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故事
故事是本論述的重要研究對象,因此針對說演故事在閱讀教學上的應用,先將「故事」可能涉及到的幾個問題,在本節中依定義、功能、分類方式等加以說明;並搭配相關文獻的檢視,希冀對它有多一點的掌握。故事是所有敘事性文體的「共構」;「故事」的意義,原指「過去的事蹟」。司馬遷在《史記.太史公自序》裡說:「余所謂述故事,整齊其世傳,非所謂作也。」(司馬遷,1979:3299-3300)他所敘述的故事,體裁或資料來自於「世傳」。而所謂「世傳」,它包括了歷代的神話、傳說、民間故事、掌故、軼事及名人的生平事蹟,以及社會上廣被傳頌的風俗民情事件;司馬遷只是根據既有的資料加以「整齊」─剪裁整理,然後筆「述」下來而已,所以說是「述」故事。著名的《格林童話》,也是兩位德國兄弟雅各.格林(Jacob G rimm)與威廉.格林(Withelm Grimm)根據當時德國流傳的民間故事,以文字「忠實地敘述,並不加油添醋」而成的。雖然格林兄弟稱為「童話」,但是題材卻是由當時流傳於民間的故事蒐集、筆述而來的;格林兄弟僅就故事的某些細節給予必要
的潤飾,但對故事本身卻未變更竄改。(林文寶等,1996:165-166)
中國的司馬遷及西方的格林兄弟,他們對於故事的認知及整理的態度,純粹是站在尊重題材或忠實於資料的立場,他們的謹慎態度,無形中對「故事」的意義也設下了嚴格的限制;無疑的,這也對故事作了「狹義」的認定。在西方也有對故事有不同見解的,英國小說家佛斯特(Edwad Morgan Forster)為「故事」下的定義是:故事是一些依時間順序排列的事件的敘述(故事與情節不同:故事可以是情節的基礎,但情節則是一種較高級的結合體)。(李文彬譯,1993:25)
畢業於西點軍校的哈門(Kendall Haven)因緣際會下成為美國專業的說書人,以他近二十年的說故事經驗將「故事」作了以下的論述:故事是組織性語言裡最核心的一塊,我們用故事保存歷史、傳達價值觀與信仰;我們用故事組織自己的想法、描述身處的時代:我們用故事賣香皂、贏得選戰。在老師教授的語文藝術中,故事也是最普遍且最基礎的語言元素。他對故事的定義及其特點分析如下:故事就是一段圍繞著C,C,S,&G 四個核心要素建構而成的豐富而詳盡的敘述:
(一) 角色(Characters):角色是所有故事中最重要的組織元素。因為故事是發生在角色身上,角色是驅動故事的力量。角色是故事中做動作、產生衝突、奮鬥的人。角色是每個故事元素與事件的核心。沒有角色,其他元素就是沒有意義,彼此也不再相關。
(二) 衝突(Conflicts):故事發生在角色身上,衝突便是角色所面臨的問題與弱點創造出來的。衝突越激烈、越危險越好。有衝突就有對立。這對手可能是外在的也可能是內在的;可能是生物,也可能是自然力。讀者真正有興趣的,其實是隨著問題與弱點而來角色所面臨的風險與危機。而衝突就是角色所面對的內在弱點與外部間的總和,以及伴隨二者的風險與危機。
(三) 奮鬥(Struggles):奮鬥指的是角色為了要克服衝突所採取的行動。沒有行動,就沒有故事。這些奮鬥的過程中有風險與危機,會發生有意義的行動,刺激與張力也在此建立。
(四) 目標(Goals):讀者需很清楚看到衝突、奮鬥、風險和危機發生的特定原因,這些衝突、奮鬥、風險和危機對他才有意義。為了達到目標,角色必須面對風險、危機與衝突,並且承擔一切。(鄭鳳珠譯,2005)
上述兩位西方人對故事的定義就不只是「述」故事而已,而是以主角所面臨相關的生活事件依時間順序排列而成的。這樣的呈現方式更貼近讀者的生活經驗,讓讀者對於故事更想知道接下來主角將會如何化險為夷,這便是故事的魅力所在。
就敘事理論來說,故事是由一系列事件構成的。用理論化的語言,事件就是故事「從某一狀態向另一狀態的轉化」。在這裡轉化一詞強調了事件必須是一個過程,一種變化;如果換用比較通俗的話來說,在故事中事件就是行動。至於該事件的「生成」,則不論是「寫實」或「虛構」,也不論是否有因果關係,故事都是所有敘事性文體的「共構」。(周慶華,2002:9-14)
此外,現代諸多學者對故事也下了不同的定義:在《吳英長學思集(一)兒童文學與閱讀教學》中提及文學作品的「故事」特指經由三元素組成,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一)人物:泛指各種角色,且主角最好只有一個。(二)情節:稱為事情的開始、發展和結束的順序組合,若要使故事更加精采還得加入衝突的張力和解決問題的技巧。此外,故事若能有重複的情節,最能達到學生共鳴的高潮。(三)步度:指故事中事情的進行速度。一般學生較耐不住性子,在兒童讀物中情節的節奏稍微快些,較符合兒童的心理發展。以上三元素組成後「把許多事情排列起來用一定的次序,先提出衝突,然後敘述解決衝突的過程,最後交代解決的結果,便是故事。一般來說,教育性的兒童讀物中應免於說教,讓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學習,最後是故事需要有好的結局,以啟發學生向善的光明面。(吳英長,20007:23-33)
在謝佩芝《故事─打開兒童成長大門的金鑰匙》中提及故事的特性:(一)故事就是我們對日常生活的敘述。自人類學會說話,故事就開始流傳。每個留在記憶中的事件組合成一個細小的故事,當許多故事組合起來就會成為生活的敘事。(二)故事就是我們對日常生活的篩選。有些經驗,我們會不斷重複、長篇大論地講述;有些經歷卻輕描淡寫地描述,甚至被忽略、忘掉。原因是所有事件的建立、鋪排,都是經過一個明顯的篩選程序,然後產生範型,被記憶,被陳述。(三)故事就是我們對日常生活的傳釋。好比有一個故事:「有人想知道三個工匠對他們自己所做工作的看法。於是問『你在做什麼?』第一個工人說:『做工。』第二個工人說:『攢點吃的。』第三個工人說:『蓋漂亮的房子。』」三種不同的演繹反映出三種截然不同的人生態度:一個為工作而工作;一個為賺錢餬口;一個為理想而工作。(四)故事可以再塑造新的經驗或加強同一個信念。如《聖經》上所說:「一句話說得好,如同一個金製的蘋果,放在一個銀製的網上,非常奪目瑰麗。」這句話正是教人要注意自己的
話,話一出口,就會轉化為別人思想入口的內容。(謝佩芝,2006:31-37)
莎莉絲(JO Salas)在《即興真實人生─一人一故事劇場中的個人故事》中描述:我們從有生以來,就被故事包圍住,因此我們的生活就是故事的寫照。故事必定從一個地方開始,接著訴說事情是如何開始,然後有哪些情節發展,是驚奇或轉折,然後再結束。故事的大小可說是無限的,有一分鐘精緻的寓言故事,有維多利亞小說式的龐大情節。無論它是小而簡單或是大而糾纏,情節之間的相互連結也告訴我們這是一個故事的呈現。每一個故事都有其核心的概念,所要傳達的一個中心思想,作者都是藉著一個一個的片段來呈現。(李志強等譯,2007:13-19)
針對以上對故事的定義,讓我們更清楚故事要有人物、時空背景、情節(發生了什麼事)、解決問題歷程。也就是「從某一狀態向另一狀態的轉化」。輕鬆型的故事節奏比較鬆散,就如生活紀事一般;緊湊型的故事節奏比較嚴謹,就如一場歷險記一般。不管是輕鬆型或緊湊型,一篇有結構性的故事能讓我們沉浸在當下,有如自己就是書裡的主角,對於人物發生的事件讓我們急於想了解內容,心情也會跟著故事的情節起伏,時而歡喜、時而悲傷。因此,故事情節與步調倘若能搭配得當,該故事必能歷久彌新。
故事有其功能性,可以在社會上廣為流傳。首先,故事是一種特定的敘述結構,它有固定的風格,也有一定的特點,包括故事完結的概念。這種建構上的要求為故事創造了無與倫比的力量與魅力。故事可以把人類的智慧和經驗傳遞下去;故事可以塑造信仰和價值;故事是學習與記憶的基礎;故事是知識的基石;故事是有效使用語言文字的典範;故事可以創造同理心,連結人性;故事教我們要去預測行動的可能後果(因果關係),因此連結了過去、現在、未來。(鄭鳳珠譯,2005:4-7)
其次,藉由故事吸引學生上課的注意力讓功能性更擴展到課堂上,而老師倘若能善加利用故事,對教學及班級經營必有更大的助益。大體上故事在這方面的功能有:(一)引發小朋友上課的興趣;(二)消除師生間的距離;(三)激發學生的想像力;(四)增加語言文字的欣賞力;(五)促進學生對社會的適應;(六)矯正兒童的異常行為。(吳英長,2007:118-120)傳統童話可以幫助兒童處理成長過程中諸多的心理問題,像自戀、戀父(母)情節、兄弟姊妹間的爭吵,對父母的依附、自我價值感以及道德責任等,甚至統整其人格。
最後,故事的結構方式可分為下列幾種:故事結構法、心智圖法、概念構圖等。這些結構法,讓讀者能更快的加以運用學習,更容易理解該文章。我們知道,故事體常繞著某一個特定主題所發生的人、事、物、時、地等背景加以敘述,以主角主要面臨的問題或衝突、解決問題的經過,以及結局和啟示,而藉由結構方式更方便串起讀者對其文章的描述和詮釋的心中構圖。(王瓊珠,2004:17-20)
綜合以上說法,當學生在閱讀故事時,故事裡的情節、衝突、化解過程及失敗經驗、成功經驗等,都在潛移默化中,藉由文字輸送長久儲存腦海。當學生在生活情境裡遇到相似的問題時,他就會在腦海中搜尋訊息以取得相關的經驗來應用。因此,故事的功能是多面向的:可傳承,可穩定民心,可提高教學效果,更可活化學生的生活能力。
至於故事的類型,眾說紛紜,茲將其整理如下:吳鼎依題材的不同,將「故事」分成十二類:
(一) 以日常生活事件為題材的,稱為「生活故事」。
(二) 以神仙幻想為題材的,稱為「神仙故事」。
(三) 以科學或自然現象為題材的,稱為「科學故事」。
(四) 以歷史人物或現實為題材的,稱為「歷史故事」。
(五) 以地理風景名勝古蹟為題材的,稱為「地理故事」。
(六) 以公共衛生或個人衛生等為題材的,稱為「衛生故事」。
(七) 以道德規範、名人嘉言懿行為題材的,稱為「道德故事」。
(八) 以民間傳說為題材的,稱為「民間故事」。
(九) 以探險為題材的,稱為「探險故事」。
(十) 以藝術為題材的,稱為「藝術故事」。
(十一) 以文學為題材的,稱為「文學故事」。
(十二) 以聖經為題材的,稱為「聖經故事」。(吳鼎,1980:257-258)
林文寶等人認為兒童文學的目的是透過文學來培養出一個富有創造性能,同時在理智與情感都能平衡的健全國民,也就是透過遊戲的情趣來達到智慧啟發的目的,因此判定故事、寓言、神話、童話、小說原則上不論其材料來源如何,就其本身來說都含有故事性,所以統歸為散文類。(林文寶等,199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