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序
司法數位化自2000年以來在世界各國不斷推進,尤其在2020年肺炎疫情蔓延期間,視訊遠距審理使人民仍得接近法院,而為司法體系不停止運作之重要關鍵。再者,紙本及物件之電子化亦導致證據型態之改變,近期更因人工智慧之快速進展,而產生以AI協助法院審理案件以減輕司法負擔之倡議,但其界線為何,仍存在有法官獨立性之疑慮。如何能妥善運用科技而使人民更能夠適時、有效地接近正義,並滿足程序正義之原則及要求,成為各國關注之議題。
本書係「數位智能法院、法律科技與接近正義」(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卓越計畫)之先期成果,分別對於憲法訴訟、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中涉及司法數位化之重要議題進行研究分析,並探討新興科技下之智慧合約如何發揮解決紛爭之機能,使當事人得以尋求法院外之紛爭處理可能。
第一章「憲法訴訟的媒體公開性」,以憲法訴訟為中心,比較分析德國法,探討公開審理原則之價值,並認為應作功能性的理解,因此在利益權衡上必須考量取用法院訴訟程序資訊之技術、管道、環境和效果等現實因素。在不易危害人格權以及法院的公平審判性和發現真實功能的訴訟程序類型(如憲法訴訟),原則上禁止法院媒體公開性之法規限制,不具手段必要性。
第二章及第三章以民事訴訟之數位化議題為中心,分析因應數位化發展,溝通媒介之改變,民事紛爭處理制度面對從紙本到電子文件、從實體場域到網路空間之轉變。第二章首先探討線上民事法院之目的論,進而討論傳統訴訟以紙本文書及到庭辯論所形塑之訴訟文書交換及送達、兩造言詞辯論、直接審理、公開審理等程序架構及基本原則,於民事訴訟數位化下所受之影響及挑戰,並提出解決方向。又基於線上程序具簡速性及經濟性,未來宜思考何類事件(例如:小額事件),適合增設全面性之線上程序,使當事人得合意選擇利用,以保障其近用法院及程序選擇之權利,亦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使法院更有餘力處理複雜困難之案件。
第三章探討民事訴訟之數位證據,首先肯認數位證據於民事訴訟之證據能力,關於數位證據之調查,在民事訴訟上應視作為證據之目的及作用,而區別為準書證、新書證或勘驗。其次,探討附有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得否準用文書證據之推定真正性規定,並區辨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之異同,而主張符合一定條件之電子簽章即數位簽章,在解釋論上得準用之。但為有明確之標準可循,宜立法明定附加何類電子(數位)簽章或電子時間戳之電子文件,具有推定真正之效力,以保障當事人之證明權、辯論權及聽審請求權,兼顧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保護,使程序進行更有效率。2024年電子簽章法之修正雖已解決若干問題,但仍宜在民事訴訟法上明定電子文件之證據調查程序及真正性推定之效力。
第四章及第五章以刑事訴訟為中心,探討刑事訴訟之遠距審理及數位證據。第四章對於刑事被告以線上參與方式進行審判的「審理數位化」議題,分析數位化下之法庭公開是否應隨之「公開數位化」,而與第一章憲法訴訟及第三章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原則進行對話。此外,對於法院應如何處理數位證據的「證據數位化」議題,分析司法聯盟鏈應具有之功能及必須面對之問題。
第五章進一步延續數位證據之議題,對於最高法院之裁判進行分析,反思向來刑事訴訟之「驗真法則」中涉及之真實性與同一性問題。最高法院歷來是以原始證據與複製品(或衍生證據、派生證據)間的真實性與同一性概念來論述,但也具有分歧、甚至彼此矛盾的觀點,此主要係因參考美國法所生。此種外國法制與我國歷來判決見解的嫁接,使得我國的數位證據法制,從根源上就可以看到概念分歧、矛盾的情況。本章正視這種本土法院判決與外國法制概念的遇合現象,指出這種「舊瓶」(既有實務操作方式)裝「新酒」(外國法制引入的新概念)時,可能存在的齟齬之處,嘗試釐清、理順、整合兩者的關係,以提出我國刑事法院實務運作上可資參考的標準,並與第三章民事訴訟上數位證據調查之議題有所對話。
第六章及第七章則探討法院外之線上紛爭處理機制,並以智慧合約為主軸。第六章分析智慧合約透過區塊鏈技術確保資料不可篡改和交易透明之特性,而減少了對第三方機構的依賴。然而,當智慧合約出現執行錯誤或意外情況時,仍需依賴外部機制來解決爭議。並舉以太坊之標準貸款智慧合約為例,探究智慧合約之實體法上效力,分析這些合約程式碼的法律意涵及其潛在的不足。附擔保貸款合約在債務人(借用人)屆期未還款時,會自動將擔保物移轉給債權人(貸與人),此係因受限目前技術之下智慧合約無法自動評估擔保物的價值之故,但並不符合質權人應盡清算義務之規定。為提高智慧合約的遭遇紛爭時之可預測性,開發者應將法規範以程式碼形式嵌入智慧合約。
第七章就智慧合約爭議之處理進行探討,而以群眾智慧與去中心化司法為特色的Kleros、Aragon、Jur.io等群眾委外爭端解決平台為對象,分析如何對這些新興的爭端解決模式進行法律定性,特別是否具有仲裁之性質,而重新審視仲裁之定義,並聚焦向來承認之仲裁裁判性或司法要求。由於群眾委外式爭端解決機制之投票者激勵設計係基於謝林點理論而有其先天缺陷,加上其未能給出做成決定之理由,故其無法滿足仲裁中的最低裁判性或司法要求。群眾委外式智慧合約爭端解決機制仍須進行調整,以適應當代仲裁法的要求。
本書所探討之各項議題,均環繞數位科技對於司法及紛爭處理程序之相互影響,但由於科技進步日新月異,司法亦必須為持續地動態回應,始能滿足人民需求,提升司法效能及確保程序正義。本書之目的並不在於蓋棺論定,而是作為討論之基點,思考未來司法及程序正義之可能形貌。
沈冠伶
2024年12月10日