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重混,從非法下載開始
二○○七年初,我在柏林與幾位朋友一起吃飯,談起全球暖化,我們討論得越來越熱烈,同桌有位激動過了頭的美國人突然說:「我們必須向『碳』宣戰,各國政府要動起來,我們這些國家的大軍趕快出發吧!」
我的朋友當然只是打個比方而已,「碳」畢竟不是美國海軍陸戰隊在對付的那種「敵人」。可是,他的發言似乎讓同桌的德國人一時接不上話,沒有人會真的動槍攻擊製造碳污染的人。
對美國人來說,戰爭不一定是負面的東西。我不是指美國人是熱愛戰爭的民族,我的意思是,美國歷史經驗容許「發動戰爭」的想法。雖然不是出於自願,但戰爭可以矯正重大罪行。戰爭是我們做出的一種犧牲,是為了達到目標而做的犧牲,而且,我們將這種犧牲浪漫化了。
而這樣的浪漫,允許我們將戰爭的比喻運用到其他社會或政治衝突。我們可以對毒品、對貧窮、對恐怖行動、對種族主義發動戰爭。我們有對抗政府浪費的戰爭、對抗犯罪率的戰爭、對抗垃圾郵件的戰爭、對抗槍枝的戰爭,還有對抗癌症的戰爭等等。
可是,戰爭常常不能解決問題。為了看清真相,我們需要停戰、從戰場往後退一步,問問自己:這場戰爭付出的成本有多高?結果真的值得嗎?
人皆有罪?著作權法說的
我是因為「著作權戰爭」才想寫這本書。對於腦筋清楚的人來說,著作權戰爭是對「盜版」發動「戰爭」,因為這種行為威脅了某些重要產業的生存。
這場戰爭也有重要目標,至少我認為著作權對於健全文化非常重要。如果能適當平衡,著作權將是啟發特定創造形式的關鍵。少了著作權,人類的文化會變得貧乏許多;有了著作權,至少在適當平衡的情況下,我們替偉大新作品的誕生創造動機,否則它們永遠見不得天日。
但就像所有比喻戰爭的例子一樣,著作權戰爭其實不是為生存而戰。雖然對於特定企業,這是一場生存之戰,但至少不是為了人類或社會的生存而戰。因此我們必須隨時記住,這場戰爭可能也影響了其他價值或目標。我們必須確定,這場戰爭付出的代價是值得的。我們必須確定這是一場打得贏,而且我們樂意付出代價打贏的勝仗。
我認為,我們不應該發動著作權戰爭。
這不是因為我覺得著作權無關緊要,而是因為這場戰爭付出的代價遠遠超過任何利益。而且,我認為,只要改變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就能終止戰爭,同時還能向藝術家和創作者提出保證,他們還是能得到任何著作權制度意圖提供的任何保護。
我在上一本書《誰綁架了文化創意》(Free Culture)討論過,創意表達的形式與自由,已經遭到保護著作權制度的極端主義份子的嚴重踐踏。
當時,我的第一個孩子正好出生,現在更讓我擔心的是,這場戰爭對孩子們造成的影響。這場戰爭會對他們造成什麼傷害?會使他們變成怎麼樣的人?會如何改變他們認定怎樣才是正常、正確的行為?當下一代全部被當成罪犯撫養長大時,對社會的意涵為何?
美國電影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已故的前會長傑克.瓦倫堤(Jack Valenti)和我有次針對這個議題進行辯論,他提到一場在史丹佛大學的演說中,現場有九○%的學生坦承從P2P音樂分享服務的網站非法下載音樂。
他要一名學生為自己這種「偷竊」行為辯護。學生的回答很簡單,「沒錯,這或許是偷竊行為,但每個人都這麼做。所以這怎麼可能是錯的呢?」瓦倫堤接著問史丹佛大學的主持人:「你們教這些孩子什麼東西?支持這個年輕人後半輩子的,是什麼樣的道德平台?」
「支持這個年輕人後半輩子的,是什麼樣的道德平台?」是此時此刻令我感興趣的問題。對我來說,「這個年輕人」代表我的兩個小兒子。對你來說,可能是你的小女兒,或你的姪子。但對於我們所有人而言,不論我們是否有小孩,瓦倫堤的問題確實值得我們注意。當孩子的普通行為被視為犯罪時,支持我們孩子的是哪種道德平台?他們會變成什麼樣子?對他們來說,還有哪些犯罪行為看起來也是正常的呢?」
其實咱們當中,九成的人得坐牢
瓦倫堤提出這個問題,希望對「盜版」展開更激烈的懲罰;而我提出這個問題,是要提醒大家思考不一樣的觀點:以我們現在的認知,如果這場對抗「盜版」的戰爭失敗了怎麼辦?如果我們知道在未來的世界,我們的小孩,小孩的小孩,將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使用數位網路存取他們想要的任何內容,我們應該怎麼辦?
在那個未來世界,我們是否應該繼續抓幾個下載網路內容的孩子,當作祭典的獻禮?我們是否應該繼續開除大學生?威脅對他們提出數百萬美元的民事訴訟?我們是否應該犧牲十人或百人,將他們關進牢裡(依據今天的法律,他們的行為犯了重罪),才足以讓其他人學會停止他們今天越來越常做的事情?
我認為面對一場沒有勝算的戰爭,最好的方法並不是展開更激烈的對抗。最好的方法是在不開戰的情況下,達成想要的目標,讓整個下一代罪名化的代價太高了。為了捍衛一個世代以前建立的著作權制度,這個代價確實太高了。
戰爭追求的所有(合法)目標,其實都能用和平手段達成,所以這場著作權戰爭似乎就沒有多大意義。藝術家和作家需要創作的動機。我們需要新的制度來代替目前的系統,重新定義我們稱為「著作權法」的法律制度,使得普通的正常行為不會被稱為犯罪。
許多人或許會一邊看我的文章一邊質疑,為什麼史丹佛大學和其他美國大學會准我教法律。我要說明的是,這裡提到關於著作權法需要重新定義的說法,沒有任何一句話可以擴大延伸,適用於其他各法規領域。我所談論的是專指一場打不贏的戰爭,以及該場戰爭的替代方案。這個替代方案能使我們的孩子除罪化,當然也包括我們當中的許多人。
但我承認,我確實相信這種關於著作權戰爭的思考方法,應該影響我們對其他法規制度的想法。好比逃漏稅是錯的,但我們該想辦法推行一套更簡單、更公平的賦稅制度;超速是錯的,但避免犯錯的方法之一,是在郊區筆直的四線道公路取消每小時五十五英里的速限。
我們應該不斷思考,如何依照規範對象遵守法律的機率大小,逐漸鬆綁法規。我們明知道沒有人會遵守,卻仍然以這種方式規範人們的行為,其實一點好處也沒有。
換句話說,關於法律規範的效果,我們應該更謙卑。
如果你心裡存疑,不妨想想這個簡單的例子。二○○五年時,米高梅電影公司(Metro-Goldwyn-Mayer Studio Inc.)與P2P業者葛洛斯特(Grokster Ltd.)的訴訟案件,最高法院判處葛洛斯特因侵犯著作權法敗訴。
那時我從一個地方廣播電台聽到這個判決消息。這則關於葛洛斯特敗訴的新聞播報完畢後,節目主持人轉移話題,希望聽眾表達對電台的支持。「收聽公共廣播電台的聽眾,有超過九成的人沒有捐錢,」主持人對聽眾喊話,「我們現在需要你的捐款。」
我曾經針對葛洛斯特案件提供專家意見。我在意見書中提到,內容產業指稱,在P2P檔案分享網路上分享的內容,有九一%違反著作權法。
但仔細想想,最高法院訴訟和公共廣播電台主持人的抱怨,兩者之間對比的差異讓我嚇一跳。
這恰好是兩種搭便車的例子:下載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的音樂,卻沒有付她半毛錢;收聽廣播節目「事事關心」(All Things Considered),也沒有付錢給美國公共廣播電台(NPR)。我們認為第一種搭便車的行為是犯法的,第二種卻沒有,為什麼?你認為把收聽公共廣播電台卻沒有付錢的聽眾抓起來對嗎?我當然不同意。你可能會好奇,我是否認為人們應該透過免付費電話,捐錢給布蘭妮?不,我的答案還是否定的。
這個故事的重點在於讓你知道,事情並不一定總是黑白分明,經常存在曖昧不清的灰色地帶:我們有很多不同課稅方式,用來籌措公共財需要的收入。我們必須從這些不同方法當中選擇最好的一項。
本書要傳達的是,當我們在選擇最好的方法時應該想到,我們的選擇是否會讓孩子成為罪犯。這不是唯一一個考量因素,但國會在思考如何以最佳方法,解決數位科技——從下載到重混,對傳統著作權產業造成的衝擊時,卻完全忽略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