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官府與市井,追蹤明清時期經濟與政策的歷史軌跡】
◎分析海禁放寬後,中國與世界商貿互動的加深與影響
◎揭祕絲綢與海上絲綢之路,貿易如何促進文化技術交流
◎從墟市到官營貿易,展現古代市場結構的多樣性與動態性
透過歷史,了解古代全球化背景下經濟與文化互動
從兩漢到明清,探索中國經濟政策,見證經濟與市場的演進
▎古代中國的市場與經濟探祕
在探索古代中國的經濟與市場結構時,我們不得不仰望那些古老的朝代,它們以其複雜的經濟政策和市場機制,為後世留下了豐富的歷史遺產。從漢代的兩漢均輸制度到明清時期的海禁政策,每一項措施都反映出當時社會的經濟狀況、政治理念以及與外界的互動方式。本書旨在揭開這些歷史現象背後的祕密,帶領讀者穿越時空,深入了解古代中國市場與經濟的發展脈絡。
▎經濟基石與政策框架
古代中國的經濟政策與市場機制建立在其獨特的社會結構與政治體制之上。從兩漢時期的均輸制度到唐宋的茶鹽法規,再到明清的海禁與官營貿易,每一項政策的推行都與當時的國家需求、社會發展和外部環境緊密相連。這些經濟基石不僅促進了商業活動的發展,也影響了社會結構和階層關係的形成。透過對這些政策框架的分析,我們可以窺見古代中國政府如何透過經濟手段實現對社會的管控與引導。
▎市場機制與商業繁榮
在政策的支持與限制下,古代中國的市場機制逐步成型,各地的市場與商業活動日益繁榮。從地方的墟市到國家級的市舶司,從內陸的茶馬互市到沿海的關市與邊貿,一個多層次、寬廣的商貿網絡逐漸展開。這些市場不僅是商品交換的場所,也是文化、技術與資訊交流的平台,促進了地區間的連繫與互動。商團與中間商的出現,更是推動了長途貿易與商品流通的發展,使得古代中國的市場經濟呈現出蓬勃的生命力。
▎對外開放與經濟調整
隨著時間的推移,古代中國的經濟政策與市場機制也在不斷調整與變化中對外開放逐漸增多。從唐宋時期開始,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不僅是貿易路徑,也成為文化和技術傳播的橋梁。明朝的海禁政策雖一度限制了對外貿易,但隨著時間的推進,政策逐漸放寬,特別是到了明末清初,中國與外界的商貿互動更為頻繁。這一轉變不僅促進了中國與世界的連繫,也為中國的經濟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經濟與文化的交融
透過對古代中國經濟政策與市場機制的探索,我們可以看到,經濟與文化的交融在中國歷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商貿不僅促進了貨物的流通,也使不同文化和技術得以傳播與融合。從絲綢之路到海上絲綢之路的開放,從內陸的市場到沿海的貿易港口,每一次的政策調整和市場開放都見證了中國與世界之間互動的加深。這些互動不僅加強了中國的經濟發展,也促進了文化的交流與相互理解。
本書特色:本書透過細緻的歷史考察,揭示了古代中國經濟與市場的複雜性和動態性。從兩漢的均輸制度到明清的海禁與官營貿易,從絲綢之路的繁榮到海上絲綢之路的開放,每一個階段都反映了中國與世界經濟和文化互動的深度。本書將助讀者們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國的經濟和社會,也能夠從中獲得對當今全球化世界的深刻洞察。
作者簡介:
李劍橋,知名歷史學家,專精於中國古代經濟史研究。曾赴海外深造,獲得多項學術榮譽。李劍橋教授以其深厚的學術功底和獨到的研究視角在學界享有盛名。
竭寶峰,著名經濟學者,對中國古代貿易與市場機制有深入的研究,並有多部著作深受讀者歡迎,擅長將經濟學理論與歷史實踐相結合,開創性地探討古代經濟政策的現代意義。
章節試閱
市場經濟鹽法
國家對食鹽徵稅和專賣榷禁的各種制度。中國鹽法,代有變遷,由簡而繁,由疏而密,日趨完備。唐玄宗開元以前為食鹽徵稅和專賣制度建立時期,開元以後為食鹽專賣制度日益完善的時期。
先秦
夏、商、周三代,鹽與其他土產一樣,大都是在產地徵稅,或作為土貢上繳國家,聽民自由開採運銷販賣,實無專門鹽法可言。迄至春秋時期,管仲相齊桓公,興鹽鐵之利,國家對食鹽的生產、銷售和買賣加以管理,開中國鹽法之始。其法以官制食鹽為輔、民製食鹽為主,官收宮運官銷,寓租稅於宮府專賣鹽價之中,以增加國家收入,齊國由是富強,稱霸諸侯。然春秋戰國時期,除齊國對食鹽實行專賣之外,其他諸侯國仍只對食鹽徵稅,唯稅率逐漸加重。史載秦自商鞅變法後,賦鹽之利二十倍於古,鹽價昂貴,鹽商富累鉅萬,人食貴鹽,小民貧困,至秦亡而未改。
漢
漢初開關梁山澤之禁,允許私人經營鹽業,國家徵稅,稅入歸主管皇室財產的少府,屬皇帝宮廷所有。諸侯王國亦得經營鹽業以自富,收入不歸中央。西漢中期,漢武帝劉徹內修法度,外開邊疆,頻年用兵,財用不足,於元狩年間(前122~前117)始將鹽業歸入中央的大司農,納入國家財政,實行官營。在產區和主要中轉地設定隸屬大司農的鹽宮,主管鹽的生產、分配及大規模的轉運。西漢末年,設定鹽官的郡國和縣共三十七處,分布於二十七個郡國。其官營辦法為募民製鹽、官收官運官銷。私自煮鹽受鈦(套在腳上的鐵器)左趾的刑罰,工具和產品沒官。鹽的銷售,或設肆售賣,或透過特許商人分銷。鹽的官營,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但鹽價逐漸昂貴,致有強迫抑配買鹽,私人鹽販乘機牟利,導致官鹽滯銷,鹽利所入不敷其費。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領大閒農,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往各縣,平均調配,調節鹽價,濟以平準之法,弊始少革,國用乃贍。漢宣帝時,賢良文學曾大力攻擊鹽鐵官營,致有鹽鐵之議。但事關財政收入,官營仍舊。東漢時,漢光武帝劉秀廢除食鹽專賣之法,罷私煮之禁,聽民製鹽,自由販運。於產鹽較多地區設定鹽官,徵收鹽稅。其間漢章帝元和元年(84)因財政困難,採納尚書張林建議,官自煮鹽,恢復漢武帝時期的官營辦法。漢和帝永和元年(88)即行廢止。此後,鹽官仍主稅課,鹽業民營,直至漢末。
三國兩晉
南北朝三國時期,戰亂頻仍,官府對食鹽多行專賣,以敷軍國之用。魏有司鹽都尉、司鹽監丞,並遣使監督鹽官賣鹽。魏明帝太和四年(230),還興京兆、天水、南安鹽池,以益軍資。蜀有鹽府校尉、司鹽校尉主管鹽政,鹽鐵之利,歲入甚多,有裨國用。吳設司鹽校尉、司鹽都尉管理鹽政,亦主專賣。
晉承魏制,仍實行食鹽專賣。鹽務隸於度支尚書,設司鹽都尉、司鹽監丞管理鹽政,規定不得私自煮鹽,犯者四歲刑。東晉遷居江左,軍國所需,隨其土地所出,以為徵賦,對食鹽實行徵稅制,歷南朝的宋、齊、梁、陳,沿而不改。北魏繼西晉對食鹽實行專賣,又仿南朝徵稅制,屢興屢廢,乃無常制。534年,北魏分為東魏和西魏。西魏初行徵稅制,後改為官營專賣,禁百姓煮鹽。北周繼西魏之後,繼續實行專賣。東魏和北齊則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鹽官以煮鹽,每歲收錢,軍國之資,得以周贍」,對食鹽實行官營專賣。
隋唐
隋初鹽池鹽井皆禁百姓開採,由官府專賣食鹽。隋文帝開皇三年(583),開鹽池鹽井之禁,與百姓共之,廢除官賣,並免於徵稅。至唐開元時期的一百三十年間,很少有徵收鹽稅的記載,為中國食鹽無稅時期。
唐玄宗開元初年,始議榷鹽收稅。其後檢校海內鹽鐵之課,徵收鹽稅。但各地鹽法並不統一。有設軍屯,由士兵生產軍用食鹽者;有官督私營,按等徵課者;有按井納稅者;有免租納鹽者。法令疏闊,只不過使鹽法從無稅轉向有稅而已。安史之亂爆發後,唐王朝財政陷入困境。天寶十五年(756),顏真卿於河北榷鹽以供軍需。唐肅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為鹽鐵使,總管全國鹽政,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鹽,官置吏出糶,其舊業戶並浮人願為業者,免其雜役,隸鹽鐵使,盜煮私鹽罪有差」,創民製官收官運官賣的食鹽專賣制度。鹽利收入達四十萬緡。政府還在產鹽區設「監院」,管理鹽務,嚴禁鹽的私制私賣。唐代宗寶應元年(762)劉晏為鹽鐵使兼轉運使,再變鹽法,行民製官收商運商銷的專賣制度:①在產區設定四個鹽場和十個鹽監,負責食鹽的生產和收購,切斷鹽商與鹽戶的關係,保證官府的專賣權。然後現場轉賣給鹽商,准其自由出售。商人如果以絹代鹽,每緡加錢二百。遂獲既推銷食鹽又收軍用絹帛之利。②在全國又設十三個巡院,負責推銷食鹽、緝查私鹽,兼管不設鹽監地區的產銷工作。③在重要地區設定鹽倉,常積鹽兩萬石,除賣給商人外,擔負平抑鹽價的作用,商人不至,則減價出賣。這些措施改善了盡眾的食鹽供應,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唐代宗大曆末年(779)鹽利收入達六百萬貫,「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唐德宗建中初年(780),劉晏去職,自此以後,鹽法混亂。官府不斷提高鹽價,至有以穀數斗,易鹽一斤。官鹽既貴,私販公行。官府乃不斷整頓鹽政,鹽法日密。唐憲宗時開始劃定鹽商糶鹽區域,並嚴禁私鹽。其後犯私鹽均受嚴刑峻法懲處。然非但不能杜絕私鹽,反而激起人民的反抗。唐末,王仙芝、黃巢均以販賣私鹽而積蓄力量,進而組織大規模的農民起義,使唐王朝走向崩潰。此外,唐後期因藩鎮割據,鹽利亦往往被地方勢力截留。
五代鹽法逐年嚴密,成為人民一大禍害。後唐時全面榷鹽,劃區供應,對鹽的生產和經銷都作了嚴格的規定。凡官場賣鹽的地區,嚴禁私煎、私買、私賣,犯者處以嚴刑。又在鄉村創蠶鹽錢,於二月將鹽賒給鄉村人戶,五月絲蠶收穫時收回鹽錢,並嚴禁鄉村人戶將食鹽倒流城鎮。後晉初年,鹽禁較為鬆弛,取消官場賣鹽,允許商人貿易,由官府向民戶按戶等配徵食鹽錢。其後取消商人賣鹽,重行榷禁專賣,而過去按戶等徵收的食鹽錢仍然照徵。後漢時更是全面禁止私產、私賣、私買,而由政府專賣,違者一斤一兩也要處死,成為中國歷史上鹽禁最嚴酷的時期。後周時雖逐步放寬鹽禁,但榷禁亦嚴,並一度在城鎮新增隨屋鹽錢。
宋
宋朝建立了更為完備的食鹽專賣制度。中央財政機構主司設鹽鐵使主管鹽政,直屬三司的京師榷貨務主辦鹽的專賣和鹽課收入。地方由朝廷委派高級官員或當地官員兼管鹽政。產鹽地設監置場,均派官管理鹽的生產。北宋徽宗崇寧年間(1102~1106)又在路一級設定提舉茶鹽司,主管鹽的生產和銷售。鹽的生產,一是官制,二是民製官收。官制食鹽皆召募農民,給口糧工錢,按年完成官定課額,全部食鹽歸官府。民製食鹽,專置戶籍,稱鹽戶,官給煮鹽工具和煎鹽本錢,免除科配和徭役,只以鹽貨折納二稅。鹽戶產量由官府定額,全部按官價收買。超產食鹽稱為浮鹽,略增價錢收買,任何人不得私賣。其食鹽銷售,宋初是「官鬻通商,隨州縣所宜」,沒有固定的制度。
市場經濟鹽法
國家對食鹽徵稅和專賣榷禁的各種制度。中國鹽法,代有變遷,由簡而繁,由疏而密,日趨完備。唐玄宗開元以前為食鹽徵稅和專賣制度建立時期,開元以後為食鹽專賣制度日益完善的時期。
先秦
夏、商、周三代,鹽與其他土產一樣,大都是在產地徵稅,或作為土貢上繳國家,聽民自由開採運銷販賣,實無專門鹽法可言。迄至春秋時期,管仲相齊桓公,興鹽鐵之利,國家對食鹽的生產、銷售和買賣加以管理,開中國鹽法之始。其法以官制食鹽為輔、民製食鹽為主,官收宮運官銷,寓租稅於宮府專賣鹽價之中,以增加國家收入,齊國...
目錄
市場經濟鹽法
茶法
漕運
和糴
和買
行
鎮
墟市
質庫
邸店
市舶司
匠戶
機戶
錢布
織室
工官
兩漢均輸
兩漢平準
五均六筦
市
關市
鈔關
皇店
官店
明代馬市
茶馬
會館
海禁
貢舶
開中
城市市場
關市與邊貿
蕃坊與蕃市
宮市
民間貨物貿易
長途販運貿易
商團
中間商
官營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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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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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平準
五均六筦
市
關市
鈔關
皇店
官店
明代馬市
茶馬
會館
海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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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貨物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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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團
中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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