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就「企業併購法」制定專法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其後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公布修正條文。又於逾十年後之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修正公布全文五十四條,並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施行。惟對「企業併購法」之實質內涵有興趣及求知需求之企業、學者、實務工作者(包括律師、會計師、顧問)、研究生、一般學生及其他個人在坊間幾乎找不到有關該「企業併購法」之教科書或工具書。職此之故,作者乃繼民國九十六年完成之「企業併購法」教科書為基礎,並以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施行之全文五十四條條文為範圍,完成約三十七萬字之再版之「企業併購法」本書。
本書除了將該「企業併購法」之第一條至第五十四條條文逐條加以說明其涵義、提供相關主管機關暨學者之見解外,作者乃自近年來實際參與之企業併購案例中,歸納整理「企業併購法」於實務運作上所可能衍生之議題,並提出建議,期能提供企業併購參與者之參考工具書,使企業併購參與者能藉由本書加速對企業併購相關法規之初步了解,以避免相關之併購行為於企業併購過程中有牴觸法規之虞。當然,作者亦期待本書作為大學教科書時,能提供予老師及學生們該「企業併購法」之基礎理論、其相關連法令規範、相關主管機關暨學者之見解、實務上可能衍生之問題及作者所提出之建議等。惟作者才疏學淺,深恐力有未逮,故更期待能藉由本書達到拋磚引玉之效果,與企業併購及各界之先進們切磋交流,共同促進企業併購法規之適用更廣、更國際化。
作者簡介:
黃偉峯
現職:
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顧問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學歷:
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Jurist Doctor)
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比較法學碩士(M.C.L)
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LL.M.)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系法學組法學學士(現為國立台北大學)
專長:
併購(國內、跨國)、合資、投資、技術移轉、反傾銷(Anti-dumping)、反托辣斯(Anti-trust)、國際紛爭解決、國際訴訟、國際法務、國際法務人才培育、戰略法務、企業法務管理、一般公司法務
經歷: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台北)資深法律顧問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資深法律顧問
日本國松下電工株式會社本社(現Panasonic株式會社)(日本大阪)社內辯護士
司法院英譯大法官解釋編輯委員會(台北)委員
外貿協會(具碩士資格人員之國際行銷人才培訓)(台北)講師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台北)兼任副教授
著作:
併購實務的第一本書(2002年6月商周出版)
企業併購法(2007年10月元照出版)
資格:
美國紐約州律師及路易斯安那州律師
作者序
二十多年前亦就是一九九零年代筆者於日本大阪之日本國際企業總部擔任社內弁護士(In-house lawyer)時,有一次與日本上司開玩笑地說「日本企業對國際法務工作的方向,似乎在走美國跨國企業以前走過的路!」,日本上司聽了之後,過了一陣子回了我一句話:「那台灣企業是不是也在走日本企業以前走過的路?」。日本上司的一句話著實點醒了我,因為國際企業法務其潮流的流向似乎某種程度真是如此。然或許不僅是國際企業法務,「企業併購」的潮流是不是亦是如此呢?美國「企業併購」活動之濫觴至少有百年以上之歷史,許多美國跨國企業迄今仍是以「併購」滋潤及壯大自己,而相較之下屬較保守之日本這數十年來亦必須藉由「併購」以提升本身之國際競爭力。所以根據「企業併購」潮流,台灣企業勢必抵擋不住此一潮流的,今年民國一百零五年台灣鴻海併購日本夏普、台灣漢微科被荷蘭ASML企業收購、及台灣日月光與矽品之藉由共同「股份轉換」而合作成立一新的控股公司以強化國際競爭力等國際級之案例即是明證。
我國「企業併購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公布施行,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公布修正條文,其後又於逾十年後之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修正公布全文五十四條,並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施行。筆者就我國「企業併購法」之立法及兩次修法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雖然台灣已有「企業併購法」專法,但憂的是台灣「企業併購法」法學教育似乎還是離國際潮流有些距離。憂心之餘,筆者僅能盡己棉薄之力,以筆者民國九十六年完成之「企業併購法」教科書為基礎,並以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施行之全文五十四條條文為範圍,完成約三十七萬字之再版之「企業併購法」本書,其暨歸納整理於實務運作上所可能衍生之議題,並嘗試將「企業併購法」之條文(第一條至第五十四條)內容逐條加以說明其涵義及實務上可能衍生之問題,期能作為大學教科書以提供學生基礎理論及其法令規範之研讀用,更希望能提供實務參與者作為參考工具書,使其能藉由本書加速對企業併購相關法規之了解,以避免相關之併購行為於企業併購過程中有不適法之虞。惟深恐作者力有未逮,故期藉由本書達到拋磚引玉之效果,與大學、企業併購實務及各界之先進們切磋交流,共同促進我國「企業併購法」之適用更廣、完善及更國際化。
這本「企業併購法」從行政院就本法修正草案出爐到出版共計花了作者及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同事們近五年之時間。其中,非常感謝楊美玲律師、高士媚、徐偉亭律師、陳婉青律師(實習)、野坂孝子及楊品瑋。此本書沒有他們之協助是不可能完成的。因作者才疏學淺,若有錯誤或立論不足之處,尚請各界之先進們指導斧正。
黃偉峯
2016年7月25日台北
二十多年前亦就是一九九零年代筆者於日本大阪之日本國際企業總部擔任社內弁護士(In-house lawyer)時,有一次與日本上司開玩笑地說「日本企業對國際法務工作的方向,似乎在走美國跨國企業以前走過的路!」,日本上司聽了之後,過了一陣子回了我一句話:「那台灣企業是不是也在走日本企業以前走過的路?」。日本上司的一句話著實點醒了我,因為國際企業法務其潮流的流向似乎某種程度真是如此。然或許不僅是國際企業法務,「企業併購」的潮流是不是亦是如此呢?美國「企業併購」活動之濫觴至少有百年以上之歷史,許多美國跨國企業迄今仍是以...
目錄
作者二版序
作者序
第一篇 企業併購法總說明
第一章 前 言 3
第二章 企業併購法之立法
壹、立法原則 4
貳、法案要點 5
第三章 企業併購法九十三年部分條文修正案
壹、修正目的 9
貳、修正要點 9
第四章 企業併購法一○四年部分條文修正案
壹、修正目的 11
貳、修正要點 11
第二篇 企業併購法逐條釋義
企業併購法體系 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19
第二條 法律適用之順序與相關法源 24
第三條 主管機關 35
第四條 名詞定義 36
第五條 董事會之注意義務及忠實責任 63
第六條 特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73
第七條 發送股東之併購文件 86
第八條 排除員工及股東承購之發行新股 90
第九條 重整計畫之以債作股 98
第十條 股東表決權契約與信託 105
第十一條 股份轉讓合理限制之事項 114
第十二條 股份收買請求權 136
第十三條 公司買回股份之處理 161
第十四條 臨時管理人之選任 167
第十五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處理 176
第十六條 留用勞工之權利 186
第十七條 不留用勞工之權利 200
第二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第一節 合 併 208
第十八條 一般合併及非對稱式合併 208
第十九條 簡易合併 228
第二十條 參與合併公司存續型態之限制 241
第二十一條 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條件 245
第二十二條 合併契約應載事項 253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之保護規範 265
第二十四條 合併之效力 269
第二十五條 變更登記或合併登記 272
第二十六條 進行合併事項報告之時點 281
第二節 收 購 284
第二十七條 概括承受或讓與方式之收購程序 284
第二十八條 子公司收購母公司 310
第二十九條 一般及非對稱式股份轉換 318
第三十條 簡易股份轉換 333
第三十一條 轉換契約及轉換決議之應載事項 336
第三十二條 股份收買之例外 349
第三十三條 股份轉換決議之通知及公告 353
第三十四條 上市(櫃)公司之股份轉換 355
第三節 分 割 360
第三十五條 分割決議 360
第三十六條 非對稱式分割 375
第三十七條 簡易分割 379
第三十八條 分割計畫 382
第三章 租稅措施
第三十九條 併購之稅捐減免 392
第四十條 商譽之平均攤銷年限 409
第四十一條 費用之平均攤銷 414
第四十二條 租稅獎勵之繼受 416
第四十三條 併購前虧損之扣除 424
第四十四條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 433
第四十五條 所得稅連結申報 440
第四十六條 跨國併購之準用 454
第四十七條 不當規避納稅義務 457
第四十八條 認列損失之年限 462
第四章 金融措施
第四十九條 授信額度之放寬 465
第五十條 股份替代原擔保 475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
第五十一條 重整計畫 481
第五十二條 股份收買請求權之例外 488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租稅相關程序 490
第五十四條 施行日 492
附錄 企業併購法修正新舊條文對照表 493
附錄 企業併購法相關函釋
◎收錄一覽(依條次) 525
◎收錄一覽(依年度) 530
作者二版序
作者序
第一篇 企業併購法總說明
第一章 前 言 3
第二章 企業併購法之立法
壹、立法原則 4
貳、法案要點 5
第三章 企業併購法九十三年部分條文修正案
壹、修正目的 9
貳、修正要點 9
第四章 企業併購法一○四年部分條文修正案
壹、修正目的 11
貳、修正要點 11
第二篇 企業併購法逐條釋義
企業併購法體系 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19
第二條 法律適用之順序與相關法源 24
第三條 主管機關 35
第四條 名詞定義 36
第五條 董事會之注意義務及忠實責任 63
第六條 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