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黃離
民國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臺南市發生了大事。臺南市政府財政科科長黃離突然遭到逮補、羈押,引起輿論大譁。
黃離之所以被收押是因為他所經辦的市有船舶出租出了問題。臺南市政府一共從日本人手上接收了五艘船,除了噸數最小的〈姬丸〉之外,另有接收自臺南友愛會的〈觀音丸一號〉到〈觀音丸四號〉,總噸數分別是七十五、三十五、三十、三十噸。根據二月二十七日《民報》的新聞〈臺南黃財政科長 突被市長下令扣押 事件尚未明暸不能發表〉報導,這四艘船後來稱為〈延平號〉、〈觀音號〉、〈和平號〉、〈鯤鯓號〉,全都被人拿去走私。其中,〈延平號〉就是被臺南市政府以一百八十萬元的租金租給了本市的醫師葉南輝(一九○六年至?)與包商許全。
一開始,輿論分析這場糾紛可能是臺南市政府想漲租金,雙方談不攏,但是在官方的資料則顯示黃離被捕並不是因為船隻的租約,而是他涉入了當時正在大力掃蕩的走私案件。四艘船有三艘都已經因為走私而被扣押,其中,海關二艘,以及遠在日本的盟軍一艘,而且,契約有被塗改的狀況,剩下一艘尚未發航行證的船也被承租人開航出口。當時的臺南市市長卓高煊(一九○八至一九九○)寫道:
本府財政科長黃離,經辦機船出租,租約被承租人擅自塗改,又有未發航行證船被承租人擅行開航出口。該科長均知情,故意隱匿不報。近查,該船有走私情事,該科長瀆職舞弊,罪嫌重大,先予停職,並同承租人及全案,移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處究辦。科長職務,暫由稽徵處長陳以庭兼代。詳情另報,謹電查核。
卓高煊
讀者如果很難想像這些船能做什麼,稍早前發生在小琉球的走私案件,涉案的船舶也是七十噸級。據一月八日《民報》新聞〈臺南關押收三隻 根據地在小琉球嶼〉報導,有臺南市與臺北市人從「臺南市苑裡」(按:疑為灣裡)運了一百五十斤入的砂糖一百七十包開往日本,又以賣糖所得在日本購入另一艘七十餘噸的漁船,以及海參等海產、染料、銅絲等物品回到小琉球嶼,估計走私品價值千萬臺幣。
黃離在日本時代擔任臺南州商工係係長、臺灣總督府地方理事官;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七日,擔任臺南市政府財政科科長,直到二二八事件前夕。
黃離被羈押的當天下午,臺南市參議會議長黃百祿(一九○三至一九八五)、副議長楊請(一九○六至一九七一),以及參議員陳金象、許丙丁(一八九九至一九七七)、盧壽山等即要求市長放人,惟卓高煊表示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任何人都不能保。
隔天,副議長楊請同蔡丁贊(一九○四至一九九三)、陳謙遜、許嵩煙(一九一三至?)、葉禾田、盧壽山、許丙丁、陳金象、陳天順等八名參議員聯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處要求保釋黃離。二月二十七日《民報》新聞〈臺南黃財政科長 突被市長下令扣押 事件尚未明暸不能發表〉報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陳樟生(一九一一至?)向來訪的參議員表示自己一定會公平,他會以公文答覆大家的保外聲請,若黃離身體不舒服,看守所裡面的醫師會照顧他,請大家不用擔心。他說:
我的做事,有公平無公平,列位也是知道的,如過去大赦獄犯的事,是不眠不休的做法,列位也是知道的。總是對這的問題,我們當然是要慎重,再一番徹底調查的。對於保外,要請示高等法院如何,當以文書回答,那是身體欠安的事,內面也有醫師,免介意云云。
面對記者採訪,陳樟生雖以流暢的日語表示目前事情尚未清楚,不能對外發表,《民報》仍爆料,四艘船的租賃契約中有五位保證人都是臺南市參議員,又說臺南市政府內前市長派的均與此案有關係,並指出二名承租人醫師葉南輝、包商許全在案發後均潛逃至上海。民國三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民報》刊載了最後一則有關此案的報導,表示臺南市政府財政科的本省籍科員個個戰戰兢兢,無法安心工作,並將聯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提出保外的陳情。
案件隨後就進入了二二八事件期間。
三月二日,二二八事件的動亂已經波及臺南,令人意外的是,三月五日,黃離居然出現在臺南市政府。這件事記載於卓高煊的回憶錄《五十年從政憶述》:
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余與韓指導員、黃議長、本市三民主義青年團莊幹事長孟侯等人,赴臺南廣播電臺,當時該臺已被暴徒佔據,看余等抵達,均怒目相向。余等坦然進入,余首先向全市市民廣播,本市處理事件四大原則,并本政府寬大政策,處理此次事件,不究既往,希望市民安心,協助政府早日恢復秩序。余播講後,即赴市府巡視各單位公務,幸無損失。因余事先已指派本府財政科黃科長離負責照料,預為防範。
對此,臺南市政府在三月八日向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解釋為什麼因案停職又被羈押的黃離不但被放了出來,還官復原職,其曰:
黃離因案停職,移送法院偵查,近以變亂,經地方人士向法院暫准保釋,爲顧全大局,暫先予復職。
我們先快轉看結果。二二八事件後,黃離繼續擔任臺南市政府財政科科長,之前的風風雨雨毫無痕跡,至少在外界看起來是如此,在此過程中,他還繼續跟卓高煊共事。只是黃離的復職人事案報到改制後的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政府並不買帳,回覆道:
該員被訴舞弊瀆職,罪嫌重大(舞弊情形本省報紙曾有刊載),經前長官公署以停職訊辦在案,現案既尚未審結,為顧全政府威信起見,擬暫緩派用。
臺灣省政府的「暫緩」在法律上就形成了一個不主動、不負責,也不拒絕的「靈薄獄」(Limbo)狀態。黃離最後的人事紀錄是在民國三十八年以病辭去公職,民國三十九年轉入臺灣省合作金庫系統任職。
回頭來看看這個「經地方人士向法院暫准保釋,爲顧全大局,暫先予復職」究竟是怎麼回事。
由於同一個卓高煊,在他的回憶錄《五十年從政憶述》也提到湯德章率領暴徒去搶奪監獄警衛槍械,如果把二筆資料放在一起看,就能拼湊出一些有意思的事實。他寫道:
十一日上午,高雄要塞彭司令孟緝將軍,派參謀長楊俊將軍率國軍進駐南市,本政府寬大政策,僅將為首倡亂之湯德章拘訊,因其曾率暴徒圖繳監獄警衛槍械,依法予以處決,其他盲從附和份子,未予追究。從此市區秩序恢復,各機關學校亦恢復辦公、上課。公私受損輕微,僅少數外省籍人士被暴徒毆辱受傷,誠不幸中之大幸。
這件事在《憲兵第四團第一營第三連調查二二八事變台南暴動首謀主犯名冊》中反而是記載由黃小林、莊水西所犯下的犯罪事實為「指揮繳收第三監獄武器逐放要犯」。對照後來黃小林的各審起訴書與判決書,可以知道這件事情是發生在三月三日下午,「大溪檔案」中楊亮功報告載三月四日是不正確的。依檢方的調查結果,黃小林夥同余振基等在三月二日晚間搶了日本時代稱「新町派出所」的康樂街派出所武器,三月三日中午,先去財政部鹽務總局臺灣鹽務管理局臺南鹽業公司的灣裡事務分所繳了鹽警的刀械,下午又帶了數十人,分乘卡車、消防車包圍今中西區西門路一段大億麗緻酒店、新光三越百貨臺南新天地所在,習稱「臺南監獄」的臺灣第三監獄,判決書稱「助勢之男女老幼,竟達五百餘人,強迫守衛開啟獄門」,黃小林等進入辦公室,並以槍威脅典獄長邱鴻恩帶他們去警衛科槍庫房,劫走了步槍八支、手槍一支、子彈四百十八發,以及尾刀、日本刀計十二把,「然後鳴槍示威而去,其後更擔任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臺南分會治安組小隊長」。黃小林雖然一度被判處死刑,但是,法院以幾位被脅迫公務員的目擊證詞認為唯一能確定黃小林有參與的只有臺灣第三監獄的部分,且他也只是在獄門外圍助勢,不知名主犯等人鳴槍示威、上車離去時,黃小林還在現場大門內待著。最後法院是將在外和在內的二批人分開處理,黃小林依聚眾施強暴脅迫,改判二年六個月徒刑。
在這份最後的判決書中也提到了一些關鍵的細節,例如黃小林確實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臺南分會治安組的人,由於康樂街派出所的主管及員警從三月三日二二八事變愈演愈烈之後就陸續離開派出所,直到三月九日才由臺南市警察局局長陳懷讓下令召集,重回崗位執勤。三月三日開始的警備真空時期使新町臺南運河一帶治安敗壞,不斷有縱火焚燒船隻、毆打行人的事情發生,當時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臺南分會治安組副組長的臺南市參議員許丙丁命他於三月六日進駐康樂街派出所維持治安。
此外,在臺灣第三監獄事件中進入典獄長辦公室的十餘人,帶頭者自稱民眾代表,其間,臺南市參議會派員來勸阻,最終,這些人依然強劫械彈而去,歷時約二十分鐘。
既然黃小林在臺灣第三監獄案中應該並非真正主犯,則另一個可能的主犯就是同樣列在名單上,罪行也載「指揮繳收第三監獄武器逐放要犯」的莊水西。莊水西的嫌疑其實更大,因為早在民國三十五年底,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就已經鎖定他涉及日本線的走私活動,並由陳儀親自下令地方警局嚴加注意。
據報台南市參議員侯全成、南區區長林全義(係日本時代特攻隊附),近日秘密集結當地流氓頭莊水西、阿林、黑狗虎等,與前日本台南州警察刑事部部長羽野及日本陸軍犬馬教官北川等二人(現均住日本北海道),勾結走私,聞該批流氓已經往北海道一次。
更早之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亦接到民間指控部分臺南市參議員涉不正行為及選舉舞弊的報告,其中,林全義被指為「日政府時代ノ市議、志願兵……日産不正取得者」,侯全成則被指為「米國煙ニヨル買收」(收購美國煙)。其餘像是黃國棟「砂糖ヲ百萬圓買イタ」(買了百萬元的砂糖)、劉明哲(一八九二至?)「七・七事變冀東冀察政權ノ參議デアル、ソレ以前ニ滿洲偽政府ノ阿片賣捌人デアル」(七七事變時是冀東冀察政權的參議,這之前是滿洲偽政府的鴉片經銷商)等記載。這在當時被部分臺灣民眾視為一種現象,即日本時代的舊親日勢力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代無縫接軌,繼續活躍於臺南市參議會。
當時的臺灣第三監獄到底關了那些人?黃離關在裡面嗎?
臺灣第三監獄,日本時代稱臺南刑務所,另有位於嘉義的第一分監,以及位於高雄的第二分監。臺南刑務所也附設看守所,接收後改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看守所,臺南地區因案受到羈押的被告就會關在這裡。
民國三十六年元旦,國民政府為慶祝抗戰勝利與憲法制定公布,頒布《國民政府大赦令》,除戰爭罪、部分漢奸罪、貪污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販毒罪之外,所有發生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最重本刑在有期徒刑(含)以下之犯罪一律赦免。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犯罪,處死刑者減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減至十年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和罰金者則減半執行。
一個月後,二二八事件前的二月三日,《民報》新聞〈臺南之臺灣第三監獄 昨開始大赦囚獄 總數計共一千零五人〉報導,臺灣第三監獄舉行大赦典禮,不含二個分監,釋放了約一千二百名受刑人中的一千零五名(含重病五十七名)。
也就是說,有人在二二八期間從臺灣第三監獄所逐放的「要犯」,扣掉屬於軍事體系的戰犯罪與臺籍不受追訴的漢奸罪,基本上剩下的可能性不多,只有重刑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毒犯、貪污犯、犯罪行為在民國三十六年之後並已審判完畢發監執行者,以及羈押在看守所候審的被告,二二八事件之後仍「尚未審結」的黃離自然也在其中。
無論是合法保釋還是劫囚,無論由誰下手,黃離最遲在二二八事件期間的三月五日就已經透過某種方式被放了出來,並受逃去避難的臺南市市長卓高煊委託看守市政,這一點應是不會錯的。
此時回頭再看一次將湯德章處以死刑的那份《臺灣省高雄要塞司令部兼南部防衛司令部判決》就可以發現一些蹊蹺,其言:
自本年三月三日起,被告假借台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主任委員名義,勾結叛徒,依續非法集會多次,結成團體,該被告自任治安組組長,其歷次會議記錄,雖因該被告藏匿,無從稽考,然訊供直認不諱,其公然聚眾,於治安組下分三小隊,以黃小林、胡金盾、余振基分任隊長,佔據本市永樂、康樂、民權三警察派出所,並對於內地來台軍公人員等,施強暴脅迫,或加以毆傷,妨害依法執行職務。
從時序上來看,在黃小林的終審判決書中,所謂的「攻打官署」是從三月三日中午開始,湯德章擔任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治安組組長是三月五日的事情,黃小林進駐康樂街派出所是三月六日的事情。
問題來了,湯德章參加的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臺南分會」的治安組,但是,上面這段判決文可能就會被理解為湯德章參加的是「臺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的治安組,也可能理解為有一個獨立的團體就叫「治安組」,總之跟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臺南分會無關。而且,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臺南分會的領導人是委員互相推舉的,並非自己封的,但是,判決文卻說他是「自任」,這就全面撇清了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臺南分會跟湯德章的關係。
由此,可以連結回關於湯德章死因的「英雄說」與「背叛說」。
正因為將湯德章處以死刑的那份《臺灣省高雄要塞司令部兼南部防衛司令部判決》切割了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臺南分會,又說治安組組長是他自己封的,所以被大家認為是湯德章扛下了眾人,特別是學生的罪名。但是,我在前面已經分析過,事實上眾人並沒有因此脫罪,後續的追訴與審判毫無障礙。
有別於大眾所熟知的「英雄說」,「背叛說」認為湯德章的死,並非自願扛下臺南市眾人的罪,而是遭人陷害。
在官方資料中,湯德章的罪名在二二八事件的同一年間先後出現了「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主委說」、「流氓首領說」、「學生領袖說」三種記載。
或許,重點不在大家都脫離了責任,而是誰脫離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