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日本經商、與日本企業有生意上往來,你知道該如何確保你的債權?如何設定有效的擔保或保證?如何實現你的擔保權利?如何追討日本債務人的欠款?又應如何參與日本債務人的破產或重整程序嗎?
本書各章對日本法上各種物保及人保的設定、擔保的回收、假扣押程序、期限利益喪失、抵銷的行使、撤銷權的行使及日本法上各種破產及重整程序均有詳細介紹。
作為日本企業的債權人,你知道依日本法可以享有「先取特權」嗎?你知道日本的不動產是採「登記對抗主義」嗎?你知道在日本有多種多樣的「讓與擔保」可以保障你的債權嗎?你知道如何有效調查及查封日本債務人的財產嗎?
關於以上的疑問,你都可以在本書中找到適當的解答。這是一本由日本律師群根據豐富的實戰經驗所撰寫的債權回收指南,能幫助你快速理解日本法律環境,是你征戰東瀛商界的必備良書。
作者簡介:
【事務所介紹】
島田法律事務所
本所是一家以金融及企業法業務為主的日本法律事務所。2010年7月由一批出身於日本各大事務所,長期活躍於金融及企業法領域的青壯代律師所創立。本所重視與客戶間的長期信任關係,並以貢獻於客戶的永續發展及價值創造為職志。目前已發展至擁有專業律師30多名、助理人員10名以上之規模。代表合夥人島田邦雄律師並曾多次獲得日本權威財經媒體「日本經濟新聞」評選為日本年度十佳企業法律師榮譽。主要客戶群涵蓋金融、鋼鐵、汽車、電機、能源及不動產等各領域之知名日本外資企業。
【作者簡歷】
島田 邦雄(第1章)
日本律師(第一東京辯護士會)、美國紐約州律師。
1984年東京大學法學部畢。1986年日本律師登錄。1990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畢(LL. M.)。1990年∼1991年Willkie Far & Gallagher 法律事務所(紐約市)、1991年Coudert Brothers 法律事務所(布魯塞爾)任職。2000 年6 月起擔任瑞穗債權回收(株)常務取締役。
半場 秀(第2章)
日本律師(第一東京辯護士會)、美國紐約州律師。1991年東京大學法學部畢。1993年日本律師登錄。2000年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院畢(LL. M.)。1999年∼2000年Haarmann,Hemmelrath & Partner法律事務所(杜塞爾多夫)任職。
石川 智史(第8章)
日本律師(第一東京辯護士會)。
2002年京都大學法學部畢。2003年日本律師登錄。2005年都市銀行借調。
福谷 賢典(第5章、第6章)
日本律師(第一東京辯護士會)。
2003 年東京大學法學部畢。2004 年日本律師登錄。2007年∼2008 年都市銀行借調。
山嵜 亘(第3章、第4章)
日本律師(第一東京辯護士會)。
2006 年東京大學法學部畢。2007 年日本律師登錄。2009年∼2011年都市銀行借調。
安平 武彥(第7 章)
日本律師(第一東京辯護士會)。
2005年慶應義塾大學法學部法律學科畢。2008年東京大學法科大學院畢。2009年日本律師登錄。2011年∼2013年由都市銀行借調。
譯者簡介:
許明義
臺灣律師、中國律師。
1995年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畢。1999年∼2000年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研修。2000年臺灣律師登錄、2013年中國律師登錄。2000年∼2012年歷任臺灣和上海大型法律事務所律師及臺灣知名科技集團法務主管。2012年起移居東京,目前任職島田法律事務所執行外國法律師業務。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譯者序
這是一本關於日本債權回收實務的小書,執筆者均為活躍於日本金融及企業法領域第一線且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日本律師。本書篇幅不多,但極為精要地介紹了日本債權回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面向及實務操作方法,可謂結構完整且貼近實務。不但可供臺灣擔保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等領域之學習者作為比較研究之用,對於從事涉日企業法務人士,亦為一極佳之實務指南。
本書之內容,除第1、2兩章屬於整體性介紹外;第3章對各種物保及人保的設定;第5、6章對前述各種擔保的實行;第8章對保全處分、撤銷權行使及債務清理程序均作了詳細介紹;第4 章及第7 章關於期限利益喪失及抵銷的討論,雖與銀行債權人關係較為密切,惟對非銀行之一般債權人亦有適用餘地。
日本法與臺灣法大體上極為相似,但亦不乏重大差異。如日本不動產採登記對抗主義、有臺灣所沒有的法定擔保物權(先取特權)、運作較為成熟的讓與擔保制度、種類多樣且程序亦更為細緻的債務清理程序等。並基於該些差異而展現出與臺灣不盡相同的實務風貌,值得有興趣的讀者細心琢磨體會。
譯者平日從事臺日法律實務工作,利用暇餘譯成此書,雖已力求忠實完善,惟匆忙譯就之際,仍難免有所疏漏,尚請方家和讀者不吝惠予指正。
許明義
名人推薦:■譯者序
這是一本關於日本債權回收實務的小書,執筆者均為活躍於日本金融及企業法領域第一線且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日本律師。本書篇幅不多,但極為精要地介紹了日本債權回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面向及實務操作方法,可謂結構完整且貼近實務。不但可供臺灣擔保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等領域之學習者作為比較研究之用,對於從事涉日企業法務人士,亦為一極佳之實務指南。
本書之內容,除第1、2兩章屬於整體性介紹外;第3章對各種物保及人保的設定;第5、6章對前述各種擔保的實行;第8章對保全處分、撤銷權行使及債務清理程序均作了...
章節試閱
第1章 債權回收之全貌
1 債權回收業務之意義
(1) 時代的需要
債權回收業務,容易給人一種「討債」的印象,似乎是許多人敬而遠之的業務。此外,儘管付出再多的努力,難免有不能順利回收的部分,故經常被視為一種單純確定損失的作業,無法得到公正的評價。
再加以近年日本政府實施「中小企業金融圓滑化法」,中小企業僅需提出申請便可獲准寬限還貸,基本上係一種極為不自然的援助方式。而業績欠佳之企業因外匯衍生商品所生之損失,亦可透過金融ADR等程序轉嫁給銀行,亦為一種相當扭曲的政策。充其量均只能拖延劣質企業的倒閉,而無法真正拯救中小企業。最後,中小企業因經營惡化所累積之大量不良債權,終將於某個時點一發不可收拾,徒增善後處理的難度罷了。隨著日本政府公布了「中小企業經營支援政策方案」(2012年4月20日,内閣府・金融廳・中小企業廳),前述「中小企業金融圓滑化法」亦終於走入歷史 。於此背景下,許多金融機構對於債權回收業務及企業重整業務之重要性亦開始有另一番新認識,並且對即將可能發生之大量不良債權有心理準備。
(2) 債權回收與企業收益
對金融機構而言,一旦放款成了呆帳,則其一夕間所蒙受之損失恐怕相當於多年所收取放款利息數十倍不止的金額。同樣,實業型公司之應收帳款倘不能順利回收,則千辛萬苦努力創造之銷售業績反成為公司損失。具體言之,一旦債務人進入破產等法定債務清理程序後,債權人能獲得分配之債權比率通常不及百分之十,甚而破產程序中亦常見未進入分配階段程序即行終止之情形。反之,對發生回收危機之債權,倘能順利回收,則對企業收益貢獻將更甚於平日依靠微薄利潤辛苦積攢之營收。
債權回收對企業收益之貢獻度,由金融機構財報中呆帳費用之增減對損益有絕大影響一事即可以窺知一二。僅就個別債權觀之,既已提撥呆帳備抵之部分若能成功回收,則備抵迴轉後立即轉換成收益,可見債權回收業務對企業貢獻之大。從而,債權回收業務之重要性,確實應另眼相看。
(3) 對健全經濟活動之貢獻
不僅只對債權人企業之重要性,自整體社會角度觀之,經由與誠實的債務人間就債務清償進行誠摯的溝通,最後或可能對債務人或其事業之重建起到促進作用,此亦有其重要意義。此外,面臨債務危機之企業最後或許亦有萬不得已而必須倒閉歇業之時,而正如日本金融廳之監督指針(針對中小型・地區性金融機構)之相關敘述一般,對合理有序之歇業企業提供適當支援,對協助債務人再重新出發亦當有助益。就此點,債權人究係金融機構或實業公司應無甚區別。
另方面,對不誠實的債務人,要求其履行債務一事於維持經濟活動之健全性亦有其貢獻。儘管社會風氣不如以往,惟「有借有還」畢竟仍應為商場上最低限度之道德要求,倘若不誠實的債務人可輕鬆逃脫債務,某個意義上即增加了誠實交易人之負擔,並且拉低了整體的履約道德水平,於社會整體的觀點亦不可輕易容許。
然而,當前日本行政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所進行之各種行政指導,大多強調如何節制過度的債權回收手段,難免使債權人銀行面對債權回收之態度失於畏縮。或許行政當局可換個角度思考,應當將維持金融機構甚或經濟活動健全性作為優先考量,債權回收的懈怠對社會整體將產生負面效果,作為企業董事甚至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嫌。
第1章 債權回收之全貌
1 債權回收業務之意義
(1) 時代的需要
債權回收業務,容易給人一種「討債」的印象,似乎是許多人敬而遠之的業務。此外,儘管付出再多的努力,難免有不能順利回收的部分,故經常被視為一種單純確定損失的作業,無法得到公正的評價。
再加以近年日本政府實施「中小企業金融圓滑化法」,中小企業僅需提出申請便可獲准寬限還貸,基本上係一種極為不自然的援助方式。而業績欠佳之企業因外匯衍生商品所生之損失,亦可透過金融ADR等程序轉嫁給銀行,亦為一種相當扭曲的政策。充其量均只能拖延劣質企業的倒閉,而無法真正...
作者序
過去曾經有很長一段時間,日本的都市銀行甚少對債務人聲請破產甚至聲請拍賣擔保物。然而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不良債權的處理即成了日本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課題,各金融機構亦紛紛強化其專業部門,「債權回收」或「不良債權處理」已然成為金融機構極為重要的業務領域之一。關於債權回收及不良債權處理,各金融機構的相關專業人員均已累積了相當豐富的經驗及知識,相關的法令制度亦日趨完善。
隨著不良債權的處理告一段落之後,近年來又因為日本政府為因應金融危機而施行了「中小企業金融圓滑化法」的緣故,各金融機構的呆帳費用均普遍處於穩定的低水位。然而,不良債權並未就此消失,同樣的歷史並非沒有重新上演的可能。當前日本的經濟情況不容過於樂觀,而上述金融圓滑化法對於中小企業的紓困功能亦已告一段落。不良債權的大量發生,或許在不久後又將到來。
隨著不良債權問題稍微緩解之際,各金融機構的專門從業人員亦隨之減少或進行世代交替。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業務本身,增加了投資信託、保險商品及衍生性商品等新金融商品,授信態樣及客戶資產情況亦隨著時代而有新的變化,債權回收的手法及技巧當然亦有了變化。為了面對可能重新浮上檯面的不良債權問題,應值得再一次認識債權回收及不良債權處理的重要性。在溫習那些既有的手法及知識之餘,亦當同步更新一下最新的法令發展。
關於債權回收,將回收不能部分予以無稅攤銷係一主要的參照目標,並應隨著情況變化而進行機動性調整。此外,亦應認識到妥善處理不良債權亦有益於債務人事業之重建。從事債權回收及不良債權處理的人員,應先有一個全面性的理解,從啟動債權回收工作後,並能及時採取各種適切的手段。
本書以日本金融機構中,負責債權回收及不良債權處理人員為設想的主要讀者。儘管也涵蓋了許多基礎性的知識,但仍希望能對實際處理不良債權的讀者們提供些許幫助。當然,本書在性質上亦與如何維持及確保作為企業重要資產之債權的價值有關,即便非為直接參與債權回收人員或金融機構以外的讀者,仍然值得一讀。
最後,本書的寫就承蒙「金融財政事情研究會」出版部各位同仁的大力支持,藉此敬表謝忱。
2013年1月 島田法律事務所
過去曾經有很長一段時間,日本的都市銀行甚少對債務人聲請破產甚至聲請拍賣擔保物。然而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不良債權的處理即成了日本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課題,各金融機構亦紛紛強化其專業部門,「債權回收」或「不良債權處理」已然成為金融機構極為重要的業務領域之一。關於債權回收及不良債權處理,各金融機構的相關專業人員均已累積了相當豐富的經驗及知識,相關的法令制度亦日趨完善。
隨著不良債權的處理告一段落之後,近年來又因為日本政府為因應金融危機而施行了「中小企業金融圓滑化法」的緣故,各金融機構的呆帳費用均普遍處於...
目錄
第1章 債權回收之全貌
1 債權回收業務之意義
2 依時間序列所為之整理
3 依回收之對象資產所為之整理
4 依關係人之利害所為之整理
第2章 信用惡化時之對策
1 信用惡化徵兆之掌握
2 預知信用惡化時之基本動作
3 與債務人協商應留意點
第3章 新擔保及保證之取得(強化保全)
1 擔保及保證之意義
2 擔保權之基本
3 土地及建物之擔保設定
4 指名債權之擔保設定
5 動產之擔保設定
6 保證之徵求
7 擔保設定契約及保證契約之簽訂(意思確認)
8 撤銷權
第4章 期限利益之喪失
1 意義
2 期限利益喪失之內容及判斷
3 期限利益喪失之意思表示
第5章 自擔保物取得回收
1 前言
2 自不動產取得回收
3 自其他擔保物取得回收
4 法定債務清理程序與擔保權
第6章 自保證取得回收
1 自一般保證人取得回收
2 自信用保證協會之保證取得回收
第7章 自銀行交易相關資產取得回收
1 自本行存款取得回收
2 自託收票據取得回收
3 自投資信託取得回收
第8章 對其他資產之追償
1 假扣押及查封扣押
2 資產流出之對抗手段
第1章 債權回收之全貌
1 債權回收業務之意義
2 依時間序列所為之整理
3 依回收之對象資產所為之整理
4 依關係人之利害所為之整理
第2章 信用惡化時之對策
1 信用惡化徵兆之掌握
2 預知信用惡化時之基本動作
3 與債務人協商應留意點
第3章 新擔保及保證之取得(強化保全)
1 擔保及保證之意義
2 擔保權之基本
3 土地及建物之擔保設定
4 指名債權之擔保設定
5 動產之擔保設定
6 保證之徵求
7 擔保設定契約及保證契約之簽訂(意思確認)
8 撤銷權
第4章 期限利益之喪失
1 意義
2 期限利益喪失之內容及判斷
3 期限利益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