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非他命的聯想─販賣鴉片也有合法執照?
近百年來,鴉片在中國產生的巨大災禍,可以說是人盡皆知,世界各國對於走私罌粟大麻等毒品者無不取締甚力科以重刑。在台灣先是有些人吸食強力膠上癮,造成很多社會問題,最近校園發現學生亦在吸食「安非他命」,朝野震驚,新聞不斷。筆者偶然保存有日據時代販售鴉片( 阿片煙膏) 執照等相關文件三張,願藉該資料簡述台灣人在日據時代吸食鴉片的情形,反省一下歷史。
鴉片又稱「洋藥」、「烏煙」,據說能治百病,清中葉以後,台灣經濟愈佳,部分豪族,父母害怕子弟流連花街柳巷,吃喝嫖賭,為了保全家財,便特別鼓勵自己的孩子吸食鴉片,使其長年臥床吞雲吐霧,而不致敗家。社會一般人士也視鴉片為「大禮」,凡有來往都饗以鴉片,無論排解糾紛或談買賣,都在「煙盤腳」邊抽邊談,很容易成功;另一方面,由於台灣三寶( 茶、糖、樟腦) 外銷國際情形良好,工人長期不停工作藉以提神,煙毒逐漸蔓延、鴉片進口日增,造成財富外流,國人健康日漸萎縮。
日據時代,日本人嚴禁自己人沾染鴉片,違者處死,但對台灣人民則宣稱採取「鴉片漸禁制度」,將鴉片收為專賣,規定只有領取鴉片吸食牌照的人,才能購買鴉片( 分紅牌、黃牌、青牌三種),等到癮者離開人世,就可自然而然地滅絕鴉片餘毒了。
光緒二十三年經日本政府認可鴉片吸食者共五萬五千人,但至光緒二十六年卻追加到十七萬人,可見日本人骨子裡是為大量鴉片收益著想。他們設在今日台北市南門附近的鴉片專賣製造廠,佔地幾千畝,工人數百名,還有技師專門研究鴉片煙膏,供應數量會逐年遞減嗎?真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具有民族意識的台灣人民,不忍目睹自己同胞受煙毒之害,乃由林獻堂先生倡導的「新民會」,在日本利用各種管道控訴,日人才急忙在北市成立戒煙更新醫院機構,但直至光復前夕,其鴉片製造廠仍在賺取台灣人民的血汗錢。迨光復後,政府嚴加取締懲罰販毒及吸毒者,往年長年臥在床上拿著長煙槍吞雲吐霧的鏡頭,才徹底的在人民的生活中抹去。
資料上第一張即設在北斗街( 鎮) 取得合法販售鴉片執照商店者之申購書;第二張為月份中買入和賣出的報表之類;第三張為月份中各小販之販賣情形報表(均略)。有趣的是販賣鴉片中盤商為當地北斗街人所經營,而小販四人中竟有兩人是日本人,情願替本地人當「販仔腳」,可見利之所在趨之若鶩也。(參考資料:《台灣三百年》)
(載於80 年3 月15 日( 第一期)《彰化人雜誌》)
二、「彰化縣政府公告」─簡介清光緒年間「告示」一件,兼探其旨趣
「告示」,古官方之公文書也,其用於公布週知,如今之行政機關「公告」然。至書寫方式、使用時機等或因朝代更迭而有不同,已難查考。偶取得清光緒拾玖年彰化縣令告示文( 判決書) 照片一幀,茲錄其原文並就其特性研析就教於方家:
欽加五品銜准補鳳山縣兼理定海後營調署彰化縣正堂俞 為出示曉諭事,案據業戶阮重華呈控董陳氏混收租谷一案,茲經本縣提訊此案阮重華由梁姓轉典董氏田租經已杜賣找盡,調驗阮姓契據連圳底租亦已賣盡在內,乃董氏尤復串出陳澤、蔡盛強收租榖,一味無賴,當將陳澤、蔡盛重予責懲。始據董氏泣稱,因四房窮苦難堪,欲求阮氏資助等語,姑念煢獨無依,勸令阮重華再備洋銀貳百元限三日繳案,分給董姓四房之人,業歸阮姓承管,永斷葛藤,兩造具結完案。茲據阮重華呈請諭佃認勾完租情事前來,除批示外合行出示,為此仰該處佃戶人等知悉,業本阮姓承買,今已斷歸還管,爾等所有應納大租水租均應認向阮重華完納,不得藉詞玩抗,如敢故違定于究追不貸,俱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拾玖年捌月三十日給
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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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即筆者幾點之觀察:
(一)、 轄區、官制之觀察:按光緒拾玖年係在台灣建省( 光緒拾壹年) 之後,當時彰化縣歸台灣知府管轄,轄區僅及於現今之彰化、南投( 部分)、台中縣市等地,其長官為知縣( 正堂),係司法兼行政兩權之正官,所屬有典史( 捕獄)、教諭( 學務) 等以分擔事務,又有師爺書啟帳房、硃墨筆、徵比,以分掌內部事務。至知縣之官階,如為外縣知縣為正七品,京縣知縣為正六品,本告示之彰化縣令兪知縣非但是「欽加五品銜」且身兼三職( 鳳山知縣兼理定海後營調署彰化縣正堂),可謂過足官癮。有趣的是,頭頂上司有兩位,一位是台南知縣( 下轄鳳山縣等),一位是台灣知府( 下轄彰化縣等),俗話說:「不怕官,只怕管」,可真難為他了。
(二)、 公告事項之觀察:前敘及,知縣除為一般之行政主官外同時又為一縣內之初審司法主官,而本「告示」文,名實為「判決書」也。其所以「出示曉諭」,即因「業戶阮重華呈控陳氏混收租谷」也,而作如上開之判決。按清代台灣習慣上,盛行大小租業,所謂「大小租業」即「一地有兩主」之謂,大租戶,地主也;小租戶,佃人也,由於招佃契約,地主將荒地招佃開墾而取得收租權,佃戶就業地上取得永久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乃成立所謂大小租業。本告示文內「混收租谷」即大租戶墾地已經轉典杜賣找盡仍串人強收租谷,經縣令傳訊兩造及證人,問明經過,取得實據,而有此判。
(三)、 法效形成及曉諭目的之觀察:判決後,須予告知張貼於縣衙門。從該告知可知,繕寫者師爺也,有硃筆加點或勾稽方為知縣親筆,而後在文之最後以硃筆簽名批上日期蓋大印始行交付發貼,在形式上與今之公告內涵,實無二致。至曉諭目的,除宣示兩造之履行事項予以結案外,另為公布週知,免致再有佃戶混繳租谷或藉詞玩抗情事。本告示文雖著墨不多,然各交代明白,深佩刀筆吏之功力也。
(四)、 圓滿結局之觀察:按知縣本有刑名之權,文內董陳氏本應負詐欺之罪。然法律不外人情,社會輿情傾向於同情弱者,自古皆然。這位兪知縣雖知被告不對,但他得悉董陳氏之苦情後,非但未予定罪追繳,且「念及煢獨無依」勸令原告再備洋銀貳百元分給董姓四房,這種慈悲心懷,誠為一好官。筆者涉籍不多,尚查不出俞大人何許人物,惟從這告示文中知有如此圓滿的調解,深為感佩,自當揄揚。
(載於80 年5 月15 日( 第三期)《彰化人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