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在演變過程中逐步減少基於等級和族群的差異,即法律的常規化。學界尤其是美國的「新清史」,將旗人換刑特權視作清代滿、漢不平等的重要證據。本書揭示歷史的另一面:旗人換刑特權是清廷廢除滿洲刑罰體制以適應漢人法律的產物,清代法律在變化中不斷削弱這種特權。晚清不同等級和不同族群的婦女犯奸后,在擬罪和執行刑罰上幾乎沒有區別。清代刑部嚴格區分刑事與民事案件,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強調法律體現的民事原則,而非涉案者的等級或族群背景。
胡祥雨,1996年至2004年先后就讀於北京師范大學、北京大學和中山大學歷史系。2011年從美國明尼蘇達大學雙城校區(University of Minnesota, Twin Cities)歷史系畢業,獲博士學位。畢業后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任講師,主要研究清代政治史與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