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2008年11月5日中午收到New York Times的新聞快訊:歐巴馬當選美國總統了。稍晚,歐巴馬的勝選演說提到一位106歲的黑人女性也去投票,她出生於奴隸剛解放後的世代,當時她因性別及膚色而不能投票,如今,她用選票選出和她一樣膚色的總統。想起歐巴馬的競選口號「Change」以及「Yes, we can !」,改變不斷在發生,但是,朝哪裡改變?在改變的潮流中,我們是否能堅持自己的希望及夢想?台灣也在變,尤其是解嚴之後,各種社會力相互激盪,讓台灣成為多元的社會,而也在這個時候,原住民族開始一波波覺醒運動,透過街頭抗爭、國會辯論及其他領域的言說辯論,陸續完成憲法增修條文、建立民族行政及教育體制、制定多部法案……等攸關原住民族外來的變革,可以說,原住民族也正處在激烈的變革中,因此,如何在險惡的環境,找到改變的夢想與方向,成為必須嚴肅考慮的課題。
過去幾年在原民會工作,這幾年恰好是原住民族政策與事務急速擴張的年代,因此除了令人勞形之瑣碎案牘,也有許多特殊經驗,或許可以反應國家機器對於原住民族的態度。我還清楚記得88年有位行政院官員說的「中華民國只有中華民族,哪來的原住民族?」,他大概不知道,說這句話前2年的憲法增修條文就已經把原住民族當作憲法保障的民族了。我也記得在營建署開會時,主持會議的長官說「不要什麼都談原住民……」,也記得林務局的長官在行政院會議時說「自從盤古開天闢地以來,沒有一塊土地永遠屬於原住民……」,這段話換來施正鋒老師的三字經,堪稱絕響。尤其是在審查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的時候,有時為了一些可說是民族法學ABC的簡單概念,可以爭論一個上午,大家執著於當下的法律概念,而不去思索這些概念對原住民族而言可能是充滿霸權、欺壓、污名化的符號。
直到如今,這種經驗仍不斷重複,今年7月才聽到營建署官員對原民會所提出的『國家公園法』原住民族專章表達意見,說「原民會不要關起門來寫條文,應該看看世界的潮流,全球的國家公園都不會允許這種情形」,我很訝異,身為國家公園的主管機關,居然對1970年以來全球超過50個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族建立共管機制的事實視而不見,澳洲的原住民族甚至把土地租給國家成立國家公園,並透過協議來決定國家公園的制度。對於他者無知於原住民族權利的訝異,很快就變成職業習慣,因為這種無休無止的是件類型雖然不同,但其背後的意識形態其實是相同的,亦即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漠視,因此每一次經驗都是一種挑戰,為了回應這種挑戰,必須在當下案件中提出原住民族權究竟是什麼的主張,這種主張有時成功說服,也常失敗。
我把這本書定名為「原住民族權利之詮索」,主要是上述經驗的反省。世界上並不存在理所當然的原住民族權利,就如不存在理所當然的人權,『世界人權宣言』說人權是「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同樣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也指出原住民族權利是「本著合作和尊重共同追求達成的目標」,從原住民族權的規範到原住民族權的現實有一段深遠的裂隙,我們無法飛躍,只能步步前進。
這本書的文章是公務之餘陸續寫成,感謝施正鋒老師的建議、協助及催促,讓這些並不成熟的文章得以彙集成書;感謝謝若蘭老師的提醒、提醒、再提醒,我才終於記得要把稿件寄出去;還要感謝曉珞的鼓勵,我才有勇氣重新整理這些稿件。這些文章寫作的幾年中,我認識了很多朋友,他們的行動及想法惠我良多。
我一直認為,原住民族作為台灣的原點,原住民族權也應該是台灣憲政的原點,唯有回到這個原點,台灣的憲政才是完整的,然而現況離這個目標還很遙遠,只能盡力而為。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