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研究領域涵蓋十二到二十世紀歐洲憲政史、民法、比較法和國際私法等,已發表九十多篇論文。著有《法與審判權》(Recht und Justizhoheit)、《十八世紀歐洲憲法商議》(Die europäische Verfassungsdiskussion des 18.Jahrhunderts)、《以憲法將主權法律化》(Juridification by Constitution)、《規範性與優先性》(Normativity and Precedence)等十多部專書。
《理性與公平》初版(德語:Recht und Justizhoheit, 2003, 2009;西班牙語:El juez legal, 2014)得到很好的回響。其後在博睿法學史叢書(第27部,2019)英文版中大幅擴展、更新,得到了英國最高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的肯定。繁體中文版要特別感謝吳宗謀教授和商奕璠博士,他們花費了大量時間將我的想法付諸文字。對於他們的友善關注、專業知識和游紫玲女士(臺大出版中心)的持續支持,感激之情,難以言表!同時也感謝格但斯克博物館允許我使用Hans Vredeman de Vries的《正義的寓言》(Allegory of Justice)(1594/1595年)作為封面插圖。
向他人學習的好奇心促使我致力於以外語發表作品。「在法庭前」的歷史推理,以及歐洲特有的法律觀念,透過其邏輯一致的應用,以及透過理性而「平易近人」的正義,從而令人信服。因此,在閱讀本書時讀者若能對照比較相應的亞洲傳統,或許對書中的概念會有更深的領悟。由於認知和知識依賴於比較,因此尊重他人(關照他人的角度)是我所有學術努力的根本關切。希望本書能透過促進亞歐關於正義理念的對話,為這條道路做出貢獻,特別因為正義不僅需要伸張,而且需要在眾目睽睽之下得到伸張(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 (1924) 1 KB 256, 259 per Lord Hewart, C.J.)。
這段二十世紀初的英文措辭,將正義解釋為亞里斯多德秉性(hexis)意義上對他人的一種態度,並在其中與中世紀暢銷作品契合,如羅馬的吉爾斯(Giles of Rome)《王者明鏡》(The Prince’s Mirror)(第三部第二章)。儘管如此,學者們採納了古希臘的正義觀,將其視為一種(司法)美德,並承認「真正的正義與表面的正義〔是〕無法區分的」此一困惑(Plato, Sophistes-Dialogue, 267c)。由此,博學的律師根據Irnerius的《法律細節問題》(Questiones de iuris subtilitatibus)(Fitting編,1894)得出結論,正義的寵兒是仁慈(aequitas)。用伊爾內里烏斯的話來說,她的面容滿是溫柔,與那星光閃耀、目光如炬的眼睛形成鮮明對比,這雙眼睛被賦予人格化的理性(ratio),代表了法律的邏輯解釋和應用。這個比喻讓我們回到了Hans Vredeman de Vries《正義的寓言》──正義女神(iustitia)位列法官之中,手藏於袖,以示廉潔,所依靠的是真理(veritas)、理性(ratio)和調查(indagatio)。前景中的一群人表達了同情(miseratio),即正義中提到的仁慈;格但斯克市政廳、議會大會議廳的圖像構圖清楚表明,正面和中心描繪的仁慈,不能與恩典、憐憫或寬恕混為一談,而應被理解為(格但斯克議員)在任何法律程序和行政任務中固有的一般職責。
在法國,過去十年法院的角色作用也有了很大的發展,包括在憲法委員會中引入憲法先決問題(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以及該會變得更像是具有審判性質的機關。在德國,法官分案的標準有所改變,也因此產生爭議:根據德國的立憲主義觀,這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在超國家層面,也有一些重要的發展,包括歐盟法院拒絕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的提議。歐盟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也不得不面對波蘭、匈牙利以及中歐、東歐其他地區對司法獨立和法治的威脅。同時,一些歐洲社會不得不面對內部分歧,包括嚴重暴力,由來自那些拒絕諸如民主和人權這些樣的歐洲文明核心價值之人釀成的內部分歧,以及嚴重的暴力。
歐盟和歐洲理事會在建立處理其職掌範圍內事項的歐洲共同做法時,都將司法機關和樹立一套法律體系當作要務。但為了達成任務,這些機關必須將其做法建立在成員國普遍同意的原則之上。特別是歐洲人權法院的成功運作,取決於對不同國家法律體系所具有的基本價值觀的承認和發揚,而這些價值觀的根源在於共同的歐洲文化傳統。這些價值包括英、德、法語的法治或法治國(rule of law; Rechtsstaat; État de droit)所體現的價值,例如審判獨立、近用法院獲得救濟的權利,以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也就是《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所反映的各種價值。與此同時,各國傳統之間的差異無損於受保障權利之保護者,法院也發現必須加以理解和調適。歐洲人權法院的成就,是在接受慕瑟希教授所描述的「為實現和保障法律的最終與共享目標而採取的地方方法」這一基礎上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