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 × 案例 ×法條,幫你維護勞工權益,解決疑難雜症
★不論是職場新鮮人還是資深員工,都能輕鬆智取慣老闆
【30個Q&A】上班自救一本通,不是法律系也看得懂!
‧解決勞資糾紛,勞事法vs.勞爭法哪個對你更有利?
‧堅守「七不」,準備好「三要」,求職不踩雷!
‧遲到或是被客訴,以扣薪做為懲罰是否合理?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能領多少、領多久?
有一個對話,傳神地諷刺大多數老闆的心態:
菜鳥員工:「你有一例一休,若休假日加班,會有多少加班費呢?」
資深員工:「〇元啊!」
菜鳥員工:「你好像不懂勞基法。」
資深員工:「你根本不懂老闆。」
不想吃悶虧、被拗的人,就用這本職場生存寶典,捍衛自身權益!
★★你真的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嗎?
最新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陸續實施,對勞工權益產生莫大影響。不趕快弄清楚,小心虧大了!
【一例一休】
•輪班必須間隔11個小時以上 → 從此不須爆肝輪班,健康和收入雙贏
•工作滿6個月就有特休 → 新人不必羨慕老鳥,滿6個月就有3天特休假
•沒放完的特休假,可以換成薪水 → 即使沒時間休假,至少還有錢可領
【勞動事件法】
•更快速且有效解決勞資糾紛 → 化解爭議不用曠日費時,勞工更願意站出來
•在法律之前,勞資雙方更加平等 →弱勢勞工不怕雇主的財大氣粗
•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 →小蝦米的勞工有能力對抗大鯨魚的企業體
★★不耗時找資料,不花錢問律師,用50張圖表搞定!
密密麻麻的法條,是不是有看沒有懂?本書透過圖表解說法條,你可以輕輕鬆鬆將枯燥的法律化為基本知識。
【圖表】在一例一休日加班,加班費該怎麼計算?
【圖表】勞爭法vs.勞事法處理流程比較表
【圖表】《勞事法》有哪些特點,幫勞工捍衛權益?
【圖表】一「例」一「休」是什麼?
【圖表】堅持「七不」原則,應徵工作不踩雷
【圖表】普通跟職災傷病給付,有哪些不同?
【圖表】懷孕、生產與育兒權益(夫妻雙方)大公開
【圖表】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和具體步驟
★★生動案例┼深入說明,讓你知道如何自救自保!
小郭的月薪是40,000元,但公司用最低薪資替他投保,他覺得不合理,於是向公司反應。主管榮哥回應:「高薪低報沒什麼不好,選擇比較低的級距申報勞健保,自付額會變少,你每個月的負擔也會減輕,沒什麼壞處!」小郭聽了覺得有道理,認為自己賺到了。
如果你的想法與小郭相同,問題就嚴重了!快翻開本書第3章,你會發現假如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勞工不僅沒賺到,還會使生育、傷病、職災、失能、失業、退休金、死亡等給付縮水很多。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2024年失業率平均為3.38%,其中以大學程度失業率4.52%最高。所以在職場中,除了要學會自保,萬一被雇主資遣,也要了解有什麼權益可以拿,怎麼重新站起來。
‧假如雇主沒有給被資遣員工預告期,就要提供預告期工資。
‧計算資遣費的每月平均薪資時,應包括固定薪資、獎金等,而不是用底薪。
‧失業給付金是依據申請人離職退保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來發給,最多可以領9個月。
而且還有……
※本書以2020年的《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為基礎,因應勞動法規修正、勞動環境變化,增添文字、案例及圖表,並重新編輯。
作者簡介:
優渥客
以專業編採經驗嚴選出焦點議題,擷取最新最切合讀者的內容,統整編輯一系列必備的常識書。
章節試閱
【第1章】快速認識勞事法
◆對於解決勞資爭議,新法更有效率
曾小淑是某網購公司的業務部組長,她在2011至2015年任職於該公司期間,每天工時都超過十小時。因為太過勞累,雙眼變成熊貓眼、神色憔悴的她,卻從未領過一塊錢的加班費,也未有補休日。
在朋友的勸說和鼓勵下,小淑終於決定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權益。她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將請領加班費的訴求告知老闆,並附上任職期間的出勤紀錄影本做為依據。不料,老闆收到存證信函後,非常不高興地對她說:「那是你個人自願要加班,我並沒有同意。而且也沒有證據可證明,你晚下班的時間都是在處理公務。」
小淑在無奈之下,只好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是在調解過程中,老闆的態度依然強硬,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下,小淑最終決定走向法院訴訟。幸好,法院認為老闆可以控管員工上下班的情況,如果發現小淑經常晚下班,就應該主動關切原因,而不是以「未同意員工加班」做為推卸責任的理由。最後,小淑獲得勝訴判決,獲得任職期間的20萬元加班費,真是苦盡甘來。
常見的勞資糾紛除了上述提到的超時工作、未合理給付加班費之外,還有像是勞健保高薪低報、無預警被資遣,甚至是職業災害等問題。當遇到這些不公平的待遇,即使勞工想要走法律途徑爭取自身權益,卻往往會被耗時耗力的訴訟過程、龐大訴訟費用和現實生活的經濟壓力打敗,寧願自認倒楣、息事寧人或摸摸鼻子退讓和雇主妥協了事。
例如大同工會的顧問白正憲,在1990年1月被雇主以「不勝任工作」資遣,他提起非法解僱的訴訟後,直到1998年7月才獲得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得以拿回工作權。在這8年期間,白正憲沒有工作又要支付生活開銷,前前後後的借貸加上律師費和訴訟費就花了5百多萬元,日子相當煎熬辛苦。白正憲回憶:「到法院一開庭,七、八次,甚至十次都是很正常的,開庭次數多,時間就拖很長,加上法院還會發回更審,訴訟這條路真的相當漫長。」
有鑑於此,司法院於2017年7月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擬定《勞動事件法》(以下稱勞事法)草案,之後該法經過立法院通過,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行。
◎勞工面臨不公平待遇,在法庭之前更加平等
相較於過去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勞事法》可以更有效快速地解決勞資糾紛,並減輕勞工提出訴訟後在經濟和訴訟能力的障礙,包含了暫免徵或免徵裁判費;開放工會可以選派輔佐人,偕同勞工到法院進行訴訟;勞工可選擇在工作地點的法院進行訴訟;所有舉證責任改為由雇主承擔等等。
此外,勞事法屬於司法調解,是由勞動調解委員會(由一位勞動法庭法官、二位勞動調解委員所組成)來執行,若調解不成立且勞方不反對繼續訴訟,就會直接進入勞動訴訟程序,並由同一位法官負責審理。
如此一來,企業雇主將直接面臨法院法官的快速調解與判決壓力,比較不會仗勢欺人、藉故拖拖拉拉,因此當勞工在職場上面臨不公平待遇時,勞事法能讓勞資雙方在法律之前更加平等。
勞事法也對勞工身分的定義,提出進一步的保護規定,例如:將之前不歸類為勞工的求職者、建教生、學徒、技術生、見習生等,都正名為勞工身分。所以,當求職面試時,若受到歧視或遇到徵才廣告不實等狀況,即是還不是該公司的員工,也可以申訴提告。對於比勞工還弱勢的求職者、建教生、學徒、技術生、見習生等人,這是不可不知的權益。
【第2章】勞事法保障勞工權益,兼顧企業經營需求
◆勞資爭議訴訟平均要花500天才能解決
從上面的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台灣RCA)工傷訴訟案例可知,勞資爭議訴訟耗時又耗力。根據勞動部統計,勞資爭議經過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合計平均要花將近5百天(約一年四個月)才能終結。
同時,訴訟和律師的費用更是燒錢。而且,在訴訟期間,勞工可能因為頻頻上法庭,無法擁有穩定的工作,而面臨沒有工作、沒有收入的困境,於是許多人寧願放棄爭取權益。
《勞事法》的目的,就是透過司法改革,讓弱勢勞工遇到財大氣粗公司的不平等待遇時,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並減輕解決勞資爭議過程中的經濟、時間和心理負擔。
◆勞事法的3個重點課題,不可不知!
具體上,《勞事法》可以為勞工帶來什麼好處?以下透過三個重點課題,來說明該法的主要內容。
重點1: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
重點2:Q2降低訴訟過程勞工的經濟壓力
重點3:依《勞事法》和《勞爭法》所做的勞資爭議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第3章】一例一休實施後,工時正常不再過勞?!
◆「一例一休》法制化,勞工得以名正言順週休二日
在一例一休尚未正式實施之前,台灣上班族的放假日不是只有軍公教人員和勞工之間的不同,同屬勞工身分的人也會因為企業的做法不同而有所差異。
張翠山是某民間銀行襄理,他的妻子殷素素是一家中小企業的會計主管。由於金融業很早就跟隨軍公教週休二日的腳步,張翠山每週六、日兩天都能放假在家休息。殷素素任職的公司按勞基法採隔週休二日的放假政策,於是每週六日在家處理家務、帶小孩的工作,經常落在張翠山一個人的身上。
但殷素素沒有比較好過,一連上六天班,加上會計工作不時需要加班,到了週日早已身心俱疲,就算睡一整天都補不回來,哪有體力做家事和跟老公一起帶兒子出去玩。儘管老公和兒子都能體諒她的辛苦,但她內心非常愧疚……,因此都會利用隔周休二天的時間加倍彌補他們,結果這讓她感到身心俱疲、苦不堪言。
看到張翠山和殷素素夫妻的狀況,或許很多人會覺得不解,為什麼同樣是勞工,有些人可以週休二日,有些卻只能隔週休二日?
會有這狀況要從2001年時,軍公教人員開始實施週休二日說起。當年有些民間企業決定跟隨軍公教人員的腳步,開始實行週休二日,但仍有部分公司還是遵守當時勞基法所規定的隔週休二日的狀況,自此開始,讓同樣屬於勞工身分的人,每週六、日兩天有不同的放假方式。
然而,隨著政府為了落實勞工也能比照軍公教,享有週休二日的政策,從2001年開始,透過勞基法逐次修正,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從兩週84小時再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雖然如此,勞工想要的週休二日仍不可得,因為有許多企業會透過「變形工時」,讓勞工表面上是達到「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不違法的境界,但實際上他們還是維持隔周休兩天的原狀,並沒有享受到週休二日的權益。
在勞團不斷抗爭下,蔡英文總統為了平息資方的怒火,並滿足勞工的渴望,於2015年折衷推出《一例一休》政策。將原本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修訂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儘管這樣的修法沒有得到各界普遍肯定,而且資方有休息日的巧門驅使勞工加班,但是一例一休的施行,讓大多數的勞工能名正言順地享有週休二日。
◎一例一休不利排班工作?彈性工時方便勞工排假
「一例一休」給了上班族充足的喘息時間,但對排班制工作的勞工來說,卻形成排班困擾。為了這類特殊狀況的勞工,勞基法第36條在《一例一休》的規範外,加註了3種彈性做法:
一、兩週彈性工時:每7天至少應有1天例假,每兩週的例假和休息日,至少應有4天。
二、四週彈性工時:每兩週至少應有2天例假,每四週的例假和休息日,至少應有8天。
三、八週彈性工時:每7天至少應有1天例假,每八週的例假和休息日,至少應有16天。
乍看好像只有「四週彈性工時」可以隨意安排哪一天放例假,但由下圖可知,其實三種做法都能彈性安排休息日,當有連續好幾天不能工作時,就可以把休息日安排在一起,以換取較長的連續假期。
█〔圖9〕彈性工時怎麼排,對自己最有利?
【第4章】進入職場做好準備,懂這些才不會被拗!
◆Q1、找工作時,如何避免掉入不實求才廣告的陷阱?
小明在人力銀行的徵才訊息看到,某旅行社正在徵業務助理,工作內容主要是負責內勤行政及線上客服,保證每月底薪28590元外加業績獎金。小明覺得薪酬條件很合理,便寄出求職履歷。
很快地,對方安排他面試,但是面試主管對於薪資問題,卻說保證底薪僅適用於前兩個月的培訓期,兩個月後,業務助理需要達到業績標準,才能領到基本底薪和業績獎金,讓小明臉上出現三條線。
根據2018年勞動部統計,求職者或員工申訴雇主涉及求職詐騙包括不實徵才廣告、扣留證件和財物、收取保證金、指派違法工作,總共190件,其中不實徵才廣告與收取保證金為大宗。
所謂不實徵才廣告,是指廣告內容和客觀事實完全不符,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薪資待遇、是否依法投保勞健保等等,只要有任何一項誇大,都屬於不實徵才廣告。
◎不實徵才廣告的特徵
根據調查,常見的不實徵才廣告大概有以下幾點特徵:
一、無提及正式公司名稱、聯絡方式、只留手機號碼或通訊軟體帳號、沒有公司確切地址、面試約在不是公司的地點,如外面的咖啡廳。
二、廣告內容包括:高薪、免經驗、不限學歷、工作輕鬆、時間自由等等,條件越好就要越小心。
三、應徵職銜若為公關、伴遊、推廣或自己當老闆等等,就可能暗藏玄機,面試時都須格外留意。
◎遇到不實徵才廣告,可填寫「不實徵才申訴書」檢舉
若遇到不實徵才廣告,只須簡單填寫一份「不實徵才申訴書」,並將申訴書寄到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提出檢舉申請即可。
應徵時,雇主若以不實的薪資待遇欺騙求職者,使人誤信而簽下勞動契約。勞動部建議勞工在發現真相後30日內,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要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果雇主拒絕,可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或勞事法的法院調解。
勞動部提醒所有求職者,尤其是剛出社會的新鮮人,以及求職經驗不足的青少年,面試時應牢記「三要」、「七不」原則,並隨時留意身旁環境及自身安全,若有任何異狀,應立即離開現場或藉故脫身,並向各地方政府檢舉或報警處理,方能避免掉入求職陷阱。
█〔圖17〕做好「三要」準備,求職不吃虧
█〔圖18〕堅持「七不」原則,應徵工作不踩雷
█〔圖19〕舉報企業違法徵才,撰寫申訴書應注意事項
【第1章】快速認識勞事法
◆對於解決勞資爭議,新法更有效率
曾小淑是某網購公司的業務部組長,她在2011至2015年任職於該公司期間,每天工時都超過十小時。因為太過勞累,雙眼變成熊貓眼、神色憔悴的她,卻從未領過一塊錢的加班費,也未有補休日。
在朋友的勸說和鼓勵下,小淑終於決定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權益。她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將請領加班費的訴求告知老闆,並附上任職期間的出勤紀錄影本做為依據。不料,老闆收到存證信函後,非常不高興地對她說:「那是你個人自願要加班,我並沒有同意。而且也沒有證據可證明,你晚下班的時間都...
作者序
前言 自己的權利自己爭,自己的悶虧自己救
有一個對話,傳神地諷刺大多數老闆的心態:
菜鳥員工:「你有一例一休,若休假日加班,會有多少加班費呢?」
資深員工:「〇元啊!」
菜鳥員工:「你好像不懂勞基法。」
資深員工:「你根本不懂老闆。」
勞工相對於老闆十分弱勢,等於小蝦米VS.大鯨魚,而且老闆緊捏著員工的前途和錢途兩個咽喉,因此當雙方產生爭議糾紛時,一般勞工為了保住工作與升遷途徑,通常採取隱忍不發,甚至打落牙齒和血吞,忍受屈辱與不甘,委曲求全。若發生重大勞資衝突,雙方正面對撞的結局也多半是勞工屈居下風,這使得慣老闆更加囂張。
從最近屢傳的公務員霸凌事件,可以看出公務員儘管有政府做靠山,也會面臨主管不平等對待,更何況是未來沒有保障的基層小勞工。
◎勞基法不斷修法,落實保障勞工基本權益
為了保障勞工最基本的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在1982年由內政部提案,經過立法院討論,在1984年7月三讀通過且交由總統公布實施,自8月1日起正式上路。
整部《勞基法》的內容含括勞動契約、工資、工時、加班費、例假及休息日、特別休假、請假、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共分12章86條,藉以保障勞工最基本的權利。
為了與時俱進,落實保障勞工基本權益,解決實施後發生的各種爭議,《勞基法》持續調整精進。例如:1996年針對擴大適用範圍及增訂變形工時原則、「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等條款,進行修法。
1990年代,台灣發生多起企業惡性倒閉事件,引發數起關廠抗爭活動,例如:太子汽車工會罷工事件、榮電抗爭事件、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等,對於工資債權優先順位的修法之議再起。雖然修法的結果是勞工債權沒有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但已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可以與銀行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又如:多年來企業違反《勞基法》的罰金,遠不及他們違法省下來的成本,罰則過輕一向引人詬病。例如:2011年宏達電發生員工過勞死事件,但依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元,引起輿論嘩然,勞動部(當年為勞委會)即順應民意提出修法,將原罰則提高3~5倍,另針對違法企業,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此案很快在2011年6月就完成修法。
◎一例一休讓勞工週休二日法制化
2000年之前,公務員和一般勞工每週都只有一天或一天半的休假日,工作總時數為每週48或44小時,但2000年7月《公務員服務法》公布實施後,公務員開始周休二日(工作總時數調降為每週40小時),一般勞工還須視企業是否願意跟隨政府機關的腳步,才有周休二日的福利(根據勞動部統計,2013年台灣僅有五成企業實施週休二日)。
為了法定假日同步化和降低勞工工作時數,讓勞工每週與公務員一樣可以休息兩天,政府從2001年開始,逐漸透過將工時從一週48小時、雙週84小時,降為每週40小時的變革,讓勞工得以週休二日。但直到「一例一休」在2017年1月1日公布實施後,勞工才真正擁有週休二日的權利。
一例一休上路後,許多工商團體和公司行號認為該法條過於僵化,造成淡旺季時期在作業上無法調整,與實際情況脫節,導致反彈聲浪四起。在各界希望能增加工作彈性的壓力下,一例一休實施一年後,於2017年11月再度修正條文,修法內容可歸納為兩個重點:第一個是以「四不變」堅持勞工權益;第二個是以「四彈性」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不但能做到對勞工的保障更周延,同時賦予企業經營更多的彈性,進而改善整體經濟環境。一例一休的修正案,於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雖然一例一休保障勞工週休二日的權利,不過並非規定一週有兩天的例假(保證放假,除非有重大事由,勞工不須出勤上班,即使自願上班也違法;出勤上班工資得加倍發給),而是一例一休(一例假、一休息日,其中休息日可以放假,也可以彈性加班,但必須給予加班費)。因為有這個巧門,企業的各種規避手段紛紛出籠,甚至透過變形工時,要求勞工每週班6天,讓周休二日看得到、吃不到,導致立法美意被七折八扣,而且許多企業將一例一休所增加的人事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造成勞資、消費者、政府三輸的局面。
◎調解無法達成共識再進入訴訟,曠日費時
小葉原是某廣告公司的3D動畫設計師,月薪四萬元。公司破產倒閉前夕,他已察覺不對勁,因為已三個月沒領到薪水。但老闆一再保證,只是因為資金周轉遇到一些麻煩,等到資金到位補足缺口,不但會把薪水發給大家,還會加發半個月的延遲發放獎金,請員工共體時艱。大家看在錢的面子上,也只能繼續忍耐。
誰知道,老闆的保證才說出口沒幾天,公司就公布破產倒閉。就這樣,小葉毫無預警地失業了,更糟的是,公司積欠四個月的薪水還沒還。和其他同事聯繫後,他才發現有的同事居然半年沒領薪水。在一陣討論後,大家決定要循法律途徑討回薪水。
首先,他們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到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行政調解。全公司二十名員工和老闆一起坐下來,一共開了四次調解會議,才終於在所有積欠的薪水金額和資遣費達成共識,老闆也承諾會在期限內償還薪水和資遣費。豈料,約定的期限到了,老闆的保證又再次跳票,大家還是沒收到薪水和資遣費。大家覺得老闆不可信,就決定到法院提告。
為了確保能拿到債權,在勞工局義務律師的協助下,他們先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卻發現老闆名下根本沒有任何一筆資產。小葉和同事們簡直欲哭無淚。由於公司倒閉至今已經過了將近一年半,大家還是沒有拿到半毛錢,因此很多人都悲觀地認為,這筆錢恐怕是拿不回來了,紛紛退出打官司的行列,認賠了事。
所幸,義務律師還是很積極和熱心地幫他們四處奔走討公道。最後透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小葉在公司倒閉兩年後,終於拿回積欠的薪水。回顧這段「告老闆」的經驗,小葉慶幸當初沒有摸摸鼻子認栽,雖然訴訟過程耗時又耗力,但總算把辛苦錢拿回來。
遇到勞資糾紛,若雙方無法自行內部解決,在2020年月1日勞動事件法(簡稱勞事法)施行之前,都是走民事訴訟法的流程,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法」來達成共識。調解不成立時,再進入訴訟程序。(若屬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由於企業違法在先,員工可直接到法院提告;反之,屬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則須依據「勞資爭議調解法」的步驟,進行行政調解,無法一開始就直接到法院提告。)
這意味,除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之外,其他的勞資爭議解決方法都要透過行政調解,讓雙方達成共識。當調解不成立,才能走法院訴訟程序,整個過程相當漫長,對經濟弱勢、訴訟能力較低的勞工而言相當折磨,企業也不堪長期捲入訴訟紛擾。由此可發現,僅依民事訴訟法的一般性規定,難以回應勞資雙方解決紛爭的需求。
於是,政府為了強化調解程序的功能、縮短解決勞資糾紛時間,減輕勞工在訴訟與執行上的負擔,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而著手制定《勞動事件法》(以下稱勞事法),做為法院處理勞動事件的程序依據。
《勞事法》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全文共53條,以「專業的審理」、「強化當事人自主及迅速解決爭議」、「減少勞工訴訟障礙,便利勞工尋求法院救濟」、「促進審判程序與實效」及「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五大方向的制度調整,來因應處理勞動事件之程序上需求。
◎勞事法對解決勞資爭議的幫助
《勞事法》實施以來對勞工有何幫助,以下案例可供參考:
某汽車公司A員工因公司於2020年4月份未如實給付加班費,要求補發。內部調節不成,A員工依循《勞事法》向法院提出勞資爭議申訴。A員工表示,公司下班時間為下午6點,依據他的四月份出勤紀錄,有4天下班打卡時間為7~8點,但這四天公司並未計算加班費發給他。
汽車公司針對這申訴提出反駁:不管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白紙黑字都有說明清楚,公司的加班制度採取申請制,該員工這四天加班前並未提出申請,因此公司不認定這是加班。
根據以往經驗,關於勞工加班費請求的案件,當公司提出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有約定公司延長工時(加班)採申請制,勞工敗訴的機率高達80%。但此案例在《勞事法》實施後,跌破眾人眼鏡,公司敗訴、勞工贏了。
公司敗訴的主要原因在於《勞事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因此下班時間到了員工尚未離開公司時,公司應可要求員工下班或填寫加班申請,但該公司並無此作為,表示默認員工加班之事實,為此判定該員工勝訴。
◎從這本書開始學會自保
儘管《勞基法》不斷修正舊制法條,《勞事法》也應運而生,來保障勞工基本權益,讓勞工在遇到老闆或公司不平等的對待時,能獲得公平合理的待遇,然而法律是保障懂得法律的人,在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了解自身權益和遊戲規則的人絕對勝算比較大。
為了協助讀者熟悉《勞基法》和《勞事法》,大樂文化以2020年出版的《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為基礎,因應勞動課題,增加內容、案例及圖表,並重新編輯調整,推出本書《50張圖秒懂勞動權益》,相信對於職場菜鳥或社會老鳥都能有所助益。
前言 自己的權利自己爭,自己的悶虧自己救
有一個對話,傳神地諷刺大多數老闆的心態:
菜鳥員工:「你有一例一休,若休假日加班,會有多少加班費呢?」
資深員工:「〇元啊!」
菜鳥員工:「你好像不懂勞基法。」
資深員工:「你根本不懂老闆。」
勞工相對於老闆十分弱勢,等於小蝦米VS.大鯨魚,而且老闆緊捏著員工的前途和錢途兩個咽喉,因此當雙方產生爭議糾紛時,一般勞工為了保住工作與升遷途徑,通常採取隱忍不發,甚至打落牙齒和血吞,忍受屈辱與不甘,委曲求全。若發生重大勞資衝突,雙方正面對撞的結局也多半是勞工屈居...
目錄
前言 自己的權利自己爭,自己的悶虧自己救
〔圖1〕公務員和勞工的工時演變
〔圖2〕一例一休修法前後,勞工權益有哪些變動呢?
第1部 善用勞動事件法,小蝦米也能抗衡大鯨魚
【第1章】快速認識勞動事件法
◆對於解決勞資爭議,新法更有效率
〔圖3〕勞資爭議案件的件數和百分比
◆勞工面臨不公平待遇,在法律之前更加平等
〔圖4〕勞爭法vs.勞事法處理流程比較表
【第2章】勞事法保障勞工權益,兼顧企業經營需求
◆勞資爭議訴訟平均要花500天才能解決
〔圖5〕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表單該怎麼寫?
◆勞事法的3個重要課題,不可不知!
〔圖6〕想要成立工會,該怎麼申請?
〔圖7〕《勞事法》有哪些特點,幫勞工捍衛權益?
第2部 在職場走跳,你必須知道的勞動權益
【第3章】一例一休實施後,工時正常不再過勞?!
◆除了五一勞動節之外,全國放假日趨於統一
〔圖8〕軍公教和勞工放假日一覽表
◆「一例一休」法制化,勞工得以名正言順週休二日
〔圖9〕彈性工時怎麼排,對自己最有利?
〔圖10〕一「例」一「休」是什麼?
◆輪班間隔不得低於11小時,你不用再紅眼賺錢
〔圖11〕班與班之間的正確安排方法
◆薪資明細一清二楚,避免勞保被高薪低報
〔圖12〕要看清楚薪資明細表,避免老闆做手腳
◆到職前先上網查詢,這家公司是否曾違法被開罰過
〔圖13〕雇主經常違反勞基法的項目
◆保護申訴人身分,勞工可以安心檢舉違法公司
〔圖14〕勞資爭議的申訴管道
◆犧牲假期加班,加班費要加乘或加倍
〔圖15〕在一例一休日加班,加班費該怎麼計算?
◆工作只要滿6個月,就享有特休假
〔圖16〕新舊制的特休假天數比一比
◆年底或離職前,只能眼睜睜看沒休完的特休假泡湯?
【第4章】進入職場做好準備,懂這些才不會被拗!
◆Q1、找工作時,如何避免掉入不實求才廣告的陷阱?
〔圖17〕做好「三要」準備,求職不吃虧
〔圖18〕堅持「七不」原則,應徵工作不踩雷
〔圖19〕舉報企業違法徵才,撰寫申訴書應注意事項
◆Q2、面試被問及個人隱私問題,一定要回答嗎?
〔圖20〕若涉及「就業歧視」,可以這麼做
◆Q3、通知錄取後又被取消,只能摸摸鼻子認栽?
〔圖21〕撰寫存證信函,要注意哪些重點?
◆Q4、承攬和僱傭關係,勞動權益有什麼不同?
〔圖22〕是否屬於勞動契約可從從屬關係做檢視
〔圖23〕簽訂承攬契約,要注意五大重點!
◆Q5、一定要找保人簽下「人事保證契約書」嗎?
〔圖24〕人事保證契約書內容,看清楚再簽!
◆Q6、定期契約員工被炒魷魚,就沒有資遣費?
〔圖25〕這4大類型工作才算定期契約
◆Q7、薪水實領金額與面試談妥的不同,怎麼辦?
〔圖26〕哪些算工資、哪些不算?一次搞清楚
◆Q8、工資能否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圖27〕雇主遲遲不發薪又置之不理時,你該⋯⋯
◆Q9、試用期一再延長,合法嗎?
〔圖28〕結束勞動契約時,須有幾天預告期?
◆Q10、上班第一天在途中出車禍,可以申請職災給付嗎?
〔圖29〕普通跟職災傷病給付,有哪些不同?
〔圖30〕申請車禍職災補助,該準備哪些文件?
◆Q11、公司將勞保投保金額高薪低報,對你是好還是壞?
〔圖31〕雇主每月必須幫勞工提撥的法定項目
〔圖32〕投保薪資提撥有問題,如何申訴?
〔圖33〕投保金額高薪低報,勞保給付金額差很大!
◆Q12、公司刻意刁難孕婦或產婦,觸犯法律嗎?
〔圖34〕勞工可以申請哪些生育相關補助?
〔圖35〕懷孕、生產與育兒權益(夫妻雙方)大公開
◆Q13、主管要求我做的違法工作,怎麼辦?
〔圖36〕如何向勞檢處檢舉企業違法?
◆Q14、以扣薪做為遲到或被客訴的懲罰,是否合理?
◆Q15、拒絕加班就會被扣全勤獎金?
〔圖37〕勞工請假扣薪的具體規定
◆Q16、加班只能補休,沒有加班費?
◆Q17、沒有休完的特休假,該怎麼處理?
◆Q18、一例一休上路,能否要求員工重簽勞動契約?
◆Q19、勞退新制的退休金帳戶,跟著勞工一起走?
〔圖38〕勞退新舊制有什麼不同?
【第5章】好員工明算帳,離職時拿到應得的權益
◆Q20、以沒完成交接為藉口不放人走,可以嗎?
〔圖39〕離職不必向雇主預告,還能請求資遣費
◆Q21、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員工再就業,合法嗎?
〔圖40〕競業禁止有哪些必須注意的重點?
◆Q22、沒有依最低服務年限離職,會有什麼後果?
〔圖41〕不到服務年限就走人,不一定要付違約金
◆Q23、忽然被告知:「你就做到今天」,該怎麼辦?
〔圖42〕各工作年資,可領幾個月的資遣費?
〔圖43〕圖43、想知道資遣費大概有多少,有什麼方法?
◆Q24、一句「不能勝任」,就可以解僱員工嗎?
◆Q25、公司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怎麼辦?
〔圖44〕新、舊制資遣費,哪種領得比較多?
◆Q26、不幸被資遣的員工,可以享有哪些權益?
〔圖45〕資遣勞工或勞工自請離職,有幾天預告期?
〔圖46〕法令賦予被資遣者有哪些權益?
◆Q27、資遣費的月平均薪資,可以用底薪計算嗎?
◆Q28、非自願離職者該怎麼申請失業給付?
〔圖47〕失業給付請領金額計算方式
〔圖48〕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和具體步驟
◆Q29、非自願離職後找不到合適工作,怎麼辦?
〔圖49〕申請全日制職業訓練步驟
◆Q30、員工自願加班沒拿加班費,也是違法?
〔圖50〕雇主延長勞工工時,一天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Q31、員工上下班不用打卡,公司卻被開罰
前言 自己的權利自己爭,自己的悶虧自己救
〔圖1〕公務員和勞工的工時演變
〔圖2〕一例一休修法前後,勞工權益有哪些變動呢?
第1部 善用勞動事件法,小蝦米也能抗衡大鯨魚
【第1章】快速認識勞動事件法
◆對於解決勞資爭議,新法更有效率
〔圖3〕勞資爭議案件的件數和百分比
◆勞工面臨不公平待遇,在法律之前更加平等
〔圖4〕勞爭法vs.勞事法處理流程比較表
【第2章】勞事法保障勞工權益,兼顧企業經營需求
◆勞資爭議訴訟平均要花500天才能解決
〔圖5〕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表單該怎麼寫?
◆勞事法的3個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