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不是慈善,而是責任
自2006年我擔任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時起,少年司法制度的良窳,成為我的職責,時光流轉,2014年起我進了監察院,角色轉變為督促政府檢討違失的監察委員。在寫作這本書時,心中隱有羞愧,因為有些現行實務的缺失,在我負責主管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政策時即已存在,我卻沒有發現或修正。心中當然也有喜悅,因為有些心中塊壘在當年無力解決,卻在監察委員任期內得以圓滿解決,例如本應於1997年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暨教育實施通則」將少年輔育院(監獄性質)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學校性質),經尤美女立法委員從第8屆委員任期內就疾聲呼籲應儘速將之改制,直至2019年在法務部蔡清祥部長的啟動下,才將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矯正學校,樹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另少年觀護所是為收容在少年法庭審理階段中的非行少年而設(監獄性質),原本缺乏鑑別少年心性的功能,在2019年立法院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時,經由司法院許宗力院長率同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副廳長彭幸鳴等眾人之努力,在一向關注少觀所議題的尤美女立法委員、李麗芬立法委員、段宜康立法委員等人的支持下,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委員的決議,始修法通過確立少年觀護所應具備鑑別功能(鑑別所性質)。這些進步,跨越了過去20餘年的障礙,在司法、行政、立法、監察跨院攜手合作下,眾志成城將少年司法制度改變成更完善,可說是令人驚喜萬分。
在少年司法的這塊領域,因為我職務角色的轉變,確有為難之處,例如有次在檢討某機關之違失責任時,我被質疑「要刮別人鬍子之前,是不是請先刮一下自己的鬍子」?換言之,那是在我任內就存在的實務作法,延續到現在卻被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認為是違失。然而今日之我,確實應該檢討昨日之我,在面對2009年3月31日我國批准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14年6月4日批准「兒童權利公約」、2014年8月20日批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行政院2018年12月6日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等等晚近的人權原則之後,我懇切呼籲,司法實務工作者請虛心地去認識這些人權規範及理念,已不再適合藉「以前我們都這樣做」為由,而執著不願意去改變作法。
茲引用施慧玲教授的說法,維護少年人權是國家的「責任」而非「慈善」。在2020年1月8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通過後,意味著監察院的職權將大幅轉變為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往後關於政府有無建立完整的少年法制、少年在司法案件中之人權保護有無提升等議題,已成為監察院作為國家人權機構的重要任務。
本書能夠完成並付梓,嚴祖照調查官付出心力甚多,可謂不眠不休,我們利用公暇勉力完成本書,所提出的每一個觀點,都是在互相腦力激盪中所產生。野人獻曝,敬請指教,如有謬誤,希望有機會時再改正之。
林雅鋒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