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在「近代意義的憲法」中,必須是「立憲主義」此種「特定的思想」作為內容的「國政秩序」。基本上所謂的「立憲主義」,即是「制定憲法」,根據憲法進行國家政治的意涵,但其前提的「憲法」究竟為何?則其意涵將完全不同。若是「形式上」的憲法典時,則憲法典的內容其實是「專制獨裁」,根據上述內容的「國家政治的內涵」,即會成為違反「現代立憲主義」的政治體制。因此在「近代立憲主義」傳統上受到強調的是,國家政治的內容必須是「國民的權利保障」以及其在上述目的下的「權力分立的原理」,必須具備此兩種的要素。然而,在現代,除上述的「近代立憲主義」傳統兩個要素之外,必須加上「憲法具有最高法規性」的同時,具備「合憲性審查體制」的憲法典作為基礎,運作國家政治的方式等受到主張。
根據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賴清德就任中華民國第十六任總統的就職演說中,提及的「我以無比堅定的心情,接受人民的託付,就職中華民國第十六任總統,我將依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肩負起帶領國家勇往前進的重責大任」;「一九九六年的今天,臺灣第一位民選總統宣誓就職,向國際社會傳達,中華民國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主權在民」;「對內,我會用人唯才,清廉勤政,並落實民主治理,建立開放政府,以『公開透明』、『人民作主』的精神,鼓勵大眾參與公共政策,繼續推動十八歲公民權,共同實踐國家的願景」;「因此,我希望中國正視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尊重臺灣人民的選擇,拿出誠意,和臺灣民選合法的政府,在對等、尊嚴的原則下,以對話取代對抗,交流取代圍堵,進行合作,可以先從重啟雙邊對等的觀光旅遊,以及學位生來臺就學開始,一起追求和平共榮」;「我們都知道,有主權才有國家!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由此可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每一個人,都要團結、愛護國家;任何一個政黨,都要反併吞、護主權,不可為了政權犧牲國家主權」。
究竟《中華民國憲法》是否為「近代立憲主義意義」的「憲法」?或者是「現代立憲主義意義」的「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否為「近代立憲主義意義」的「憲法」?或者是「現代立憲主義意義」的「憲法」?上述兩部的憲法的關係為何?是否為「互不隸屬」?或者是「互相重疊」?上述兩部憲法的關係在條文上是如何規定?仍然有待進一步的釐清。無論如何,現代立憲主義意義的憲法必須符合以下的四項重要的基本原理:(一)憲法的主權屬於國民、(二)國民的基本人權必須受到憲法的保障、(三)藉由權力分立的基本原理保障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四)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一切作為皆不得違反憲法,產生爭議時必須由司法機關此一法原理機關進行違憲審查,以確保憲法的最高法規性。
日本的憲法制定與實施至今已有七十七年的歷史,在此期間所累積的憲法判例相當的多,《日本國憲法》的各個條款在日本法院如何受到解釋與適用,透過憲法判例即可將《日本國憲法》各個條款的實施加以具體化。
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耶穌基督上帝同行。(《彌迦書》6章8節暨《新約聖經》)
胡慶山
謹識於淡江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日本研究中心
主耶穌基督誕生後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