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序
銀行業為具有變動性(dynamic)、複雜性(complex)與受嚴密監理(closely regulated)之特許行業。蓋銀行一方面因經常金融整併、他方面因科技創新、相互競爭而開發金融商品或提供新型財富管理服務,其業務乃自存款、授信日漸導向消費金融、金融商品銷售,再轉向資產管理、理財諮詢,銀行角色遂由信用提供者、交易者轉變為理財顧問,銀行業本於績效,為滿足顧客,提供不同服務與金融商品,業務全方位發展,遂呈現多元化,銀行因交易身分不同致生不同權利義務,依歷史觀察,銀行業的確具有變動性;其次,銀行因與資本市場結合,協助公司對投資人發行或銷售證券,為因應市場需求,金融工具不斷推陳出新,其中抵押貸款證券化即為著名適例,銀行業則因此負擔與傳統貸款人不同之證券相關責任,而體現其複雜性;再其次,銀行之經營因涉及金融安定,影響國計民生,銀行自許可設立伊始,政府即嚴格監督有無建置良好制度並落實執行,其應定期申報資產組合、負債、資本及營運成果,揭露風險及其控管,再者,針對銀行各類業務,制定各種細則規範,並隨時執行金融檢查,若有違規,動輒重罰伺候,尤其跨境業務,銀行因受不同國家管轄,衍生多重監理,銀行業洵屬受嚴密監理之行業。
惟與上開銀行業特性相對應的,銀行從業人員包括董事、經理人、內稽、法遵、法務等在內,法院與監理機關乃推定其通曉法令與銀行內部規範,社會要求其熟識業務之現實議題,並要求董事在擬訂經營目標、策略管理、行銷規劃、資本額、負債與資產之管理、授信政策之釐定、財務績效之評估與監督、內控與審計等各方面積極參與,董事會並應在充分資訊下,依合理決策程序為合理決策。再者,對經理人要求在各類業務之引進、開發與個案交易之從事,其相關資訊之蒐集、篩選與利用,審核與評估作業,風險之確認、分析與控管,利害之權衡與取捨,應符合法令、內部規範與董事會決議。尤其董事與經理人就此等經營管理事項之判斷與執行,則應以銀行之最大利益為依歸,以盡法律所課予之忠實義務。抑有進者,要求內部稽核之專業因應業務及科技發展而提升,並應自事後偵測錯誤與糾正,轉至事前預防性查察,以發現可能之重大風險。此外,期待法務人員不僅提供法令諮詢、審閱契約、遴選外部律師、訴訟管理,並應熟悉當前政府政策、金融市場情勢,以避免外在環境變更之重大法律風險。至於法遵人員,則被期待認知不法風險之所在,對於新商品、新服務確認符合法令與內部規範,並配合內稽、內控程序,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法令規範之導入、建置與實施,以達事前防範不法風險。因此,如何填補知識與經驗之空隙,如何縮短其等期望值落差,一直為銀行實務所戮力以求之課題。
回顧國內銀行法領域之研究,由於我國銀行法承襲自美國法體系,致坊間著作之知識架構與治學套路,偏倚公法監理面向,沈緬於傳統解讀法條層次,鋪陳記敘靜態組織結構、業務類別,對於銀行中介角色與交易活動所涉之私法權利義務以及銀行業務之跨境與國際問題,較少著墨。就整體觀察,處諸現代日趨紛繁複雜、急遽多變的商業社會,面對金融之創新變化與銀行業務之多功能發展,在開導或教範任務面,恐有不足。
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自韓效忠董事長於1990年捐獻設立以來,長期關心社會教育,以求國民智識水準之提昇,因國民智識苟不增進,一切建設盡成逐末,緣本原不立,創造適足以資弊,是以投入資源,從事奠基工作,此應為各界所查知。韓董事長不幸於前年謝世,生前囑咐個人依循原有路徑繼續努力。個人秉持所學,遴選財經法名著翻譯,舉凡揚搉古今、品評得失、持創見以定群議、證往哲以覺來彥之外國財經法著作,均得以迻譯為中文,給予初學入門者指引,也提供實務與學術工作者參考,以利國人擴大專業知識與視野。
個人執業之初,有倖涉足金融業務,於今四十餘載,其間見識我國自資本輸入國演變至資本輸出國。在資本輸入年代,歐洲各大銀行對我國公民營企業提供授信,英倫銀行就近選擇英國法為準據法,並指定英國法院管轄貸款合約之爭端,事屬當然。至於其他歐陸各國銀行之授信,與英國並無存在任何連繫因素,亦莫不追隨,為相同選擇。如今我國銀行南向拓展業務,輸出資本,對東南亞諸國企業授信,與英國無任何連繫因素存在,仍舊依循仿效歐陸各國銀行,選擇英國法為貸款合約之準據法,並合意由英國法院管轄貸款合約之爭端。再者,現代新興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所適用之ISDA主契約,亦揭明英國法為準據法,由英國法院管轄交易爭議。如此相同選擇準據法與管轄法院之現象,普遍存在,彌久不衰。尤其觀照亞洲場景,香港、新加坡與我國相同,皆是彈丸之地,同屬華人社會,為何其金融制度、金融業務相對我國先進、成熟與健全?揆究其故,應是承襲英國殖民餘蔭所致。凡此在在彰顯英國法律制度及司法人才之執法,功德茂盛,贏得銀行家與企業家的信賴與尊崇。當然,就制度面以言,健全的法律制度有賴優秀司法人才去創造;就人才以言,優秀的司法人才又何嘗不是依賴健全的法律制度,始能脫穎而出,有秉法直言、平允論斷之機會,兩者本相互依存。惟如何創造有利人才成長的環境,我們必須像園丁,園丁栽培植物,自應傾全力了解植物的結構及其生長之道。有鑑於此,個人愚誠悃悃,決定翻譯英國之銀行法與金融法專著出版,以為我國創造有利人才成長之環境略盡棉薄,希冀有裨萬一。
綜觀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教授Ross Cranston所著「銀行法原理」(Principles of Banking Law)一書,就方法論而言,係以英國法為核心,乃在內涵上作本質揭示,並從外延上廣泛列舉,積極反映市場現實面。其先就銀行業與銀行組織包括架構、多功能銀行及銀行與產業關係,銀行間之關係網絡涵蓋往來銀行、銀行間之市場及銀行團,與銀行監理囊括課責性、資本適足性、風險揭露、防止詐欺、洗錢防制與資恐、系統風險、審慎監理概念與監理方法、多功能銀行與國際銀行之監理等分別探索,並對中央銀行之地位、功能與法律為闡說;再就銀行業務溯本探源,由內而外,由近及遠,自境內至國際,涵括諸如銀行與客戶間分別因開戶、收款、付款、支付方法內含支票代收與交換、支付卡及電子貨幣,以及結算、清算與淨額結算等等,層遞剝析其所致生銀行與客戶、同業、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敘次井然,纖毫悉列;尤其接續在授信業務方面,針對透支、定期貸款、貿易融資、循環授信、聯合貸款及信用狀開發,乃至銀行保證以及授信擔保品條分縷析,探微揭隱;另就銀行與資本市場結合,貸款資產出售、資產證券化、證券之發行、銷售、買賣及受託保管,綜理考辨,疏通凝滯,終則分別指明銀行基於諮詢者與交易者不同角色所涉責任之理論基礎、責任基準;鑒於金融交易與金融商品無不涉及資訊安全與個人隱私保護,銀行對於客戶資訊之使用與保護則攸關銀行之保密義務,就銀行對客戶所負保密義務內涵與洗錢、資恐防制兩者相互間之觝牾,以及監理之國際互助合作,亦有探討論述;最後則審視銀行業營運之跨國性與多功能性,以及此等業務所衍生之監理難題、管轄權之衝突及國際合作。核其體裁明密,方軌前秀;其結構嚴密緊湊,辨析精奧,其言簡而要,其事詳而博,展現厚積薄發之實力;又其歸納演繹,剪裁運化,讓讀者得以鳥瞰全局,亦得窺豹一斑,隱隱然有典誥之風,垂範後昆。這部論著是一面鏡子,我們看這面鏡子,便可一目瞭然銀行之組織、業務及其規範之過去與現在,並可展望未來的發展。當與國內名著聲氣相求,殊聲而合響,異翮而同飛。案經取得牛津大學出版社授權,邀請金融實務工作者林鼎鈞律師、林克穎先生與郝月葵小姐,不計名利,共同「戇猴搬石頭」,完成初步翻譯,嗣經個人斟酌損益,增刪添補,期臻信實,再付諸剞劂,爰謹代表基金會致申謝意,誌其原委,並粗陳全書梗概,以總結前賢,開啟後人。
本基金會創辦人韓董事長一生從事金融業,擔任多家歐洲銀行台灣代表,在台灣經濟起飛年代引進巨額歐洲美元貸款(Eurodollar loan),個人渥承其啟蒙與提攜,參與定期貸款、貿易融資、循環授信及聯合貸款作業,協助製作各式貸款合約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凡二十載,如今得以本翻譯著作回饋社會,別具意義,曷勝欣幸,併此敘明。
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陳錦隆 敬上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