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I.歐洲專利公約(EPC)
1. 歐洲專利體系
1.1 何謂歐洲專利公約(EPC)?
1.2 為何要簽訂歐洲專利公約?
1.3 締約國
1.4 延伸國
1.5 歐洲地圖及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
2. 歐洲專利局之組織
2.1 收件處
2.2 檢索組
2.3 審查組
2.4 異議組
2.5 法律組
2.6 申訴委員會
2.7 擴大申訴委員會
3. 歐洲專利審理流程
4. 歐洲專利制度之特色
4.1 先申請主義
4.2 揭露習知技術的義務
4.3 官方語言
4.4 只規定在二種情形下有6個月的寬限期
II.歐洲專利申請
5. 申請文件
5.1 受理申請之機關
5.2 歐洲專利申請之要件
5.3 為獲得申請日至少必須提出之文件
5.4 國家的指定
5.5 申請費與檢索費
5.6 專利請求項超項費
5.7 代理人及委任狀
5.8 發明人的指定
5.9 資訊揭露聲明
5.10 申請收據
5.11 申請方法
5.11.1 以傳真提出申請
5.11.2 以資訊載體方式提出電子申請
5.11.3 線上申請
6. 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7. 分割申請案
8. 主張優先權
8.1 優先權聲明
8.2 之前申請案之影本
8.3 之前申請案之翻譯本
8.4 優先權之喪失
8.5 放棄主張優先權
9. 歐洲專利年費
9.1 年費的寬限期間
9.2 向歐洲專利局繳交年費義務之終了
III.歐洲專利申請案之草擬
10. 歐洲專利申請案之草擬
10.1 說明書
10.1.1 不須提供最佳實施例送審
10.1.2 引用其他文件
10.1.3 物理值與符號
10.1.4 商標
10.2 申請專利範圍(專利請求項)
10.2.1 兩段式
10.2.2 專利請求項之種類
10.2.3 以方法表示產品的專利請求項
10.2.4 馬庫西群組表示專利請求項
10.2.5 功能性特徵
10.2.6 多項附屬項
10.2.7 專利請求項中不使用相對詞
10.2.8 包括∕組成
10.3 圖式
10.3.1 照片
10.3.2 圖式紙編號
10.3.3 數字與字母高度
10.4 摘要
11. 發明之單一性
11.1 「審查前」或「審查後」欠缺單一性
12. 歐洲專利申請案之處理
12.1 歐洲專利申請案之公告
12.2 歐洲專利申請案公告後之權利
12.3 檢索報告
12.3.1 以歐洲專利申請案作為首次申請案
12.3.2 主張優先權之歐洲專利申請案
12.4 歐洲專利擴大檢索報告
12.5 依據歐洲專利局PACE計畫的加速程序
12.5.1 檢索
12.5.2 審查
IV.歐洲專利申請案之審查
13. 形式審查
13.1 核發申請日要件之審查
13.2 其他形式要件之審查
14. 實質審查
14.1 正式作為
14.2 回覆正式作為
14.3 面詢程序
14.4 毋庸提出繼續之申請
15. 歐洲專利申請案的修正
15.1 修正之可能性與時間限制
15.1.1 更正錯誤
15.1.2 收到歐洲專利檢索報告前不得修正
15.1.3 收到專利檢索報告後的修正
15.2 修正的範圍
15.2.1 發明之單一性
15.2.2 針對尚未檢索標的所作之修正
15.2.3 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必須一致
15.3 實質修正
15.3.1 關於習知技術之額外資料
15.3.2 其他的增加與修正
15.3.3 異議期間的修正
15.4 指出修正處
16. 專利權授與程序
16.1 依據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71條第3項通知
16.2 在依據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第71條第3項通知後所作的修正
16.3 未繳清費用之後果
16.4 不同國家不同的申請人
16.5 不同國家不同的申請專利範圍
16.6 歐洲專利之公告
17. 締約國化
18. 期限
V.異議
19. 授與專利後之異議制度
19.1 異議制度簡介
19.2 異議受理機關─異議組
19.3 與締約國國內程序的關係
20. 提起異議之要件
20.1 時間限制
20.2 異議費
20.3 異議使用之語言
20.4 藉由「稻草人」提起之異議
21. 提起異議之理由
22. 異議程序
22.1 歐洲專利之修正
22.2 書面與面詢程序
23. 異議組之決定
23.1 異議程序之費用
23.2 異議期間不得提出分割申請案
24. 被控侵權者參加異議
VI.申訴程序
25. 申訴之客體及主體
25.1 可對之提起申訴之決定
25.2 得提出申訴之人
26. 申訴受理機關及申訴效力
26.1 申訴受理機關-申訴委員會
26.2. 申訴之效力
27. 申訴之要件
27.1 期限
27.2 申訴費
28. 申訴程序
28.1 中間改正
28.1.1 申訴費之退還
28.2 書面與面詢程序
28.2.1 申請人未回應申訴委員會之後果
29. 申訴委員會之決定
30. 擴大申訴委員會
30.1 拘束力
VII.可專利性之要件
31. 絕對要件
32. 相對要件
32.1 習知技術
32.1.1 申請前公開可得的技術
32.1.2 歐洲「虛擬的」習知技術
32.1.3 締約國內「虛擬的」習知技術
32.1.4 依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之前申請案視為虛擬的習知技術
32.1.5 例外-無害公開
32.2 新穎性
32.2.1 有效日
32.2.2 種類性揭露
32.2.3 排除
32.3 進步性
32.3.1 技術特徵之組合
32.3.2 技術特徵之加總
32.3.3 問題-解答取向
32.3.4 進步性的指標
32.3.5 在該項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之人
VIII.逾越期限
33. 繼續處理
34. 恢復權利
34.1 不適用恢復權利規定的期限
34.2 繼續使用的權利
IX.第三人程序
35. 申請閱卷
35.1 禁止閱覽的部分
36. 第三人的意見
X.透過專利合作條約之申請案
37. 以歐洲專利局作為受理局、指定或選定局
37.1 以歐洲專利局作為受理局
37.2 以歐洲專利局作為指定或選定局
37.2.1 歐洲專利補充檢索報告
38. 以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機構(ISA)與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PEA)
38.1 進入歐洲區域階段時所作的修正
38.1.1 當歐洲專利局未作成國際檢索報告(ISR)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PER)時所作的修正
38.1.2 當歐洲專利局擔任ISA或IPEA時所作的修正
XI.電腦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
39. 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
40. 商業方法
XII.未來發展
41. 歐洲專利公約之修正
42. 創造歐洲「共同體專利」的目前進展
XIII.落實
43. 在歐洲的專利訴訟
43.1 在歐盟行使專利權
43.1.1 締約國國內專利之權利行使
43.1.2 歐洲專利之權利行使
43.1.3 共同體專利(Community / “EU” Patents)之權利行使
43.2 在德國行使專利權之特殊問題
43.2.1 訴訟程序與抗辯理由
43.2.1.1 一般程序
43.2.1.2 對基於德國專利權所提起訴訟之抗辯
43.2.1.3 對基於歐洲專利的德國專利權所提起訴訟的抗辯
43.2.1.4 對基於德國新型專利權所提起訴訟的抗辯
43.2.1.5 訴訟之有效性與程序進行期間
43.2.1.6 特殊面向—參加異議程序、專利限縮與衍生的新型專利
43.3 德國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民事快速禁制令、刑事及海關程序
43.4 跨國侵權
43.5 跨國訴訟
43.6 德國專利侵權訴訟損害賠償之計算
43.6.1 簡介
43.6.2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賠償或處罰?
43.6.3 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43.6.3.1 擬制授權法
43.6.3.2 專利權人所失利益法
43.6.3.3 侵權獲利法
43.7 德國專利訴訟程序新的改變
44. 專利與公益-專利保護之限制
44.1 實驗用豁免-德國的臨床實驗
44.1.1 德國依據1968年專利法所發展的案例法
44.1.2 德國依據1981年專利法所發展的案例法
44.1.2.1 1995年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臨床測試I」判決
44.1.2.2 1997年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臨床測試II」判決
44.1.2.3 1997年以後的發展
44.1.2.4 2000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臨床測試II」判決
44.1.3 德國以外歐洲其他國家的情況
44.2 德國之政府使用命令與強制授權
44.3 因為之前使用所生繼續使用之權利
45. 德國之申請專利範圍架構及專利保護範圍
45.1 簡介
45.2 德國有關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
45.2.1 歷史背景與目前現狀
45.2.2 均等原則在1978年1月1日以後申請之專利的適用
45.2.2.1 申請專利範圍與說明書之關係∕保護標的
45.2.2.1.1 申請專利範圍的用語
45.2.2.1.2 直接均等(Direct Equivalency)
45.2.2.1.3 間接均等(Indirect Equivalency)
45.2.2.2 均等原則考量的限制
45.2.2.2.1 可得而知之習知技術
45.2.2.2.2 司法安定性
45.2.3 判斷專利侵權之方法論
45.2.3.1 確定發明所解決的問題
45.2.3.2 分析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確定解答原則
45.2.3.3 分析侵權實施例之技術特徵∕與習知技術比較
45.2.3.4 比較申請專利範圍與侵權實施例之技術特徵;從問題及意義∕解答原則之觀點確定是否構成直接或間接均等
45.2.3.5 確認司法安定性
45.2.3.6 結論
45.3 迴避設計
附錄
一、1973年及2000年歐洲專利公約條文交叉索引
二、1973年及2000年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條文交叉索引
三、2000年歐洲專利公約之過渡條款一覽表
四、電腦程式相關發明在歐洲專利組織的專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