來看,只有敘說才是意義的負載者,而非語句或述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