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體系概念的基本特徵是秩序和統一性。法秩序的價值一致性和內在統一性是法體系的基礎。近代法律史中出現的諸多體系概念,如形式邏輯體系、公理演繹體系、純粹概念體系、問題關聯體系、衝突裁判體系等都無法實現這一目標。從正義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體系是一般法律原則的價值論—目的論秩序。體系具有開放性,客觀體系因基礎評價的變遷而變遷,科學體系的開放性是科學認識非封閉性的必然結果。
體系的動態性不同於體系的開放性。動態體系通過位元階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義的一般化和個性化傾向之間取得平衡。現行法原則上是非動態體系。基於體系找法是目的性論證的一種形式,故而要對體系論據進行目的性審查。體系構建存在限度。體系斷裂源自評價矛盾和原則矛盾,體系陌生的規範產生自法秩序整體內部中孤立存在的評價,體系漏洞則是評價漏洞的結果。論題學雖然無法正確反映法學的結構,但可發揮緊急輔助工具和體系化固定籌備階段的作用,與體系思維相互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