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第二章〈臺灣的資本主義化〉】(摘錄)
劉銘傳籌畫卻未能成功的土地調查事業,於日本領有臺灣之後,在更加明確的意識、周到的計畫及強硬的權力之下,付諸實行。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及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上任後,首先著手調查戶籍及地籍。就戶籍而言,臺灣總督府於明治36年〔1903年〕制定《戶口調查規則》,並以明治38年〔1905年〕10月1日凌晨零時為普查基準點,比日本國內更早以現代人口普查的方法進行臺灣第一回臨時戶口調查【註1】。而土地調查方面,明治31年〔1898年〕匪徒仍舊猖獗,臺灣總督府即已推動臨時土地調查局(局長中村是公)的業務,施行地籍調查、三角測量及地形測量等三項事業。大租權經調查確認的同時,臺灣總督府下令自明治36年12月5日起,禁止新設大租權。明治37年對大租權者發放公債及補償金,大租權因而消滅,如同明治維新之際的秩祿公債【註2】一般。封建遺制的大小租關係消滅後,從前的小租戶確立為業主,土地所有的權利關係就此單一明確化。而在土地權利的移轉方面,臺灣總督府於明治38年制定《土地登記規則》,除繼承或遺囑外,強制規定土地登記為法律上權利移轉的生效要件,不像日本國內僅為對抗要件(爾後自大正12年〔1923年〕1月1日起,日本的《民法》及《不動產登記法》也在臺灣施行)。
土地調查的效果,使得地理地形因而明確並獲治安之便,此其一。整理隱田使得土地甲數增加,加上大租權消滅使得土地收益增加,修訂與加徵土地稅則(明治37年〔1904年〕)使得政府歲收增加,此其二。土地權利關係明確使土地得以安全交易,因而獲得經濟利益,此其三。此經濟利益,要言之,就是為了誘導資本到臺灣。土地調查保障日本資本家在臺灣投資土地、設立企業的安全。如同當時竹越與三郎在書中所說,「對內安定田制,對外使資本家安心,從而對臺灣田園投下資本,效果可說是無窮。【註3】」因此,臺灣總督府的土地調查是臺灣資本主義化及日本資本征服臺灣的必要條件,也是基礎工事……土地及林野調查的成果雖然確立了業主權,原住者的土地從此可合法且平穩地移轉到資本家手中,但是如果沒有政府強權的保護,臺灣的資本原始積累恐怕還是難以達成。政府強權的保護在那時協助了(一)官有林野的確認與放領、(二)以公權力介入耕地所有權在私法上的移轉。首先說明第二點。
土地調查事業是政府支出377萬9,479圓消滅大租權,以此確立人民的土地所有權,而不同於在愛爾蘭所見到的土地計畫性沒收,即政府並未沒收人民的土地。然而在處於前資本主義時代的臺灣,為了要創設資本主義企業,需要集體收購大面積的土地,但這並非易事。這是因為農民不想出售土地,有許多則是不接受企業家的出價所致。尤其土地的收購並非單純的經濟關係,從政治面及社會面來看,當投入的資本來自屬於外來壓迫勢力的日本人時,土地的收購就更加困難。然而臺灣總督府的政策有賴資本家企業對臺灣的經濟開發,於是援助資本家收購土地,其手段就是動用警察強權勸誘或迫使所有者出售土地。臺灣南部、中部的製糖會社、私營農場等收購土地時,屢屢獲得這種「官憲的援助」,尤其在土地調查結束後的明治41、42年〔1908、9年〕左右,在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第5任,任期1906-15年〕治下的資本投入之際,這種例子甚多。其中最顯著的事件為林本源製糖會社在臺灣總督府的勸導下於明治42年設立時,臺中州溪州發生的土地強制收購事件。由於引發強烈的非難與抗議,當時的民政長官大島久滿次甚至不得不引咎辭職【註4】。不過近年來資本家企業已變得普遍,臺灣社會已全然納入資本主義架構,已經不會這種強制收購土地的情形,而且也無此必要。製糖會社雖然經常擴充社有地,不過已經是純粹的經濟交易,運用資本的壓力便已足夠。
其次,官有林野的確認及放領,在何種意義下,可說是政府強權援助資本家取得土地?林野調查的結果,使得臺灣大部份的林野被查定為官有林野,而且有關林野業主權的取得,從前的慣例並不明確,欠缺日本法律要求的確證,已在前面有所論述。因此在缺乏業主權確切證明而被劃為官有、之後再出售為民有的林野地之中,存在著當地人民以「緣故者」繼續事實占有使用之情形。臺灣總督府雖然或是以設置保管林制度,或是以「緣故地」放領給人民的制度,以此保護緣故者。但是仍有不少的緣故地未獲得這種保護。在此情況下,當政府以強權實質沒收,再出售給資本家時,便不能不說是國家權力直接協助資本的原始積累。其著名的例子為明治41年〔1908年〕以來所謂的竹林事件,即竹山、斗六、嘉義三郡的竹林,以及造林地1萬5,000甲,全歸三菱製紙會社的事件【註5】。
目前,以高山蕃下山政策開啟的蕃界林野利用,也是政府強權對資本原始積累的協助。雖說這是資本發展必然出現的要求,但是政府也應該充分注意到蕃社的社會經濟生活基礎,設置適當的保留地制度以保障他們的生活,避免急遽的變革,使之能夠漸進地向上發展。曾因殖民者霸耕侵占而入山的他們再度下山後,如果能和平地轉變為富足的農耕之民,則日本的臺灣殖民政策在此點,當可成為殖民史上的一道光明。他們今後受到平地資本及山地資本的夾擊,必須施以保護,以免他們在山麓的新居住地受到奴役,甚至餓死。
官有林野的預約放領、租賃及上述二者的預定存置,也是幫助資本原始積累的制度,這是因為最享受此利益者為大資本家。例如許多旅行者參觀蕃社時,在所訪問的新竹州角板山往返途中,台車經過的兩旁山野,可看到插滿了三井物產合名會社所有地、預約開墾放領地、租賃地、預定存置地等標柱。這些都是預約開墾成功並獲得政府出售之官有林野,而三井合名會社在此經營一個大茶園。
要言之,在臺灣雖然未見其他國家殖民地歷史上極端的沒收原住者土地、強制切割共有地等事例【註6】,且政府土地林野的施政計畫,亦以周延的計畫及慎重的考慮,文明地進行,但是同時也很明白是為資本投入所作的準備,為資本的原始積累過程。或基於規定,或強制性地協助,政府的公權力非常明顯的協助土地資本集中。權力就是資本原始積累的助產士。
【註1】日本原定1905年進行首次「國勢調查」,因恰逢日俄戰爭而延後,1915年時又因大戰延後,最後於1920年方遂行──編按
【註2】日本政府原本必須支付士族(武士)俸祿,後發行公債代替,但士族持有公債的利息往往不足維持生計,是後來如西南戰爭等士族動亂的遠因之一──編按
【註3】竹越與三郎,《臺灣統治志》,頁214。
【註4】「官僚及會社所想出來的妙案是先廉價購買土地,然後自己再經營農場。地主當然不希望廉價賣出,在這個情形下,隨時發揮功能的就是警察。警察頻繁地利用傳票集合地主,對於不允諾者不是體罰就是拘留。這種悲劇最有名的就是明治42年〔1909年〕臺灣中部的溪州發生的林本源製糖會社土地收買事件。(中略)此事件發生時,為預防不帶印章的地主出現,除臨時叫刻印店到現場營業,甚至到了連土地登記所也被命令臨時到現場處理相關事務的程度」(蔡培火,《日本々國民に與ふ》,頁62-3〔蔡培火全集卷3,頁131〕)。
【註5】此橫跨臺中及臺南兩州的竹林,向來是當地五千數百戶居民以採收竹木竹筍維生的憑藉,其業主權因為不明確,所以被認定為官有地。明治41年〔1908年〕,臺灣總督府強制解除居民的「林役權」,使之成為臺灣總督府的模範竹林。明治43年〔1910年〕,臺灣總督府委託當時設立於林內(地名)的三菱製紙所經營此模範竹林,當地居民的竹林利用受到嚴苛的限制與禁止,以致一些人無以為生。明治45年〔1912年〕的林杞埔事件──暴徒襲擊巡查派出所,3人遇害,也是以此情形為主要原因。由於三菱製紙所的竹紙製造在技術上最後歸於失敗,此事一時沉寂,但是大正4年〔1915年〕此地區又變成三菱的「預約賣渡許可地」。當地居民對此的不滿持續不斷,大正14年〔1925年〕趁秩父宮殿下〔大正天皇次子〕訪臺,火車經過林內站時,甚至想直接向其投訴。三菱的預約開墾期限為大正14年,臺灣總督府以開墾成功為由,將該地區出售給三菱,同年6月當地居民1,031名向臺灣總督提出陳情書,要求依照舊慣恢復他們的權益未果。不過屬於臺中州的區域則在同年臺中州知事的調停下,三菱與當地居民簽訂契約,才使此歷史事件獲得解決。根據此契約,當地居民獲得竹林使用權,同時土地所有權則確定屬於三菱(拙著《植民及植民政策》,頁477-8〔全集第1卷,頁383-4〕、山川均,《殖民政策下の臺灣》,頁32以下參照)。
【註6】前引拙著,頁443-9〔全集第1卷,頁357-61〕。
【第二篇|第四章〈臺灣糖業的將來〉】(摘錄)
在臺灣總督府及資本家熱心的獎勵研究及努力之下,臺灣糖業已然成就了巨大的發展。比較日本領臺當初及最近的臺灣砂糖生產及貿易額,如次所示【註1】……昭和4年〔1929年〕期產糖為1,296萬擔,在30年之間,產量增加近20倍,大部份出口到日本。臺灣糖於大正13年首次出口到朝鮮,不過很明顯絕大部份是出口到日本。
其次,日本國內砂糖供需狀態,如次所示【註2】……即日本(主要是沖繩)增產的指數小,外國進口額則自日本領有臺灣之後大為減少,世界大戰結束後雖然再度增加,不過數量與領臺之初相差不大。但是輸入糖的內容大為不同,領臺之初為直接消費糖,現今是爪哇原料糖。從殖民地進口的數額則激增,近年雖可見自朝鮮與南洋廳對日本國內的進口(從朝鮮的進口為昭和2年〔1927年〕11萬1,820擔,從南洋廳的進口為大正15年〔1926年〕15萬7,906擔),不過大部份還是臺灣糖。輸出糖的指數激增最為驚人。臺灣糖業成熟前,日本為絕對的砂糖進口國,爾後快速地轉變為砂糖出口國,而且出口精糖。其次,對殖民地的出口額,雖然到明治末年有顯著增加,不過爾後減少,此應為臺灣及朝鮮的精糖、耕地白糖以及再製糖興起的結果。最後尚可見國內消費額的增加遲緩。對日本國內的砂糖供給增加,主要原因是臺灣的產糖增加。日本原先對國外其他地區並無任何輸出,之後急速地變成輸出國。相對之下,日本近年從海外的輸入顯著增加,由其內容可知是從消費糖轉換到原料糖。相對於國內消費額增加的遲緩,輸出額的增加則極為快速,其意義在於我國的製糖業已從粗糖國邁向精糖國,而且市場的擴張與其說在國內,不如說是在國外。
糖業聯合會調查大正15年日本砂糖供需狀態,如次所示【註3】:
消費。精糖550萬擔、分蜜糖350萬擔、耕地白糖110萬擔、其他赤糖黑糖等,合計1,200萬擔。
輸出。精糖250萬擔(90%輸往中國)。
生產。臺灣分蜜糖795萬擔、南洋廳16萬擔、沖繩及大東島30萬擔、甜菜糖25萬擔,合計866萬擔。
從而必須進口的數量,即生產相對消費及輸出不足部份約600萬擔。其中5、600萬擔預定從爪哇,7、80萬擔從古巴進口。
此處的問題是預定進口的數量,為何不單純基於生產對國內消費量的不足額,反而自始即包含輸出額,以此計算生產不足額,其實中間沒有任何差錯。我國的製糖業並非先求國內生產達自給自足後再輸入過剩糖,而是自始即以出口精糖為目的進口原料糖。這是因為我國的製糖會社趁世界大戰帶來糖價上漲、輸出市場擴大之際,競相擴張在日本國內的精糖工廠,其情形一如前述。結果就是目前這類工廠的生產能力合計高達1,000萬擔,與我國精糖消費量550萬擔對比,應可理解我國目前並非砂糖過剩,而是精糖工廠的製糖能力過剩,即工廠過剩。製糖會社害怕生產過剩,因此以糖業聯合會的卡特爾協定限制生產。生產限制就表示工廠停工,由於工廠機械等物質資本的自然腐朽是折舊的原因,因此可說是一種「必要之惡」。不過,由於國內的消費有其限度,因此有必要向海外擴展銷路,即生產輸出用的砂糖,以維持工廠機械運轉。
然而若計算盈虧,在現今世界砂糖市場上,輸出並無多大收益。以昭和2年〔1927年〕度各製糖會社的收益預測,根據東洋經濟新報的調查,可知每家的輸出糖皆屬薄利【註4】。其中以臺灣製糖株式會社而言,在臺灣生產的分蜜糖收益,每100斤直接消費糖是4圓60錢,原料糖是4圓30錢。在日本國內生產的精糖,如以自家產糖為原料,在日本國內市場每100斤損失1圓,以外國糖為原料時,在日本國內市場銷售卻有1圓50錢的收益,銷往中國則只有40錢的收益。如果將自家產糖作為輸出用精糖的原料糖,損失自然更大,因此會社不會作此愚蠢之事。其他會社的情形也約略相同。那麼吾人由此可以了解到什麼呢?如以臺灣分蜜糖作為製造精糖的原料,雖精糖工廠因此蒙受損失,但是由於臺灣工廠獲利甚大,會社仍有收益。不過,這只限於在日本國內市場販售,輸出用精糖絕對有必要進口爪哇糖作為原料。與供日本消費的砂糖相比,輸出用的精糖利潤微薄,但是為了工廠的正常運轉,卻不得不為之。假使在輸出方面蒙受的損失可用日本國內市場的收益來填補,按理必須繼續出口精糖,不然就是試著對海外傾銷產品【註5】。
卡特爾對國內消費者維持獨占價格,對國外大力傾銷,致力於開拓銷路,此為大規模生產及企業獨占的必然趨向。而國家對此又採行怎樣的政策?無非關稅上的保護、輸出獎勵金的制度等。就這些點而言,我國政府是如何保護臺灣的糖業呢?
(一)廢除輸出稅。臺灣在日本領有後不久的一段期間內,曾經施行從價百分之五的輸出稅,使得砂糖對日本的輸出比對國外的輸出更受保護,臺灣所產的糖因而被吸引到日本。然而到了糖業成熟,恐有生產過剩的時候,因有必要擴展對中國的輸出,政府遂於明治43年〔1910年〕11月廢除該項輸出稅。
(二)輸入稅。日本領臺之時,根據日本與國外的協定稅率,設有每100斤赤糖12錢6厘、白糖23錢6厘、冰糖31錢5厘的輸入稅,後經數次調高。明治44年7月舊通商條約廢止的同時,該稅的稅率大幅調高並持續到昭和2年〔1927年〕修訂為止……即昭和2年的關稅修訂,赤糖及冰糖等高級品的稅率不變,精糖調高,分蜜糖中白皙程度較低的「黃双」調高,白皙程度高的「中双」調低【註6】。臺灣分蜜糖主要為黃双,而中双在今日為世界性商品,爪哇糖即屬於這種砂糖。與黃双比較,中双價格雖然高,但是品質優良、精製率高,精糖生產成本可因此降低。以往為保護臺灣的糖業,向來皆調高爪哇中双的進口稅率以阻止其輸入,因此爪哇為銷售到日本,故意將中双製品染色。現在調升黃双輸入稅率,即為了加重保護日本國內市場的臺灣分蜜糖。此外,調升精糖的輸入稅率,就是為了特別保護臺灣分蜜糖,使之成為日本消費精糖的原料糖。而調降中双輸入稅率,則是為了降低精糖的生產成本,與後述的輸入稅免稅制度共同謀求日本製精糖輸出的利益。要言之,即將輸入的爪哇糖由黃双轉為中双,藉此兼顧臺灣分蜜糖生產的保護及日本製精糖輸出的利益。
(三)免稅制度。我國的《輸入原料砂糖戻税法》於明治44年〔1911年〕7月因期滿廢除。此後政府為了繼續保護國產精糖業,於《關稅定率法》第9條規定使用輸入原料糖製造精糖輸出國外,可全額退回原料糖輸入稅。與舊有退稅法不同,由於日本國內消費的精糖沒有退稅待遇,此精糖退稅因此帶有輸出獎勵金的性質。大正10年〔1921年〕的修訂,以免稅取代退稅,再於昭和2年〔1927年〕《關稅定率法》修訂之際,更改以往荷蘭標本第18號以下的砂糖免稅規定,擴大免稅範圍,納入第22號以下輸出用精糖原料的輸入稅,不言自明,亦具有間接獎勵輸出的性質。
即我國政府雖並未直接獎勵砂糖輸出,卻也施行了間接的輸出獎勵,昭和2年的修法特別顯示此點。製糖會社及政府之所以皆致力於精糖輸出,也在於日本國內消費市場已無擴張的餘地。昭和2年《砂糖關稅法》修訂的同時,消費稅亦如次修訂……也就是大致都予以調降。調降消費稅率,雖然或可說具有社會政策方面的理由,然而僅強調此點,並無法自圓其說,從同時調升輸入稅率一事即可知。調降消費稅具有提高日本砂糖消費量及擴大日本國內市場的意義,固不待言。然而如前所述,我國砂糖消費量增加速度遲緩。比較近年世界各國的每人砂糖消費量,美國不在話下,即使是處於戰後疲憊期的歐洲各國,大致都遠比我國高(根據《第十四臺灣糖業統計》〔1924年〕)……
假如砂糖消費量可視為國民富裕程度的指標,則日本雖然處於低水準,不過檢視明治44年至昭和2年〔1911-27年〕長期的砂糖消費稅率,就精糖而言,每100斤為9圓,如以爪哇糖為原料,尚需負擔輸入稅至少3圓10錢,即精糖市價24圓中,一半是政府徵收的租稅,等於1杯咖啡如加入2粒方糖,其中1粒就是租稅負擔。在如此重稅之下,要如何增進國民的消費、擴張日本的砂糖市場呢?日本精糖工廠趁世界大戰期間的經濟景氣大幅擴張生產能力,卻又遭逢世界性砂糖生產過剩,政府或許就是因此才修訂輸入稅以間接獎勵輸出,同時降低消費稅來擴張國內市場吧。果係如此,則接著產生的問題是未來我國糖業主要應開發的銷路是在國外還是在日本?
在關稅保護下,卡特爾在國內市場以獨占價格獲得特別利潤,對國外市場則致力於具傾銷性質的輸出,本來就對國內消費增加不抱太大期待。卡特爾既以穩定的消費量(或許正因如此才限制供給)獲得充分的利潤,因此並不在意租稅約占國內砂糖市價的一半。況且此稅為間接稅、庶民稅,而且也是國庫的一大財源(假使減少此項財源,而以增徵直接稅來填補國庫,資本家需負擔的國家財政,不就有加重的危險嗎?),因此致力於使輸出激增。然而如果因國際競爭激烈而難以擴張輸出市場,資本家的目光就會轉向國內,進而調降消費稅。調降消費稅雖然也是出於社會政策的要求,然而此方法卻可使製糖會社不用犧牲卡特爾利潤就得以擴張國內市場,獨占資本家就如此成為了「社會政策家」。於是國民能購買廉價的砂糖,資本家的利潤率不減,利潤量反而增加。國庫雖然一時之間會減少歲入,但是因消費總量增加,最終應可見消費稅總金額增加。從消費者來說,砂糖降價是因消費稅率下降,還是卡特爾利潤減少,實際上並無差異,兩者皆下降當然最為有利。不過,資本一定會要求消費稅率下降,這是因為卡特爾利潤率下降,會影響獨占資本的命運。
我國糖業資本已經卡特爾化,並努力在中國及南洋設置工廠、輸出資本,加上關稅制度的保護、以糖業聯合會的義務輸出協定為基礎對中國的精糖輸出、廉價取得爪哇原料糖、國內市場的政策及與臺灣分蜜糖的生產關係等,在在表現出獨占資本運動的特徵。
【註1】以《臺灣糖業統計》為基礎,不過昭和2年〔1927年〕期的數字是基於《臺灣總督府統計書》及《日本糖業年鑑》而來。1擔=100斤。
【註2】同上書。
【註3】東京朝日新聞社,《金と物どう動く?》,頁230-1。
【註4】《東洋經濟新報》臨時增刊,《續會社かゞみ》(昭和2年〔1927年〕6月)。
【註5】「根據糖業聯合會的調查,對中國的輸出於3年度〔即1928年──譯按〕(包含從臺灣的輸出)為340萬4,000擔,其價額3,301萬圓,佔日本輸出糖的九成左右。然而由於中國進口的砂糖達1,200萬擔,日本糖僅提供其中的3成,因此未來仍有逐漸向上發展的空間。不過反過來看,向來出口到中國的砂糖以香港糖及日本糖佔大多數,但是古巴糖最近因其砂糖增產對策,有向遠東地區傾銷之勢。爪哇糖也為了處理生產過剩的砂糖,努力對中國輸出,二者皆為日本精糖輸出的強敵。從價格、交易等各點來看,日本的輸出糖需要極大的努力」(《東京朝日新聞》昭和4年6月15日)。
【註6】當時將砂糖成品結晶較大的稱為「双目糖」,再依顏色分為白双、赤双、黃双──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