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
知識論研究的課題
知識論研究的課題,包括知識、證據、相信的理由、證成、或然率,以及一個人應該相信什麼等等概念。除此之外,當然還包括可以經由上述概念中的一個或數個概念理解的其他概念。不過,這個說法其實和哲學其他領域一樣,都是充滿爭議的。例如,就證成這個概念來看,並非所有的知識論學者都同意證成是知識論的典型概念之一。不管如何,如果我們想要了解知識論研究的焦點,就應該先討論我們對「知道」、「證成」、「相信的理由」,以及「一個人應該相信什麼」這些語詞的基本想法。在尚未討論具高度爭議性的問題之前,讓我先介紹一些基本的、相對來說比較沒有爭議性,並且有幫助的區分。
先從知識這個概念說起,對於「知道」這個語詞,我們會在許多不同的狀況下使用。比方說,知道如何做某件事(knowing how)―如何打網球、如何游泳、如何打高爾夫球;或者說知道某個人或某個地方(knowing people and places)―我知道理查•弗利這個人,或者知道巴黎這個地方。然而,知識論最關切的是命題知識(propositional knowledge)―亦即事物是如此(so and so)的知識(例如,空間是有限的、上帝存在、心靈和物質是不同形式的存在)。這類知識之所以稱為命題知識,其特性在於「知道」這個動詞後面,會緊接著出現「那」(that)這個字,隨著「那」這個字出現的,就是被稱為命題的對象―所謂命題就是可賦予真假值的東西。舉例而言,「空間是有限的」及「上帝存在」這些命題,可能為真或為假。1不過,在知識論的領域中,為什麼哲學家會把焦點聚集在命題知識呢?
對上述的疑問,有個還不錯的說法值得參考。這個說法就是,相較於知道如何,和知道某個人或地方的知識而言,命題知識是更基本的知識。例如,知道如何打高爾夫球的意思,就是知道某些真理―例如,將左臂伸直可以將球打得比較遠,當然還得同時保持低頭的姿勢等等。同樣地,知道某個城市的意思,可以化約成知道這個城市的許多真理―街道、地標、建築的位置等等。不過,這個說法的說服力顯然不夠強。雖然狗知道如何游泳,但是我們並不認為牠們知道描述這些活動的任何真理。想像一下,設想我有一個好朋友決定要增強他打高爾夫球的實力,難道為了達到這個目標,他必須無止盡地追求關於打高爾夫球的命題知識?難道他打高爾夫球的能力,會隨著他對命題知識的消失而降低嗎?另外,我們也不難設想下列的情況可能發生:即使某人很容易搞混,也很難正確描述這個城市的任何資訊,但我們仍可能認為他非常熟悉這座城市,換言之,他知道這個城市。
還有一個比較簡單的回答方式,可以用來說明為什麼哲學家會如此關切命題知識。其實大多數人和哲學家一樣,對各個領域的真理(truth)都深感興趣,對我們而言,知識論的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人類理智的好奇心自然而然就會產生這些問題。當我聽到你充滿自信地告訴我,上帝存在,或者美國中情局(CIA)謀殺了甘迺迪。我除了想知道你怎麼知道事實的確如此之外,也希望你提供一些理由或證成,讓我相信你的說法是真的。同時,我也希望知道為什麼你認為一個有理性的人應該相信你所說的話。從我們想要追求真理的事實看來,我們確實無法忽視知識論及其他哲學探索。實際上哲學家回應具有爭議性的問題時,就是要尋求證據和證成。所以,對知識論沒有興趣的哲學家,無異是自陷泥淖。
真理的重要性讓我們不得不關切命題知識。但是,澄清命題知識和其他知識之間,例如,「知道如何」和「知道什麼」(knowing that),存在著什麼樣的概念連結關係?仍然是個待解的問題。既然用來描述理解能力「知道如何」的語句,和命題知識「知道什麼」的語句,都用到同一個詞即「知道」這個詞,這個情況當然不會僅僅是巧合而已。不過,還有其他仍待澄清的問題,即使將討論限制在命題知識的範圍,我們也會發現這類知識不會只有單一的理解方式。
如果在討論什麼是知識之前,對知識進行初步的分類是有用的,那麼這個分類方式會對其他知識論者關心的概念有些影響。例如,擁有理由相信某些斷言的說法,其實會發生歧義的問題。我認為至少有幾個不同的方式,可以用來理解所謂的理由:(1)引起信念的原因;(2)信念的知態理由(epistemic reasons);以及(3)信念的實用、道德,甚至法律上的理由。通常信念之所以需要理由, 大致上都是為了回應「為什麼?」這類的問題。例如,如果某人問道:為什麼山姆相信上帝存在?我們能夠從答案的差異,區分「相信的理由」有哪些不同的意涵(senses)。舉例來說, 由於山姆從小就隨著父母積極參與宗教團體,所以他從小就相信上帝。如果我們在意的是山姆產生這個信念的原因―也就是因果性的理由,那麼這個答案顯然非常適當。可惜知識論學者通常對信念的原因投注的心力不多,就是有時候順便提及而已。
有些人會主張能夠用行動看待信念,有理由相信某命題,可以類比成有理由按照某個方式行動。假設你想吃麥片加牛奶,而且你知道角落那家商店會販售牛奶,這會成為你決定走到商店的理由。對會採取什麼行動的理由這個問題,應該伴隨著、大概伴隨著,或至少可能伴隨著一些目標或目的。這類的理由通常稱為實用的理由,相信這些命題的理由,通常是因為信念擁有者想要達到某些目標或目的。巴斯卡主張我們有好的理由相信上帝存在,因為相信上帝可以讓我們避免遭到永恆的懲罰。他主張我們應當相信上帝存在的理由,目的在於避免可能遭到永恆懲罰的後果。由於上帝會將不相信祂的人打入地獄,所以基於風險的考量,理性的人應該會選擇相信上帝,保護他自己免於遭到悲慘結局。另外,對某些非常恐懼死亡的人而言,他有很強的理由相信死亡之後會進入另一個世界。所以,相信上帝存在的信念可能有助於追求死後的幸福。
顯然當一個人擁有實用的理由時,便可以將信念合宜地當作行動看待。有些人會主張只有在擁有自由意志的情況下,才能擁有實用的理由。除非一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去打一場高爾夫球賽,否則從實用理由的觀點來看,他不能決定要相信什麼。不過,大多數人都同意可以透過做某些事的方式,增加某信念的可能性。然而,必須注意的是,雖然我們會透過實用的理由相信某些命題,但這並不是知識論所要研究的理由類型。
相信某個命題的理由,除了實用的理由之外,還有道德的理由。舉例來說,即使在面對相當可信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孩子有罪的情況下,很多家長仍然會基於道德的理由相信孩子是無辜的。另外,想像一個《一九八四》描繪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人們會產生相信法律的信念―舉例來說,人們會基於法律的理由,相信他們處在一個公平的社會。如果我們是以合法與否的方式理解信念,就是基於法律的理由決定是否相信某些命題。但是,我要再次強調,不管是道德理由或法律理由,都不是知識論研究的課題。
知識論者真正感興趣的理由類型,是可以增加信念為真程度的理由。不過我們還是得小心,相信我會從惡疾中復元的信念,可能會增加痊癒的可能性,甚至成為我痊癒的原因(或至少是原因之一)。如果我有一個好的知態理由(我有時候會把知態理由直接稱作知態證成),相信我會痊癒,則那些原因(那些證成)必須得到我會痊癒這個結論。不過,我會痊癒的結果顯然無法化約到單一相關原因。對知態理由這個概念提供的「分析」(analyses),哲學家們會想要以先前提到的例子加以推斷。為了達到目的,我們用代名詞或變量,代表個人以及他們相信的命題;用代名詞或變量的意思,就是可以用名稱或描述詞取代個人或命題。這種表達方法如下:如果S的理由能夠增加P為真的程度(S用來指涉任意的個人,P用以指涉命題),而且這個理由無法化約為使得信念為真的原因,S擁有相信命題P的知態理由。首先,我們會訴諸或然率的概念,說明知態理由和其他理由不同,所以,如何理解或然率的概念決定了知識論的成果,稍後我們會看到許多知識論的爭論,都歸諸於如何理解這個概念。
知識論者同時也關切應該相信什麼這類的問題,上述的區分也可以用來說明這個問題。當我們使用「應該」描述人們行動或相信的理由時,就應該能夠將實用的、道德的或法律上的理由和知態理由區分開來,也就是區分實用上應該、道德上應該或法律上應該相信,和知態上應該相信的不同。當我們稍後回過頭來討論這類被稱為「規範性」的知態判斷時,不要忘記上述區分的問題。
對於相信命題不同種類的理由(或者「應該」相信什麼的理由),這些不同種類的理由之間其實並不互斥。例如,產生信念的原因可能是知態理由。然而,從某些觀點來看,為了擁有知態的證成或理性的信念,這些信念必須基於你已經擁有好的知態理由的情況下,這個基礎就是以因果的方式被理解。例如,作為一個陪審員,你可能不是因為一般認定的證據,作為知態理由相信被告有罪。假設你擁有這個信念的理由,是因為被告身上有刺青―也就是被告身上有刺青,導致你產生這個信念―你的信念可能是未證成的或是不理性的。許多人會認為經由這個來源產生的信念,會降低你知道結論為真的或然率。關於這點,我們所依賴的區分,是你擁有相信命題的理由,和製造信念的理由之間的區分。哲學家提出這個區分,是為了對照相信命題P的理由,和理性地相信P有所不同。我將會在探討知態證成和理性這些概念時,更深入地談論這個課題。
後設知識論vs.應用知識論
讓我們設想可以列出一些概念和問題,至少有一部分是和知識論相關的。在知識論的歷史中,有個區分一直隱而未顯,但是在近幾十年中有比較清楚的被定義―就是後設知識論問題和應用知識論問題的區分。應用知識論又稱為規範知識論,基於某些理由,我會在第三章中討論,現在我比較擔心的是在這個脈絡下使用「規範」這個詞。我們可以將後設知識論和應用知識論聚焦於知識上,根據相似的區分可以用在其他知態概念。
關於命題知識,會出現兩種差異極大的問題。我可以問我們知道什麼,如果我們知道任何東西的話,以及我們如何知道它。或者,我可以問知識是什麼。我將第一種問題稱為應用知識論問題;第二類則是後設知識論問題。在知識論引進這些術語之前,類似的區分已經在二十世紀的倫理學中出現―就是被稱為後設倫理學和應用倫理學的區分。將注意力放在後設倫理學的哲學家,會想要知道哪些性質是好的或者是對的。2他們之所以如此關切這些問題的根源,原因在於一個人很難主張什麼是好的或對的,除非他能夠先理解爭論的主要對象是什麼。同樣地,至少有些知識論學者會認為,在討論我們知道什麼或理性地相信之前,我們應該先清楚什麼是知識或理性的信念會比較好。這並不表示知識論學者不關心我們知道什麼這個課題―這個說法只是認為,在處理探求知識和理性的信念之前,需要先清楚地知道我們談論的對象。
剛剛我所提到的論證其實有點可疑。考慮以下的例子:在某個觀點下,水電工發現導致燈光閃爍的原因之前,需要因果關係的哲學說明。但是就像我們所看到的,某些哲學家對慣於宣稱有知識的人提出這些困難(證成、理性的信念等),而且設想努力提出這些問題,聽起來都是有道理的(或者,最低程度試圖反駁哲學家的把戲),這個人都必須進行哲學思考才能對使用這些概念的爭議提出適當的說明。
∮應用知識論
在整個知識論的發展過程中,懷疑論始終占據重要的地位。懷疑論者通常質疑我們能夠合理地說明知識或證成。換言之,懷疑論者認為各種定義知識的說法都會產生些許問題,因此,或者我們其實不知道,或者缺少信念所需的證成。在哲學上,懷疑論如此具有影響力的地位,一點兒都不值得驚訝。因為哲學家的本性,就是不滿於只了解事物的表面價值。為了肯定我們知道些什麼,我們必須要有好的理由說明,為什麼相信某些假設而不是其他假設?但是,我們只要稍微反省就不難了解,過去人們認定他們掌握確定的「真理」,後來都也會變為假的。在科學發展的過程中,科學理論不斷地更替。在歷史上特定的某些時刻,無神論占據了哲學的討論,在當時的哲學社群中,很難發現有神論者的蹤跡。正如我們期望建立的法律系統,為了能夠揭露犯罪或無辜的真相,通常在審判過程會讓檢辯雙方進行激烈的攻防。同樣的,哲學家試圖找到揭露任何相關議題真理的最佳方式,就是進行激烈的爭辯。懷疑論者扮演檢察官的角色―許多知識論學者則認為自己是常識的辯護者。
有趣的是,其實有各種不同觀點的懷疑論。有個相當重要的區分方式,就是知識的懷疑論和理性信念的懷疑論的不同。舉例來說,我可能會認定自己不知道說明宇宙「起源」的「大霹靂」理論是正確的,縱使我有相當好的理由相信這個理論。再則,懷疑論可以相對於某些課題而言。對科學家提出的所有高度理論化陳述的「知識」來說,我是懷疑論者。但我同時可以認定常識的真理沒有問題,在良好光線的情況下,我知道面前出現的適當尺寸大小的物體。站在知識懷疑論光譜極端立場的哲學家,主張我們無法而且不可能知道任何真理。最極端的懷疑論者聲稱,我們沒有任何知態理由相信任何命題(應該也包括他們自己用來陳述懷疑論的命題)。
在知識論領域中,懷疑論的主張總是吸引相當多的目光。每當哲學家要探討應用知識論的議題時,就會遇到這些令人困擾的問題。我們知道或證成的相信任何有關過去、未來、物理世界以及他人心靈的命題嗎?阿斯頓(Alston)和布蘭特(Brandt)在一九六七年介紹哲學的著作中,描述哲學問題就是「不訴諸任何特定學科最普遍的或最根本的理由」。比較恰當的說法是:哲學問題是非常基本的問題,所以無法通過追求特定學科的知識而得到解答。你很快就會了解,其實哲學家們共同認同的東西並不多,包括為了生存應該做些什麼這個課題。我完全同意應用知識論會成為哲學問題,只有在日常脈絡中預設它是某種知識或證成的狀況下。當我想要知道股市會漲還是會跌的時候,需要的當然是財經專家,而不是預期哲學家(或像哲學家一樣思考的人)可以提供任何解答。
如果我們想要回應懷疑論那些不知道(或甚至不可能理性地相信)任何命題的奇怪主張,就會被迫轉向後設知識論的爭論。當然,我們會以懷疑論提出挑戰,安排後設知識論的討論架構。我們接下來將會看到,不管是懷疑論論證的影響力,以及可能回應懷疑論的方式等,都依賴於某人如何理解這些知態概念。
∮後設知識論
我已經清楚地說明,我們無可避免的要面對後設知識論的問題。但是我對後設知識論的描述還是不太清楚,我認為後設知識論者要問的問題是:什麼是知識(證成、理性、證據)?但是哲學家們會通過許多相當不同的方式理解這些問題。當我們對這些爭議提出疑問時,這些疑問就是後設哲學的(metaphilosophical)問題,也就是關於哲學的哲學爭議。我們不在這裡做詳細的討論,我現在能夠做的就是讓你感覺到,對於「什麼是知識?」這個問題,其實會有相當不同的回答方式。
某些哲學家以語言學轉向的觀點看待這個問題,他們關切的焦點在於每個語詞的「意義」。對這些哲學家來說,後設知識論問題最清楚的形式如下:當我們說某人知道或是理性的相信命題P是什麼意思?若以分析的形式回答這個問題,就是運用一種(雖然只有一種)分析的概念,將知識的意義分解幾個部分。如果某人能夠掌握每個部分的意義,就意味著他知道。所以將每個部分的意義結合起來,就可以完全了解知識的意義。主張運用哲學分析方法的哲學家,堅持分析概念不僅可能,而且必須是最終的概念―也就是說分析這個概念是無法分析的或者無法定義的。我們必須掌握某些語詞的意義,才能說明其他語詞的意義。
所謂分析的意思,就是把複雜的分解成簡單的部分。不過,分析這個概念並不僅限於用在語詞的意義。有些哲學家認為,他們能夠將概念或觀念、性質或事實等,分解成更簡單的概念或觀念、性質或事實。例如,當我們說某個性質P是複雜的,意思就是可以將P化約成簡單性質的組合(正方形這個性質可以看成由四個邊、有相等的邊長、有直角等等性質組合而成的)。不管是主張意義分析、概念分析,或者傳統上性質或事實的分析哲學家,認為他們的工作和科學不同,科學努力發現組成世界的終極粒子(原子、電子、夸克等等)―不由其他物質組成的物質。可笑的是,想要以分析的方式理解意義分析是「不切實際」的。但是,你可以將研究對象限制在如何使用像「知道」這樣的語詞―這個方案至少將你從負有大量而全面考察的義務中解放出來。如果某人認為性質是可分析的對象,他應該會主張性質是在「心靈」進行哲學探究之前就存在的東西。
廣義的來說,哲學家都同意哲學是一種每個人都可以從他自身出發的活動。另外,他們也同意從某些觀點來看,通過分析得到的結果是必然真理。要回答什麼是知識,並不是期望發現知識具有什麼樣的性質。舉例來說,設想我有一個能力相當接近上帝的菲列德叔叔,他擁有絕對正確的信念(infallible beliefs),即誰知道些什麼這類的信念。某些東西是已知的,若且唯若,菲列德相信它是已知的,這個命題可能為真。這個說法―雖然很有意思,但是―對我們了解什麼知識並沒有幫助。
時至今日,問題越來越複雜。很多哲學家(特別是我們稍後會討論到主張自然主義的學者)認為,如果想要發現知識的性質(證成、證據或其他東西),應該以科學家試圖發現水的性質(光、電磁場或其他東西)為榜樣。水這一類的物質通常稱為「自然類」(natural kind)。我們當然可以透過物質的表面性質(例如,看起來的樣子、可以喝等等),挑選出哪些物質是水。但是,若我們想要更認真的發現什麼是水的話,就要探尋水的基本結構。我們會認為,基本結構通常比表面性質更能決定什麼是水。用某些哲學家充滿想像力的語言來說,在所有可能世界中,水都具有相同分子結構,但表面性質可能隨著不同的世界而有所改變。
經由自然類的非本質特性(所謂非本質性的特性,就是東西擁有但也可以沒有的性質),挑選指涉的對象,想要藉此了解自然類這個語詞的觀念,是非常困難的。但是,即使我們同意可以使用分析這個概念去回答後設知識論的問題,仍不免會引進許多具有爭議性的哲學預設。所以,我們需要一些比較沒有爭議的方式去挑選出知識(理性的信念、應該相信的命題等)。我們很快就會了解,在哲學討論的脈絡中比較,很難找到沒有爭議的知識,或理性信念的例子。當我們預設知道這個、那個或其他真理時,懷疑論會在我們頭上盤旋,並指控我們會有乞求爭點(begging the questions)的問題。在齊任(Chisholm)的重要工作中,他認為我們必須一開始就決定是否要認真的面對懷疑論的挑戰。3他的觀點是應該直接假設擁有知識和理性信念,而且用最好的知識或理性信念,引導我們建構什麼是知識或理性信念的觀點。我們很快就會明白,即使我們喜歡上述觀點,問題是這個觀點很難說明平常說我們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是什麼意思。
我必須提出警告,關於哲學性質的後設哲學的爭議並未解決。事實上,關於後設知識論的爭議,是尚未解決的後設哲學問題。所以,不要再提起這個問題也許比較好。事實上,雖然哲學家對於如何理解後設知識論的問題,有著相當的分歧,基於關心的困難點不同,會提出不同的論證。當我們參與後設知識論的爭論,我通常會使用適合用來分析的語言,作為分析意義的工具。我非常懷疑不同的哲學家之間,就他們喜好的不同術語,有任何翻譯的可能性。
接下來,我在第二章將討論傳統上認為知識論的最基礎概念―知識這個概念,而且我們將會了解到,對於什麼才是知識論中最基本的概念,其實是有爭論的。在第三章,我們將轉而討論知態理性,這是我們用來理解知識時非常重要的概念。我們討論知態理性的方式,將會從有無特定結構的問題開始,清楚地分析這些關鍵概念。另外,對於認定什麼是證成的結構,哲學家們有著相當不同的觀點,在第四、 五、 六章,我們會討論這些不同的觀點。在第四、 五章我們特別聚焦在所謂的基礎論證成的不同觀點上,在第六章則討論推論證成―依賴於第四、 五章討論的證成種類的證成。最後,在第七章中,我們將會看到,如何從後設知識論的角度,去回應懷疑論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