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可作為教科書,但章節安排是專為入門讀者所特意設計。工作上接觸歐盟事務之人,透過此書可較易掌握歐盟法律的風貌;對國際情勢或比較研究有興趣者,本中譯本所附海內外學者與實務的專業介紹,則提供不同觀點與靈感。
作者簡介:
Robert Schütze
英國杜倫大學歐洲與全球法教授。憲法學者,專長為歐盟法與比較聯邦制度。
Professor of European and Global Law, Durham University and Luiss (Rome) and permanent Visiting Professor at the College of Europe.
譯者簡介:
主譯者
藍元駿
Yuan-Chun (Martin) LAN PhD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法律學系國際法研究中心召集人。近年相關譯作:《大陸法傳統》(2020)、《美國法制概述》(2019)、《國際租稅入門》(2018)、《資本主義經濟學及其社會學—熊彼德論文選集》(2017)、《租稅正義與人權保障—葛克昌教授祝壽論文集》(2016)。
Professor and Director of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law department of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His recent translation includes: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by J.H Merryman & R. Pérez-Perdomo;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 Farnsworth; International Tax Primer by B. Arnold & M. McIntyre; Joseph Schumpeter’s Anthology: The Capitalism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by R. Swedberg; and monographs in: Tax Justice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Festschrift for Professor Gee Keh-Chang.
譯者
陳盈雪
台灣大學法律系雙主修社會學系畢業,曾於法國史特拉斯堡攻讀歐洲人權法,現為巴黎南特爾大學博士生,研究興趣為平等權、優惠性差別待遇措施、性別議題等。
高育慈
台灣大學歷史系學士,台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筆譯組碩士,曾任職出版業,現為專職譯者,從事法律與遊戲翻譯。
張之萍
現為法律系助理教授。早年在歐洲求學,參加歐盟Erasmus mundus計畫,秉持讀萬卷書、行萬里路的精神,在義大利、立陶宛、荷蘭等國家受教,並曾在德國做過短期研究。研究領域為刑事法、歐洲人權法,目前的興趣為科技與刑事犯罪。
徐彪豪
台大法律畢,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歐盟法暨國際公法碩士,淡江歐研所博士。曾任職國際NGO、政府智庫、MNC,英語兼授歐盟法、國際公法、國際人權法、商事法導論。
章節試閱
第一部分 歐盟法之結構
此部分的分析將聯盟視為一個制度性的「產物」,同時也將歐盟(次級)法的創設納入。第一章先概述聯盟主要的四個機構:歐州議會、歐盟理事會、執委會以及歐盟法院。第二章則探究這些機構如何在聯盟立法過程之中協調合作。聯盟無法就社會生活的一切面向立法;第三、四章分別討論聯盟立法的兩個憲法界限。基於授權原則,聯盟的行動必須以成員國的授權範圍為限。這些權能以及其性質將於第三章探討。最後第四章分析聯盟權能在行使上的第二個憲法界限:歐盟基本權利。這些權利首先以聯盟法一般原則的形式呈現,但如今已成文化納入聯盟的基本權利憲章之中。
第一章 聯盟機構
摘要
所有憲法的首要任務在於創設政府機構(institutions)。每個政治體都需要各種不同的機構來治理其社會,因為每個社會都需要共同的規則,以及一套制定規則、執行規則和依規則進行裁決的方法。歐盟基礎條約(The European Treaties, TEU)創設數個歐盟機構,以制定、執行歐盟法,並依歐盟法進行裁決。聯盟機構及其核心任務規定於TEU第III編,其中以該條約第13條最為重要:
聯盟應型態其組織架構,致力於提倡歐盟之價值、促進其目標之實現、為歐盟本身、其公民及其成員國之利益服務,並且確保其政策及行動之一致性、有效性和持續性。
聯盟之機構應有:
-歐洲議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
-歐洲高峰會(the European Council)。
-理事會(the Council)。
-歐洲執委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下稱「執委會」)。
-歐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歐洲中央銀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歐洲審計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1
上述條文列舉了七個歐盟機構,各該機構在聯盟法秩序中扮演舉足輕重的核心角色。2 若我們稍加留意,首先可能注意到的是機構的數量:與傳統上三權分立之組織架構不同的是,聯盟機構的數量為其兩倍以上。在一般國家法秩序架構下,通常設有議會和法院;因而,乍看之下,與一般「國家」政府組織似乎未能直接相對應的是(歐盟)理事會和執委會。其中「理事會」名稱突顯了歐盟作為「國際」組織的性質,不過這樣的機構其實也能在聯邦制國家的政府體制中找到;而「執委會」名稱則甚少見於一般國家政府架構,因為行使行政權的機關通常係以「政府」稱之。至於中央銀行和審計法院,同樣也存在於許多內國法秩序的架構下。
哪些基礎條約定義了聯盟機構?涉及聯盟機構的條文散見於TEU與TFEU當中(參表1.1)。
1 TEU第13條第1項。第2項補充:「各機構應在條約賦予之權力範圍內行事,並且遵守條約規定之程序、要件和目標。各機構應實踐相互真誠合作(mutual sincere cooperation)。」
2 基礎條約在此建立七個「機構」的同時仍承認其他「機關」(bodies)的存在。首先,根據TEU第13條第4項,歐洲議會、理事會和執委會「應由經濟暨社會委員會和區域委員會作為諮詢顧問協助之」。「經濟暨社會委員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的組成與權力規定在TFEU第301條至第304條。「區域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Regions)的組成與權力則是規定在同法第305條至第307條。除了聯盟的「諮詢機關」之外,歐盟基礎條約也承認「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的存在(同法第308條和第309條)。
第一部分 歐盟法之結構
此部分的分析將聯盟視為一個制度性的「產物」,同時也將歐盟(次級)法的創設納入。第一章先概述聯盟主要的四個機構:歐州議會、歐盟理事會、執委會以及歐盟法院。第二章則探究這些機構如何在聯盟立法過程之中協調合作。聯盟無法就社會生活的一切面向立法;第三、四章分別討論聯盟立法的兩個憲法界限。基於授權原則,聯盟的行動必須以成員國的授權範圍為限。這些權能以及其性質將於第三章探討。最後第四章分析聯盟權能在行使上的第二個憲法界限:歐盟基本權利。這些權利首先以聯盟法一般原則的形式呈現,但如今已成...
作者序
It is an enormous honour to finally see the translation of my "Introduction to European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0) into Chinese; and I would sincerely like to thank my translator, Professor Yuan-Chun, for his interest and enthusiasm in the work. Translating a law book is never easy; yet to understand another legal cult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s is essential in building bridges, whether they be trade bridges or political bridges. I hope this book will bring the European Union closer to all those interested in it.
Robert Schütze
Professor of European and Global
Law Durham University
It is an enormous honour to finally see the translation of my "Introduction to European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0) into Chinese; and I would sincerely like to thank my translator, Professor Yuan-Chun, for his interest and enthusiasm in the work. Translating a law book is never easy; yet to understand another legal cult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s is essential in building bridges, whether they be trade bridges or political bridges. I hope this book will bring the European Union...
目錄
學界推薦序
業界推薦序
作者中譯本序
作者誌謝
序言
第一部分 歐盟法之結構
第一章 聯盟機構
摘要
1. 歐洲議會
2. 部長理事會
3. 執委會
4. 歐盟法院
小結
第二章 聯盟立法
摘要
1. 「通常」立法程序
2. 「特別」立法程序
3. 輔助性原則
4. 旁論:「一般」締約程序
小結
第三章 聯盟權限
摘要
1. 歐盟權限:目的解釋
2. 聯盟的一般權限
3. 默示(對外)權限原則
4. 聯盟權限的類型
小結
第四章 基本權利
摘要
1. 歐盟基本權利的誕生
2. 聯合國規範:歐盟基本權利的外在限制?
3. 基本權利憲章
4. 「外部」權利清單:歐洲人權公約
小結
第二部分 歐盟法之執行
第五章 直接效力
摘要
1. 直接適用與直接效力
2. 基本法的直接效力
3. 次級法的直接效力:指令
4. 透過成員國法和歐盟法產生的間接效力
小結
第六章 法律優位
摘要
1. 歐洲觀點:絕對優位
2. 優位性的「執行」本質:不予適用,而非宣告失效
3. 成員國的挑戰之一:基本權利
4. 成員國的挑戰之二:權限的界限
小結
第七章 內國訴訟
摘要
1. 內國救濟:對等與實效
2. 國家責任:Francovich原則
3. 先決裁決之一:總論
4. 先決裁決之二:各論
小結
第八章 歐盟訴訟
摘要
1. 對成員國提起執行之訴
2. 對聯盟訴訟:不作為之訴
3. 撤銷之訴:司法審查
4. 損害賠償之訴:聯盟責任
小結
第三部分 歐盟法之實體
第九章 內部市場:貨品自由一
摘要
1. 財政壁壘一:關稅
2. 財政壁壘二:歧視性國內稅
3. 監管障礙:數量管制
4. 正當化監管障礙:第36條與強制要件
小結
第十章 內部市場:貨品自由二
摘要
1. 內部市場權限:一般議題
2. 與「具體領域」立法權限的關係
3. 「擇優適用」:第114條的排除適用條款
4. 租稅調和:聚焦第113條
小結
第十一章 內部市場:人員流通
摘要
1. 勞工的自由流通
2. 營業自由
3. 歐洲公民身分:一般性的流通權利
4. 正當化對受雇者與自雇者的限制
小結
第十二章 競爭法:卡特爾
摘要
1. 第101條:管轄權
2. 事業體間的勾結形式
3. 對競爭的限制:反競爭目的或效果
4. 第101條第3項:促進競爭效果的豁免
小結
尾聲 英國脫歐:過去、現在、未來
摘要
1. 過去:英國是個「尷尬的夥伴」?
2. 現在:依TEU第50條退出
3. 未來之一:與歐盟(可能)的貿易協定
4. 未來之二:「硬」脫歐與「WTO」模式
小結
校譯者序
主譯者誌謝
學界推薦序
業界推薦序
作者中譯本序
作者誌謝
序言
第一部分 歐盟法之結構
第一章 聯盟機構
摘要
1. 歐洲議會
2. 部長理事會
3. 執委會
4. 歐盟法院
小結
第二章 聯盟立法
摘要
1. 「通常」立法程序
2. 「特別」立法程序
3. 輔助性原則
4. 旁論:「一般」締約程序
小結
第三章 聯盟權限
摘要
1. 歐盟權限:目的解釋
2. 聯盟的一般權限
3. 默示(對外)權限原則
4. 聯盟權限的類型
小結
第四章 基本權利
摘要
1. 歐盟基本權利的誕生
2. 聯合國規範:歐盟基本權利的外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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